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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共居住用地的空间布局

时间:2023-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瑞典政府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用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划权利和其他建筑规范与财政补贴手段相结合,控制公共居住用地在城市中的空间布局及其居住形态。瑞典政府充分运用规划作为实施住房政策的工具,并通过一系列立法来补充和强化规划系统。市镇规划一旦批准就具备法律效力。瑞典政府的这套规划和土地国有化政策强有力地阻止了住房土地投机。
控制公共居住用地的空间布局_与城市化共生——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规划与设计策略

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瑞典政府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用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划权利和其他建筑规范与财政补贴手段相结合,控制公共居住用地在城市中的空间布局及其居住形态。

瑞典政府充分运用规划作为实施住房政策的工具,并通过一系列立法来补充和强化规划系统。瑞典1947年建筑法(1947 Building Act)主要就是赋予地方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规划权利,又称规划独裁(planning monopoly),使之能充分自主确定在何时何地做何种发展,从而强有力地控制土地使用和住房供应。(12)

这种规划系统建立在长远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就城市而言,分为总体规划(master plan)和市镇规划(town plan)两个层次。总体规划建立在人口预测和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等基础上,表明土地使用性质和强度,是土地用途的最终决定。市镇规划则更详细地表明各个地块的界线、建筑物的数量等。市镇规划必须经州政府(County Government Board)批准,通过法律程序保护,一般由市政府指派的机构——建筑委员会准备规划方案,确定后公布并对土地主和其他利益团体进行公众咨询,经修改后送交州政府批准。市镇规划一旦批准就具备法律效力。当然,对批准后的规划不满的个体或团体仍可提出反对,因为对市镇规划最终的审定权还在中央政府。

如果说上述规划权利及相应法规使政府可以成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的话,土地状况规则(land condition rule)则进一步对土地上的住房建设加以限制,从而最终完成了政府对住房建设的控制。该规则指出:只有在政府出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的企业,才能获得政府补贴的贷款,建设独幢小住宅除外。瑞典政府的这套规划和土地国有化政策强有力地阻止了住房土地投机。政府几乎从不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使想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投机者无机可乘。当然,这种土地政策使土地“市场”无竞争性,由政府确定在某些地段建设的住房由于缺乏市场导向,住房的空置和转手率都较高(B.Harsmans,J.M.Quigley,1991)。瑞典政府运用规划权利控制城市郊区的住房密度和建筑类型,使斯德哥尔摩等大城市并未形成城市郊区大规模低密度底层住房的蔓延,中高密度的多层和高层住房与低密度的住房在城市中心区和郊区合理分布(B.Harsmans,J.M.Quigley,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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