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又称媒体审判、新闻审判,学界对于媒介审判的研究并不少,媒介审判的概念界定也不尽相同。有人将媒介审判视作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肯定其积极效应,周泽还提出用不含贬义的“舆论评判”一词来代替具有明显贬义色彩的“媒介审判”;也有人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冯宇飞认为媒介审判有悖于法治精神,认为“‘媒介审判’的负效应确实不可低估”[1]。尽管各方说法不一,但学界也存在一些大家比较认可的定义。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2]。王军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3]。慕明春认为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4]。尽管以上定义叙述方式不同,但其意思相近。笔者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丧失其客观公正立场,进行不规范报道,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
媒介审判的特征主要有:第一,从发生的领域来看,我国媒介审判事件多发生在民愤极大的刑事案件、官民对立或精英与草根矛盾冲突事件中;第二,从主观动因上看,在媒介审判中媒体和民众都自认为是出于正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从表现方式来看,主要表现为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或刻意渲染事实,甚至夸大或者隐藏某些事实,或借助多种媒体联合作用形成单向度的传播漩涡,或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甚至未经司法审判就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从而影响公众判断;第四,从影响来看,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产生或多或少的干扰作用。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当本章使用“媒介审判”时,都是指媒体对于案件的不当报道起到了负面影响、干扰了审判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而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正当的、客观的报道以及进行理性的、建议性的评论,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媒体司法报道”,我们在下面的论述时用这两个词语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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