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文段注》與漢語詞彙研究
一
清代學者關於《説文解字》的著述,散見於文集筆記的零篇短論不算,僅專書即三百餘種。〔1〕其中具有開創之功且影響最大的是段玉裁〔2〕的《説文解字注》(以下簡稱《段注》、《説文注》或段書)〔3〕。前人對這部書曾予以很高的評價,王念孫譽之爲千七百年來未有之作,〔4〕章炳麟認爲“段氏爲《説文注》,與桂馥、王筠並列,量其殊勝,固非二家所逮”〔5〕。黄侃説:“段注多説經義,類皆精覈。”〔6〕但前人評論段書,多從“説文學”、“經學”或“語文學”的角度出發,迄今爲止,還很少有人用現代語言學的觀對段書進行全面、系統的整理與論述。我們認爲:段氏治《説文》的特色及其卓越成就,不僅在於他“究其微恉,通其大例”〔7〕,對許書作了細密全面的校勘整理,更在於他通過對許書的注釋,提出并初步解決了一系列有關漢語音韻學、文字學、詞彙學、訓詁學的重大問題,他能初步運用歷史發展的觀和一些科學的方法來研究語言現象。换言之,他使《説文解字》的研究,從純粹校訂、考證的舊框子裏解放出來,在某種意義上走上了科學語言學的軌道。尤其在詞彙學方面,段氏的造詣是卓著的,他在字與詞的關係、詞的音義關係、同義詞的辨析、詞的本義引申義假借義以及詞義變遷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論原則,不但在當時的“小學”研究中達到了最高的水平,就是對於今天的漢語史和漢語詞彙學的研究,也不無一定的參考價值。因此,全面系統地總結段氏關於詞彙學的理論與實踐,批判地繼承這筆傳統語言學中的寶貴遺産,應當成爲我國漢語史和漢語詞彙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
字、詞關係是漢語中的一個複雜問題,古代學者由於弄不清字與詞的區别,常常造成訓詁上絶大的錯誤。段玉裁對詞彙學的貢獻之一,在於他對這一問題作了初步的理論的探討,并在訓詁實踐中予以很好的解決。
漢語中字、詞關係的複雜性表現在:
(1)一個漢字,它可以自成一個詞素,又可與另外的漢字構成複音節詞素。它們雖是同一漢字,但其意義是不相涉的。(後者只是一個標音符號,本身并無意義。)這就有必要把處在由一個單音節的詞素所構成的詞和由複音節的詞素所構成的詞中的同一漢字嚴格區分開來。段氏在《説文注》中,對這個問題作出了精闢的分析。如《説文》虫部:
蛁,蟲也。
段氏注云:
依大鄭説則“”二字爲一物;依後鄭説則“”即“蟈”爲一物,“”乃“耿”爲一物;依許“”下曰“也”,似同大鄭説。然有當辯者:許果合二字爲一物,則“”篆下當云“,蝦蟆也”,“”下云“也”,乃合全書之例。而“蝦蟆”篆居虫部,此則單舉“”篆釋曰“蝦蟆”,“”篆下則曰“也”,是許意“”爲一物,“”爲一物。
段氏依據許書“連綿字不可分釋”例和“凡兩字爲名,一字與他物同者,不可與他物牽混”(此語即見於“”字注語)的訓詁原則,認爲“”不同於“”,假若他們是一物的話,許氏説解應當是“,,蝦蟆也”,“,也”,纔合乎全書體例,而許氏以“”釋“”,以“蝦蟆”釋“”,可知他是不把“”與“”視爲一物的,而“”之易於被錯認爲“”,則是由於其中有一個字相同的緣故。
(2)與上述情況相反,一個單音節的詞,由於單呼變爲累呼之故,〔9〕又可能成爲雙音或多音節的,以兩個或幾個漢字爲其書寫符號。《説文》艸部:
葑,須從也。
注云:
既然單字爲名者不得與雙字爲名者相牽混,那麽毛《傳》訓“葑”爲“須也”,《説文》訓“葑”爲“須從也”,同一植物,一訓“須”,一訓“須從”,是否有一個是錯的呢?不然!段氏指出:這是單呼與累呼之别。這種現象在古代名物中并不罕見,如單呼之曰“鎬”曰“莎”,累呼之曰“鎬侯”曰“莎隨”;單呼之曰“茮”,累呼之曰“茮莍”、“茮聊”;單呼之曰“媟”曰“嬻”,累呼之曰“媟嬻”,等等。正如劉師培所説:“古代名物,一物僅有一字之名,其一物而有二字三字之名者,則音讀疾徐長短不同之故耳。”〔10〕
(3)更有一些漢字,自己根本不成詞,只能作爲音節存在於複音詞中。如《説文》隹部:
雗,雗鷽也。
段氏還注意到音譯的外來詞。這些外來詞多是複音節的,表示這些詞的漢字本身儘管有意義,却不能把它們與音譯詞的意義相牽合。如《説文》玉部:
玗,石之似玉者。
注云:
“珣玗琪”合三字爲玉名。單音珣者,玉器也;單言琪者,弁飾也;單言玗者,美石也。……
按:“珣玗琪”作爲一個獨立的音譯詞,既不是“珣”、“玗”、“琪”三個漢字的意義上的組合,也不等於其中每個漢字的意義,而徐楚金錯認“玗”爲“珣玗琪”,即由於弄不清字與詞的關係之故。〔11〕
旖,旖施,旗皃。
又如“猶豫”這個習見的雙聲連語,歷來的注釋家多不能得其正解。最早的如《爾雅》、《水經注》和《顔氏家訓》,都是望文生訓。爾後《文選》李注、《漢書》顔注、司馬貞《史記索隱》、孔穎達《禮記正義》、李賢《後漢書·馬援傳》注、孫奭《孟子》疏、洪興祖《楚辭補注》、朱熹《楚辭集注》、王楙《野客叢書》、葉夢得《巖下放言》,以至玄應《一切經音義》、慧苑《華嚴經音義》、丁度《集韻》等字書、韻書,都承襲着舊誤。宋人王觀國的《學林》(見《學林》卷九“翰猷”條)和明人方以智的《通雅》都是在訓詁方面很有見解的著作,但釋“猶豫”一詞也未能盡是。段玉裁在其《説文解字注》中,則用音義相統一的觀正確地解釋了這個一向被誤解的連語。他説:
古有以聲不以義者,如“猶豫”雙聲,亦作“猶與”,亦作“冘豫”,皆遲疑之皃。
通過以上四方面的探討,可以看出:段玉裁對字與詞的關係、詞的音義關係以及構詞法等漢語詞彙學的重要問題,已經進行了初步的理論的探討,并在訓詁實踐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當然,他對一些具體語言事實的處理容有可議之處,如謂“蛁”非“蛁蟧”,“”非“”等等,都還值得研究。
三
詞義辨析是詞彙學的又一重要課題。在古代漢語的研究中,這項工作更有其特殊意義。它能够使我們正確地訓釋古籍,并能够給我們提供漢語詞彙史的資料。時代的局限,使段氏辨析詞義的工作不可能具有現代詞彙學那樣的嚴密性和系統性,但他的深透的考察,縝密的思辨,以及辨析方法的多樣化,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疑是難能可貴的。
從《説文》九千三百五十三字的説解中,我們看到:許慎已經做了一些同義詞的辨析工作,不過,一般的《説文》注家對此并不太注意,獨有段氏能够揭示許書之微旨并予以闡發,如《説文》見部有一系列字形偏旁從“見”而訓爲“××視也”的近義詞,許慎是各以不同的修飾語來區别不同“視”的,段氏一一剔抉其義藴,頗具玄解:
覣,好視也。注云:“和好之視也。”
觀,諦視也。注云:“寀諦之視也。”
但是,許慎對於同義詞的辨析是做得很不够的。而在許氏之後一千多年的歷史發展中,隨着詞義的演變,詞義辨析的工作也就增添了新的内容。
段氏在揭櫫許慎辨析同義詞的方法的同時,還做了如下一些創造性的工作:
(一)指出《説文》被説解詞與説解詞之間的細微差别
另外,許慎還常用“甲,乙也”、“乙,甲也”的互訓形式解釋同義詞,這時,段氏就徵稽文獻材料比較其通别。如言部:“諷,誦也”、“誦,諷也”,段氏據《周禮》注指出諷僅背文,誦則以聲節之,對文則通,散文則别。艸部:“茅,菅也”、“菅,茅也”,段注引陸璣語謂“菅似茅而滑澤無毛”云云,以證明“菅”“茅”析言則别。
(二)對説解詞相同的被説解詞的辨析
《説文》中同一部首裏的一些字,有時其説解詞相同,看來并無意義上的差别,其實不然。如玉部“琱”、“琢”、“理”三文都訓爲“治玉”,段氏指出:“琱、琢謂鐫鏨之事,理謂分析之事。”心部“悲”、“憯”、“恫”三文都訓爲“痛也”,段注:“憯者痛之深者也,恫者痛之專者也,悲者痛之上騰者也。”這是“各從其聲而得之”。按李慈銘申段説曰:“憯者,痛之深而如熸者也;……恫者,痛之專達而洞洞乎者也;悲者,痛之舒長而不能已者也”〔18〕又口部“啾”“喤”二文都訓爲“小兒聲”,段氏謂“啾”爲“小兒小聲”,“喤”爲“小兒大聲”。按:“秋”聲多有小義,“皇”聲多有大義,段氏即聲求義,分别“啾”、“喤”二字義訓爲“小聲”、“大聲”,可謂探本之論。又言部“諓”、“話”二字都訓爲“善言”,段氏謂“諓”之“善言”乃“善爲言辭”之意,不同於“話”下之“善言”。這分别也是很精到的。《書·秦誓》“惟截截善諞言”,今文作“戔戔”,《説文》戈部“戔”下引之,釋云“巧言也”,“截截”即“諓諓”。《楚辭·九嘆·愍命》“讒人諓諓孰可愬兮”,王逸注:“諓諓,讒言貌也。”《楚辭·九思·憫上》“諓諓兮嗌喔”,注云:“諓諓,竊言。”《國語·越語》:“又安知是諓諓者乎?”韋昭注:“諓諓,巧辯之言。”《鹽鐵論·論誹篇》:“疾小人諓諓面從,以成人之過也。”以上諸“諓”字都有“善爲言辭”之意,而“話”下之“善言”,徵之古代典籍,乃指“美善之言”,《書·盤庚》“乃話民之弗率”,孔《傳》:“話,善言。”《禮記·緇衣》:“《詩》云:‘慎爾出話,敬爾威儀。’”鄭注:“話,善言也。”《詩·大雅·板》:“出話不然,爲猶不遠。”《詩·大雅·抑》:“用戒不虞,慎爾出話。”毛《傳》並云:“話,善言也。”《左傳·文公六年》“著之話言”,《左傳·文公十八年》“不知話言”,杜注並訓爲“善也”。《文選·序》“謀夫之話”,張銑注:“話,善言也。”諸善字都有美善之義。
(三)指出説解詞所用的是本義還是引申義或假借義
(四)指出説解詞的詞性
楨,剛木也。注云:“此謂木之剛者曰‘楨’,非謂木名也。《吴都賦》之‘楨’,《廣韻》之‘女楨’,則爲木名。”
袓,事好也。注云:“事好猶言學好也。”
在段玉裁的時代,還没有系統的語法理論,當然更不懂得劃分詞類。但優秀的訓詁學家能够虚心涵泳,密察文意,確定每個詞在句中的不同作用,用異讀的辦法示其通别。他們實際上已經接觸到“詞性”、“詞類”的問題,并據以辨析詞義。從《説文注》中,我們看到段玉裁做到了這一。
(五)分析、歸納《説文》同部或異部中的等義、近義詞
《説文》共收九千三百五十三字,從詞的角度看,其中有很多是等義詞、近義詞,或同一詞的不同書寫形式,有些字還根本不成詞。因此《説文》中詞的數目遠不到九千個,如果將這些詞加以等義、近義的分析歸納,對於了解許書以及進行漢語語詞義類的研究,是很有意義的。段氏曾計劃取許書之字義相同相近者,各比其類爲一書,説明他對這項工作已深爲注意。其計劃雖未能實現,但他在注中指出“某與某部某字同”、“某與某音義相同”、“某與某音同義近”、“某與某音義略近”、“某與某音近義同”、“某與某音近義亦近”、“某與某義近音亦近”、“某與某義略同”、“某與某音義略相近”、“某與某義相通”等情況近三百處之多,這就給許書語詞類比的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後人如能繼續段氏的工作進一步努力,其成績定然可觀。
段氏求同義詞的方法也是很縝密的,例如他用形式邏輯上的所謂“關係推理”求《説文》異部中的同義詞(當時没有邏輯學,這種運用當然是不自覺的):
憙,説也。注云:“……口部‘嗜’下曰‘憙欲之也’,然則‘憙’與‘嗜’義同。”
籓,大箕也,一曰蔽也。注云:“艸部曰:‘藩,屏也’;尸部曰:‘屏,蔽也’。是則籓與藩音義同。”
這裏,他的論證公式是:
藩是屏,屏是蔽,蔽是籓,所以籓是藩。
即甲=乙 乙=丙 所以甲=丙 而丙=丁 所以甲=丁
又:
膌,瘦也。瘦,臞也。臞,少肉也。
段氏於膌字下注云:“許欲令其義錯見也。”這是指明膌、瘦、臞三字爲“互文見義”,亦即指出這三個字是近義詞,而這一論斷,也是由關係推理得出來的。
由於事物都具有多種屬性,其命名可以是各種屬性的概括,又可以突出某種屬性爲名,這樣也會造成異名同實的同義或等義詞。如人部“俳”字下段注云:“以其戲言之謂之‘俳’,以其音樂言之謂之‘倡’,亦謂之‘優’,其實一物也。”又雨部“電”字注云:
許意則統言之謂之“靁”;自其振物言之謂之“震”,自其餘聲言之謂之“霆”,自其光耀言之謂之“電”。分析較古爲愜心,靁電者,一而二者也。
於是雷、霆、震、電成了同一事物的不同命名。按《爾雅·釋天》“疾雷爲霆”,郝氏《義疏》謂霆、電通名。《公羊傳·隱公九年》:“大雨震電。”何休注:“有聲名曰雷,無聲名曰電。”《穀梁傳·隱公九年》:“三月癸酉,大雨震電。震,雷也;電,霆也。”《吕氏春秋·仲春紀》:“是月也,日夜分,雷乃發聲,始電。”高誘注:“震氣爲雷,激氣爲電。”《淮南子·兵略》:“疾雷不及塞耳,疾霆不暇掩目。”是以霆爲電。從上引諸例,不難看出電、雷、震、霆實爲同一事物,只是由於着眼不同,纔有了這四個别名,而它們有時又可以混用。
(六)細滉地比較近義詞的通别
對於凡是可以相駢聯的近義詞,〔19〕段氏每每徵引載籍,或用“對文”、“散文”、“析言”、“渾言”的訓詁方式比較其通别,往往發許慎所未發。如足部:“路,道也。”注引《釋宫》“一達謂之道路”證其通,引《周禮》“澮上有道,川上有路”證其别。又:
牙,牡也。
注云:“統言之,皆稱‘’稱‘牙’,析言之,則前當唇者稱‘’,後在輔車者稱‘牙’。”按:“牙”與“”本爲可以相駢聯的近義詞,今人泛稱爲“牙”,而在古代則分别得很清楚。《詩·召南·行露》“誰謂鼠無牙”,又《詩·鄘風·相鼠》“相鼠有”,一云“鼠無牙”,一云“鼠有”,可見牙與是判然分别的。又《吕氏春秋·淫辭》:“問馬。圉人曰:‘十二,與牙三十。’”高誘注:“馬上下十二,牙上下十八,合爲三十。”亦其證。又《説文》疒部:
疾,病也。
注云:“析言之則病爲疾加,渾言之則疾亦病也。”按疾與病今人泛稱爲疾病,在古代則二者稍有差别。《説文》:“病,疾加也。”“疾”下渾言之曰“病”,乃“互文見義”。《論語·子罕》:“子疾病。”鄭注:“病謂疾益困也。”包咸注:“疾甚曰病。”《禮記·檀弓》:“曾子寢疾,病。”鄭注:“病謂疾困。”可證“疾”與“病”有輕重之分。全書中類似的例子凡八十餘條,足見段氏在比較近義詞的通别方面,是卓有成績的。
(七)精確地訓釋常用詞
要將常用詞的意義解釋得很確切,往往比解釋僻用的詞還要難。因爲常用詞的使用場合多,其特反而不易把握。而段氏能用簡煉的語言,把常用詞的意義精確地表述出來。耳部:
聽,聆也。注云:“凡目所及者云‘視’,如‘視朝’、‘視事’是也;凡目不能遍而耳所及者云‘聽’,如‘聽天下’、‘聽事’是也。”
聞,知聲也。注云:“往曰聽,來曰聞。……”
按“視”與“聽”,“見”與“聞”兩對詞,人們對其一般的含意并不覺得生疏,但要給它們下一個確切的界説,却很不容易。段氏云“目所及者云視,……耳所及者云聽”,又云“往曰聽,來曰聞”,這是頗爲明白剴切的解釋。從大量的語言事實中,我們能够體會得出“視”與“聽”都表示主動,而“見”與“聞”則表示被動。故段氏釋前一組詞則謂“目所及”、“耳所及”,用一個“及”字,就涵藴着主動的意味,而在“聞”字下則注云“往曰聽,來曰聞”,用“來”字顯示“聞”的被動性。按《大學》:“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莊子·天道》:“故視而可見者,形與色也;聽而可聞者,名與聲也。”《莊子·天運》:“聽之不聞其聲,視之不見其形。”《莊子·知北游》:“終日視之而不見,聽之而不聞。”《老子》第十四章:“視之不見”、“聽之不聞”。《荀子·不苟》:“所聽視者近,而所聞見者遠。”《荀子·君道》:“是所謂視乎不可見,聽乎不可聞。”上引諸例,視與見,聽與聞,一爲主動,一爲被動,是很明顯的。按張文虎《舒藝室隨筆》卷三云:“目在此而光照於彼謂之視,故凡出於我者皆謂之視。”就段説而加以發揮,“視”的主動意味更爲顯白。但張氏下文釋“聽”字則誤,所謂“聲發於彼而入我耳謂之‘聽’,故凡出於彼者皆謂之‘聽’”云云,實是“聞”的意思。
(八)辨析音義不同而書寫形式相似的詞
有些字、詞,其音和義都不同,但由於其書寫形式相近,在古籍中也往往致訛,富有校讎經驗的段玉裁對這種情況深爲注意。如广部“底”字下注云:“‘底’訓止,與厂部‘厎’訓‘柔石’引申之訓‘致也’、‘至也’迥别,俗書多亂之。”又在厂部厎字下注云:“厎與底音、義均别。”又《説文》目部:
盼,白黑分也。盻,恨視也。眄,目偏合也,一曰邪視也。
段氏於盼字下注云:“盼、眄、盻三字形近多互訛,不可不正。”按“盼”、“眄”、“盻”分明是三個詞,音義各别,絶不能混淆。而由於形體相近,以致往往訛亂。邵瑛《説文群經正字》云:“《説文》盼下引《詩》曰‘美目盼也’,今《詩·碩人》、《論語·八佾》作盻,諸本皆同,此大謬也。”元代吾丘衍的《閒居録》也説:“宋儒不識‘顧眄’字,皆讀爲‘美目盼兮’之‘盼’;又不識‘盼’字,寫作‘使民盻盻然’之盻;又不識此‘盻’字,而讀爲‘盼’……”〔20〕從邵、吴兩家所説情形看來,“盼”、“眄”、“盻”三字之訛是由來已久的,而按照訛亂了的形體解釋詞義,則必然造成訓詁上的大錯。《詩·衛風·碩人》:“美目盼兮。”(今本訛作“盻”)毛《傳》:“白黑分。”毛氏猶能得其古義。馬融曰:“動目貌。”乃隨文生訓。又詩文中凡用眄字處,都不能换成“盼”或“盻”,如《列子·黄帝》:“始得夫子一眄而已。”《釋文》:“眄,斜眎也。”宋玉《登徒子好色賦》:“含喜微笑,竊視流眄。”即取眄字的邪視之義,竊、邪義相成;後人多訓爲“目光流動”,未爲善詁。古詩《凛凛歲云暮》“眄睞以適意,引領遥相睎”,樂府《艷歌行》“夫壻從門來,斜柯西北眄”,束晳《餅賦》“行人垂涎於下風,童僕空唯而斜眄”,《史記·鄒陽列傳》“人無不按劍相眄者”,這些眄字都是邪視義,絶不能訓爲“白黑分”或“恨視”。而《國策·韓策》“韓挾魏以盻楚”以及《三國志·魏書·許褚傳》“褚瞋目盻之”的盻字也不能以盼或眄代替。
綜觀上述八,可以看出段玉裁對於詞義辨析的工作是做得滉密而全面的,其方法也頗有可取之處。王力先生説過:“段氏於同義詞的辨析,非常精到,這是段注的精彩部分之一。”〔21〕我們同意這個説法。
四
在漢語詞彙學、訓詁學的研究中,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探討詞的本義、引申義、假借義。段書的特也突出地表現在這裏。他的弟子江沅在爲《説文解字注》所作的後序裏説道:
許書之要,在明文字之本義而已;先生發明許書之要,在善推許書每字之本義而已矣。經史百家字多叚借,許書以説解名,不得不專言本義者也。本義明而後餘義明,引申之義亦明,叚借之義亦明。形以經之,聲以緯之。凡引古以證者,於本義,於餘義,於引申,於叚借,於形,於聲,各指所之,罔不就理。
江沅這段話確能道出段書的微旨。《説文》專講本字本義,段氏注釋許書,在疏證、闡發每字本義的基礎上,更能博稽載籍,律以古韻分合,一一考其引申、假借義。他説過:
凡字有本義焉,有引申假借之餘義焉,守其本義而棄其餘義者,其失也固;習其餘義而忘其本義者,其失也蔽。〔22〕
這種本義餘義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的觀,是他注解《説文解字》的指導思想。
(一)本 義
《説文》一書的主旨是就字形結構推求字的本義,《説文·序》云:“將以理群類,解謬誤,曉學者,達神恉,分别部居,不相雜廁也。”段注在批評了《史籀》、《倉頡》、《訓纂》、《滂熹》、《凡將》、《急就》等字書的“散而釋之,隨字敷演,不得字形之本始、字音字義之所以然”後,寫道:
(二)假借義
段氏在《説文注》中指出假借凡一千餘條,下面是粗略的統計:
《詩》三三六條,《書》五五條,《禮》二○八條,《易》三一條,《春秋傳》七○條,《論語》二八條,《孟子》二二條,《國語》和《國策》共二○條,《方言》和《爾雅》共五六條,《老子》和《莊子》共一四條,《墨子》、《列子》和《管子》共一○條,《荀子》八條,《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共一四條,《山海經》六條,《楚辭》八條,《史記》和《漢書》共九三條,漢魏賦共二六條。
歸納起來,段書關於假借的研究有四方面的内容:
1.指出許書説解用語的假借字
2.討論一個字在古書中所具有的假借義
厲,旱石也。注云:“凡經傳中有訓爲‘惡’訓爲‘病’訓爲‘鬼’者,謂‘厲’即‘癘’之假借也;訓爲‘遮列’者,謂‘厲’即‘迾’之假借也;……有訓爲‘涉水’者,謂‘厲’即‘濿’之假借;……有訓爲‘帶之垂者’,如《都人士》‘垂帶而厲’,《傳》謂‘厲’即‘烈’之假借也。”
(按《詩·小雅·都人士》“垂帶而厲”,“厲”乃“裂”之假借。鄭《箋》:“厲字當作裂。”是也)
辟,法也。注云:“或借爲‘僻’,或借爲‘避’,或借爲‘譬’,或借爲‘闢’,或借爲‘壁’,或借爲‘襞’。”
3.類舉一個字被哪些字所假借
4.根據《説文》找出群經群書中假借的本字
(三)引申義
段氏從兩方面來探討《説文》中的引申義:
1.指出許氏説解用詞中的引申義
偏,頗也。注云:“頗,頭偏也,引申爲凡偏之稱。”
愒,息也。注云:“此休息之息。上文‘息’篆訓‘喘息’,其本義。凡訓休息者,引申之義也。”
懣,煩也。注云:“煩者熱頭痛也,引申之凡心悶皆爲煩。”
妝,飾也。注云:“此‘飾’篆引伸之義也。”
這樣的例子不煩縷舉。
2.博考精徵,探討詞的引申義
先看著名的理字例。《説文》玉部“理,治玉也”注云:
這裏,段氏參用其師戴震之説,條理秩然地歸納出“理”字的六層引申義:“天理”、“分理”、“肌理”、“腠理”、“文理”、“條理”。
在“宣”字的注語中,段氏指出其引申義凡六層:布也、明也、鮂也、通也、緩也、散也。按:有的可能是假借義,段氏一概謂之引申義,恐未盡確當。又:
注云“其引伸之義曰大也、遠也、益也、深也、滿也、鮂也、合也、縫也、竟也”,凡九層。
在探討詞義的引申時,段氏所用的方法也值得我們注意。如象部“豫,象之大者”注云:
此“豫”之本義,故其字从“象”也。引伸之凡大皆稱豫,故《淮南子》、《史記·循吏傳》、《魏都賦》皆云“市不豫價”,《周禮·司市》注云“防誑豫”,皆謂賣物者大其價以愚人也。大必寬裕,故先事而備謂之豫,寬裕之意也。寬大則樂,故《釋詁》曰“豫,樂也”,《易》鄭注曰“豫,喜豫説樂之皃也”。
這裏,段氏首先據字形偏旁論證許説爲本義,然後徵引古代文獻,條分縷析地指出“豫”字的三層引申義。從中可以看出他探討引申義的四種方法:
(1)以字形偏旁爲依據推求本義,故能探本溯源。
(2)以本義爲出發推求引申義。
(3)談引申義層層深入,條理秩然。
(4)博稽文獻,以《説文》與群書互證。
這樣的方法,我們認爲對於現代漢語詞彙學的研究仍有一定的借鑒作用。〔26〕
五
詞彙是語言中最活躍的因素,“語言的詞彙對於變化是最敏感的,它處在幾乎不斷變化的狀態中”〔27〕,因之詞彙學的研究,不能限於静態的辨析與類比,還要探討詞義之歷時性的變化。段氏在辨析詞義的同時,能進一步用歷史發展的觀研究詞義的演變,這是歷來的《説文》學者不曾做到的。
(一)以歷史發展觀點强調詞義的古今之變
璽,王者之印也。注云:“蓋古者尊卑通稱,至秦漢而後爲至尊之稱。”
堂,殿也。注云:“許以‘殿’釋‘堂’者,以今釋古也。古曰堂,漢以後曰殿,古上下皆稱堂,漢上下皆稱殿。至唐以後,人臣無有稱殿者矣。”
副,判也。注云:“周人言貳,漢人言副,古今語也。”
段氏如此注意古今之變,説明他對詞義變遷的現象很重視。
值得注意的是,段氏除了指出詞義的古今發展以外,對於詞義的古今興廢現象也深爲重視,他稱之爲“今義行而古義廢”,或“借義行而本義廢”,或“引申義行而本義廢”。如:
按:《漢書·王商史丹傅喜傳》:“丹爲人足知,愷弟愛人,貌若儻蕩不備,然心甚謹密,故尤得信於上。”又嵇康《家誡》:“宏行寡言,慎備自守,則怨責之路解矣。”以上兩備字,均當訓爲慎,可證《説文》訓備爲慎是有根據的。
密,山如堂者。注云:“密主謂山,假爲精密字而本義廢矣。”
倍,反也。注云:“引申爲倍文之倍,爲加倍之倍,而本義廢。”
類似的例子在段書中俯拾即是。
(二)博考文獻,具體考察語義的發展演變
探討語義的具體演變,是很困難的。(1)文獻不足徵,(2)即使有文獻可資參證,也難以得出確當無誤的結論。而段氏在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基本上説來是精審的,他盡量地博稽載籍,作到備其佐證。如“屨”字注,既採用晉人蔡謨之説,又廣引《易》、《詩》、《禮》、《春秋傳》、《孟子》及周秦諸子、漢人史書等多種材料,謂“今時所謂履者,自漢以前皆名‘屨’”。又“僅”字注,謂“唐人文字‘僅’多訓庶幾之‘幾’”〔28〕。都是確固不易之論。又如馬部:
驟,馬疾步也。注云:“按今之驟爲暴疾之詞,古則爲屢然之詞。凡《左傳》、《國語》言‘驟’者,皆與‘屢’同義。”
查《左傳》驟字十六見,大都作屢然解,其他如《國語》、《莊子》、《逸周書》、《吕氏春秋》、《楚辭》乃至漢魏詩賦,也不乏其例。可證段説是可靠的。
隨着社會的發展,事物的名、實關係也在變化,訓詁家應當周密細滉地探討這種現象。對此,段氏也没有放過。如在“縌”篆下指出“漢之縌,古之綬也;漢之綬,猶古之韍佩也”。這是指明:因時代的變化,事物的稱謂也在變,在古代(漢以前)叫做韍佩的,漢代叫做綬;在古代叫做綬的,漢代則叫做縌。倘把漢代的綬跟古代的綬當做一回事,那就錯了。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也説:“秦漢之綬,所以代古之韍佩也;秦漢之縌,如古之綬也。”
由於詞義的演變,同義詞可以變爲非同義詞,非同義詞也可能變爲同義詞。段氏注意及此,於是就把詞義變遷的研究跟詞義的辨析有機地統一了起來。如在“邪”字的注語中,段氏指出:“今人文字‘邪’爲疑詞,‘也’爲決辭,古書則多不分别。”(按“也”、“邪”通用例,陸德明《經典釋文》已發之,王引之《經傳釋詞》、俞樾《古書疑義舉例》論證更詳)而在“嘆”字的注語中,他又揭示了非同義詞演變爲同義詞的事實,指出“嘆、歎二字今人通用,……依《説文》則義異,‘歎’近於喜,‘嘆’近於哀”。
(三)關於詞性之變的研究
詞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産生詞性的變化,這在古漢語中不爲罕見。但古代訓詁家由於缺乏語法觀念,往往錯解了這種現象。〔29〕段氏對這種現象的處理,則表明了他具有語言發展觀和初步語法觀念的事實。如:
糞,棄除也。
巾,佩也。
注云:“佩巾,《禮》之‘紛帨’也。鄭曰:‘紛帨,拭物之佩巾也。’按:以巾拭物曰巾。”依《禮》鄭注,巾是名詞,依段氏“以巾拭物曰巾”云云,則爲動詞。後者如《吴都賦》“吴王乃巾玉輅”,江淹《雜體詩》“日暮巾柴車”,注引陶文“或巾柴車”,均是例證。
通過以上諸的考察,可以初步得出這樣的結論:段氏在《説文注》中,能够用歷史發展的觀研究詞義的演變,他不僅注意到詞義之共時性的辨析,更能注意到詞義之歷時性的探索,這恰是段書之特和長處所在。
六
以上就《説文段注》中有關漢語詞彙研究的諸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不難看出:段氏對於詞的音義關係、詞義的辨析、詞的本義引申義假借義、詞義變遷等一系列漢語詞彙學中的重要内容都有所探索。從段氏的研究工作中,可以概括出如下幾條對今天的漢語史和漢語詞彙研究仍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方法論原則:
(一)重視語言的社會性
語言的社會性問題,早在先秦時代就引起學者們的注意,〔30〕清代學者更有進一步的認識。段玉裁研究音韻學、文字學、訓詁學、詞彙學,對這是很重視的,單就詞彙學來説,他研究事物的名、實關係,研究詞義的演變,指出某一時代的語言習慣,等等,事實上都離不開語言的社會性這一根本認識。
(二)以歷史發展觀點對待語言事實
從語言的社會性出發,注意其歷史發展,是我國傳統語言學中固有的優良傳統。〔31〕段玉裁在這一上表現得尤爲突出。他研究詞彙,常常不厭其煩地指出“某義起於某代”,“某字在古代有某義”、“某義只見於某代”、“某爲古人語”、“今人與古人語言習慣不同”、“今義行古義廢”等等情況。他對於古與今的時間概念,也有很精到的看法(參看《説文》“今”、“誼”二字的注語及段氏爲王念孫《廣雅疏證》所作序文)。詞義變遷中擴大、縮小和轉移幾種類型,段書也都涉及到了。〔32〕
(三)對於字形、字音、字義的關係有辯證的認識,特别能從聲音出發研究詞義
段氏在《説文·敘》的注語中,明確地把《説文》同其他“不可以道里計”的字書分開來,主張從形、音、義的相互關聯來研究許書。在爲王念孫的《廣雅疏證》所作的序文中也説:“小學有形有音有義,三者互相求,舉一可得其二;有古形有今形,有古音有今音,有古義有今義,六者互相求,舉一可得其五。”這種認識標誌着我國傳統語言學的研究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
但漢字畢竟只是記録漢語的書寫符號,儘管它是表意的,由於在其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形聲和假借的大量産生,形的作用實際已不太重要了,而音與義的關係則十分密切,從聲音出發探求字(詞)義,成了訓詁學上一條很重要的原則。對此,清代學者有很透闢的認識,戴震説:“故訓音聲,相爲表裏。”〔33〕王念孫説:“詁訓之旨本於聲音,故有聲同字異、聲近義同,雖或類聚群分,實亦同條共貫。譬如振裘必提其領,舉網必挈其綱。”〔34〕又説:“夫詁訓之要在聲音不在文字。”〔35〕郝懿行説:“凡聲同、聲近、聲轉之字,其義多存乎聲。”〔36〕邵晉涵説:“聲音遞轉,文字日孳,聲近之字,義存乎聲。”〔37〕阮元説:“義從音生也,字從音造也。”〔38〕而段玉裁對此不僅多次闡述了他的理論見解(除《説文注》外,還可參看《經韵樓集》),而且將其理論運用於訓詁實踐。他考求詞義,研究連語,探討字與詞的關係等等,都以對於音義關係的正確理解爲指導。
(四)徵引賅洽,以豐富的語言事實作爲論證的基礎
段氏服膺其師戴震的治學精神,把戴氏反對“出於空言以定其論,據於孤證以信其通”〔39〕的主張奉爲圭臬。他注解《説文》,引書達二百二十六種,〔40〕爲了考求某一字義,不惜博引大量的文獻,雖不無繁碎之弊,但對於詞彙學的研究(特别是詞彙史的研究)來説,這種詳徵博考的方法還是必要的。因爲研究詞彙現象不能靠單文孤證,要有豐富的語言材料,纔能得出比較可信的結論。
在我們看來,這些便是段氏詞彙學研究中比較有價值的東西,值得繼承。另外也應指出:由於時代的局限,段氏的研究還只是發軔,遠不能達到現代詞彙學那樣的規模和水平,比較起來理論性和科學性還不够。他對一些具體問題的探討,也不無可議之處;即音求義的方法,也往往用得過分;在一些具體字義的注釋裏,有時流露出封建觀。所以對於段書,我們一方面應該汲取它的精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的不足之處。限於體例及篇幅,本文着重談談段氏在詞彙研究方面的精華部分,至於段書的缺和錯誤,我們將在《説文段注之闕失》一文中詳細討論。
(原載《社會科學戰綫》197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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