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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媒进行批评建议不可视为煽动

时间:2023-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这是媒体对公共权力实施批评建议的宪法依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宪法规定为新闻从业者行使批评建议权提供了依据。
新闻传媒进行批评建议不可视为煽动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很少出现新闻从业者利用传统媒体进行煽动而犯罪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新闻媒体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审查制,从而保证传播的内容符合党和政府的法律、政策。但新闻从业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会进行批评性报道。我们需要把批评建议与煽动区分开来,即监督性的、批评性的报道,并不是煽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这是媒体对公共权力实施批评建议的宪法依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规定了公共权力机关及相关个人接受批评建议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这些宪法规定为新闻从业者行使批评建议权提供了依据。

煽动罪与非罪主要区别表现在:其一,是否具有把群众煽动起来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进行民族仇恨歧视、抗拒法律实施的目的。如果不具有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目的,就不构成煽动罪。如民众对于国家法律、政策,或者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失误,进行批评建议,或者一起发牢骚,并不具有以上目的,这些言论甚至可以促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即使有些言论过激,也不构成犯罪。其二,是否具有煽动的行为。一般煽动,多是通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诋毁。如果没有这些诽谤、造谣,只是针对政府工作中的失误或缺点发表评论,不能视为煽动。如在报纸、网络发表文章对法律政策进行批评,不能被理解为“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其三,在判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需要注意的是“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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