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俊琏
提 要:从西汉扬雄开始,对司马相如的批评就没有中断过,批评的焦点集中在“买官”、“窃色”、“窃财”方面。汉初文景时期曾实行“赀选”的选官制度,司马相如的“以赀为郎”正是用这种国家法定的方式获得郎官,是合法的,不存在买官的问题。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私奔成都,是采用当时娶寡妇常用的“协议抢婚”的方式,不存在“窃色”的问题。至于司马相如和卓文君从卓王孙那里得到了巨额财富,其中很大部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卓文君应得的部分,不存在“窃财”的问题。
司马相如是汉代著名的辞赋家,后世不少人认为他的品行有瑕疵。扬雄在《解嘲》中说:“司马长卿窃訾于卓氏。”[1]颜之推《颜氏家训·文章篇》云:“司马长卿窃赀无操。”[2]刘勰在《文心雕龙·程器篇》也说:“相如窃妻而受金。”[3]苏轼在《司马相创开西南夷路》和《司马相如之谄死而不已》中更斥责“司马长卿以污行不齿于蜀人”,“如相如,真可谓小人也哉”![4]此后,批评司马相如“窃赀”“窃色”者代有其人,时至今日,持这种观点的还大有人在。本文就《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中“以赀为郎”、“私奔成都”和“窃赀卓氏”等涉及司马相如品行的几个关键问题提出来进行讨论。
一、说“以赀为郎”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司马相如的生平,开篇曰:
司马相如者,蜀郡成都人也,字长卿。少时好读书,学击剑,故其亲名之曰犬子。相如既学,慕蔺相如之为人,更名相如。以赀为郎,事孝景帝,为武骑常侍。[5]
《汉书·司马相如传》基本转录了《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的全文,但《史记》所载的“以赀为郎”之“赀”字,《汉书》作“訾”。颜师古解释说:“訾读与赀同。赀,财也。”[6]颜师古的解释本来是对的,但由于太简略,以致后人理解有误,认为司马相如的官是花钱财买来的。
“訾”与“赀”二字的异同,裘锡圭先生有精准的论述:
当财产讲的“赀”本是訾量之“訾”的分化字。秦汉政府为了收税等方面的需要,经常訾量各家各户的财产,因此“訾”引申而有“所訾量的家产”,以至一般的家产的意思。居延汉简中记户赀之简,有“凡訾直(值)十五万”、“訾直五万千”等语,熹平四年陶瓶有“訾财千亿”等语,都用“訾”表示这类意义。后来才改“言”旁为“贝”旁,分化出了专用的“赀”字(“赀”字出现后,訾量的“訾”往往也写作“赀”。《说文》:“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这一意义的“赀”屡见于睡虎地秦墓所出的秦律。赀财、赀量的“赀”可以看作他的同形字)。《史记》、《汉书》中,家赀之“赀”本来也作“訾”,但是有的被后人改成了“赀”。例如:《史记·张释之传》有“以訾为骑郎”语,今本《汉书·张释之传》已改“訾”为“赀”。《汉书·司马相如列传》有“以訾为郎”语,今本《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已改“訾”为“赀”。[7]
“以訾为郎”和“以赀为郎”的真正含义,是说司马相如是以家庭财产的多寡为标准而当选的郎官。《辞源》“赀郎”条:“有一定家资为官的人。《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以赀为郎,事孝景帝,为武骑常侍。’后世称以纳赀得官者为郎。”[8]徐复等编的《古代汉语大辞典》“赀郎”词条的释义是:“《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以赀为郎。’谓因有家财,被任为郎官。后因以称出钱捐官者。”[9]这些解释其实并不准确。因为有一定家资为官,是特定时期内的选官制度。不明了这一点,很容易把它理解成出钱买官。
“訾选”,是汉代文景时实施的一种官吏选拔的方式,凡拥有相当资产的富户,自备车马衣服到朝廷做官,叫做“訾选”。“訾选”的实行,有社会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先秦以来的儒家认为,有恒产(固定的产业)者才能有恒心(持之以恒的毅力);没有恒产,如果有文化教养,也会具备恒心。但既无恒产也没有文化教养者就没有恒心,做事会无所顾忌。所以,这两类人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是大不相同的。[10]汉初文景时期,国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一部分人不仅拥有丰厚的资产,而且掌握着文化资源。为了拉拢这批富有阶层进入统治阶级行列,使社会稳定发展,“訾选”制度便应运而生。“訾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要有丰厚的家产。《汉书·张释之传》师古注引如淳说:“《汉注》赀五百万乃得为常侍郎。”[11]《司马相如传》师古注也说:“赀,财也。以家产多得拜为郎也。”[12]第二,赀选者要有身份限制,如商人、赘婿、触犯过法律的人不能“訾选”入仕。第三,要有政治才能。当然无产阶层中,也有才能出众者,所谓廉士就是这类人。《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前86)景帝颁诏:“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应劭曰:“古者疾吏之贪,衣食足知荣辱,限訾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贾人有财不得为吏,廉士无訾又不得为宦,故减訾四算得宦矣。”[13]标准由十万减至四万,就是对有文化而家产不足的廉士的一种照顾。清代学者何焯《义门读书记·前汉书》中说:“訾郎犹今择有身家之人,非入粟拜之比。汉初得官皆由訾算。”[14]
但是,訾选的先决条件是有钱的人,财产的限制使得选官的范围极其有限。另一方面,虽然对财产来源有一个限制(商人、贪污者不得訾选),但实行过程中,情况就逐渐变异。到了汉武帝时期,由于穷兵黩武,经济发生了严重危机。为了解决财政紧张的状况,武帝于元朔六年(前126):“诏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置赏官,名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至千夫者,得先除为吏。”[15]“武帝即位,干戈日滋,财赂衰耗而不赡。入物者补官,选举陵迟,廉耻相冒。兴利之臣,自此始也。其后,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始于此。其后四年,置赏官,命曰武功爵。……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黄霸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坐罪免。后复入谷沈黎郡,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16]此时的“赀选”已经演变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使一些人通过“入粟补官”、“入财者得补郎”进入官场,利用手中权力,中饱私囊,导致吏治腐败,连武帝近臣也感叹“郎选衰矣”[17]。所以,武帝中后期的“訾选”与司马相如时期的“訾选”名虽相同,但本质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史记》中“以赀为郎”这个短语只用过两次,除了《司马相如列传》这一次外,还有《张释之列传》:“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可见“以訾(赀)为郎”是文帝、景帝时期的选官用语。武帝以后,在叙述卖官鬻爵时从未使用“以赀”一词,而选用明白表示买卖性质的词,如“卖爵”、“入粟”、“输粟”、“入钱”、“入物”、“入财”、“买爵”等词汇。所以司马相如的“以赀为郎”与武帝后期的卖官鬻爵是不一样的,司马相如的官并不是买来的,而是赀选而来。
二、说“私奔成都”
根据《司马相如列传》的记载,相如并不喜欢在天子跟前做“武骑常侍”,正好梁孝王来朝,当时梁王门下有邹阳、庄夫子、枚乘等一批文学之士,于是相如借身体不好辞掉了官职,来到了梁国,加入到梁园文学集团中。《子虚赋》就是这个时期创作的。几年后,梁孝王去世,继任者不好文学,相如只得回到家乡成都。在不得志之时,他的朋友王吉在临邛(今四川邛崃)做县令,他便应邀来到临邛。
临邛令缪为恭敬,日往朝相如。相如初尚见之,后称病,使从者谢吉,吉愈益谨肃。临邛中多富人,而卓王孙家僮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二人乃相谓曰:“令有贵客,为具召之。”并召令。令既至,卓氏客以百数。至日中,谒司马长卿,长卿谢病不能往,临邛令不敢尝食,自往迎相如。相如不得已,强往,一坐尽倾。酒酣,临邛令前奏琴曰:“窃闻长卿好之,愿以自娱。”相如辞谢,为鼓一再行。是时卓王孙有女文君新寡,好音,故相如缪与令相重,而以琴心挑之。相如之临邛,从车骑,雍容闲雅甚都;及饮卓氏,弄琴,文君窃从户窥之,心悦而好之,恐不得当也。既罢,相如乃使人重赐文君侍者通殷勤。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成都。[18]
相如与文君私奔之事,受了后世的很多批评。这种批评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其最大的不足是用后世的观念衡量汉代人的做法。这里有两个问题要说明:一是寡妇再嫁问题,二是寡妇再嫁的方式。
先说寡妇再嫁问题。汉代妇女地位比较高,班固《白虎通·嫁娶篇》中曾说:“妻,齐也,与夫齐体。”[19]在婚姻问题上,她们也有较多的主动性。寡妇再嫁,也是合法合理的事情。我们可以举出很多例证。汉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寡居,先是私通董偃,后来公开化,并且得到汉武帝的认可。武帝有一次探望馆陶公主时尊称董偃为“主人翁”,一时“董君贵宠,天下莫不闻”[20]。汉昭帝的姐姐鄂邑公主“内行不修,近幸河间丁外人”[21]。据《汉书·霍光传》记载,骠骑将军上官桀等按当时“以列侯尚公主”的制度,“欲为外为求封”[22],没有成功后,又为外人求光禄大夫。他们认为这是正大光明的事情。杨树达先生《汉代婚丧礼俗考》第一章《婚姻》之第六节《改嫁改娶》中罗列了诸多寡妇再嫁的史实。薄姬初嫁魏豹,再嫁刘邦;平阳公主初嫁曹时,再嫁卫青;敬武公主初嫁张临,再嫁薛宣;王媪初嫁王更得,再嫁王乃始;汉元帝冯昭仪母亲初嫁冯昭仪父,再嫁郑翁;臧儿初嫁王仲,再嫁长陵田氏;汉桓帝邓后初嫁邓香,再嫁梁纪。更有甚者,汉初丞相陈平的妻子,之前曾有五次婚姻,而且前面五个丈夫都是死亡。陈平却设法接近讨好张氏家长,最终娶了富家寡妇。[23]
著名社会学家吴景超先生1931年发表的《两汉寡妇再嫁之俗》一文认为,陈平娶妻的故事,“有好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嫁过五次的女子,不厌再嫁。第二,寡妇的尊长,不但不劝寡妇守节,还时时刻刻在那儿替她物色佳婿。第三,嫁过几次的女子,也有男子喜欢她,要娶她。第四,寡妇的父亲,并不以为女儿是寡妇,而降低其择婚的标准。此点从张仲的态度可以看得出来。张负肯把女儿嫁给陈平,并非降低标准,乃是他有知人之明,看清陈平虽然贫困,将来终有发达的一日。”[24]
虽然我们看到的材料记载的都是贵族间的事,但贵族的风气必然是整个社会风气的反应,我们看《汉书·朱买臣传》记载朱买臣的妻子因不满老公的性格而提出离婚,就知道当时的妇女在婚姻中是占有相当主动性的。
再说汉代寡妇再嫁的方式。寡妇再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一种“抢婚制”,其历史渊源很久远,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原始社会掠夺婚姻的遗存。梁启超在《中国文化史》中指出:“社会学者言最初之昏姻起于掠夺,盖男子恃其膂力,掠公有之女而独据之,实为母系革命之始。我国载籍中虽无明征,然《易》爻辞屡见‘匪寇昏媾’之文,其一曰:‘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寇昏媾。’夫寇与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也?故马蹄蹴踏,有如啜泣,谓之遇寇。细审乃知为昏媾也。爻辞据孔子推定,谓‘兴于殷之末周之盛德’。若吾解释不缪,则掠昏之风,商周间犹未绝矣。即据《昏礼》所规定,亦有痕迹可寻,如亲迎必以昏夜,不用乐,女家三日不单烛。其制本意皆不可晓,若以掠昏遗蜕释之,则是掠者与被掠者两造各求遏密焉耳。今俗亦尚有存其余习者,如婿亲迎及门,妇家闭门,妇家儿童常哗逐媒妁之类皆是。”[25]抢婚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真正的抢劫,这种掠夺式婚姻历代都有。像夏桀抢夺有施国的妹喜,商纣抢夺有苏国的妲姬,春秋时楚文王抢夺息国王后,楚庄王欲夺夏姬为妻等。第二类可以叫默契抢婚,这种默契抢婚,是双方事先商议好的,主要是针对寡妇。中国传统观念认为,死了丈夫的女人有“克夫”之嫌,尤其是结婚不久就死了丈夫或死了不止一个丈夫的寡妇。《左传·成公二年》记楚庄王欲娶夏姬为妻,申公巫臣说夏姬“是不祥人也”[26],就是指她的“克夫”。因为寡妇有不祥的“晦气”,可以用非正常的抢婚形式得到“冲洗”。司马相如所在的巴蜀地区,汉代以后才与中原地区的文化交流逐渐展开,因而保留了更多的独特民俗。《汉书·地理志》记载巴蜀一带:“民食稻鱼,亡凶年忧,俗不愁苦,而轻易淫泆,柔弱褊阸。景、武间,文翁为蜀守,教民读书法令,未能笃信道德,反以好文刺讥,贵慕权势。”[27]所谓“未能笃信道德”,实际上是说和中原的道德准则不同。《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是根据司马相如的《自叙》改写而成的,《列传》中津津乐道的和卓文君私奔之事,正是司马相如的自我炫耀,但又符合当时蜀地的风俗。虽然还没有发现司马相如时代巴蜀地区的抢婚史料,但唐宋以来,有关西南地区的抢婚史料时有所见,如陆游《老学庵笔记》、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以及清人方桂的《东川府志》和曹树翘《滇南杂志》都有记载。而宋人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十云:“深广俗多女,嫁娶多不以礼。……始也既有桑中之约,即暗置礼聘书于父母床中,乃相与宵遁。父母乍失女,必知有书也。索之袵席间,果得之,乃声言讼之,而迄不发也。岁月之后,女既生子,乃与婿备礼归宁。预知父母初必不纳,先以醨酒入门。父母佯怒,击碎之。婿因请托邻里祈恳,父母始需索聘财,而后讲翁婿之礼。”[28]这段记载,可以为司马相如窃卓氏的注脚。
我们认为,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私奔的方式是当时“抢婚”风俗的一种表现。司马相如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方式呢?我们推测:一则卓文君为“新寡”,有不祥的“晦气”,当用抢婚为其冲刷;二是因为当时妇女地位高,寡妇再婚也不会降低标准,富有的卓王孙为自己新寡的女儿择婿,当然不会降低标准。司马相如虽曾“以赀为郎”,说明家境还是相当富有,还在朝廷和梁国做过官,有一定的积蓄。但回到成都时已是家道衰落,要用正常的婚礼迎娶卓文君,庞大的聘礼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采用私奔的方式就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既符合当时的礼俗,又可以减少丰厚的聘礼,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卓王孙大怒于文君私奔相如,并非大怒女儿再嫁,而是不满意司马相如是个穷光蛋,尤其不满意相如用抢婚的方式完成其婚姻。抢婚虽然是当时的婚俗之一,但毕竟是婚礼中的下策。
三、说“窃赀卓氏”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记载,相如、文君到了成都,家居徒四壁立:
文君久之不乐,曰:“长卿第俱如临邛,从昆弟假贷犹足为生,何至自苦如此!”相如与俱之临邛,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相如身自著犊鼻裈,与保庸杂作,涤器于市中。卓王孙闻而耻之,为杜门不出。昆弟诸公更谓王孙曰:“有一男两女,所不足者非财也。今文君已失身于司马长卿,长卿故倦游,虽贫,其人材足依也,且又令客,独奈何相辱如此!”卓王孙不得已,分予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29]
对于所谓司马相如“窃妻受金”,从表面上看,确有一石二鸟之计,不仅获得佳人的死心追随,而且通过其窃妻而受金,摆脱了生活的窘境。但事情的真相并非如此。
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的记载言,回临邛是他们的一种最佳选择。他们不能坐吃山空,那该如何办呢?卓文君的回答是“从昆弟假贷尤足为生”,并无向卓王孙索取财物的想法。“假贷”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社会行为。况且到临邛后,他们二人共同参与劳动,直面窘境,放弃自小过惯的衣食无忧的生活,毅然自己动手,自力更生维持自己的生活,并未有窃赀的意图。为何去临邛谋生,而不选择其他地方呢?除了“从昆弟假贷”,人脉资源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临邛的地理优势。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和《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临邛为古巴蜀四大古城之一,秦汉时期这里“舟车争路,商旅敛财”,有铁矿,靠经营盐铁等致富的比比皆是,故有南来北往的人流,是西南地区经贸往来的枢纽,市场的需求旺盛。
瞿同祖先生在《汉代社会结构》中认为汉代社会等级划分的标准大致有四个方面。第一个尊崇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需要具备大量的知识,并在维持社会和政治秩序方面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体力劳动不需要这么多知识。因此,脑力劳动就成了较高社会地位的象征,体力劳动就成了下等人的营生手段。第二个标准是受教育的程度。因知识是从事脑力劳动的必要前提,受教育的程度从而也就变成了一种评价的标准,读书人会受到整个社会的高度尊重。第三个标准是财产。因为财产可以决定一个人有多少可供选择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他的等级地位。除此以外,财产也是可以提供受教育的手段。尤其财产是通过“赀选”跻身统治者行列的基本条件。第四个标准是政治权势,且需十分重视。因政治权力的分配和社会地位与财富的分配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共生关系。政治地位不仅可以给他的占有者带来权利和名望,同样也给他带来了致富或发家的机会。一旦跻身富贵,一个穷困潦倒的人也会有高人一等的地位;与此同时,他的政治地位又会迅速给他带来财富。[30]
司马相如曾在天子身边为官,又到当时的文化中心梁国做官,所以回到家乡后,自然成为名人而受到欢迎。不仅临邛令一再拜访,而且当地的富商卓王孙也设宴款待了司马相如。而卓王孙设宴款待司马相如、王吉的原因是卓王孙作为商人,在政治上没什么权力。且其经济力量不断受到政治权力的威胁,卓王孙试图跟有权势的官僚和贵族结交,以求得他们的庇护。作为受到皇帝青睐的文化名人司马相如,虽一时贫穷,但其发展潜力还是巨大的,不然县令、富商是不会巴结的。尤其是富豪们虽有财富可以享受足够的荣华,但却超越不了他们在政治上的法定地位。所以卓王孙与司马相如的联姻,其实是两股文化势力的联合。
历史上诸多对司马相如的批评,是建立在对司马相如时代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风俗理解不全面的基础之上的。孟子说,要“知人论世”。汉初文景时期曾实得“赀选”的选官制度,司马相如的“以赀为郎”正是用这种国家法定的方式获得郎官的,是合法的,不存在买官的问题。而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私奔成都,是采用当时娶寡妇常用的“协议抢婚”的方式,不存在“窃色”的问题。至于司马相如和卓文君从卓王孙那里得到了巨额财富,其中很大部分按照当时的法律是卓文君应得的,不存在窃财的问题。
基金项目:四川省古代文学特色文献研究团队(川社联函[2015]17号)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伏俊琏,文学博士,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注释】
[1][西汉]扬雄著,郑文笺注《扬雄文集笺注》,巴蜀书社,2000年,第211页。
[2][北齐]颜之推著,王利器集解《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中华书局,2002年,第237页。
[3][梁]刘勰著,郭晋稀注译《文心雕龙》,岳麓书社,2004年,第453页。
[4][宋]苏轼著,孔凡礼点校《苏轼全集》,中华书局,1986年,第2011页。
[5][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七,中华书局,1959年,第2999页。
[6][东汉]班固《汉书》卷五十七,中华书局,1962年,第2529页。
[7]裘锡圭《文字学概要》,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51—252页。
[8]《辞源》,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963页。
[9]徐复等编《古代汉语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1735—1736页。
[10]《孟子·滕文公上》:“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又《梁惠王上》:“无恒产而有恒心,惟士为能。”
[11][东汉]班固《汉书》卷五十,中华书局,1962年,第2311页。
[12][东汉]班固《汉书》卷五十七,第2529页。
[13][东汉]班固《汉书》卷五,第152页。
[14][清]何焯著,崔高维点校《义门读书记》,中华书局,1956年,第292页。
[15][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十九,中华书局,1956年,第622页。
[16][南宋]徐天麟《西汉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27页。
[17][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三十,第1437页。
[18][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七,中华书局,1959年,第3000页。
[19][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2007年,第490页。
[20][东汉]班固《汉书》卷六十五,第2855页。
[21][东汉]班固《汉书》卷六十八,第2934页。
[22]同上。
[23][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五十六,第2051—2052页。
[24]吴景超《两汉寡妇再嫁之俗》,《清华周刊》第37卷536—537号,1932年。
[25]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5080页。
[2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803页。
[27][东汉]班固《汉书》卷二十八,第1645页。
[28][南宋]周去非著,杨武泉校注《岭外代答校注》,中华书局,1999年,第430页。
[29][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七,第3000—3001页。
[30]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2—74页。
[31][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七,第3001页。
[32][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二十九,第3260页。
[33]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30页。
[34]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233页。
[35][东汉]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36—337页。
[36][西汉]史游著,曾仲珊点校《急就篇》,岳麓书社1989年,第182—184页。
[37]同上,第183页。
[38]关于汉代妇女的继承权问题,可参看:王辉《试析汉代妇女的继承权》(《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翟麦玲《论汉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鲁东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6期)。
[39][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七,第30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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