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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劉勰的“三準”論

时间:2024-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劉勰《文心雕龍·鎔裁篇》,論作者创作時,必须注意的方法有兩種:一曰“鎔”,二曰“裁”。他於論“鎔”的方法時,着重地提出所謂“三準”。孟子説的是言辭,劉勰説的是文辭。至於劉勰説的“事”則與孟子説的“事”含義全同。劉勰所説的三件事,在創作過程中,各有其適當的、一定的準則。那末,這裏所説的“物”及“三準”中的“事”,就是指客觀存在,當不成問題。

劉勰《文心雕龍·鎔裁篇》,論作者创作時,必须注意的方法有兩種:一曰“鎔”,二曰“裁”。他於論“鎔”的方法時,着重地提出所謂“三準”。他所謂“三準”,乃是指從作者内心形成作品的全部過程中所必然有的三個步驟。這三個步驟都各有其適當的、一定的準則,所以謂之爲“三準”,他説:

凡思緒初發,辭采苦雜。心非權衡,勢必輕重。是以草創鴻筆,先標三準。履端於始,則設情以位體,舉正於中,則酌事以取類,歸餘於終,則撮辭以舉要。然後舒華布實,獻替節文。繩墨以外,美材既斵,故能首尾圓合,條貫統序。

在他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知道從作者的“思緒初發”到作品的“首尾圓合”,其全部經過中,所涉及的有三件事:第一是“設情以位體”,第二是“酌事以取類”,第三是“撮辭以舉要”。這三件事中的“情”、“事”、“辭”,都各有其一定的、適當的準則,就是“設情”是要能“位體”,“酌事”是要能“取類”,“撮辭”是要能“舉要”。我們且先看什麽是“情”、“事”、“辭”,然後再研究怎樣“位體”、“取類”、“舉要”,最後根據他的説法舉證來證明他所説的正確。

初釋名:

在劉勰以前,遠在春秋戰國時代,孔子孟子即有涉及這三件事的言論。在《易經》的《繫辭下》記載孔子贊《易》的話,有這樣兩句:

書不盡言,言不盡意。

襄公二十五年《左傳》記孔子稱美子産,又有“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志”的言論。而《孟子·萬章篇》上載孟子論《詩》,有常被文家引用的名言如下:

不以文害辭,不以辭害志,以意逆志,是爲得之。

又《離婁篇》下孟子論《春秋》有曰:

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其次,則《莊子·天道篇》有:

世之所貴者書也,書不過語,語有貴也,語之所貴者意也,意有所隨,意之所隨者,不可以言傳也。

揚雄的《法言·問神篇》也有“言不能達其心,書不能達其言,難矣哉”的話。以上所舉各文,其中皆有三項:孔子的“意”、“言”、“書”,“志”、“言”、“文”,即孟子的“志”、“辭”、“文”,“義”、“事”、“文”,也即是莊子的“意”、“語”、“書”,揚雄的“心”、“言”、“書”。諸家所指的三項,就是劉勰所説的“情”、“事”、“辭”。今且以類相從,表列於下,然後加以解釋。

我們檢查上表中的名詞,有字同而義異的,此如孟子所説的“辭”與劉勰所説的“辭”,義不相同。孟子説的是言辭,劉勰説的是文辭。有義同而字異的,此如孔子所説的“文”與“書”,“志”與“意”,孟子所説的“志”與“義”,孔子、孟子、莊子所説的“志”、“意”,與揚雄所説的“心”,劉勰所説的“情”,字都不同,而義皆無異。有用字雖不同而含義可以通貫的,此如孟子所説的“辭”與“事”,各從其本義看,顯然不同,然而“事”即“辭”中所説的,而“辭”則是已具有“事”的内容的,義本一貫。至於劉勰説的“事”則與孟子説的“事”含義全同。蓋我國文人用字與訓詁家釋詞,都有一定的規律。我國的字有單用有别,復用無異的規律,例如《説文》:“心,人心也,土臧(臟),在身之中。”“志,心之所之也。”“意,志也。”(段玉裁《注》:“志即識,心所識也。”)皆單用的字,各有本義,而“思其意志”(《禮記·祭義》)“心志專於内”(《淮南子·精神篇》),則復用的字,含義無異。我國訓詁家解釋文詞有對文則别,散文則通的規律,例如《説文》:“直言曰言,論難曰語”,此言與語對文,故含義各别。而《禮記·文王世子篇》:“語,使能也。”鄭玄《注》:“語,言也。”又《哀公問篇》:“然後言其喪算。”鄭玄《注》:“言,語也。”此則“言”與“語”爲散文,故二字義可通釋。此理既明,則上表所用的名詞雖有不同,而所指的不出三項。表中第一格的“意”、“志”、“心”、“情”、“義”爲一項,第二格的“言”、“辭”、“語”、“事”爲一項,第三格的“文”、“書”、“辭”爲一項。第一項係指作者有什麽思想感情要發表成作品;第二項則是作品中要説些什麽事實或道理,才能表達出作者的思想感情;第三項則是要用怎樣的體裁、怎樣的詞句去描寫這些事實或道理,才能使作者的思想感情表達得分明易曉。從這三項的關係來看,第二項恰好居於作者與作品的中間,它一面與作者的思想感情有關,一面又與作品的體裁和詞句聯繫着。故劉氏説“設情”是“履端於始”,“撮辭”是“歸餘於終”,而“酌事”則是“舉正於中”。

以上釋名竟。

次申義:

劉勰所説的三件事,在創作過程中,各有其適當的、一定的準則。這三項準則,他在全書各篇中,是常常應用的,因此,可以説劉氏的“三準”論是他的創作理論的中心,今且就我所能理解的,引申説明之如下。

在未説劉氏的理論之先,我還須説明一點,那就是劉氏所説的“情”“事”“辭”都是臨文時的事,在臨文之先,作者的思想感情(“情”)是如何形成的,劉氏在這裏没有提到,而在他篇中,卻有説明。此如:

人禀七情,應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明詩》)

原夫登高之旨,蓋覩物興情。情以物興,故義必明雅,物以情覩,故辭必巧麗。(《詮賦》)

是以詩人感物,聯類不窮。流連萬象之際,沈吟視聽之區。寫氣圖貌,既隨物以宛轉;屬采附聲,亦與心而徘徊。(《物色》)

從上面所引三段文字看來,劉氏主張“情”是從屬於“物”的。作者的思想感情(“情”)是從觀察“物”的“萬象”而興起的(覩物興情)。而且作者的思想感情與他所處的時代及環境是分不開的。所以他的作品中的“氣”與“貌”就不能不依着他“視聽”所感受的“物”而“宛轉”,而他的作品中的“采”與“聲”不能不隨着他内心所興起的“情”而“徘徊”。這就與唯物主義的“反映論”有着相似的意義了。這裏所説的“物”在文家用字的慣例上,是常包括具體的事,或抽象的理。那末,這裏所説的“物”及“三準”中的“事”,就是指客觀存在,當不成問題。不過劉氏所用的語言與我們用的語言不同而已。

以上所説的一點,在引申説明“三準”的理論之先,必須理解,否則就會誤認劉氏所謂“情”是純出於主觀唯心,没有來源,而不知是客觀事物通過作者的主觀而後表達出來的。現在我們再來研究他所説的三個步驟的準則。他所謂“位體”,是説作者内心懷抱着的某種思想感情的整個體系,首先,要將它建立起來,作爲全篇的骨幹,然後“酌事”方有所依據,所以説“設情以位體”。其次,作品中所用的事或理又必須與他的思想感情極其相類,非常切合,也就是必須與形成他的思想感情的客觀事物一致,所以説“酌事以取類”。再次,有了與“情”相類的“事”,然後方能依據這些“事”的内容和性質來“屬采附聲”。這裏所説的“采”與“聲”,就是作品中的詞藻。凡是美的文學作品必然具有采色與音聲之美。而這種“屬采附聲”的工拙,是關於作者的藝術手段的高下。作者的藝術手段高,則他的作品中的“事”與“物”,就能光輝燦爛,發生摇蕩人們心靈的力量。就能“吟詠之間,吐納珠玉之聲,眉睫之前,卷舒風雲之色”(《神思》)。這樣,必然是作品中所敷設的詞句都最精煉,都是“事”與“物”的最主要的部分。所以説“撮辭以舉要”。

劉氏的“三準”論,雖然看來似乎是三者平列的,但他卻是以“情”爲其餘兩者的根本。所以他在《情采篇》中特着重地提出下面的語句:

文采所以飾言,而辯麗本於情性。

這就把“文采”與“言”對“情性”的關係,説得非常分明。這裏的“文采”、“言”、“情性”顯然就是“三準”中的“辭”、“事”、“情”。他説文學作品的色采,固然是用來修飾其中的“言”(“言”即前表列於第二格中的“言”)的,但作品的美麗卻是以“情性”爲根本,必須“情性”美而後文仍“辯麗”。他在《附會篇》更説得非常清楚。他説:

夫才量學文,宜正體制。必以情志爲神明,事義爲骨髓,辭采爲肌膚,宫商爲聲氣。

這裏是用人身來作比擬,顯然“情志”是最重要的,這裏所説的“事義”,即是事實與事理的總稱。但加上“宫商”一項,實即“辭”中的“采”與“聲”的分説。劉氏自名其書爲《文心雕龍》,他常常把“文”與“心”相提並論,而側重在“心”。意思是説要“文”美,先必“心”美,“心”是“文”的主宰。從上舉各點看來,劉氏是主張内容重於形式的,内容是主,形式是從,要形式美必先内容美,内容是决定形式的。這可説是劉氏的文藝理論最精粹的部分了。

我們試考察劉氏何以有此精粹的理論,固然是由於他的博學和特識,然而當時的文學風氣,卻是對他有極大的刺激。他是針對着齊梁文風衰敝而感發的。那時的文學流於“淫麗煩濫”(《情采》),那時的作者,都是“體情之制日疏,逐文之篇愈盛”(同上)的人。所以他斥責他們都是“志深軒冕而汎詠皋壤,心纏機務而虚述人外”(同上)。這就是説他們都是追逐辭采之末而没有真性真情,因而都是虚僞的文學,都是“繁采寡情,味之必厭”的東西。

此外“三準”的理論,見於《文心》各篇的頗多,但不一定是用“情”“事”“辭”這三個名詞。例如《宗經篇》説宗經的“六義”,即可用“三準”的“情”、“事”、“辭”概括它。《情采篇》的“情性”、“言”、“文采”,就是“情”、“事”、“辭”三項的别稱,“《風骨篇》”用了許多名詞,歸納起來,則“風”、“氣”、“情”、“意”、“義”、“力”,屬於“情”。“骸”、“體”、“骨”、“言”、“辭”,屬於“事”,“采”、“藻”、“字”、“響”、“聲”、“色”,屬於“辭”。由此可知“三準”的理論,是劉氏的創作論的中心。“三準”的理明,則他篇與之相關的理也就容易了解。且有時不致因爲他用的名詞不同而生迷惘,如《風骨篇》之類。

以上申義竟。

次舉證:

劉氏稱“規範本體謂之鎔”,他是以鎔金製器來比方創作文學作品的。根據他的説法,凡是抒寫情思的佳篇,必然鎔範成爲“首尾圓合,條貫統序”的整體。今取宋玉的《風賦》爲例,證明他的理論是正確的。

一、“設情以位體”:《風賦》的整個意義,在諷刺楚襄王淫樂驕縱,人民已極其窮困而不知恤。全篇“酌事”、“撮辭”,都是表明這個意思。這個意思就是全篇的整個骨幹,故曰“位體”。

二、“酌事以取類”:《風賦》全篇,主要分爲兩層,兩兩比寫,一爲“大王之風”,一爲“庶民之風”。他假設兩種風因發生的處所不同,經過的地方不同,所以吹在人們的身上的影響也不同。由於他這種兩兩相形的寫法,又由於他假設的兩種風是代表兩種極不同的生活環境,使得讀者易於感覺他作賦的本意。這就是他所“酌”的“事”能切合於他所要表達的“情”,故曰“取類”。

三、“撮辭以舉要”:《風賦》所加以描寫的是兩種不同的風,所以在“撮辭”上必須把這個不同突出地描畫,必須選擇可以表達出這不同的辭采來,使全篇的意思更爲分明。所以他寫大王的雄風,“起於青蘋之末,侵淫溪谷,盛怒於土囊之口,緣泰山之阿,舞於松柏之下”,皆是高爽清涼的處所。寫庶人的雌風,“滃然起於窮巷之間,掘堁揚塵,勃鬱煩寃,沖孔襲門”,皆是穢惡污濁的處所。以下寫兩種風所經過的地方,也是根據這不同來描寫的。寫大王的雄風,則以“升高城,入深宫,邸華葉,徘徊桂椒之間,翺翔激水之上,擊芙蓉,獵秦衡,槩新夷,被荑楊,然後游中庭,上玉堂,躋羅幃,經洞房”等“辭”,以見其清涼芬芳,故其中於人身涼爽而愉快。寫庶人的雌風,則以“動沙堁,吹死灰,駭溷濁,揚腐餘,然後入甕牖,至室廬”等“辭”,以見其窮蹙穢濁,故其中於人身慘怛而成疾。這裏所“撮”取來描寫兩種不同的風的那些辭采,都是極其精煉而又最主要的,故曰“舉要”。

從上舉的例證看,宋玉作這賦的本意是很明顯的。他所描寫的兩種不同的風,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生活環境:一種是華貴享樂的生活,一種是窮苦困瘁的生活。這顯然是他平日所感受的客觀事物中有這兩種不平的景象,不過寫入賦篇這種體裁,只能假設成兩種不同的風,以便於盡量地描寫,而不致激起楚王的憤怒,或者可以引出他的良心來,施行些愛民的政策。這就是“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毛詩序》)的作法。他這篇賦中,所“設”的“情”能樹立成全篇的骨幹,所“撮”的“辭”能表出“事”的主要部分,所“酌”的“事”能切合“情”的整個體系,“情”、“事”、“辭”三項都合於適當的、一定的準則,都“首尾圓合,條貫統序”,融成一個整體,正與鎔金製器相同,故劉氏謂之“鎔”。

以上舉證竟。

上舉宋玉《風賦》,乃是劉氏“三準”論的最好的例證。其他文家雖在其創作過程中,也不能不具有這三個步驟,不能不符合這三個準則,不能不使他的作品“首尾圓合,條貫統序”,卻有時不必定如《風賦》那樣的顯明易見,因此,我們分析一篇作品,自然不能用一種機械的方式,必須靈活地運用劉氏的理論。這點也是應當補充説明的。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草成

原載1957年《文學研究》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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