J.S.密尔的著作最早反映了英国自由主义从传统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转型。密尔继承了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但是他认为这一原则不应建立在利己主义的基础上,而是应该更多地注重社会情感和公众利益。同时他也区分了不同层次的快乐,在他看来,理性的和道德的快乐比单纯感官的快乐有着更高的价值。国家的目的即在于“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故此,他重新审视了自由放任原则。在他看来,自由放任原则并不能毫无限度地实施,如果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美德和智慧——他称之为“伟大的善”,是可以违背这一原则的。例如,为了保护儿童和扶助穷人,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禁止使用童工并提供救济。总之,为了伟大的善或利益,可以实行国家干涉,而在此之外一般应实行自由放任原则。
较之古典自由主义,格林更强调积极的自由观和国家观,他认为国家是一种“促进共同的善的制度”,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自身的“道德化”,权利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除了格林,其他一些思想家如克里夫·莱斯利、D.G.里奇也纷纷对国家干预和积极自由作出论述,而这种观点也逐渐影响了现实中的自由党政策,后来担任英国首相的阿斯奎斯在1892年的竞选演讲中就曾宣称:“共同体的集体行动可以而且应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展开……以便使个人自由成为现实而不是潜在的可能性,我是怀有这种信仰的人之一。”
格林这种散发强烈唯心主义色彩的学说,在其任教的牛津大学引起了强烈反响,并通过其学生迅速传播。19世纪90年代以后,英国自由党内外很多自称“集体主义者”的激进知识分子开展了大规模宣传活动,主张建立平等、合作的新社会,要求国家在扼制日益严重的失业和贫困现象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他们奉格林为思想领袖,从格林的著作中寻找行动的理论依据,“新自由主义”成为他们推崇理论的代名词,一批年轻的学者,如伯纳德·鲍桑葵、J.A.霍布森等人均遵循格林的理论,在国家、自由、社会立法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不同的是,鲍桑葵等人的思想较多地继承了格林国家是道德实体和总体意志化身的思想,他们代表的是新自由主义较为保守的方面;而霍布豪斯、霍布森等人的新自由主义理论较为注重格林学说中关于个人权利及“积极自由”的理念,代表了新自由主义较为激进的一派。
霍布豪斯是新自由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他综合了不同思潮、不同学科的观念和方法,继承了密尔、格林等人的政治学分析视角,同时也吸收了孔德、斯宾塞一脉的社会学观念,从而更完善地阐述了自由的真正目的。霍布豪斯针对当时英国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形势,在坚持和捍卫自由主义的前提下,重新界定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采取一种调和的立场,以此来达到既满足帝国主义时代垄断资产阶级强化国家的政治需要,又反映资产阶级自由派要求保障和扩大自由权利需要的目的。
作为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豪斯和传统自由主义者一样,也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在对“和谐”社会理想的分析上,他指出:“自由的原则即是社会和谐的纲领,自由的实现即是和谐成功之尺度。”不仅如此,他还把“自由”作为众多著作中的重要内容:在《民主与反动》中提出国家要为真实的自由创造条件;在《自由主义危机》一书中他期望国家要建立更多的经济平等,消除自由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并为个性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自由主义》一书更是集中反映了他对自由的认识。
霍布豪斯通过对自由主义运动过程的分析指出,现代国家是从一种权力主义制度的基础开始的,而那种制度从宗教、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伦理道德种种方面提出抗议,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历史性开端,所以,正如霍布豪斯所说:“自由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出现的,有时甚至是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批判。”在现代国家,重建工作显得更加重要,自由主义诸要素在现代国家内将会更好地融会贯通,霍布豪斯提出自由主义应具备的诸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民自由、财政自由、人身自由、社会自由、经济自由、家庭自由、地方自由和种族自由及民族自由、国际自由、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并对这些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自由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他对公民自由的分析首先将自由与法律联系起来,这一点将在下文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中详尽论述。公民在财政事务方面的自由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不仅要通过法律来限制政府权力,而且要通过直接的、经常的监督来限制行政权力,也就是说“无代表不纳税”、“无代表不立法”,从这个意义上看,公民的财政自由权利是一个政治自由的问题。霍布豪斯把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归入个人自由的领域,而将结社自由纳入了经济自由的领域;他也赞同自由主义运动不仅涉及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也涉及社会更大的单位,如地方、种族、民族等,于是包括地方自由和种族自由在内的民主自由也就成为自由主义的要素,他赞扬一切民族反对异族统治的斗争,最早提出了民族自决的思想。对于国际自由,霍布豪斯反对国家关系中诉诸武力的原则,认为武力是一切专制的基础,而自由主义的精髓就是反对使用武力。有学者指出,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霍布豪斯是第一个归纳与说明自由主义要素的思想家,其后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和众多自由主义的研究者纷纷起而效仿。
作为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豪斯充分肯定传统自由主义的意义和重要作用,认为自由主义是正义的女神以她全部的美点燃的一股激情,是现代世界生活结构中最具穿透力的因素,并从四个方面加以说明:第一,自由主义是和生活共同发展起来的,它关心的是个人、家庭和国家,涉及工业、法律、宗教及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是现代世界生活结构的一个贯穿一切的要素;第二,自由主义是一支有效的历史力量,它的任务在任何地方都没完成,但它几乎在每个地方都获得进展;第三,自由主义是一项解放人民、扫除障碍、为自发性活动开辟道路的运动;第四,争取自由和争取平等的运动习惯性地结合在一起。
霍布豪斯认为传统自由主义主要是消极地反抗旧制度,而在倡导新秩序方面存在不足,即它侧重“破坏”的方面,而在“重建”方面存在不足。霍布豪斯说他的自由与传统自由主义者的不同,传统自由主义者所谓的自由都是“消极的自由”,而他所说的自由是“积极的自由”,“积极的自由为自觉作用的存在,消极的自由为外部拘束的解脱”。
霍布豪斯指出,从洛克以来的传统自由主义所宣传的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它强调从专制权力的压迫和束缚中解放出来,个人获得自由权利;在政府组织上,政府组成了一个封闭的团伙,行政管理效率低下,权力主要为贵族把持。而进入20世纪,英国的统治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专业文官队伍的发展以及公民选举权利的普及,政府的权力日益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条件下,消极自由的观念应该实现变革,而代之以积极自由。霍布豪斯认为,现在所要求的不是去除障碍,而是要创造机会,具体而言,就是那些获得了公民政治权利的工人阶级而不是中产阶级需要在国家中获得应有的地位。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方面,它是一种自我决定,这种自我决定不仅是为个人所坚持的,而且也是为了阶级、组织和共同体中的每个要素所坚持的;另一方面,它是个人或者社会中的每种因素为共同生活作出贡献。所以,在霍布豪斯这里,自由的意义并不是传统消极自由所主张的去防止专制权力对自由的侵犯,而是要履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来为社会的发展和团结作出贡献。
作为新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豪斯的自由思想与传统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显著不同是他强调社会自由。社会自由是继“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针对社会奴役而提出来的。密尔主张除了从政治权利方面,还要从人们的社会生活方面探讨自由问题,强调要从社会的束缚中得到解脱,并在社会生活中为个人的自由划出一个范围。霍布豪斯继承了密尔关于社会自由的观点,他虽不排除个人自由所应有的价值,但更注重自由的社会价值方面,强调自由问题要从整体上去认识,要从它具有的社会意义上去认识。他指出“自由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自由是建立在社会纽带的精神性质基础上的,是以共同之善的理性特征为依据的”,因此自由就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社会所必须拥有的。这就要求对自由的认识不应像传统的自由主义那样将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孤立地认识自由问题,而要将自由放到社会中去,从社会整体的意义上来把握自由、认识自由。自由权是一种行使权利的特权,但这种自由权是社会利益的一部分,自由的作用只有在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时才能更好地实现。
霍布豪斯反对密尔在界定个人自由的合理范围时对人的行为的划分。按照密尔的观点,人的行为可以分为涉及他人的行为和只涉及本人的行为,并且在只涉及本人的行为方面个人享有完全的、绝对不可侵犯的自由,并由此提出了其著名的“群”(社会)“己”(个人)权界论,以阐述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霍布豪斯认为密尔的这一划分实际上是把个人和社会对立了起来,试图在个人自由和社会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宣称只要是个人的自由没有涉及社会和他人时,个人不必对社会负责,结果只能是导致无政府、无法律的局面。因为许多行为都是相互联系的,很难说什么行为属于只涉及他本人而不影响他人利益的行为。他认为密尔所鼓励的这种自由实际上是一种非社会的自由,是生活在相互交往条件下的众人所不可能实现的。
在社会自由的基础上,霍布豪斯对当时盛行的自由放任主义进行了极其精准的批判,在批判中体现了他理论的深度,延续了苏格兰思想家休谟和斯密的真正的理性精神。
霍布豪斯特别强调对自由的限制。他认为,自由并不以个人的自作主张为基础,不与组织、纪律和公正的坚强信念对立,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是自由的,另一些人却是不自由的,也即霍布豪斯所说,“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
他进一步指出,自由有两个定义:第一,自由是一种做不损害他人之事的能力;第二,这种权利受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考虑的限制。这两个定义是有很大差异的,因为尊重他人的同样自由并非是自由的恰当定义。他举例说,一个人通宵达旦弹钢琴使邻人睡不着觉的权利并不能被邻人让一条狗在弹钢琴时不住吠叫的权利抵消;一个包工头发“饥饿工资”的权利并不被他的雇工,如果能够的话,也对另一个人依法炮制的权利满意地限制。“总而言之,损害他人或占他人便宜的权利并不被他人如果有能力就实施报复的权利所充分限制”。所以,有学者提出,自由是不能没有限制的,但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这个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扩大自由。
我们不能因为隔壁家的狗不停吠叫。就以弹一夜钢琴作为报复、
霍布豪斯针对当时英国由于推行自由主义的“完全放任”政策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出了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的新主张:在继承传统自由主义对自由权利维护的传统上,霍布豪斯以“和谐”思想为基础,又进一步提出国家干预思想。他一直提倡实行社会福利政策,体现了其人道主义的精神。受当时社会主义思想广泛传播的影响,霍布豪斯指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某些方面是一致的,并由此提出了其“自由社会主义”的思想,试图在坚守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同时吸收社会主义思想的某些方面,以解决当时英国的社会问题。
霍布豪斯的贡献在于他扩展了自由理论的范围,从密尔的社会自由扩展到国际自由、种族自由。而且他用的是密尔的“有机理论”以及格林的“共同善”思想来分析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殖民自由是一个整体,这是其自由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对于政治实践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霍布豪斯还为自由主义奠定了坦率的民主基础。在霍布豪斯看来,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不应该是绝对对立的,而应该在考虑“民主的局限”的同时,思考建立一种新型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应该承认,民主可以适用于整体利益,它与自由不是敌对的,这种民主可以把个人权利同社会组织协调起来。
霍布豪斯继承和发挥了格林关于“共同善”的思想,提出人与社会之间的“有机”关系和“社会和谐”的观点。霍布豪斯试图通过和谐思想调和他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和传统自由主义之间的矛盾,同时又和社会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划清界限。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具有历史意义,他是在劳工运动高涨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提出这种思想的,应该看到他不仅呼吁工人阶级应该和社会、和资产阶级达成和谐,而且也是在呼吁资产阶级应该以社会为重,与工人阶级妥协,达成社会的共同善。同时,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也具有现实意义。我们现在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就是这样的社会,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霍布豪斯的思想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他所支持和倡导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在20世纪30至60年代欧美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对这些国家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他的理论的宣传下,资产阶级运用国家这个上层建筑最重要的工具,对社会经济等进行广泛的调节,“选举权更加扩大,义务教育更加普及,工会地位和工会运动合法化了,生产劳动条件改善了”。资产阶级还推行了福利国家的政策,使社会经济和阶级矛盾及其他社会矛盾得到了很大缓解。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在20世纪50至70年代的20年间出现了平均5.5%的快速增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整体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许多国家都号称建成了“福利国家”。二战后,英国伦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提出的《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的报告,即著名的主张通过国家全面干预、推进社会福利的“贝弗里奇计划”,就明显反映了霍布豪斯思想的影响。同时,国家的干预,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而科技的发展反过来又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是在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与政策的指导下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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