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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私人生活领域变迁的作用

时间:2023-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之所以能在短短的几年内有所变革,其决定性的力量正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作用。国家对于婚姻家庭变革的推动作用,主要的实现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初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推动干部群体婚姻家庭思想的转变以及他们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
国家对于私人生活领域变迁的作用_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家庭变迁诸问题研究

婚姻与家庭关系是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中相对封闭的一个领域,加之农业社会生产方式的长期影响,如果只是依靠经济社会自身的变革来推动这个领域的变迁,其过程是极其缓慢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之所以能在短短的几年内有所变革,其决定性的力量正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作用。国家对于婚姻家庭变革的推动作用,主要的实现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初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推动干部群体婚姻家庭思想的转变以及他们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其中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国家以法律的、政策的力量推动的,而在这个推动的过程中,干部群体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是需要重视和解决的,尽管这一问题敏感地涉及许多方面。国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合了工业发展战略,国家力求实现以推动社会生产发展为目的的婚姻家庭改造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实施以工业化为先导、人力资本替代的经济发展战略,特别在农村地区更是采取以加大人力资源投入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落后的传统习俗严重地打响了家庭作为有效的生产单位发挥作用。因此,婚姻家庭变革是以生产为中心推行的。如1953年山东省菏泽专区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强调这种变革的观念,以生产为中心,密切结合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思想不明确,有些地方因而有把贯彻婚姻法运动推掉的现象,如朱庄乡要先搞好生产再贯彻婚姻法;黄罡乡李洪村点,搞点的同志也是要整理好生产再搞婚姻法;黄罡乡做点的彭主任向专区汇报工作时,只汇报了生产情况,对婚姻法问题就未读。[104]城市的宣传也再三强调女性作为人力资源参与社会生产的重要性。1953年天津市婚姻报告指出,有些妇女对夫妻间应共同劳动生产认识不足,还存着旧的“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享乐思想,八区法院40件离婚案件就有两件是因为男人收入少而离婚的,同时又都是离婚后又结婚的。她们不了解女人应该参加生产劳动才是光荣的,只是想依赖男人,生活困难便要离婚。从数字上看,这些人占短期离婚案的20%,情况也是比较严重的。[105]从当时国家政权的逻辑出发,女性如果只是被局限于家庭生产劳动之中的话,是不能真正得到解放的,而真正得到解放的途径只有妇女广泛地参加社会劳动,赢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妇女的劳动仅限制在零碎的家务劳动下是永远得不到解放的,只有参加了主要劳动和社会劳动才能得到解放。但是当时农村中,有几种论调是阻碍妇女参加生产,阻碍妇女求得彻底解放的。第一种是取消妇女参加生产的论调,主张“男主外女主内”,认为妇女操持家务管理孩子做的活不少了,不愿参加农业生产;翻身翻到地里了,再翻就累死了,这是封建思想,必须向其进行妇女解放思想的前途教育。另外还有人认为“农民劳动力多,不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这只是看到目前的生产水平,未从开展丰产运动提高生产技术发展的观点上看问题。我们要求丰产就必须在土地上进行多加工,就要求更多的劳动力参加。第二种是孤立发动生产,离开了男女一起组织起来共同参加生产的方针。只为了妇女参加生产光荣,在今年抗旱抢种运动中这一问题表现得很突出。因而妇女累病,累小产的现象在各地都有发生。在8县不完全统计中,妇女累病的42人,累小产20人,累死2人。如宁陵县黄广荣在各种运动中都带头,抗旱中带头挖了1口深井被累死,这种孤立地为了争光荣而不注意妇女身体健康是错误的。1953年的基本经验是以生产组织为单位,组织抱娃娃组,对保育员在组内合理评工计分,在低级互助组中组织临时变工和换工抱娃娃。总之,抱娃娃组根据生产组织的发展逐步提高,脱离生产组织大搞全村的托儿所是失败的。1953年已有些互助组在农忙时互助做饭、喂牲口、看场,像这样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把家务劳动互助起来不是所谓的“吃大锅饭”。[106]这种变革婚姻家庭与生产相结合的国家作用方式,往往只重视生产而忽略贯彻婚姻法律,而婚姻家庭的变革也不是短时间内就会有成效,因此,国家这种生产与变革结合的方式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一个地委书记认为:“以生产为中心结合贯彻婚姻法工作从道理上讲是通,到下边实际上是办不到,必须根据当前群众的迫切要求,当前群众的迫切要求是生产,当然贯彻婚姻法也是群众要求,这是结合工作,可以拖一步”[107]。前述河南省农村出现的妇女因参加生产而劳累过度的问题同样反映出这种作用方式的局限性。

二、采用政治宣传手段,结合贯彻《婚姻法》,树立典型代表,利用政治压力促使婚姻家庭的变革

在行政手段行之有效的社会环境中,利用政治手段推动婚姻家庭变革便是首选。“首先是从检查、布置生产入手,宣传生产及贯彻婚姻法政策,同时搞好一个典型的互助组,取得通过整理互助组贯彻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经验,进而召开互助组长、宣传员会议介绍经验,全面推广。最后,通过培养典型,大会发言,表扬模范,树立前进方向,进一步使群众划清新旧婚姻的界限,把生产竞争引向高潮。”[108]政治手段的强弱决定了婚姻家庭变革的力度,1954年山东省的贯彻《婚姻法》报告认为,政治宣传的力度决定了婚姻家庭变革的成败。凡宣传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群众认识觉悟提高后,大量出现了和睦民主团结生产的新家庭。烟台仅贯彻婚姻法的重点街道即选举了53户模范家庭,许多群众自动解决婚姻纠纷,改善了家庭关系。济南市4区有503户居民改善了婆媳、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巨野县等3个县9个区有2438户改善了关系。在这些地区虐待妇女的现象大为减少,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上的地位,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某些干部过分强调“只宣传,不处理”,亦发生不应调解的案件也强调调解的偏向,因此严格禁止杀害、反对虐待的宣传就不够有力。[109]但是,婚姻家庭的变革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只依靠政治手段往往会出现过激的行为。正如国家力图在短时间内迅速实现工业化的急躁思想一样,急躁心态在婚姻家庭的变革过程中也广泛存在。这种泛政治化的急躁心态,在《婚姻法》的宣传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此类问题层出不穷。如荣成县工作基点演出自编的“确实是这样的”一剧,描写了一对青年男女为了达到恋爱的目的,动员男方母亲与女方父亲也恋爱结了婚,并将这样的做法称为“青年团员起带头作用”。这种违背政策原则的文艺宣传是非常有害的。又如聊城七区演出剧演寡妇要改嫁,其婆母不许,该寡妇便找妇女干部支持。妇女干部说,你要回去斗争你婆母,在大会上控诉她。这种对立的而不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态度,同样也是违反了政策精神,该区演戏时,剧中人竟对群众大骂,谁包办儿女婚姻,就×她娘,这种用低级庸俗的谩骂来代替宣传的是一种严重的错误。[110]此类用强制的做法不只是发生在一地,又如山东省惠民专区因入村后急于求成在宣传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干部普遍存在急办的情绪,有的工作组在讲婚姻法时说“是镇压反革命”,也有的单纯地去动员改嫁,有的找光棍汉在大会上讲话,因而有些工作是比较潦草的。[111]政治强制手段是一柄双刃剑,在有效促进婚姻家庭变迁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社会问题,政治强制手段为主的变革措施是这一时代的特点,婚姻家庭的变革也不能例外。

三、国家对婚姻家庭的变革以解放妇女为重点,追求两性的平等,解放妇女的人力资源是婚姻家庭变革的关键

把妇女作为一种人力资源从家庭中解放出来,首先就是要给予女性生产资料,保障女性的财产权利。土改运动后,妇女有了一定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权,生产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其人力资源得到进一步的释放。1950年河南省妇联调研妇女工作时指出,由于农民分到了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所以妇女生产情绪也空前提高,普遍地建立起了劳动光荣的新观点,在参加各种农业劳动中起了很大作用,如:南阳专区妇女参加割麦的占全部劳动力的三分之一,在今夏雨大苗子不能下锄,曾掀起了拔草运动,妇女儿童参加者占总劳动力的40%,他们的劳作效率并不弱于男人。许昌专区原计划动员40%的妇女劳动力参加农业生产,实际上已达60%。南阳南召县钟应区统计参加割麦的妇女占妇女劳动力的72%,占男劳动力的63%。郑县三区茹寨村群众收麦时反映:过去割麦是紧七慢八,今年是紧四慢五,意思是指妇女参加了劳动,增加了生产力量。[112]只是赋予女性生产资料和财产权利并不足以使女性人力资源长期发挥作用,改变传统的歧视女性的观念才是重点。华北农村社会长期以来,轻视女性、男尊女卑的思想成为一种社会正常的思维。这种思维在社会生产中表现得非常明显。1953年山东省在春耕生产结合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调查中发现,农村社会生产中,对于女性的歧视极为严重。因同工不同酬,歧视妇女等封建思想,影响互助组的巩固与发展,封建婚姻制度对生产的危害没有完全消除。如徐安乐互助组,6个妇女都没有参加生产,徐安乐说:“这是封建思想怕老婆参加生产及社会活动人家笑话。”秦崇木互助组的妇女张广兰说:“妇女不管做活多少,一律半工,我累死也还是算半个,所以我不愿多做,再说妇女有孩子有特殊困难也没个照顾。”经过细算了妇女抚养孩子、做衣、做饭、喂牲口、推磨等各种劳动后,很多男组员都说:“妇女的活,真不轻,咱男人还有下雨阴天,冬季间歇歇,妇女一年到头没有一天闲。”[113]这种无视女性劳动价值的观念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批判,国家政权试图在农民中宣扬新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让女性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农村生产的需要,许多地区开展了农业生产结合宣传婚姻法的做法,既可以教育群众又可以增加劳动力,效果非常明显。如1953年山东聊城地区就利用春耕生产结合婚姻法宣传,取得了不错的实际效果。在农村广泛开展婚姻法宣传后,很多组员都自动批判了轻视妇女与打骂妇女的封建思想和行为,男组员陈如河说:“从前我认为婚姻法光提高妇女,所以想不通,现在明白了讲男女平等,和睦生产,过好日子。”男组员表示一定要在家庭里做一些必要的活。秦崇木互助组还组织看“娃娃组”,将全组五个小孩组织起来由秦崇申的老妈妈照顾,老妈妈笑得合不上嘴:“原先以为婚姻法不要老的,现在才知道,叫老的爱小的,小的敬老的,你们放心上坡,我一定好好地照顾小孩。”妇女也自动批评自卑和依赖的思想,纷纷说:“婚姻法叫男女平等,妇女也得好好干活。”“像这样俺生产更有劲,咱妇女干什么也行。”最后,订立了组内生产计划。第二天全组妇女都下地浇麦、锄麦。徐安乐互助组的4个妇女1天锄了9亩麦子。[114]类似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并且在实践中都有不错的效果:一方面是婚姻家庭变革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这一时期工业化进程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资源,必须将妇女从单一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作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妇女的劳动价值经过婚姻家庭变革,得到了有效的发挥。据1956年统计,“1956年,仅全民所有制各部门女职工人数就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328.6万人,年均增长率64%”[115]。妇女作为劳动力资源不仅从事工业生产,在农村更发挥了巨大作用。“1956年,据18个省521个农业合作社的调查,女全劳动力出勤率为91.9%,女半劳动力出勤率达到88%。”[116]李屿洪在有关集体化时期河北省侯家营村的研究中也认为:“集体化进程开始之后,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大型的劳力密集型的建设,农业生产中出现了广泛的劳动力短缺,这就迫切需要动员广大乡村女性加入到社会化生产中来。《中共昌黎县关于继续大力发动妇女学习‘三兰’开展劳动竞赛向地委的报告》反映出当时政府对于女性都参加生产的重视程度。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乡村妇女都加入到农业生产之中。在侯家营村,女性们摆脱了过去单纯从事家务劳动的命运,开始参与农业和工副业生产。”[117]妇女的生产活动不仅是社会化的生产,还包括了家务劳动。在短时间内夫妇角色不会有过多的改变时,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家务劳动的问题,妇女参与社会化生产的劳动价值是不能很好地实现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过程中,发挥妇女生产力作用的这种思维一直持续到集体化时期。“公共食堂”“托儿所”“抱娃娃组”等一系列措施,其出发点正是使工业化社会中家务劳动社会化,以更有效地发挥妇女的人力资源。

四、国家通过干部群体发挥作用,干部群体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中的地位十分关键

诚然,国家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如果想有效地发挥,必须有坚定的干部队伍作为执行主体,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相当数量的干部仍具有强烈的传统观念。在1951年,山东省妇联在就干部在贯彻《婚姻法》的重要作用中指出,目前看有这样一个规律,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如得到干部支持,在家庭及社会舆论进行斗争时,虽然经些波折,但能胜利,新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干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但是凡婚恋受到基层干部干涉与阻挠则往往是失败的,甚至可能遇到被杀和被逼自杀。如允平县第十六区洪水村村干部杨秀丁干涉青年妇女杨仙灵自由恋爱,致其被逼上吊而死。新河区武装部长耿西海用欺骗手段骗其已怀孕6个多月的妻子离婚后,其妻自杀,并有苍山县打死潘氏之凶手之一为村团长郭玉山。[118]

从某种意义上讲,干部的作用就是国家的作用。干部是否支持婚姻家庭变革,直接决定了国家作用的发挥。1953年平原省湖西地委在调研贯彻《婚姻法》情况时认为,干部群体的作用是决定性的。黄顺堤村干部为什么坚决支持男女婚姻自由呢?首先是村内主要干部,经过长期对敌斗争,受到革命的教育中革命胜利后,又积极团结群众进行恢复生产,婚姻法颁布后,他们在县、区党委的具体领导下,认识到婚姻法的重要性,经常在党的会议上研究学习,认识到婚姻法是国家大法,不但能解决妇女痛苦,同时可以扫清生产障碍,对整个国家建设都是有利的,因而他们发现每一个青年男女自由恋爱都尽一切力量支持。如黄瓦屋村是旧历年前腊月二十以后才与该村划为一个乡,他们就发现该村有一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因受到妇女党员干涉,因而延迟二年多还未结婚,支书刘喜全、乡长黄汝山、妇女主任牟翠乡就马上召开总支会议,对干涉婚姻自由的党员进行严肃的批评,并分头向男女双方进行鼓励,还计划召开村民会议,并对其双方家庭进行动员来保证这对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119]严格来说,农村地区婚姻家庭问题的形成原因并不是简单的婚姻不自由和家庭关系紧张所能完全包含的,其中有很多是由于民间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单单依靠某一种法律和习俗并不足以改造好婚姻家庭。若想使婚姻家庭变革顺利进行,国家就需要借助干部的积极作用,促进这一群体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并重点解决其中存在的各种婚姻家庭问题,使他们成为这一重大变革的动力而非阻力。

五、国家对婚姻家庭的变革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国家的作用是全面的、广泛的,不仅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而且涉及私人生活领域

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这些变革深入到城市和农村普通群众之中,甚至一些从不曾涉及的角落也受到震动。1951年山东省根据72个县、11个城市的不完全统计:1年又4个月以来,到政府进行登记结婚者有66019对,进行离婚登记者39541对,经调解不离婚者3247对,寡妇改嫁者4385人,和尚、道士、尼姑自行结婚者亦有41人。[120]但在婚姻法宣传过程中,急切地想改变千百年来的传统婚姻家庭习俗,因而在宣传过程中有不少的偏差,甚至还有不少令人可笑之事发生。如山东省有的地区,由于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目的、方针及政策等认识不明确,在宣传中忽视了对文艺活动的领导,因而发生错误宣传的现象,如淄博税务街在演出傀儡戏中表现和尚尼姑恋爱,并张贴“庙中似神不是神,和尚恋爱正常人”的对联;又如某村在海报中画个蒋介石拉一个妇女要上台湾,该妇女说:“我不去,我要在家自由恋爱”;该市胜利戏院竟在宣传婚姻法运动中,一再演出“翠瓶山”“玉师坠”等,宣传重婚纳妾贞洁节烈等封建道德观念。[121]可见,国家政权对婚姻法的宣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婚姻自由,反对传统包办婚姻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反对传统社会强加给妇女的陋习,妇女无疑是贯彻《婚姻法》的受益主体。甚至从上述有些可笑的宣传方式中可以看出,那些在当时就受到批评并且看起来很是荒唐的宣传,居然也有某些效果。可见,在国家全力推动下,社会任何阶层的婚姻家庭观念、行为等都有所触动,这一变革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一般认为,1949年以后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高度渗透的权力结构,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同时对社会实行了广泛有效的管理。这种体制是适应国家迅速实现高度工业化的需要的,能有效地集中各种社会资源。特别是在婚姻家庭这种非常典型的私人生活领域,这种扁平的管理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婚姻家庭的变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工业化的进程。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各种社会制度中最为稳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短短的几年内就发生如此之大的变迁,这一过程急速且不顺利,在变革中滋生了众多的社会问题,有的是从传统社会一直延续到现在的,而有的是在变革中产生的,即使婚姻家庭变革的力度再大,其中的一些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注释】

[1]郑全红:《中国家庭史·民国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363页。

[2]熊培云:《要不要废除婚姻和家庭?——民国的一场“另类笔战”》,《同舟共进》,2010年第3期。

[3]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中国社会学会《社会学杂志》第2卷第2、3期,1924年6月;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4]参见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新月书店,1928年版;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页。

[5]葛家栋:《燕大男生对于婚姻态度之调查》,《社会学界》第4卷,1930年6月。载于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6]梁议生:《燕京大学60女生之婚姻调查》,载北平燕京大学社会学会《社会问题》第1卷第2、3期,1930年10月;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2页。

[7]王印焕:《试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8]张折桂:《华北农村社会法人婚姻状况——定县大王耨村》,北平燕京大学社会学会《社会问题》第1卷第2、3期,1930年10月;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256页。

[9]冯紫岗、刘端生合编:《南阳农村社会调查报告》,1934年5月30日,黎明书局初版;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10]黄迪:《清河村镇社区——一个初步研究报告》,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界》第10卷,1938年6月;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11]黄迪:《清河村镇社区——一个初步研究报告》,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界》第10卷,1938年6月;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家庭婚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12]傅建成:《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载《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1期。

[13]李金铮:《近代华北农民生活的贫困及其相关因素——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为中心》,见李金铮:《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经济探微》,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

[14]山西省人民法院:《山西婚姻情况的几个举例》(1950年1月7日),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婚姻问题参考资料汇编》,新华书店发行,1950年6月版。

[15]河南省妇联:《解放前的河南妇女》(1951年),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017-01-0016。

[16]天津市妇联:《天津市贯彻婚姻法的总结报告》(1953年),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50目录1案卷8。

[17]魏宏运:《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18]转引自[美]马克·赫尔特:《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宋践、李茹,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8~43页。

[19]裔昭印等:《西方妇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33页。

[20]李立志:《变迁与重建:1949—1956年的中国社会》,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21]参见[美]马克·赫尔特:《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宋践、李茹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146~147页。

[22]参见[美]马克·赫尔特:《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宋践、李茹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146~147页。

[23]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90年版,第12~13页。

[24]天津市民政局:《婚姻法执行情况简报〈第一号〉》(1954年3月27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65目录1案卷375。

[25]河南省妇联:《河南省专区、市妇联主席女工部长会议总结》(1952年12月28日),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26。

[26]李伯重:《问题与希望:有感于中国妇女史研究现状》,载《历史研究》,2002年6期。

[27]山东省妇委会:《滕县专区滋阳县七区宣传检查婚姻法基点工作总结》(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23-01-0025。

[28]山东省妇委会:《滕县专区滋阳县七区宣传检查婚姻法基点工作总结》(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23-01-0025。

[29]山东省妇联:《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问题的发言》(1951年10月10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5-01-009。

[30][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宋践、李茹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页。

[31]河南省妇联:《河南省专区、市妇联主席女工部长会议总结》(1952年12月28日),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26。

[32]天津市妇联:《新婚姻法必须继续深入贯彻》(1951年5月),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50目录1案卷5。

[33]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一年来婚姻法执行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54年),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65目录1案卷375。

[34][美]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潘允康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0页。

[3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页。

[36]中共中央:《关于纠正山西青年报发起所谓自由恋爱的讨论的错误的通知》(1953年3月14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317目录1案卷112。

[37]山东省妇联:《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问题的发言》(1951年10月10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5-01-009。

[38]河南省妇联:《婚姻法颁布后的反映及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1952年8月15日),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06。

[39]山东省贯彻婚姻法办公室:《文登专区六区柳林村宣传婚姻法基点工作总结》(1953年2月3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025。

[40]湖西地委:《单县四区黄堤村干部积极执行婚姻法,青年男女婚姻自由得到有力支持》(1953年3月6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3。

[41]山东省婚姻法工作组:《山东省贯彻婚姻法的检查报告》,(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42]山东省婚姻法工作组:《山东省贯彻婚姻法的检查报告》,(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43]天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工厂企业办公室:《婚姻法贯彻总结》(1953年5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36目录1案卷38。

[44]郑州市妇联:《我市贯彻婚姻法以来婚姻家庭情况及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意见》(1955年7月16日),郑州市档案馆,编号:郑州市妇联5号档案。

[45]共青团天津市学校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大学生对贯彻婚姻法运动意义的认识及有关婚姻、恋爱问题的情况》(1953年3月24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48目录1案卷300。

[46]天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工厂企业办公室:《婚姻法贯彻总结》(1953年5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36目录1案卷38。

[47]天津市妇联:《1954年宣传贯彻婚姻法总结》(1955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50目录1案卷3。

[48]天津市民政局:《婚姻法执行情况简报》(1954年3月27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65目录1案卷375。

[49]天津市妇联:《关于婚姻法的报告》(1953年),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3目录1案卷3。

[5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5页。

[51]天津市妇联:《1954年宣传贯彻婚姻法总结》(1955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50目录1案卷3。

[52]河南省妇联:《关于国营郑州第一棉纺厂目前存在的婚姻问题向省委的报告》(1954年2月4日),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62。

[53]郑州市妇联:《我市贯彻婚姻法以来婚姻家庭情况及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意见》(1955年7月16日),郑州市档案馆,编号:郑州市妇联5号档案。

[54]青岛市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关于贯彻婚姻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今后的意见》(1955年7月29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20-02-142。

[55]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一年来婚姻法执行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54年),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65目录1案卷375。

[56]天津市妇联:《关于开展婚姻法宣传的请示报告》(1963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50目录1案卷117。

[57]凡在新中国成立后结婚的: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其原来成分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人、农民、贫民,须从事劳动(包括家务劳动),依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或农民或贫民成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规定》(1950年8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01—404页。

[58]山东省妇联:《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问题的发言》(1951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5-01-009。

[59]河南省妇联:《婚姻法颁布后的反映及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1952年8月15日),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06。

[60]河北省妇联:《肃宁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3年),河北省档案馆,编号:855-26-36。

[61]山东省婚姻法工作组:《山东省贯彻婚姻法的检查报告》,(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62]山东省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婚姻法情况的报告》(1952年9月30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51-01-048。

[63]孙立坤:《河南当代家庭变迁调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64]天津市妇联:《关于婚姻法的报告》(1955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50目录1案卷3。

[65]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38页。

[66]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1949—1995》,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67]山东省妇联:《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关于贯彻婚姻法问题的发言》(1951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5-01-009。

[68]天津市工会:《1955年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和1956年的任务》(1956年8月11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44目录1案卷174。

[69]青岛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今后的意见》(1955年7月29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20-02-142。

[70]综合1955年度全年数据统计得出,数据来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处:《1955年山东省婚姻登记统计表》,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20-02-142。

[71]郑州市妇联:《郑州市检查婚姻法初步总结》(1951年),郑州市档案馆,编号:郑州市妇联1号档案。

[72]青岛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今后的意见》(1955年7月29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20-02-142。

[73]青岛市妇联:《贯彻婚姻法,正确执行婚姻登记制度》(1951年11月8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5-01-009。

[7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结婚离婚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1956年10月22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65目录1案卷505。

[75]郑州市妇联:《婚姻工作汇报材料》(1957年5月24日),郑州市档案馆,郑州市妇联7号档案。

[76]山东省婚姻法工作组:《关于菏泽专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的检查报告》(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77]山东省妇委会:《滕县专区滋阳县七区宣传检查婚姻法基点工作总结》(1954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23-01-0025。

[78]山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聊城专区东街、徐田两乡结合春耕生产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的经验》(1953年4月18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025。

[79]山东省妇委会:《滕县专区滋阳县七区宣传检查婚姻法基点工作总结》(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23-01-0025。

[80]北京市妇联:《北京市检查婚姻法执行报告摘要》(1951年),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65目录1案卷95。

[81]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1页。

[82]郑州市妇联:《我市贯彻婚姻法以来婚姻家庭情况及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意见》(1955年7月16日),郑州市档案馆,编号:郑州市妇联5号档案。

[83]青岛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今后的意见》(1955年7月29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20-02-142。

[84]天津市妇联:《关于女工受家庭的封建压迫影响生产热情和后代的健康情况》(1953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36目录1案卷38。

[85]天津市妇联:《关于女工受家庭的封建压迫影响生产热情和后代的健康情况》(1953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36目录1案卷38。

[86]天津市妇联:《关于女工受家庭的封建压迫影响生产热情和后代的健康情况》(1953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36目录1案卷38。

[87]天津市妇联:《天津公用分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1951年),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152目录1案卷293。

[88]裔昭印等著:《西方妇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39页。

[89]河南省妇联:《河南省专区、市妇联主席女工部长会议总结》(1952年12月28日),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26。

[90]共青团天津市学校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大学生对贯彻婚姻法运动意义的认识及有关婚姻、恋爱问题的情况》(1953年3月24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48目录1案卷300。

[91]济南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两年来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5年4月),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20-02-142。

[92]河南省妇联:《河南省专区、市妇联主席女工部长会议总结》(1952年12月28日),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26。

[93]天津市妇联、天津市法院:《贯彻新婚姻法的几点意见》(1953年9月10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50目录1案卷6。

[94]郑州市妇联:《我市贯彻婚姻法以来婚姻家庭情况及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意见》(1955年7月16日),郑州市档案馆,编号:郑州市妇联5号档案。

[95]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办公室:《北京市各高等学校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3年2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编号:01-022-00043。

[96]天津市民政局:《婚姻法执行情况简报〈第四号〉》(1954年7月27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65目录1案卷375。

[97][美]大卫·诺克斯、卡洛林·沙赫特:《亲爱关系中的选择——婚姻家庭社会学入门》,金梓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98]山东省妇委会:《滕县专区滋阳县七区宣传检查婚姻法基点工作总结》(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23-01-0025。

[99]天津市妇联:《天津市二区小马路贯彻婚姻法基本总结报告》(1953年),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36目录1案卷38。

[100]山东省婚姻法工作组:《关于菏泽专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的检查报告》(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101]李银河:《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102]山东省妇联:《关于贯彻婚姻法的几点意见》(1953年3月10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103]天津市妇联:《三个月来厂宣传婚姻法工作初步总结》(1955年),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50目录1案卷5。

[104]山东省婚姻法工作组:《关于菏泽专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的检查报告》(1953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105]天津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工作重点调查情况和今后意见》(1953年9月15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号:全宗65目录1案卷326。

[106]河南省妇联:《各专区、市妇联主席座谈会总结》(1952年8月5日),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26。

[107]山东省贯彻婚姻法工作组:《关于惠民专区贯彻婚姻法情况的检查报告》(1953年4月15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108]山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聊城专区东街、徐田两乡结合春耕生产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的经验》(1953年4月18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025。

[109]山东省妇联:《山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4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025。

[110]山东省妇联:《山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4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025。

[111]山东省贯彻婚姻法工作组:《关于惠民专区贯彻婚姻法情况的检查报告》(1953年4月15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5。

[112]河南省妇联:《河南省妇联半年工作报告及今后工作意见》(1950年),河南省档案馆,编号:J017-01-0003。

[113]山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聊城专区东街、徐田两乡结合春耕生产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的经验》(1953年4月18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025。

[114]山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聊城专区东街、徐田两乡结合春耕生产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的经验》(1953年4月18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025。

[115]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编:《中国妇女统计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1页。

[116]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资料组编:《农业合作化第一年廿五个省(区、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典型调查》,北京:农业出版社,1959年版,第43页。

[117]张思等:《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64—465页。

[118]山东省妇联:《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关于贯彻婚姻法问题的发言》(1951年),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5-01-009。

[119]湖西地委:《单县四区黄堤村干部积极执行婚姻法,青年男女婚姻自由得到有力支持》(1953年3月6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23。

[120]王启明:《正确贯彻婚姻法,正确执行婚姻登记制度》(1951年11月8日),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5-01-009。

[121]山东省妇联:《山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4年3月),山东省档案馆,编号:A003-0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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