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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大楼文件案评析

时间:2023-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角大楼文件案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与国家安全方面第一个案件,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有关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的大案。最后报纸胜诉所依据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在美国的宪政史上,作为第一个对媒体加以事先限制的案例,“五角大楼文件案”最终是对新闻自由保护优于国家安全而告终。
五角大楼文件案评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五角大楼文件案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与国家安全方面第一个案件,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有关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的大案。最终公众知情权得到维护,国家安全这样的借口让位于人民福祉。

该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新闻出版界是否有权发表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政府保密信息。本案中,报纸一方认为,新闻出版自由与公众知情权可为其发表这类文件提供充分的辩护;政府则认为,文件的保密属性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政府有权禁止报纸发表文件。最后报纸胜诉所依据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美国建国初期通过的第一修正案屡次成为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的护身符[34]

九位大法官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支持媒体的六份意见书中,有两个意见最值得一提。从新闻自由和反对任何事先限制的观念出发,85岁的布莱克在代表道格拉斯发表的附议中写下自己34年法官生涯的最后一笔:政府在寻求对报纸的禁令时似乎忘记了第一修正案的宗旨和历史;必须让新闻界自由地发表新闻,不管其新闻来源如何,均不得加以审查、禁止和事先限制。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的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钟都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新闻自由的首要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欺骗人民。美国的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为被统治者服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瞒。最后,他抨击了政府机构的保密观念,他说,国家安全这个词过于宽泛,过于模糊,其外延不能被用来损害体现在第一修正案中的基本法。以牺牲代议制政府知情权为代价来保护军事和外交秘密,这种做法不会为我们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35]

相对保守的大法官斯图尔特则从分权的角度阐述了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议会制国家的政府总理相比,美国总统在国防和外交这两个重要权力领域中拥有巨大的独立性。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某些领域里,由于缺乏政府的制衡,对行政部门在国防和外交领域中政策和权力的唯一有效的限制,只能来自一个开明的公民团体,来自一个信息完备和有批评精神的公众舆论,只有这些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可能就是在这一领域里,一个警觉的、无所不晓的、自由的新闻界本身,对实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最为重要的,“没有一个自由的、获得了充分信息的新闻界,就不可能有脱离蒙昧的人民”[36]。同时,斯图尔特也承认,外交和国防需要保密,否则各国无法在相互信任的气氛中合作,也无法畅所欲言。如果上述情况存在某种两难,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权责相济。但一个真正有效的保密制度的特点应是最大可能的开诚布公[37]

在美国的宪政史上,作为第一个对媒体加以事先限制的案例,“五角大楼文件案”最终是对新闻自由保护优于国家安全而告终。此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处理了一系列涉及新闻自由和国家安全、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广告的真实性和媒体的责任、政治广告和政党游戏规则、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反诽谤、新闻手段的合法性和侵权责任等案件,这些案件仍然会产生争议,但最高法院在平衡和斟酌的时候,仍然明显地把民众的知情权,把新闻自由,把宪法第一修正案放在最重要的地位。保障了新闻自由,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38]。并且,这一判决强化了美国长久以来对新闻自由的一个信念: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福祉的最大威胁不是公众的知情,而是公众的不知情[39]

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新闻制度的原则是,如果媒介触犯法律,确实泄密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政府是可以起诉追求法律责任的,但是这必须是在媒体确实发表了违法泄密的新闻后,即事后追诉惩罚的制度。但是政府不可以有禁止报纸发表信息的行为,不能进行事前检查。同时,特别强调的是,事后追诉惩罚是由法庭来做出判断,由法庭来进行立案审理;政府部门没有权利来确立新闻事先检查标准,事前预检在制度上是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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