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伊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婚姻家庭亦是如此。晚清末年,由于受西方文化的冲击,婚姻家庭开始缓慢变迁。晚清民国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的不平衡发展,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变迁的发展仍是文明与愚昧并存。开明的婚姻家庭风气同落后愚昧的封建习俗共存于城市与农村之中,一些传习已久的婚姻陋习严重危害着婚姻家庭的存在,妇女社会尤为低下,其中以华北地区最为典型。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是国家政权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措施之一,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新中国的妇女地位。与欧美国家工业化促进婚姻家庭变革的道路不同,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变革则是由国家推动的,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工业化和婚姻家庭变迁协调推进,国家是二者共同的推进者。这一领域的变革突出表现在婚姻家庭观念、婚姻成立形式和家庭关系等方面。国家政权推进婚姻家庭变革主要措施是贯彻普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这部《婚姻法》吸收了苏联和革命时期我国制定的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尽管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不成熟之处,但通过国家强力普及贯彻《婚姻法》,有效地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更是前所未有。但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足,妇女只有部分权利有所进步。在这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过程中,面对强大的传统习俗,基层法官习惯性地选择了遵从民间习俗的司法判案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存在较多的问题,这表明国家力量即使再强大,也很难完全干涉到私人领域的某些地方,或者说婚姻家庭的某些习俗难以撼动。在国家政权大力推动之下,婚姻自由初步得以实现,重婚、早婚、买卖婚姻等婚姻恶俗得以遏制,新型的家庭关系逐步建立,女性的婚姻自由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而因为道德绩效型国家政权缘故,在这一过程中干部群体的婚姻家庭问题特别引人注目。但新中国成立初期过高的离婚率产生了较多的社会问题,而社会始终对于离婚抱有排斥的态度,因此国家政权不得不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改变策略,开始限制离婚权,追求婚姻家庭的稳定。
解放妇女的政治信念推动着《婚姻法》的贯彻运动,却并未完全杜绝婚姻家庭问题的滋生,单一因素无法完全推动婚姻家庭的变革。
总之,在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变革目标下,新中国的妇女地位进一步提高,在随后的集体化时期的国家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又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在社会分工中过于追求男女平等,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事实的不平等,这对女性而言是不公正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是由国家有选择性地主导的,国家通过贯彻普及婚姻法律,实现了婚姻家庭的变革,进一步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了妇女的权益,并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的历史轨迹来看,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的进步不再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而是取决于国家发展战略和模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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