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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的概念

时间:2023-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更多的人将这两个概念予以区分,认为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9]王四新则结合各家所长,认为表达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接收信息,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看法、信仰、信念、见解等传播给他人或社会而不受无端、非法干涉、约束或惩罚的一种自主性状态”[10]。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在定义中囊括了侯健所强调的知情权和传播权。在此,本书倾向于赞同王四新的观点。
表达自由的概念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表达”一词的多层次含义决定了“表达自由”这一概念的难以界定,诸多专家学者对此的阐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将表达自由等同于言论自由,比如莫纪宏主张“表达自由也称言论自由、意见自由”[1],侯健指出:“言论自由,或称表达自由,指将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2]当然,结合两位学者的著作来看,他们所指为广义上的“言论自由”。

更多的人将这两个概念予以区分,认为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如王世杰、钱端升认为:“国人常认为表达自由为言论自由者;然言论自由的意义实甚狭窄,不足以包括表达自由的全部。”[3]李怀德认为:“表达自由是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的合称,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音像设备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4]

此外也有学者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解读表达自由。例如,侯健认为表达自由不但包括信息的输出权,而且还包括信息的输入权,只有先获取信息才能表达观点,即表达自由既包括表现于外的自由,如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等自由,也包括获悉信息的权利,如知情权[5]。李怀德也持相似观点,认为表达自由的含义包括:了解讯息的自由、接受意见的自由、持有意见的自由、意见表达方式的自由和传播意见的自由[6]

我国港台地区学者则更加注重表达自由的不受侵犯性,如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表达自由指人民有表现其意思之自由,不受非法干扰而言。”[7]香港宪法学者朱国斌的表述与前者大同小异:“表达自由是指公民有表达其意思的自由,而不应受其他外来因素之干扰。”[8]甄树青的观点为多数人所接受,他指出:“所谓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9]王四新则结合各家所长,认为表达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接收信息,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看法、信仰、信念、见解等传播给他人或社会而不受无端、非法干涉、约束或惩罚的一种自主性状态”[10]。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在定义中囊括了侯健所强调的知情权和传播权。

在此,本书倾向于赞同王四新的观点。此外,要准确把握表达自由的内涵,本书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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