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对法家学派有整体的了解和评说。
1968年10月13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到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和郭沫若的《十批判书》,就当代几位学者“崇儒反法”史学观点散论漫谈起来。毛泽东认为范文澜对儒家、法家都给予了地位:
“范老基本上也是有点崇孔啰,因为你那个书上有孔夫子的像哪。……但是,在范老的书上,对于法家是给了地位的,就是申不害、韩非这一派,还有商鞅、李斯、荀卿传下来的。”(陈晋主编:《毛泽东读书笔记解析》下册,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9—1150页。)
这次谈话,只是随便提到先秦思想史儒法两家,毛泽东并未想号召人们去钻进故纸堆,研究老古董,展开批判。不过,他对现实史学界研究儒法两家的状况是熟悉的。
毛泽东此次谈话对法家的意见,可概括为三点:(一)给法家以历史地位。不能“崇儒反法”,不能对法家视而不见,不能全盘抹杀法家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二)法家是先秦一个重要学派,其学术上的代表人物是申不害、韩非,法家人物还有商鞅、李斯、荀卿(况)。商鞅、申不害是前期法家,韩非、李斯是后期法家;商、申是实践家兼理论家,李是实践家,韩是理论家。(三)法家“传下来”了,意思法家有像《韩非子》《商君书》这样的著作流传后世,影响至今。
韩非、商鞅、李斯、荀卿四人,本书都有专篇讨论,此处不再多说。只是荀况本是战国末期儒家一代宗师,毛泽东称之为“儒家左派”,这里将其划入“法家一派”,大概是因为《荀子》一书援法入儒,又教出两个大法家学生,一个是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一个是法家理论实践并卓有成效者李斯。因为这两条,所有毛泽东将其纳入“还有”的法家序列。
这里重点讨论一下法家人物申不害。《史记》在《老子韩非列传》中附有他的小传:
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太史公曰:……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实。(《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
后世学者研究法家,或“商韩”并举,或“申韩”合称,可见申不害在法家发展史中的地位。历史只给予申不害这位早期大法家以八十余字的小传,也许太不公道了。可小传尽管很短,也可以看出申不害生平的不少信息。结合《申子》佚文、《战国策》《吕氏春秋》《韩非子》《史记索引》,以及后来的类书,如唐代魏徵主编的《群书治要》、赵宋时代李昉等编撰的《太平御览》等书的记载,大体上可以勾勒出他在韩国变法图强的面貌。
魏、赵、韩“三晋”侯国,韩国最弱。在战国初期,它也曾经进行过一些变法更张,改弦易辙。由于底子太薄,加上没有经验,处理不好“故法”与“新法”的关系,“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因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收效甚微。待到“韩昭侯之世,兵寇屡交”(《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索隐引《竹书纪年》)。这就是申不害出山前韩国的现状。
约韩昭侯八年(前355年),昭侯起用申不害为相,再度进行改革,“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内政外交全由申不害管辖。
申不害是郑国京人(今河南荥阳县),出身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推算起来,大约死于公元前339年。申不害的思想如司马迁所说:“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他被称为“法术之士”,是主张“法”与“术”并治的。“法”就是法治的意思;“术”则是贯彻执行“法”的统御手段。
申不害强调“法”,他曾说:“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他还教韩昭侯“循功劳,视次第”(《战国策·韩策一》),即按“功劳”的大小任以官职。他认为国君务要明法察令:“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正轻重,所以一群臣也。”(《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太平御览》卷六二八)是说国君确立法治,就像用秤一样才能称出物体轻重,才能驾驭臣下。这等于说,法立才有衡量是非处理事情的标准依据。同时,申不害反对执权柄者凭“耳目心智”和个人好恶去随意决定政策措施和赏罚制度。就是国君也应该“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艺文类聚》卷五四;《太平御览》卷六三八),随心所欲就会把国家搞乱。
在经济方面,申不害特别重视农业生产,把土地看得很重。他说:“四海之内,六合之间,曰奚贵?曰贵土。土,食之本也。”(《太平御览》卷三七)他认为国家要富强必须粮食众多。“王天下”者“必当国富而粟多也”(《艺文类聚》卷五四;《太平御览》卷六三八)。这种贵土、重农、宝粮的思想,开法家耕战政策先河。
申不害在相韩昭侯时,努力把他的“法”与“术”的思想付诸实践,推行到政治改革的实践中去。他相韩的十五年中收到了一定程度的变革成果。《史记·韩世家》说:“申不害相韩,修术行道,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韩。”前引《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附载《申子传》也说:“(申不害)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可见韩国也曾一度有些起色。
全面观察申不害的变法,也要看到另一面:他那一套“法术”,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障碍。因而,他在韩国的变革远不如齐、秦、魏等国变革收效之大。韩国国力弱,旧势力却很强大,连支持变革的韩昭侯也信心不足。昭侯虽然同意发布一些新的法令,但又往往听从亲信宗室的错误意见,不能坚决实施。他甚至对申不害说:“法度甚不易行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昭侯晚年又不顾人民疾苦,大兴土木修筑所谓“高门”,耗费本来就少的人力和财力。所以,韩国虽经申不害十五年的苦心整治,但成绩并不很显著。终战国之世,于群雄之中,难免处于弱小地位。
申不害著有《申子》一书。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在“号曰《申子》”处,裴驷《史记集解》引刘向《别录》曰:“今民间所有上下二篇,中书六篇,皆合二篇,已备,过太史公所记。”司马贞《史记索隐》云:“今人间有上下二篇,又有中书六篇,其篇中之言,皆合上下二篇,是书已备,过于太史公所记也。”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略》云:“《申子》三卷也。”《汉书·艺文志》则于《诸子略》法家类著录《申子》六篇。凡此种种,可知《申子》在汉代始传二篇,后又分为六篇,魏晋南北朝以后盛行卷子,又分为三卷。
《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六篇,未存其目。据《群书治要》,则知其中有《大体》篇,至于其他篇目,可考见者唯二:一曰《君臣》篇,一曰《三符》篇。《太平御览》卷二二一引刘向《七略》和《淮南子·泰族训》都提到《申子》的《君臣》篇;而《论衡·效力》篇则提到《申子》的《三符》篇。《申子》其余三篇篇名,尚无从考见。(参见张觉:《〈申子〉校点说明》,《商君书·韩非子》附录,岳麓出版社1990年版,第309—311页)
申子之学,“刑名之术”,后来多为韩非所继承、利用、改造,《韩非子》一书也保留了申子思想史料,从中可见两者传承关系。前文已讲到韩非利用和改造申不害“术治”思想,成就其“法、术、势”系统思想的情况,此处不赘。
《申子》在汉代政治生活和思想发展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宣皇帝重申不害《君臣》篇,使黄门郎张子乔正其字。”(刘向:《七略》)
“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观其《君臣》篇。”(班固:《汉书·元帝记》,颜师古注,引刘向《别录》)
“今商鞅之《启塞》,申子之《三符》,韩非之《孤愤》,张仪、苏秦之从衡(纵横),皆掇取之权、一切之术也。”(刘安:《淮南子·泰族训》)
“韩用申不害,行其《三符》,兵不侵境,盖十五年。不能用之,又不察其书,兵挫军破,国并于秦。”(王充:《论衡·效力》)
刘向的《七略》和《别录》都记载汉宣帝好观喜读《申子》的《君臣》篇,而刘安的《淮南子》和王充的《论衡》又记《申子》中《三符》与各家著述同时流传,并发挥治国强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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