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之会①,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②,使医鸩之,不死③,医亦不诛④。
①温之会,晋文公讨不服也,在鲁僖二十八年。
②成公恃楚而不事晋,又杀弟叔武,其臣元咺诉之晋,故文公执之。事见《周语》中。
③鸩,鸟也,一名“运日”,其羽有毒,渍之酒而饮之,立死。《传》曰:“晋侯使医衍鸩卫侯,宁俞货医薄其鸩不死。”在鲁僖三十年。
④不诛医者,讳以私[16]行毒也。
臧文仲言于僖公①曰:“夫卫君殆无罪矣。刑五而已,无有隐者,隐乃讳也②。大刑用甲兵③,其次用斧钺④,中刑用刀锯⑤,其次用钻笮⑥,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⑦。故大者陈之原野⑧,小者致之市朝⑨,五刑三次,是无隐也⑩。今晋人鸩卫侯不死,亦不讨其使者,讳而恶杀之也
。有诸侯之请,必免之。臣闻之:班相恤也,故能有亲
。夫诸侯之患,诸侯恤之,所以训民也
。君盍请卫君以示亲于诸侯,且以动晋
?夫晋新得诸侯
,使亦曰:‘鲁不弃其亲,其亦不可以恶
。’”公说,行玉二十瑴,乃免卫侯
。
①僖公,庄公之子僖公申也。
②隐,谓鸩也。
③贾侍中云:“谓诸侯[17]不式王命,以六师移之。”昭谓:甲兵,谓臣有大逆,则被甲聚兵而诛之,若今陈军也。
④斧钺,军戮也。《书》曰:“后至者斩。”
⑤割劓用刀,断截用锯,亦有大辟,故《周语》曰:“兵在其颈。”
⑥钻,膑刑也。笮,黥刑也。
⑦鞭,官刑。扑,教刑也。
⑧谓甲兵、斧钺也。
⑨刀锯以下也。其死刑,大夫以上尸诸朝,士以下尸诸市。
⑩五刑,甲兵、斧钺、刀锯、钻笮[18]、鞭扑也。次,处也。三处,野、朝、市。
使者,医衍。
讳杀卫侯也。
班,次也。恤,忧也。言位次同者当相忧也。
训,教也,教相救恤也。
动发晋侯之志。
新为伯也。
自是晋聘于鲁,加于诸侯一等①,爵同,厚其好货②。卫侯闻其臧文仲之为也,使纳赂焉。辞曰:“外臣之言不越境,不敢及君③。”
①贵其义也。
②爵与鲁同者,特厚其好货。
③言臣不外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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