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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富国强民必先使“生之者众”

时间:2023-07-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想达到富国强民的目的,“生之者众”是关键所在,一方面要增加劳动者的数量;另一方面则要尽可能地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商鞅的“开阡陌封疆”,宣布旧的田界一概作废无效,从根本上剥夺了奴隶主的土地所有权。在授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受田者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令黔首自实田”,宣告了商鞅制定的授田制的结束。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想达到富国强民的目的,“生之者众”是关键所在,一方面要增加劳动者的数量;另一方面则要尽可能地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事实证明,做到这些并不容易,首先要有一系列先进而科学的制度或法令作为保证。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便由此而来。

商鞅变法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他废井田、开阡陌,推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从而在经济领域实现了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根本变革,有力地促进了秦国封建经济的长足发展,使秦国很快成为富强的封建国家。

农民的土地问题,是历朝历代统治者所面临的头等大事。解决得好,则国泰民安;解决不好,则有可能激起民变。商鞅采用授田制,使作为生产者的农民私人占有国家重新分配的土地,这使农民对国家更加忠诚,也使农民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为国家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也逐步建立起来。

秦国在商鞅变法前,井田制已经开始瓦解,公元前408年,秦简公实行“初税禾”,即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租税。献公即位后,又进行一系列改革,加速了秦国封建化进程。

商鞅为了强国利民,在上述改革的基础上,在秦国进行了比较彻底的封建制的改革。他以法令的形式,宣布“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彻底废除井田制,具体做法是:把原来井田制下大田和份地间的田界,即阡陌封疆统统破除,土地收归国有,国家政府再按一夫百亩的标准将土地授予农民;授定之后,重新设置田界,不许私自移动。当然,一夫百亩是国家制定征税数量的标准亩积,由于不同地区的土地质量差别很大,为了使财力均平,政府在分配土地时,对恶田者则加倍或再倍授予,由土地数量调节土地质量所导致的产量差别。

商鞅的“开阡陌封疆”,宣布旧的田界一概作废无效,从根本上剥夺了奴隶主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根据新的办法来重新分配土地,授予农民。其意义不仅在于铲除了井田制的旧形式,本质问题是它标志着旧的经济基础和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的全面崩溃,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和与之相应的新的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正式确认。在授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受田者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由于授田基本上是一次性的,各家受田后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且国家只授不还,耕者对土地有终身的世袭的占有权,要以父子相传,这实际上是土地私人长期占有。就土地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看,土地一旦为私人长期占有,其结果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因此,商鞅的授田制的最终发展趋势是土地私有化。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令黔首自实田”,宣告了商鞅制定的授田制的结束。

同时,商鞅“制土分民”,实行授田制,将土地一份一份地分给受田农民,这样,原来的国人、野人的政治、经济差别已不复存在,他们统统成为编户齐民,成为依附于国家的受田农民;他们原本为奴隶主提供的力役或实物,现在转而提供给封建国家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鞅“坏井田”,实行授田制,促使了农民阶级的形成。

商鞅的“开阡陌封疆”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井田制是以宽一步、长百步为亩,使用耒耜耕作。但到商鞅时代,牛耕或人力拉犁的做法日渐推广,而且用铁犁耕地不像耒耜那样向后退着挖地,而是向前翻地,且又快又省力,这样,原来的百步为亩就不能适应当时的生产发展了。商鞅变法,破除原来的百步为亩的旧阡陌,重新开拓为160步的大亩,建立新的田界系统、新的阡陌,这无疑十分便于犁耕,便于生产。

商鞅的“为田开阡陌封疆”是与“赋税平”相应的。国家授田时,以官方亩产量为基数,定出税收额,不管年景好坏、耕与不耕、收与不收,都要以百亩计如数交纳。据《秦律·田律》可知,农民于交纳粮食作为主要的地税的同时,还要交当藁之税,还要征收口赋。按照授田数量(一顷,即100亩),收刍三石(1石约为60公斤)、藁二石。《秦律》虽写于商鞅之后,但与商鞅之法有历史的继承性,土地国有制下的授田制及其地租形态基本上是沿袭商鞅时期的。这种税收有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督促农民耕作、不使其荒废土地的积极意义。

商鞅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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