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究音韵与四声八病
文学作品中语言要有音律美,这是古已有之,属自然之理。陆机《文赋》云:“暨音声之迭代,若五色之相宣;虽逝止之无常,固崎锜而难便。苟达变而识次,犹开流以纳泉。”《文心雕龙·声律》云:“夫音律所始,本于人声者也。声含宫商,肇自血气,先王因之,以制乐歌。……故言语者文章,神明枢机,吐纳律吕,唇吻而已。”音声是“逝止无常”,固不易掌握,但如能“通识达变”,则如“开流纳泉”,汩汩而来,泠泠作响。这说明音声乃出于自然,作者善于调理,就能音响动听,增强感人效应。
《诗经》的第一章:“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前两句开头“关关”、“在河”均为长声;后两句开头“窈窕”、“君子”均为短声。四句末了之词“鸠”、“洲”、“女”、“逑”音调是长、长、短、长。这样的配搭,疾徐高低,错落交织,自有抑扬顿挫之音美。这种音调配置全在于吐纳之自然。
汉末音韵学之兴的契机,在于佛经的汉译。由梵文而观汉语,有人留意到汉字单音之中亦具声韵之因素。再进一步研究,发现汉语之入声易于分出,其余的就仿拟转读佛经的三声,分出平上去三声,于是就创四声之说。较早留意声韵的是曹植。释慧皎《高僧传》云:“始有魏陈思王曹植,深爱声律,属意经音。”从经音而移至诗歌创作。
声律运用大盛,是齐梁时期。《南史·陆厥传》:“时盛为文章,吴兴沈约,陈郡谢朓,琅玡王融,以气类相推毂。汝南周颙,善识声韵,约等文皆用宫商,将平上去入四声,以此制韵……五字之中,音韵悉异,两句之内,角徵不同,不可增减,世呼永明体。”沈约《谢灵运传论》云:“夫五色相宣,八音协畅,由乎玄黄律吕,各适物宜,欲使宫羽相变,低昂互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有切响。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妙达此旨,始可言文。”《梁书·庾肩吾传》云:“齐永明中,文士王融、谢朓、沈约文章始用四声以为新变。至是转拘声韵,弥尚丽靡,复逾于往时。”当时沈约著《四声谱》,周颙作《四声切韵》,四声之用始广为流布。在诗文写作中讲究声律就蔚然成风,钟嵘《诗品》说此时是“士流景慕,务为细密,襞积细微,专相凌架”。《文镜秘府论》说得更形象:“辞人间出,风流弘雅,泉涌云奔,动合宫商,韵谐金石者盖以千数”,“甕牖绳枢之士、绮襦纨绔之童,习俗已久,渐以成性,假使对宾谈论,听讼判决,运笔吐辞,皆莫之犯。”足见当时在文字上讲究声韵的风气是如何地深广而炽盛。
所谓“四声”,就是指汉字读音的声调,按古汉语之音有平、上、去、入四声(现代汉语普通话中入声派入平、上、去三声,而平声分阴阳,虽亦为四调,与古汉语稍异)。在四声定名之前,人们也注意到字调,只是借用音乐术语,称之为宫商。《文心雕龙·声律》云:“疾呼中宫,徐呼中徵,夫商徵响高、宫羽声下。”但宫商徵羽概念还较模糊,不若平、上、去、入来得清楚。《元和韵谱》介绍四声说:“平声者哀而安,上声者厉而举,去声者清而远,入声者直而促。”《康熙字典·等韵·分四声注》云:“平声平道莫低昂,上声高呼猛烈强,去声分明哀远道,入声短促急收藏。”其实不必多为之下定义,平上去入四字本身就是恰当的代表。《梁书·沈约传》载,梁武帝萧衍不知四声,问周捨曰:“何谓四声?”捨曰:“‘天子圣哲’是也。”可见掌握起来并不太难。
首倡四声用之于文章诗赋的是沈约等人。他们所说:“若前有浮声,则后须有切响”,《文镜秘府论·调声》云:“上句平声,下句上去入;上句上去入,下句平声。以次平声,以次又上去入;以次上去入,以次又平声。”这就是替上句的前、后、浮声、切响作了注解。诗文中语辞声调如能如此交叉而“轮回用之”,则如《文心雕龙》所说“声转于吻,玲玲如振玉;辞靡于耳,累累如贯珠”矣。
上面是从正面说的,即四声用得好,能增加诗文的美学价值。但同时它们也从反面加以发明,即四声如果用得不好,就犯了用声之病。
“八病”之说,起于齐梁。宋人更加发挥(见清纪昀《沈氏四声考》)。《文镜秘府论》中列文病二十八种,前八种即“八病”: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大韵、小韵、旁纽、正纽。现据《文镜秘府论》内容简略介绍如下:
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其中“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为火灭病”。这话的意思是说五言诗首句的第一字不能与第六字(即第二句的第一字)同声调;第二字不能与第七字(即第二句的第二字)同声调。如同声调,就叫犯平头。这里是将四声分成对立的两组:平声是单独一方,上去入三声合成另一方(即上去入三声不再分)。举例云:
平头诗曰:“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诗曰:“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又诗曰:“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扬凝且灭。”
第一例的“芳时……,提壶……”,第一字“芳”与第六字“提”,同为平声;第二字“时”与第七字“壶”,都是平声,犯平头之病。
第二例的“山方……,波圆……”,第一字“山”与第六字“波”,第二字“方”与第七字“圆”均为平声。
第三例的“朝云……,丹池……”,“飘枝……,吹扬……”,亦复同为平声,都是犯平头之病。《文镜秘府论》引沈约的话说:“第一、第二字不宜与第六、第七同声。若能参差用之,则可矣。”并正面举例:“秋月照绿波,白云隐星汉”,谓“此即于理无嫌也”。
不过于此病,似乎还有点少可通融。即“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为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按此标准,上三例的第一、六字均为平声,均可不算为病了。但这仅限于五言,至于四言、七言,不论平上去入,第一字又不能同了。
上尾(或名土崩病)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楼”与“齐”同为平声,“如此之类,是其病也”。
又如:
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
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
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例如:
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眬引夕照,晻暧映容质。
又如:
闻君爱我甘,窃欲自雕饰。
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春。
这里的“轩”、“时”,“君”、“甘”,“寻”、“春”均同为平声;“欲”、“饰”同入声。都犯蜂腰之病。
有说“君”与“甘”非为病。“欲”与“饰”是病。也就是说第二字与第五字同为平声非为病,同为上去入即为病。
鹤膝
“鹤滕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以其诗中央有病”。例如:
拨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阙。浪蹙飞船影,山桂垂轮月。
陟野看阳春,登楼望初节。绿池始沾裳,弱兰未央结。
上例第五字“渚”是上声,第十五字“影”亦为上声。下例第五字“春”、第十五字“裳”同为平声,此即犯鹤膝之病。
按此标准,前曾引班姬《怨诗》:“新裂齐纨素,皎洁如霜雪。裁为合欢扇,团团似明月”,“素”与“扇”同为去声,亦犯鹤膝。
这里所说第十五字,或第三句末字,仅是“举其大法”,严格地说“从首到尾,皆须以次避之”。即“第三句不得与第五句,第五句不得与第七句相犯”,以此类推。
鹤膝图表:
大韵(或名触绝病)
“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例如:
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君思一叹息,啼泪应言垂。
游鱼牵细藻,鸣禽弄好音。谁知迟暮节,悲吟伤寸心。
上一例以“枝”为韵,前九字中就不应有与“枝”同韵部的字。其中的“鹂”与“枝”同韵,就犯了大韵。下一例以“音”为韵,前九字中有“禽”,而后两句“心”是韵脚(与“音”相押),而其前九字中有“吟”,与之同韵,亦犯大韵。所以就诗来说,不仅“前九字”,“通二十字中”并不得用上同韵部的字(除二韵脚外,实为十八字)。如曹植诗“泾渭扬浊清”,“泾”、“清”同韵,这是五字内犯。古诗“良无磐石固,虚名复何益”,“石”、“益”是十字内犯。
关于这一病,诗中要求不必太拘泥,如能避之最好;倘若“立字要切,于文调畅”,不可更动,不避亦无妨。
小韵(或名伤音病)
“小韵诗,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例如:
搴帘出户望,霜花朝瀁日。晨莺傍杼飞,早燕挑轩出。
夜中无与语,独悟抚躬叹。惟惭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上例“瀁”(yàng)与“望”同韵。下例“中”、“躬”同韵,“南”、“惭”同韵。这些都是犯小韵。
小韵,亦有五字内犯与十字内犯之别。五字内犯者如曹植诗“皇佐扬天惠”,即“皇”、“扬”是也。十字内犯者如陆士衡《拟古歌》云:“嘉树生朝阳,凝霜封其条。”即“阳”、“霜”是也。
当然,如果是叠韵连绵字如“飘飖”、“窈窕”、“徘徊”、“周流”等就不能说犯小韵。
这种病,五字之内急,九字之内缓,不是巨害,避为美,不避亦无大妨。它比大韵轻,后来一般人,全不以之为意了。
傍纽(亦名大纽)
“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为双声,双声即犯傍纽。”例如:
鱼游见风月,兽走畏伤蹄。
“鱼”、“月”是双声,“兽”、“伤”亦是双声。
傍纽亦有五字之犯与十字之犯。如:
元生爱皓月,阮氏愿清风。取乐情无已,赏玩未能同。
云生遮丽月,波动乱游鱼。凉风便入体,寒气渐钻肤。
上例“元”、“月”、“阮”、“愿”,分开各为五字之犯,连起来则为十字之犯。下例“云”、“月”是五字之犯,连下句之“鱼”,则为十字之犯。这两种犯,也是“五字中犯最忌,十字中犯稍宽”。
纽,即字之声母,两字声母相同即谓之同纽,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双声字,即沈约所谓“奇琴、精酒”之类字。傍纽,就是说五字之内或十字之内出现了同声母之字,读起来不好听,所以要避开。
不过一韵之内要避的是“隔字双声”,而联绵双声如“踟蹰”、“踯躅”、“流连”、“情切”之类,不在避的范围内。
虽然这也是一病,但这病比小韵还要轻,所以当时文人也是“无以为意”的,特别十字之内,只要“勿令相对”,哪怕有双声字也无关紧要。
正纽(亦名小纽)
“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例如:
抚琴起和曲,叠管泛鸣驱。停轩未忍去,白日小踟蹰。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正纽与傍纽的异同。两纽“其双声虽一,傍正有殊。从一字纽之得四声,是正也。若从他字来会成双声,是傍也”。所谓“一字之纽得四声”就是音相同而调不同的字,如“元”、“阮”、“愿”、“月”。这样的字如在一句之中分两处出现,就是犯正纽之病。如仅为声母相同,而字音字调均不同的字,如“牛”、“鱼”、“妍”、“砚”等字,如出现在句子中,就是犯傍纽之病。所以“正纽者,一韵之内,有一字四声分为两处是也”。这里的“一字”即上所述的同音字也。傍纽,同声不同音不同调的字;正纽,同音不同调的字。傍正的区别就在于同音与不同音耳。例如:
贻我青铜镜,结我罗裙裾。
“结”与“裙”按古音是同声母(今音不同),但不是同音。所以这里仅是犯傍纽。再如:
我本汉家子,来嫁单于庭。
“家”、“嫁”是同音不同调,故这里所犯的是正纽之病。“旷野莽茫茫”,“莽”、“茫”亦是同音不同调的字,所以也犯正纽之病。
傍纽之称为大纽,正纽之称为小纽,可能是因为傍纽牵涉的字数容易出问题;正纽的范围小,出问题的几率也小之故。
“八病”情况,大体就如上述。这八病之中,以前四为重,后四稍轻;而前四中又以前二特重,“平头”、“上尾”乃是“巨病”。
从理论上说说八病,还比较容易,但要将理论付诸实践——落实到诗的创作之中,那就不怎么轻松了,除非有很高修养的人。就是当时的名家,也难以绝对避免。《文镜秘府论》中引刘氏曰:“吴人徐陵,东南之秀,所作文笔,未曾犯声。唯《横吹曲》:‘陇头流水急,水急行难渡。半入隗嚣营,傍侵酒泉路。心交赠宝刀,小妇裁纨裤。欲知别家久,戎衣今已故。’亦是通人之一弊也。”这诗之病,是在于第三句末尾之“营”与第五句末尾之“刀”同为平声,犯鹤膝之病。徐陵是当时一代名家,也难免疏忽,成“通人之一弊”,其他诸大家包括倡言者如沈约等人亦复如此。所谓“能言之者,未必能行之者”。严羽《沧浪诗话》甚至给以彻底否定,认为“弊法不足据”,“作诗正不必拘此”。讲究声律,能增加作品的音乐性,增强艺术的感人力量,但束缚太甚,则又成为创作之一弊。
这里附带说一说,前面引文中有“声含宫商”,“吐纳律吕”,“约等文皆用宫商”,“两句之内,角徵不同”,“宫羽相变,低昂互节”,“动合宫商”等,宫、商、角、徵、羽等究与诗文音律有何关系,它代表什么:
宫、商、角、徵、羽,是中国古乐五声音阶之名,加上变宫、变徵成七声音阶,相似于西乐之1、2、3、4、5、6、7(简谱音符)。但这里所说的“声含宫商”、“角徵不同”,肯定不是指诗中语词符合什么乐曲的音符。那么它是什么意思呢?历来众多学者曾给以解释,但说法互有差异。
有人认为这就是指语音中之四声。唐徐景安《乐书》认为宫是上平声,商是下平声,徵是上声,羽是去声,角是入声。《文镜秘府论·声调》有同样的说法,云:“声有五声,角徵宫商羽也;分于文字四声,平上去入也。宫商为平声,徵为上声,羽为去声,角为入声。”齐太子舍人李槩撰《音谱决疑》,云:“商不合律,盖与宫同声也”,“五音则宫商同律”,“宫商角徵羽,即四声也”。可见唐人之说是有所据的。将音乐中五音之名来配四声,把宫、商合而为一,以应四之数。
王国维说原则上与上同,但归属不一致,《观堂集林·五声说》:“阳声一,与阴类之平、上、去、入四是也。”上说是把五音中的宫商合一,以配语言中的四声;这里倒过来,将四声中的平声分阴阳,以配五音。
有人认为五音指的是人发音时的口腔部位,即喉、牙、舌、齿、唇。明庄元臣《叔苴子内篇·六》谓:“喉音宫,舌音徵,齿音商,牙音角,唇音羽。”此说附和者多,至今许多人还主此说。
唐兰认为五音指的就是韵部。他在《王仁昫刊谬补缺切韵》跋中说:“宫者东冬,商者阳唐,角者萧宵,徵者咍灰,羽者鱼虞。”并说“创始者粗疏,故但列五部耳”。
以上诸说将宫商与语言的声韵连结一起,虽然在语言学上各有研究、各有贡献,但用之于解释“声含宫商”、“角徵不同”等词句似过拘泥。宫商徵角在音乐上是代表音高差别,语音有高低、长短、舒促不同,故就借用音乐名称以表之。《文心雕龙·声律》云:“疾呼中宫,徐呼中徵”,“商徵音高,宫羽声下”,这是音乐与语言之所同,故就借此以表语言上高下疾徐的互相配搭而已。所以不必将“声含宫商”、“角徵不同”、“宫羽相变”中的宫商角羽强行应对平上去入以索解。
这四声八病特别是八病,在文字的使用上似过于严苛,不易掌握,故在使用上屡有犯者。不过在文学作品的语音使用上由过去的自由散漫变为有序,由过去依赖乐曲变为发扬语言本身的音调谐美,使作品更具动人听闻的美学功能。这在理论上是一次突破,在实践上跨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没有这一阶段诗人们的努力,就不可能有以后更科学、更规范的唐律。故其意义非同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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