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
辭氣。
鮑本《御覽》五九五“氣”作“旨”,是。
詳總書體。
《御覽》“總”作“諸”,是。
言以散鬱陶。
《御覽》“言”作“所”,是。
其義美矣。
《御覽》“其”下有“辭”字,是。
牋之爲善者也。
《御覽》無“爲”字,是。
符契劵疏。
按“劵”應作“券”。劵即倦字。下文各劵字皆誤。
易以書翰矣。
四條。
“四”,舊校“疑作數”。按當作“衆”。《檄移》篇有“凡此衆條”,《銘箴》篇有“詳觀衆條”之文,可證二字彦和所常用。
【釋義】
紀評謂:“二十四品,與《書記》不倫,未免牽合。”非也。劉成國《釋名》曰:“書,庶也,紀庶物也。亦言著簡紙,永不滅也。”揚子雲《法言·問神》篇曰:“彌綸天下之事,記久明遠,著古昔之鶵鶵,傳千里之忞忞者,莫如書。”曰“紀庶物”,曰“彌綸天下之事”,足見書之爲義,其廣如此,故舍人曰:“書記廣大,衣被事體。”紀氏非之,未明此義。且本書原有附論之列,上篇所涉,固徧及各體之作。二十四品,既不足以設專篇,復不宜略而不論,乃附之《書記》之末,亦猶《雜文》篇末附及者十六類也。
孫詒讓《周禮正義》曰:“質劑、傅别、書契,同爲券書。質劑,手書一札,前後文同,而中别之,使各執其半札。傅别,則爲手書大字,中字而别其札,使各執其半字。書契,則書兩札,使各執其一札。傅别札字半别;質劑則唯札半别而字全具,不半别;書契則書兩札,札亦不半别也。”舍人以“字形半分”釋券,實當爲傅别。曰券者,舉其大名耳。鄭康成《周禮注》亦謂:“古之質劑,即今之券書,又曰傅别,别或作莂。”蓋通稱則無分,專稱則有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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