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家庭关系中,家长制下的男子处于主导地位,女子则受到“三从四德”的影响,在家庭关系中受到压制。在有些地区,妇女在传统习俗影响下,不需要参加社会劳动,不需要对家庭生活负责,但也正是如此,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男子拥有对于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的绝对控制权。在家庭关系中,女子地位低下,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随着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女子参加工作,但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仍然制约着家庭关系,女子的家庭社会地位仍然低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家庭关系中,如果不能改变家庭关系,不能改变家庭关系中女子的地位,那么婚姻变革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对于纯粹私人生活领域的家庭关系,国家政权也同样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力图创立新的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新型家庭关系。
一、传统的家庭关系和夫妇角色
变革传统的家庭关系,首先要探讨传统家庭关系的基本情形,传统家庭关系是维护传统社会的重要支柱,也是新中国打破旧传统,构建新型社会的重要方面。新型家庭关系的建立,有力地支持了婚姻的变革。
(一)传统家庭关系
传统社会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社会交际圈小的农业社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有着明确的分工,男子对于家庭有绝对的掌控权,夫权成为传统社会的重要支柱。1953年山东省调查农村婚姻涉及家庭关系时指出,农村社会的家庭关系依然和传统社会没有太大的差别。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般家庭中仍严重存在,俗语说“妇女当家牛拉磨,天生不是正经货”“妇女就是锅前转锅后,拉扯孩子的人”。生了男孩将胎衣埋在大门下,表示顶门立户。生了女孩则将胎衣扔在厕所里,表示厌恶。婆婆丈夫虐待儿媳、妻子的现象虽有所转变,但仍比较突出。老府庄27人的群众会上,就有24人打过老婆。妇女因被虐待及家庭不和自杀未遂的现象仍多次发生,“在不足三百口人的戴家村,五一年就发生了五起自杀未遂事件”[78]。虐待妇女的现象成为家庭生活的常态,“俗语说,天下官管天下民,天下的男人打女人。据各村的调查,不打老婆的很稀罕,个别没有打过的在群众中成为‘没出息’的笑话对象,以致妇女上吊、投井、喝信石被迫自杀的现象不断发生”[79]。男尊女卑的家庭关系,女性的家庭地位低下已深深地融入日常生活之中,男女在不自觉地遵守着这种传统的社会陋习。不仅农村社会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城市家庭,同样存在男尊女卑的家庭关系。个别家庭关系甚至紧张到导致妇女的死亡。1951年北京市在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时发现,“妇女受虐待者共228起。其中不堪虐待自杀者5起,均遇救;虐待致死者3起,死亡4人。第六区第五派出所民事干事卓某,在母亲卓张氏的唆使下,经常打骂其妻李连芳(青年团员),最近竟因一点小事把李的眼睛、脖子及大腿都打肿紫了,牙齿也打活动了,还说:‘我顶多判五年徒刑,非揍你不可!’”[80]家庭生活是私人主要的生活领域,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私人领域,绝大多数家庭是从夫居制,家庭中女性代际关系也往往成为家庭关系中关键的一个环节。张五常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无论如何,解放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代人是重大的净损失者。”[81]这种说法基于这样的现实、在传统社会中,年轻女性早年对于婚姻家庭辛苦付出,到晚年会受到子女和新一代的年轻女性的补偿。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足以表明家庭内部代际关系的紧张就是因为缺乏补偿,其主要原因仍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延续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即使在婚姻家庭变迁已进行一段时间之后的1955年,城市中的家庭关系仍存在着很浓厚的男尊女卑、夫权制的传统思想。郑州市妇联报告指出,通过对两条街的调查,17户家庭关系中,就有7户婆媳关系不好,还有大部分是婆婆虐待媳妇,还有的是经济不公平、不民主,引起家庭纠纷,妇女受虐待打骂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婆婆禁止媳妇参加社会活动,不敢公开打骂,就在精神上虐待,这些现象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1954年溺婴的14个,其中女婴就有10个,1955年第一季度溺婴5件,女的就有3件。[82]青岛市妇联也指出,有的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还得不到保障,政治、经济生活受到限制,甚至造成自杀和被杀事件。如有的女工每月工资必须全部交给男方,自己对经济毫不能做主,有的妇女出去开会、学习经常要受到丈夫的限制。[83]可见,对于家庭关系这类动态的私人领域,单纯的政策推动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没有社会经济等方面相应的变化,是无法完全解决这类问题的。在华北地区,家庭关系中仍存有大量的封建夫权思想,社会舆论对于家庭女性参加社会工作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工业化的社会分工是细致的,要求女性参与社会分工和社会化生产,与农业社会有着极大的区别,大量的家庭矛盾由此而生,家庭关系的紧张正是这些矛盾的结果。而传统夫妇角色的转变,才是造成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传统夫妇角色
中国的传统社会有很明显的男女分工,不同地区的男女分工也有所不同。华北地区,家庭中男女角色的分工大体上也是按照农业社会的生产要求,“男主外,女主内”,男性负责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女性负责家务。在农村社会中,女性多数不参加家庭以外的劳动生产。在城市里,女性虽自近代以来广泛从事多种职业,但夫妇双方的家庭角色并没有什么改观,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女性的负担。
新中国成立后,家庭中夫妇角色多数保持了传统模式,女性在承担家务劳动的同时仍要参加生产,导致女性负担过重。以各女性从事较多的纱厂工作为例,1953年天津市妇联调查了纱厂女工的家庭情况后指出,已婚女工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自己劳动所得的工资完全交给公婆或丈夫,自己分文得不到。根据棉纺三厂筒摇成车间的调查材料,全车间职工401人,其中,女工331人、男工70人,已婚277人中包办婚234人、自主婚有43人。在包办婚姻234人中女工的工资所得交给公婆的占半数。其中有的是全部交给婆家,有的是由丈夫代领工资,自己根本见不到钱,有的是娘家一半、婆家一半等。由于已婚女工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权,从而影响到未婚女工不愿结婚,因为婚后养不了家,或是父母不愿让女儿结婚,甚至发展到个别父母替女儿找姘头的混乱现象。[84]传统社会中家庭财产是同居共财制,家庭的收入支出统一。但在青年女性成为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后,这些女性依然缺乏对自己收入的管理权。这仍是夫妇传统角色的分工模式,虽然女性能掌握家庭主要的经济支出,但这是家庭中年长女性的权力。既然女性的职业角色是工业化的结果,那么女性在家庭中长期不能掌握自己的经济权利时,自然会使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以女工较为集中的天津市为例,1953年的调查报告指出,由于工资不能由自己支配而影响生产,许多女工根本不想从事生产。如“恒大烟厂中包部女工张淑兰,上半月的工资收入是给娘家。所以生产情绪高,日产量是1700包。下半月的工资甚至连工资条都要交给婆婆,生产情绪很坏上班打盹,日产量1400包左右,比上半月日产量相差300包左右。棉纺三厂,布厂有位女工李秀芬在去年工会发动工人订计划时,她不肯订计划,她说:‘订计划不订计划一样,钱完全交给婆婆,反正我见不到一个钱。’所以她不肯订计划,后经工会和她婆婆交涉,允许将目前日产量三四码的工资交给婆婆,其余多生产的由她自己支配,这样她由日产量三四码增加三七码,提高了生产情绪,保证质量并带动了其他女工。针织厂女工马淑芳,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全部交给她婆婆。她的营养非常的坏,而且还吃不饱,每天婆婆只给她200元的饭钱,最近才增加到300元。这样她身体非常的坏,一般工人能看两台车,而每台车可以织袜子68双,而马淑芳则只能看一台车,而且才织60双袜子,后来她为着能增加收入也要求看两台车。行政拨给她两台车看,但由于身体过于虚弱,支持不住,昏倒在地。邮政系统的保育员梁红贞廿二岁,每月工资交给婆婆,夜间下班还得做很繁重的家务活,甚至有病也得做活,有一次她的眼发炎,眼都睁不开,回家后还让她洗全家衣服,洗完衣服后还让她洗地板,她要求婆婆明天再洗,婆婆不允,只好再洗,由于累和生气,转天瞳珠就不能动转,可是家里也不给医治,后由邮政行政负责给她医治好。由于她在家受着严重的虐待,影响白天对孩子的照顾。棉纺二厂女工阎淑琴现在廿九岁,十五岁做工,每月工资五、六十万元左右,丈夫没有事,每月工资全部交给婆婆,有时她丈夫还打她,在一九五一年生下第二个孩子后,三天就让她下地做活,在月子里也吃不到鸡子,这样就得了产后病,因此从一九五一年起在一年半之内是连续不断请病假,现行政为着照顾她的身体,已由车间拨到药房包药,而一九五三年一月又添了一个孩子,公婆还是照样三天后让她下地干活,所以劳保条例规定五十六天的产假休息,在封建家庭统治下,女工是享受不到这个条例的。”[85]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活普遍较贫困,家庭分工不公,女性的负担非常严重。负担的加重导致女性生活水平降低,同时女性还承担着生育的任务,这就严重影响家庭的存在周期和子女的身心健康,从某种方面讲工业化并未减轻女性的劳动强度。如针织厂女工马淑芳,由于婆婆嫌她孩子生得密,当她怀着第二个孩子时,她瞒着医生故意打预防针,结果将孩子打掉。怀第三个孩子时,由于身体虚弱,打个蚊子,脚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小产。其实她家生活并不为难,他们家共五口人,有公婆还有他们夫妇二人及一个孩子,她和她丈夫每月收入20000元,她公公收入10000多元。可是婆婆每天才给她300元。棉纺四厂有个女工,由于受婆婆的气,和婆婆分着过,她丈夫每月赚50万元左右,全部交给她母亲,女工每月才赚40多万,需要养活4个人即她本身,丈夫和两个孩子,每月不够开销,孩子得了软骨病。[86]城市中存在的这类情况,根源仍是农业社会中不平等的男女地位,尤其是男女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再加上蔑视女性思想的影响,夫妇的角色自然不会平等。新中国成立初期,男尊女卑的父权思想在干部和工人中普遍存在。例如在天津,不少工人干部就认为妇女是“家里的货没嘛用”“男的在外赚钱养活妇女她就得听我的”。天津电车公司一工人说:“我在外赚钱老婆在家白吃她长期剥削我”,不少家属不知道自己爱人每月多少工资。如电信局线路工人郭并发小组21人中有16人不向自己老婆公开每月所得工资。妇女在家庭中受着不同程度的经济精神虐待和打骂情况。在工人中也有不少这种现象,尤其是搬运工人更为严重。还有的把妇女变成自己的私有物。如第四支分会的张文柱、郝克远自己上工把老婆锁在屋里,旧社会的流氓封建把头陈凤阳竟一贯逼迫老婆卖血供自己挥霍。自来水厂一个干部对老婆说:“家庭有吃有喝,到街道去工作干什么。”搬运工人在旧社会结婚不容易,怕老婆参加街道工作思想进步要离婚,也产生了顾虑。[87]这种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女性劳动负担加重的现象,并非仅存在于中国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在西方工业革命时期,此类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在工业化初期,妇女是作为父亲或者丈夫们的辅助工被雇佣了,工厂主们通常雇佣整个家庭,而妇女的工资也就直接由他们领走,她们自己经常不知道自己的工资是多少。”[88]
尽管农村生活中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更深,女性是无用的象征,在夫妇的角色中,处于绝对的辅助地位,甚至是可有可无的角色。1952年河南的农村社会调查反映出群众普遍地具有这种心态。群众中流行“女人不算人,母猪不敬神”,用一切办法说明女人不算人,什么样的男人都比女人强,所以女人就得不到人的待遇,应受打骂、虐待,如“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娘们就是老破车,三天就得捶一顿”。妇女参加互助组,不按同工同酬记分,而是男算正工,女人是半工。认为女人不顶事,“女人闹一年,不如男人出一拳”,限制妇女参加社会活动,把妇女当成家庭奴隶,造成了妇女愚昧无知,狭隘小气,使女人潜力不能发挥,影响了生产的发展,也造成了妇女自卑,不能自觉地求得解放,只是消极的斗争。旧社会妇女斗争的办法有六:一哭、二闹、三饿肚子、四睡觉、五走娘家、六上吊。因为男女婚姻不自由,双方痛苦,引起劳动态度不好,生产情绪不高,性生活上放荡混乱,从而疾病缠身,更严重的是男女自杀和互相残杀的现象也不断发生。[89]夫妇家庭地位的高低,其来源仍是传统社会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夫妇角色的不平等只是男女地位不平等的延伸。这种男女不平等的思想,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层次的人群中。即使是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大学生群体中,这种思想也极为平常。1953年天津市大学生婚姻观念的调查中,男生普遍看不起女生,有些男同学瞧不起女同学,认为她们黄毛丫头能干得了什么。学院作曲系男同学说,女同学只能做些小巧玲珑的曲子,伟大而有气魄的东西写不出来,从历史上看,伟大作曲家就没有一个女的。南大一男同学竟说:“女人是祸水,好男不和女斗。”很多男同学不希望爱人的能力和政治水平比自己高,因为这样便不好管了。[90]夫妇角色的不平等,并不只是指女性地位的低下。传统观念中男子要对家庭的经济来源负责,加之在婚姻方面耗资巨大,一些经济收入低下的男性也同样成为不平等的夫妇角色的受害者。城市中此类问题较为突出,1955年济南市总结了《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后认为,夫妇角色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男子在夫妇角色中的分工导致一些低收入的男子出现家庭问题。有些男人为了不让妇女离婚一味迁就妇女,要什么给什么,忍气吞声不敢提意见。因父母、夫妻、妯娌之间关系不好造成家庭纠纷的,影响学习和工作,据调查在三区一、四所85对结婚的当中,家庭成员之间在各种程度上存在着不和睦现象的就有43户,其原因有的是由于草率结婚造成的,有的是由于婆婆或丈夫虐待妇女造成的,也有许多是因为生产或生活问题造成的。[91]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否。家庭关系的恶劣容易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也直接影响社会化的生产。因此国家大力推行新型家庭关系,试图解决家庭关系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推动社会化生产的发展。
二、新型的家庭关系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也开始对家庭关系进行改造,推动建立新民主主义家庭。这种新民主主义家庭关系可以概括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生活平等,任何一方对另一方都不是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新式夫妻共同的义务是: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养子女。双方实行这个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幸福和新社会的建设而共同奋斗。新式夫妻的共同权利是夫妻均有采取自己姓名、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92]这种新的家庭关系和夫妇角色,是符合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的。在经过几年的家庭变革之后,新的家庭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
1953年天津市关于婚姻家庭的调查报告指出,3年来在贯彻婚姻政策中,市、区法院共处理了民事婚姻案件13966件,刑事婚姻案件3086件,共17052件。11个区调解科及市妇联等共处理了婚姻纠纷万余件,从而解决并改善了不少不正当的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予违犯新婚姻法的罪犯以应有的惩罚。在1951年1月到1952年5月,1年零5个月结婚登记中的22124对,98%基本上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婚姻,对自由自主的婚姻给了有力的保障。如各厂不断出现了工人自己举行的集体自由结婚的范例,婚后在工作学习上、家庭生活上都很美满。群众中出现了许多由包办改为经过介绍认识后自己做主的婚姻。另一方面,在民主团结的基础上改变了不和婚姻家庭关系,成为美满的家庭。如棉纺四厂工人杨德启通过婚姻法的宣传后,经过思想斗争,检查了七八年来虐待妻子的错误,改善了家庭关系。他老父亲高兴地说:“咱家这才是真正的解放了。”虐待儿媳的婆婆也立了保证,订了爱国公约,因此更提高了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如棉纺四厂女工张世华,丈夫有小婆经常虐待他,后来她离了婚,情绪愉快了,连着创造了两个新纪录。[93]通过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国家对家庭关系的改造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有了婚姻自由才能有良好的家庭关系,有了良好的家庭关系才能有利于女性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1955年郑州的家庭调查报告也证明了这种逻辑。根据重点街道、机关的调查,90%左右的家庭一般和睦团结,基本上消灭了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如聚五里自然街220户中,210户家庭关系基本和睦团结,占总数的95%。公安局治安科65人中,在已结婚的50人中,有42人的家庭关系是基本和睦团结的,互相鼓励工作的占39%,这一类中有一小部分已经是典型的民主和睦家庭。如金玉枝是家庭妇女,结婚前从未参加过社会活动,婚后在丈夫的帮助下觉悟提高了,非但能够按时给爱人做好饭,搞好家务,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现在已是街道卫生员,工作认真负责,这种家庭占5%~10%。此外,由于封建思想或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家庭关系恶劣影响生产者,占5%~10%。如聚五里有11户家庭关系不好,占5%,公安局治安科有8人的家庭关系不正常,占10%。[94]除普通市民外,在城市一些教育层次高的群体之中,传统的家庭关系也开始有了改观,这种改观是建立在夫妇角色的转变之上的。1953年北京市对知识分子家庭关系的调查就说明了这样的问题,如北京医学院一位教授以前因爱人参加工作对他照顾得差了就经常吵架,影响教学工作,声言要离婚,他的爱人也觉得“因为自己参加工作破坏了家庭幸福很不合算”,决计辞职不干了。经过学习后,他认识到“都是自己的大男子主义作祟,要求爱人伺候自己是庸俗的,自私的”。现在他爱人仍然继续工作,家庭关系也改善了。农大的一位讲师说:“过去十年来一直夫妻不和,长期背家庭包袱,影响备课,有时还拿孩子出气,经过这次婚姻法学习,我们彼此提了意见,我一定要克服自己的大男子主义思想,要互相体谅,我们有信心改善家庭关系。”还有不少教师检讨了自己轻视家庭劳动,轻视子女教育,在家庭中唯我独尊的思想。如农大的一位教授说:“过去我在家里老爷脾气十足,家务事一点也不管,充分说明自己还应进行思想改造。”[95]可见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即使一些教育程度高的群体也难以避免这些家庭问题的发生。经过国家政权对新型家庭关系的提倡,各个阶层的家庭关系都有一定层次的改善,传统家庭中的弊端也开始有所解决,而这个新型家庭关系的外在标准之一就是利于生产。1954年天津市民政局的调研报告认为,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模范夫妻和模范家庭,如庙西胡同四号徐子健是百货公司皮鞋组组长,和生产合作第四社女工王瑞珍认识两年零十个月,1953年8月结婚,婚后婆媳、姑嫂、夫妻关系都很好,家事大家抢着做,婆婆还怕媳妇没钱花,常往媳妇口袋放钱,徐子健也经常帮助王瑞珍学文化,由于家庭关系好,徐工作也积极,百货公司新提拔他当皮鞋组长,他自己也在1953年第四季度和1954年1月份超额完成了计划,竞赛中他的小组也被评为受奖小组。运动后一年来,婚姻纠纷已经大为减少,如贯彻婚姻法运动时,该街有婚姻及家庭纠纷113件,现在则减少为40件,在情节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运动时113件问题中属于虐待性质的共73件,占全部问题的64%,现在40件问题中只有3件是属于虐待性质的问题,虐待已经是个别现象了。[96]西方工业革命之后,家庭关系的改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庭是一个联合的经济单位,只有夫妇双方密切的合作才能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工业革命、城市化及流动的出现,造成了家庭主义的终结和个体主义的兴起。当家庭成员作为一个彼此联合的经济单位时,他们必须依赖彼此才能满足温饱,并关注于家庭利益。”[97]通过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西方工业革命时期的家庭状况可以发现,婚姻家庭问题的减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又进一步演化成为新型家庭关系发展的推动力。
农村家庭关系也有所转变,但与城市家庭相比,农村家庭关系的转变不单是夫妇角色的转变,还包括了更多的家庭代际关系的改善。1953年山东省农村家庭调查报告指出,束缚妇女的旧家庭关系已有重大转变,民主和睦团结生产成为新风尚,新人新事相继出现。在重点乡,普遍召开了家庭会议,修订了爱国公约,“有事大家商量”“不打骂小孩”的口号已经像“不包办婚姻”一样在群众中成为口号,不让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现象得到根本的扭转,打骂妇女的事件基本停止,群众中形成以民主和睦为光荣,以团结生产为积极的风气。鲍家村东北角是有名的没有三天不打的,现在也已转变,群众都说,“婚姻法一贯彻,村庄变了样,有着十几年不团结的家庭也和好了”[98]。同婚姻变革一样,家庭关系变革也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推行的,充满了政治色彩,而家庭关系的变革的重点是代际关系的改善和夫妇关系的改变。1953年天津市某区的婚姻家庭调研指出,在群众中树立了新的家庭关系:一般的老人明确了封建老一套吃不开了,要爱护和帮助媳妇,有事大家商量,媳妇们也都对老人真的尊敬了,对家庭劳动也较前积极。[99]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国家有关改善家庭关系的逻辑正是与生产的发展紧密相关的,家庭关系改善的标准一定是生产效率的提高。山东菏泽地区的《婚姻法》贯彻报告指出,曹县六区的王新庄乡全村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锄麦865亩,全村开展了爱国卫生运动,增加了肥料200车,2006亩麦子增加了追肥,通过贯彻婚姻法,还使6个不记工的互助组初步实行记工。菏泽五区赵楼乡,通过贯彻了婚姻法,全体妇女锄麦达2033亩,换锅台的171户,积肥182车,全乡50%的小麦上了追肥,11个长期互助组,进行了整理,已有4个开始记工。定陶五区高庙乡妇女高兰亭组织妇女35名参加锄麦,5天时间锄麦223亩,余出的劳动力修盖房子28间和小麦的追肥、送粪等。改善了家庭关系,如曹县寇集寇得荣夫妇两年多不说话、不合床,经贯彻讨论后,互相做了检讨,重新和好。另外对婆媳关系不好者亦转变了不少,经过对重点乡的统计,改善家庭关系并制定家庭公约者有30余户。[100]李银河在对华北地区某村的研究中提到:“自从50年代政府号召农村妇女普遍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以来,中国农村妇女的生活内容有了根本的转变。在传统的中国北方农村,女人一般不下地干活,她们的活动范围是在家里。但是这个模式已经彻底改变了,农村女人和男人在农业劳动中的角色越来越平等。”[101]正是在社会生产中,男女角色逐渐平等,才一步一步地带动家庭关系的变革。家庭关系变革的难度相比婚姻自由的变革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家庭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关系,受到众多因素的干扰。在传统文化中,家庭关系被认为是不能由外部力量干涉的私人领域,即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但传统的家庭关系严重的男尊女卑和不平等的代际关系,引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同时,家庭关系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作为生产者的家庭女性,影响了女性人力资源作用的发挥。因此,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尤为重要。新型的家庭关系注重夫妇之间的互敬互爱,注重家庭代际关系的平等。国家认可的民主和睦的标准是:“家庭成员,不论是男女共同劳动,共同享受,有事商量,互助合作,夫妻互爱,尊婆爱媳,姑嫂妯娌情同姐妹,男女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把旧家庭改造成新家庭的奋斗目标。对自由结婚者必须进行劳动生产爱国主义教育,才能培养自由结婚的成为青年群众中的好榜样。自由结婚后,而不好好劳动,就会失去自由结婚对群众的教育意义。”[102]这种新型的家庭关系,不仅对于家庭成员,而且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国家的作用下,家庭关系的确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家庭关系处于一种动态之中,不是短短几年的《婚姻法》贯彻运动就能使其有彻底的改善,1955年天津市妇联对某工厂婚姻家庭状况的调查就认为“运动之后的家庭关系中仍遗留了很多问题。工人家属中婆婆打骂儿媳的及大小姑虐待嫂子的也很多,特别是一家中都上工,儿媳在家做家务事,被人看不起,认为不劳动光吃饭,去年夏天就有一个因被虐待而跳河自杀的妇女,还有用烧红火筷毒打儿媳的一人。女工下工后家事劳动全都要做,尤其是当儿媳妇的。棉纺各厂虽改为三八制,工作时间减少,但其劳动强度反而提高了,婆婆认为在厂里干活时间少了,回家就堆了很多活要女工干,因此女工疲劳过甚,得病请假的很多,在全体工人请假中,女工占四分之三,其中二分之一是住家中的女工”[103]。对于私人生活领域的过多干涉,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家庭问题。国家对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干涉不能是完全空白,但也不是越多越好。尽管新中国成立初期,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家庭关系仍旧大量存在,但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新型家庭关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些变化与国家是紧密相关的,国家在这些变迁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国家的作用是怎样体现的?婚姻家庭与国家又是何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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