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看碾子人李鎮撫家驅口[1]閻喜僧狀招:至元三年八月初八日,本宅後碾黍間,有小廝四個,於碾北四五步地街南作耍[2]。喜僧委是[11]不知怎生碾著,避怕本使問著,走往阜城縣周家藏閃,在後卻行還家。干證人[12]殷定僧等三人狀稱:崔中山于碾内弄米來,俺三個碾外耍來,趕碾的人無來。止據閻喜僧不合移屍出碾,不告身死人本家得知,合從不應,爲事輕,合笞四十。部擬三十七下,呈省准擬。
(刑部卷四,典章四十二)
【注釋】
[1]驅口:奴僕。
[2]作耍:玩耍。
[4]動但挣揣:動彈挣扎。
[5]立地:站立著。
[6]小底:小的。
[7]覷得:看見。
[8]踏著:踏到。
[9]依定:依著。
[10]手動氣出:手動,此指抽搐。氣出,衹有出氣没有進氣,快死了。
[11]委是:委實是,確實是。
[12]干證人:有關的證人。干,有關的。
[13]定奪:決定事情的可否與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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