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约前580-前500)是道家创始人。他认为道是治理国家社会的根本哲学原理。以道治国,可使社会安定,天下将自定,犯罪案件也会降到最低。《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有段话非常重要,它指出了犯罪及其原因,时间在公元前6世纪,为东方哲学文明起源之初的日子,非常可贵。在老子笔下出现了“欲”、“盗贼”和“法令”等概念。--这都是今天犯罪学的基本词汇或关键词。
“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我试着把它译成白话文:“以正道治国,以奇策用兵,以无事治天下。我怎会知道治理天下当采取这样的施政总方针呢?这是我依据下面四点事实而得知的。[1] 天下是忌讳听到的事情越多,人们便越发贫困;朝廷里化民之术越多,国家便越发昏乱;人们的工艺技巧越多,新奇的器物便越发层出不穷;法令越是严苛,盗贼也越多。所以圣人说:‘我无为,人民自然就化为完美。我喜欢清静,人们自然就会纯正。我无事,人民自然会富足。我无欲,人民自然会简朴。’”
老子这段论述表明了他的犯罪思想萌芽或胎观,非常初级,仅仅是一个小不点,放在他的道治主义治天下施政总方针(治理国家)这个最大圆圈内来处理,远远没有展开。这完全符合事物发展逻辑。因为老子所处的时代,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相对简朴、初级,犯罪现象也处在萌发阶段,不可能上升、抽象和结晶为“犯罪学”,更无法提炼为“犯罪学的哲学”。老子的总思路是对头的:国家治理好了,犯罪现象便会降低到最小,但永远不会为零。因为依我看,决定犯罪的发生常常是多个(综合)原因相互编织的总结果。当年老子的犯罪学思想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复杂,富有层次,深入到分子生物学和人脑解剖学层面(包括脑内化学反应)。老子的理想国是国土小,总人口少(“小国寡民”)。按照这样的文明之旅的思路,今天的世界人口只有2亿,中国人口充其量为5000万。在这样的国度人们的生活简朴,单纯,国与国、人与人是平和的,友善的。犯罪现象也会降到最低。
马王堆帛书《老子》,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质地为生丝细绢。书中有老子的法律思想。
“问礼老聃”。老聃即老子,做过相当于今天的国家图书馆馆长的职务。孔子三十四岁曾向老子问礼。图为《圣迹图·问礼老聃》。在这次交谈中,两人是否议论过法律思想?特别是有关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人的内在(精神)秩序与犯罪的关系。--这是犯罪学的萌芽,包括犯罪的起源。孔子是否请教过老子?
老子是有政治理想的大哲学家。他把犯罪现象和法律问题只是放到政治、社会秩序的大框架内来观照,审视。老子以下的思路是合理的:
1. 人们清心寡欲,只满足于生活的基本需要,人格化为完美,社会治安便会达到秩序井然,安居乐业。
2. 社会上的商品越多越丰富,刺激人们的物欲,人为物役,物欲横流,社会犯罪现象便会猖獗。两者成正比(遵从犯罪学的统计律)。
上 / 清末犯人。枷锁(木制)有千年历史。金属制的手铐是从西方传来的。前者为东方农耕文明犯人失去自由的符号,后者则为西方工业文明的产物。两者均为人类文明的怪异符号。
在动物世界,你可曾见过带枷锁或手铐的罪犯?追问犯罪的原因,从全球思考犯罪学是本书稿的主题。
下 / 清末警官官兵。名称、武装和制服可以改变,但它和犯人的根本关系不变。先有犯人,后有警察。
老子没有把犯罪现象作为单独一章来论述,只是放在治国的根本原则(政治秩序)中顺便提到几句。在好几千的中国历史上,直到9世纪末,我国的犯罪学和法律思想并没有进入准科学阶段(The Semi-Scientific Stage)。
到了18世纪,我国在这个领域同西方犯罪学已明显地拉开了距离。这种距离早在17世纪便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医学、地质学......显示了出来。西方犯罪学在18世纪已渐渐进入准科学阶段。仅有社会学,得不到物理学、化学、医学、精神病学的辅助和支撑,犯罪学就无法成为一门学科。整个20世纪我们在犯罪学领域远远落后于西方!
孔子(前551-前479)也有过法律理想或犯罪学思想。它属于儒教“无讼”与“以德去刑”的法律观,即企图通过教化民众的作用最终消除讼诉、消除法律。--这仅仅是孔子的有关法哲学的理想,或是达到太平盛世的至善境界,也是乌托邦。但儒教要在现实世界层面上治国平天下,又不可能不动用法律。
人与野生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在于:人既要服从自然律,也要服从道德律即法律,缺一不可(内心良心道德比成文的法律更基本)。野生动物只服从自然律。当人把第一株大树砍倒在地,盖成一栋房子,人类文明便宣告开始了!
当人把第一批作物种子撒进泥土里,等待秋收,农业文明便宣告开始了!但这还不够。当人把第一头野生羊、牛、猪、马、驴、鸡和鸭圈养起来,宣布畜牧业正式成立,伟大的农业文明才宣告拉开了序幕!为了社会秩序到位,当人把第一部法典即法律条文发布,让大家遵守,人类文明之旅才算正式纳入有序的轨道,正式迈开了步子。否则,即便经济繁荣,物质生活富裕,也是一团原始的混乱,人类文明大厦会崩塌!
我一向推崇东西方最早一批伟大的法典(法律条文)问世。法典的要害是规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孔子的智慧箴言,仅用八个汉字一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便一针见血界定了何谓犯罪,同时也指出了预防犯罪的最便捷方法。公元前497年,孔子担任鲁国宰相。他在答复季康子问政时便说过:“从政干得好,是用不着杀人的。”(原文:“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 如杀无道,以扰有道,何如?孔子对曰: 子为政,焉用杀?......”(自《论语·颜渊》)可是,孔子担任宰相职务不到七天,便把鲁国一位革新派人士少正卯杀了!罪案中说少正卯犯了三大罪:
A. 聚众结社;
B. 鼓吹邪说;
C. 淆乱是非。
我用今天的眼光去看,被杀者少正卯是政治犯罪人,他是激情犯罪人或热情犯罪人(criminal by passion)的一种特殊类型。
还有一件事: 公元前513年,当时各国见到礼治无法维持,便纷纷提倡法治。于是晋国有人出来建立法律(法律是政治思想家创立的,自然律则是“造物主上帝”创造、制定的。这一区别特别重要)。确定在贵族与奴隶之间稍微有点较公平的待遇,便将这些法律规定铸在铁制的鼎上。孔子听到此事,深不以为然地说:鲁国将亡,因为失去了度(乱了套,即没有了秩序)。贵贱不分,无序,还成什么国家?(“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可见,社会的公正、公平、正义永远是全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进入21世纪人同野生动物的平等关系也有个公平问题;是该抛弃“人是万物尺度”的时候了!
现在再让我们回到孔子的“无讼”法律理想。刑辅德而刑亦不可废的哲学见解是:“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长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役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自《汉书·董仲舒传》)
董子把自然律和人间的法律糅合在了一起,即“以天证人”。在董子的以上中,“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他的法律哲学思想是:“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又说“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局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董仲舒《春秋繁露》)
在孔子时代,政治动乱,社会变革益急,人们渴望重新规定社会秩序。于是犯罪学和法律哲学思想便处在一个急剧变化的世界。比如臣子杀国君,儿子杀父亲。董仲舒以天道之阴阳解人道之德刑,以此证明“德主刑辅”的哲学思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本质上,这便是“逻辑与存在”这条最高原理在支配、统领犯罪世界。就是说,德主刑辅包含有重视官吏的道德素质,反对严刑酷法的主张,即坚持德礼为主、为本、为体,政刑为从、为未、为辅的基本原则。
人间若是充满法条律网,便是一个不好的世界。今天世界各国的机场都有严格的安检(包括查禁毒品)便是一个凸显的例子。比起半个世纪前,我们的世界已成了犯罪的世界。这是老子、孔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不愿看到的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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