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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些疾病需中断母乳喂养

时间:2023-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患肾脏疾病的产妇实行母乳喂养,主要取决于产妇的肾功能状态。因此,患糖尿病的母亲完全可以母乳喂养。因此,在巨细胞病毒抗原体阳性的母亲可进行母乳喂养。患有梅毒产妇所生的小儿应与母亲隔离治疗,不应实行母乳喂养。除了上述母亲所患疾病以外,如婴儿患半乳糖血症或苯丙酮尿症,也不能用母乳或其他奶类喂养。

1.因某些疾病需中断母乳喂养

这些疾病包括以下几种。

(1)病毒性肝炎:肝炎病毒可通过乳汁传给婴儿,而哺乳也不利于母亲的康复。肝炎主要有甲型肝炎、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丙型肝炎潜伏期短,病毒迄今尚未被分离出)。

甲型肝炎急性期伴黄疸时,根据病情可暂缓母乳喂养。康复后,仍然可以母乳喂养。

乙型肝炎潜伏期长,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的母亲,可以母乳喂养,由于表面抗原可通过胎盘在宫内或产时、产后使胎儿、婴儿发生感染。因此,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母亲所生出的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应常规接受乙型肝炎疫苗注射,1个月和6个月再注射1次,但对e抗原(HBeAg)阳性的母亲则需对新生儿增加注射高效价免疫球蛋白后可以母乳喂养。

(2)活动性肺结核:该病可直接传给婴儿。

(3)急性乳腺炎:乳汁可能混入大量细菌,应暂停母乳喂养,及时治疗,以免加重病情。

(4)严重心脏病:哺乳会加重母亲的病情。患心脏病的产妇实行母乳喂养,主要取决于产妇未孕期的心功能状态。一般认为,心功能Ⅰ~Ⅱ级者可实行母乳喂养。产后应常规使用抗生素,预防产褥感染和细菌性心内膜炎;至于Ⅲ~Ⅳ级心功能的产妇,由于难以适应身体的特殊变化,一般不实行母乳喂养。

(5)慢性肾炎:病情严重不能哺乳。患肾脏疾病的产妇实行母乳喂养,主要取决于产妇的肾功能状态。对于轻度肾功能减退的产妇,孕前肾功能轻度受损,妊娠结局良好,产后对肾脏疾病无影响者,可实行母乳喂养;对于中、重度肾功能不全的产妇,如果产后哺乳加重了肾脏负担,对肾脏功能不利,则不宜进行母乳喂养。

(6)糖尿病:需用药物控制血糖者暂不哺乳。患糖尿病的产妇能否进行母乳喂养,主要取决于糖尿病能否得到控制。凡经控制的糖尿病妇女,乳汁的生成和泌乳都不受影响。因此,患糖尿病的母亲完全可以母乳喂养。而且哺乳还具有抗糖尿病的作用。对于患糖尿病的产妇,应经常监测血糖水平,以避免产妇发生低血糖。在喂哺期间,产妇应注意饮食营养,晚上可加点心。

(7)甲状腺功能亢进: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病情者暂不哺乳。

(8)高血压产妇:进行母乳喂养主要依据高血压有无合并心肾功能障碍。若心、肾功能轻度减退,可实行母乳喂养。但是,患高血压的产妇在产后应继续服用抗高血压的药物。为了避免药物对新生儿和对乳汁分泌的影响,产妇在医生指导下选择性地服药。

(9)严重贫血:哺乳会加重病情。

(10)严重感染:停止授乳。

患巨细胞病毒感染的母亲,由于体内产生了特异性抗原体,新生儿得到这些抗体可防止感染。因此,在巨细胞病毒抗原体阳性的母亲可进行母乳喂养。

孕妇患有梅毒,胎儿可在母亲体内得到传染,为胎传梅毒。小儿出生后应按先天性梅毒隔离治疗。患有梅毒产妇所生的小儿应与母亲隔离治疗,不应实行母乳喂养。

(12)精神病:可能会伤害婴儿,不宜哺乳。

(13)恶性肿瘤:哺乳对母子双方均不利。

(14)重感冒或发热:细菌或病毒可借喂奶机会由呼吸道传给婴儿,此时,应暂停母乳喂养,等病愈停药后再哺乳。但应注意每天按喂哺时间把奶挤出。挤出的母乳也不要再喂给宝宝吃,以免其中的药物成分给宝宝带来不良影响。

除了上述母亲所患疾病以外,如婴儿患半乳糖血症或苯丙酮尿症,也不能用母乳或其他奶类喂养。婴儿患有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疾病,如半乳糖血症,婴儿体内缺乏分解半乳糖的酶,哺乳后半乳糖不能分解,会使血中半乳糖增高,对组织产生损害。另一种苯丙酮尿症,婴儿缺乏羟化苯氨酸的酶,如果吃了含苯丙氨酸的乳类后,苯丙氨酸变成苯丙酮的物质,会损伤高级神经中枢而发生智能低下。这些疾病可在新生儿做血液筛查时早期发现,及时诊断后,应尽量开始饮食治疗,如不含糖的豆浆类、淀粉、水解蛋白等。不宜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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