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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参与与遗产保护

时间:2023-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安妮坎宁安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开始了号召妇女们保护沃农山住宅的行动,并成为了美国普通民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最早发起人。如今参与遗产保护的公众,以各种具体的形式加以介入,实现了社会动员、资金筹措、技术保障、管理监督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公共事业领域的汇集9。
社区参与与遗产保护_城市社会学研究前沿

一、对中国遗产保护的反思

19 50年建国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很快发布政令,做出了《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批示》,并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1956年国务院着手组织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1958年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定正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61年国务院依据宪法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从此为建立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同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开始实行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制度1。1982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中国自始至终坚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2。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指出,必须发挥广大群众所固有的爱护乡土革命遗址和历史文物的积极性,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198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在全社会提倡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新风尚,把执行党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1992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提出,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实行文物单位、执法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文物保护工作才有广泛的基础,才能真正落到实处。1997年《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强调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面对一些地方大拆大建,对城市遗产造成的严重破坏,以及公众遗产意识的日渐觉醒,愈发高涨的参与热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下,文物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公众参与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机制保障3。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强调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举行公示或听证的程序,征求公众意见。2009《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首次赋予了公民申请认定文物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仲裁、召开听证会等一系列机制,保障这一权利的有效行使。

不过,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对保护对象价值的认识,停留在国家、民族历史的见证层面,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实际上一直被当作一项政府事业,由政府负责和承担。这不仅影响了文化遗产的使用(利用)方式,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民众对保护工作的参与4。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普遍存在的以经济为发展目标的导向下,遗产保护是由行政和市场力量主导的。这样的保护模式体现的往往是掌权者的思想主旨,而非当地居民的益和需求;寻求的也往往只是短期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长期综合效益的最优化;更甚之,原住民作为遗产所在社区的主体,非但没有得到合理的安排,反而成为了利益受损和权利不保的牺牲品。

由于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导致行政力量和市场机制“为所欲为”。在急功近利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政府部门鲁莽决策和开发商的轻率开发下,大量积淀着丰富人文信息的历史文化街区被夷为平地,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民居被无情摧毁,文物保护单位被拆迁和破坏5。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11)统计,近30年来,全国消失了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6。而留存下来的,要么陷于贫困乃至导致遗产衰败,要么进行过度的商业化开发导致街区绅士化。总之,遗产保护中社区参与缺位,导致地方缺乏热情,民众缺乏认同,民间保护的潜力未能有效发挥,使一些文化遗产在政府资源不足时得不到有效维护和管理。而且还容易造成地方民众、社区与政府的紧张关系,普遍的民怨加重和对保护工作的不支持、不配合,出现遗产社区居民放弃维修、搬迁、故意违反保护规划规定等现象。另外还往往面临遗产保护和利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的消失,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同质化危机。

二、遗产保护中的社区参与

历史文化遗产根植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是地方民众的文化创造物。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遗产本身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与遗产之间固有的关联和情感,取得广大民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理解和参与。任何忽视和割断遗产与居民之间历史渊源和联系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历史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甚至可能危及其存在的基础,更谈不上有效保护7

在欧美国家,尽管各国政治体制和民主发展道路不同,遗产保护体系也各具特色,但公众的普遍参与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特征。民众强烈的参与意识推动了遗产保护的发展,并走过了“从早期先锋人物的英雄式行为,带动民间保护慈善团体的兴起,进而促成了以国家立法为核心的政府干预,继而形成‘公—私’结合、公众广泛参与的保护体系”8的历程。美国是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早发源地,对乔治·华盛顿故居——沃农山住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市民参与遗产保护的源头。1850年后,华盛顿的后人因无力维持沃农山住宅,又无法从政府获得整修费用而不得不变卖该房产。安妮•坎宁安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开始了号召妇女们保护沃农山住宅的行动,并成为了美国普通民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最早发起人。她于1853年成立了名为“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的妇女志愿团体,该联合会通过游说募集资金,最后成功买下沃农山住宅及其周围地产,并对其进行修缮和维护,从而使得乔治·华盛顿这一早年的居住地得到了保护。如今参与遗产保护的公众,以各种具体的形式加以介入,实现了社会动员、资金筹措、技术保障、管理监督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公共事业领域的汇集9

在近邻日本,20世纪60年代妻笼宿保护运动,促成了日本全国市民保护运动的发展。之后成立的“历史街区保护联盟”“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10成为那些关心社区快速变化的居民表达意见的有效渠道,也为普通民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重要媒介。例如在因独特的合掌屋传统建筑而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白川乡和五屹山历史村落的保护中,由居民自发组成的保护组织制定了对历史建筑“不卖、不借、不破坏”的章程。另外,还限制外来人口在当地进行旅游开发,鼓励和支持当地人开展对保护有利的经济活动。这样就鼓励了当地居民不转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并继续使用这些老建筑,从而确保了历史建筑不再被遗弃11

近年来,在中国的一些城市,如北京、南京、福州、天津、哈尔滨、武汉、常州、定海等地,从专家学者到志愿者,从记者到普通市民,在古城命运的历史关头,许多人怀着对乡土的热爱,对祖国文化的热爱,一次又一次地沿着梁思成等前辈的足迹,以实际行动捍卫古城的尊严。在很多历史街区的保护中,既有当地居民团结一心、守护家园的努力,也有许多市民拍摄记录,并通过市长信箱、BBS、博客等方式表达古城的期待12

社区参与对遗产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1)社区有自己的组织形式,遗产保护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扭转以往遗产保护中居民被动、抵抗或淡漠的情形,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政府部门的遗产保护重任,降低管理部门用于遗产保护的成本,化解政府顾此失彼的困境。(2)社区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不符合当地实情的决策,并推动一些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制度和措施的建立,使更多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普通居民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发生大规模的社会矛盾。(3)社区参与对于遗产地社区保持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当地居民的参与,能够有效缓解遗产地因遗产开发而普遍面临的地方文化和风情民俗的同质化、商业化、庸俗化以及文化价值观的退化与遗失等问题,实现最原生态的保护。(4)社区参与遗产保护是地方的社会活力与自我组织能力的直接表现。随着信息时代和民主社会发展的日益成熟,公众越来越难以接受将其拒之门外的封闭式公共决策,当决策涉及其自身利益时尤其如此。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种与公众生产生活越来越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亦难逃这一趋势。因此,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保障民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不仅是对遗产本身特性的尊重,更是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总之,跳出现行的以政府和市场为主导的运作模式,让社区这一与遗产本身密切相关的力量和利益群体参与其中,维护民众参与和分享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权利,重建民众与遗产之间的情感联系,让社区价值和力量得到最大限度发挥,从而让遗产保护面临的诸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缓解,甚至根本解决,应成为新时期遗产保护的重要选择。

三、地方精英与遗产保护

对于“地方精英”的关注可追溯至有关“士绅”和“乡绅”的研究。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费孝通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就开始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士绅阶层。关于士绅的身份与权力,费孝通认为,士绅与官僚的身份不同,士绅的存在与中国社会结构中不得不存在的“双轨制”密切相关。中国幅员辽阔,国家主权很难通过直接派遣官吏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正式的官僚行政机构只到县一级为止,而县以下的广阔空间则存在着一些自治性组织,士绅正是民间政治的操纵者。但这些自治性组织是根据当地人民的具体需要产生的,因而士绅享受的是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而不受中央干涉13。从1980年代开始,学术界开始大量使用比“士绅”“乡绅”涵义更为宽泛的“地方精英”(local elite)或“精英”的概念。所谓地方精英,指的是在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或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得多,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还包括各种“职能性精英”,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等14

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对财富、知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源的占有与整合,士绅成为一个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和功能的社会群体,实际上扮演着地方领袖的角色。影响所及,上至朝政下至民间,起到了填补政府权力空白、整合民间资源,充当政府和民间桥梁的作用。

士绅或地方精英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中国内外交困及社会大变动中逐渐衰弱,并在革命成功、新中国建立后最终消失。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基层社会直接控制的减少,新的地方精英开始崛起。遗产保护运动为复活的地方精英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实现自己更大的人生价值追求提供了平台。因为他们对地方乡土文化发自内心的热爱以及他们的社会地位,在对本地文化古迹的保护传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地方名人积极参与地方文化遗产的调查、资料整理工作,倡导或出资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使之恢复原貌、焕发生机,并挖掘其文化内涵,服务经济的发展。

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江苏同里,有一批地方人士,他们从事旅游产业的经营、投资活动,比如开客栈、宾馆、酒吧等,成为当地的商业和文化产业精英。他们因自身能力过人而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赏识,进而得以参与同里遗产保护与旅游业整体发展的策划与规划活动。他们对于同里的发展有自己的理解,并且将这种见解融入到自己所经营的旅游产业中,从而使得遗产地能够在开发过程中彰显出其应有的和独有的文化品位与地方个性。如LX筹建恩泽堂文化会所,希望通过这个非营利性的会所,搭建起一个文化交流的平台,通过它来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同里的地方文化。而LYF先生则在商业经营中融入了自己的文化理念。他认为他经营的同里正福草堂,所彰显的主要是中国传统的吴文化,希望通过宣扬古代文人的文化(书道、茶道、香道、花道),让更多人明白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生活方式是如此健康、舒适、高雅,并且能够与现代都市生活交融得如此和谐。也希望借此改变人们对中国传统文化、家俱和生活方式的理解,进而让这种精致的中国古典生活得到弘扬。另外,还有一些当地文化精英,在得知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某项政策或决策,或者觉察到与同里遗产保护和开发任何相关的问题时,会主动找到居委会或镇政府等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意见,提出看法。GFY就是这一群体的典型代表。年近古稀的他,从小生长在同里,对很多老建筑多年前的形貌相当熟悉,非常关心这些建筑的修复和维护。比如同里决定修复退思园时,他就主动找相关部门反映退思园原貌,希望能按原样修复。修复完成后他也积极反映那些他认为修复不够到位的地方。日常生活中只要发现同里河滩、古树的任何问题,他都会主动去反映情况。虽然他坦言参与的成效并不大,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只会表面上应承他,而不会采取实质性行动,但他依然坚持通过这样的方式参与到同里的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GFH坦言,只要是事关同里遗产保护的问题,不管是受相关部门的邀请参加,还是自己主动参与,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都是不少的,但从来没想过付出时间和精力后应该得到点什么。他认为,生在这里,长在这里,对这个地方有感情是肯定的,但同时也是希望通过这些事情来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特别是退休后,参与这些事情也让自己感到生活更加满足和充实了

四、从地方精英走向社区参与

伴随着遗产保护实践的深入,全社会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牵扯广泛、头绪繁杂的公共事业,决不是政府能够独立承担的。无论是解决现行遗产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还是让历史文化遗产重新焕发生机所需要的各种支持,都呼唤更多的主体,尤其是普通民众参与其中。城市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在民间。

20 14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版突出了民众及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强调“文物古迹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社会应当共享文物古迹保护的成果”,并规定公众的关注是全社会文物古迹保护意识提高的反映,是文物古迹社会价值的体现。文物古迹是社会的公共财富,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鼓励公众监督文物保护规划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回应公众质疑,说明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从而为公众参与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具体措施方面,借鉴国外社区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推动。

第一,将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社区发展联系起来,使遗产的命运与社区各个主体的切身利益相关,从而吸引他们参与其中。英国的《社区发展计划》、美国的《住房和社区发展法》、法国的《改善居住计划》等,都将居民的切身利益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历史地段的更新联系在了一起,并将保障居民的应有权益和改善其生活环境作为遗产重生的目标之一,从而广泛吸引了民众对遗产保护的关注和参与。

第二,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与分配机制。一是让普通居民切实分享到遗产保护和开发所带来的收益,将部分遗产旅游利润用于民生工程。二是在从事旅游经营的居民与不从事旅游业的居民之间建立相应的利益再分配机制。三是建立私产文物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等。

第三,由于参与制度不够完善,参与渠道有限,一般居民较少有实质性的机会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相关事务中,因此需提供“制度供给”:一是进一步完善遗产保护与开发相关事项的预告制度和公示制度。与居民利益关系的重大事项必须告知居民,为居民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满足居民的知情权,为其广泛而有序的参与提供前提条件。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在原有座谈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会,通过形式更加多样的参与途径,进一步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满足其参与需求,从而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是建立民意反映制度,比如群众接待日等。这一制度有利于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愿望,让居民感觉到自己的意愿是被尊重和重视的,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相关事务中。四是建立反馈制度。这一制度旨在对收集到的居民意见作出及时有效的反馈,并且这种反馈回应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通过反复的沟通、协调,从而保证居民的意见和愿望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吸纳和尊重。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措施必须都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确保措施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才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四,加强居民教育、提升居民参与的能力。日本在这方面做得尤为出色,以犬山市为例,首先在小学和初中的教育课程中囊括大量与犬山传统文化、历史、自然资源相关的内容;其次由相关行政机关和本地居民组织,定期召开城市建设演讲会和学习会;此外还发行大量宣传手册等出版物15。这些教育形式不仅有效地提升了居民的社区认同意识和自豪感,深化了居民对参与社区建设和改造之重要性的认识,也有效地提高了居民的参与热情和能力,进而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和古城发展中的社区参与。

第五,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在江苏吴江同里的调查表明,社区组织有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和遗产保护有关联的。“作为古镇的核心景区,我们的日常工作与一般的社区肯定还是有差别的,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包含一些与遗产保护和开发相关的事件。比如,同里的遗产保护与开发使得旅游业越来越兴盛,不少当地人开起了农家菜馆,而有些邻里之间就因为餐馆的占地、客源等问题闹矛盾,这时我们就需要去调节;有的时候上面来调查遗产状况,比如遗产普查之类的,那我们就要安排居民代表领路;平时还要注意居民对老房子的装修问题,监督他们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装修,防止装修过于现代化而破坏了老房子的整体风貌;当有古建筑年久失修、出各种问题时,我们也要及时跟相关部门反映……”因此,要进一步向社区组织授权,发挥它们在遗产保护中的基础作用。

注释

1 曹昌智《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中国名城》,2009(6),5

2 姚远《城市的自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

3 姚远《城市的自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6

4 吕舟《面对挑战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世界建筑》,2014(12),27

5 单霁翔《留住城市文化的“根”与“魂”》,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48

6 姚远《城市的自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19

7 单霁翔《留住城市文化的“根”与“魂”》,科学出版社,2010,72

8 戴彦《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适应性保护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228

9 戴彦《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适应性保护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228

10 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10

11 张杰、吕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经济发展》,同济大学出版社,2013,235

12 姚远《城市的自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3

13 费孝通《费孝通选集》,群言出版社,1999,342

14 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2008年1月8日,http://www.sociologyol.org/yanjiubankuai/fenleisuoyin/fenzhishehuixue/nongcunshehuixue/2008-01-08/4287.html

15 易永菲《试论日本的古城重建——从日本犬山市看历史文化古城的保护与建设》,《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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