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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礼的分配形式

时间:2023-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传统社会对于财礼极为重视,视之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活水平远没有达到丰衣足食的地步,一些穷困的家庭自然也会出现救济性的买卖婚姻。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变革很大程度上逐渐消除了社会巨大的贫富差异,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财富地位趋于平等,因而在婚姻中财礼逐渐成为一种习俗,不再是财富和地位的代表。
聘礼问题_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家庭变迁诸问题研究

中国的传统社会对于财礼极为重视,视之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聘币,男家给付女家之财物也。曲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故聘礼交,而后婚姻成。聘币,又称聘礼,唐律称‘聘财’,民间则称‘聘礼’,宋元明以降,亦统称‘财礼’。”[33]既然婚姻是社会关系的再次组合,那么伴随着这种社会关系的重组自然会有一定的财产流动。这种风气在民间演化成为以财论婚的买卖婚姻。“在聘礼方面,明、清两代以财论嫁的拜金之风较之宋、元更强烈了。以财论嫁的风气到了民间,娶妻就变成了如同买卖牛马奴婢般的赤裸裸的金钱交易。”[34]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以财论婚的买卖婚姻并不应该完全被谴责,传统的中国农业社会生活水平低下,以财论婚的买卖婚姻多数是带有救济性的,苏成捷在研究清代一妻多夫的现象时就认为在很大程度上,穷人的婚姻都是工具性的:在婚姻当中,父母基本上都是把女儿卖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陪嫁在物质价值上都是微不足道的,也许只是一些价值很小的用来保全面子的物品。当人们考虑穷人婚姻中常见的几种变体时,可以发现这种工具性同样非常明显。[35]苏成捷这里所指的工具性何尝不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一种救济?财礼的传统之所以能够存在,与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和财产权不完整有着直接的联系。传统社会妇女很少能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更不用说继承权了。一般认为,妇女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家庭财产允许,一个未婚的女儿至多只能得到一份嫁妆,而寡居的母亲只能得到一份老年赡养,但她们都无权继承一份财产。[36]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真正能够被完全保障的财产也只是她自己带来的婚前财产。1949~1952年48件离婚案件中,双方唯一没有争议的正是妇女婚前带来的妆奁,即使涉及结婚十几年的财产分割,女性婚前带来的财产也是完全没有争议的,而新中国法律所赋予的女性的财产权并不能完全被保障。在这种财产权的分配形式下,妇女自然会主动地寻求一定的婚前财礼,通过婚前财礼的分配保障自己将来的财产权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活水平远没有达到丰衣足食的地步,一些穷困的家庭自然也会出现救济性的买卖婚姻。1951年天津市的有关文件反映出,有的女工被旧社会思想所束缚,本来感情很好,但订婚还要许多财礼如手表、金戒指、大衣、皮鞋等,使男方拿不出来而告吹,证明这种恋爱关系,不是建筑在感情基础上而是建筑在物质基础上,轻视自己的劳动生产经济独立,染上了浮华的落后思想。女儿出嫁,必须索取财礼,实际是买卖婚姻的变相方法。[37]婚姻中聘礼的多寡代表了婚姻双方的财富地位,这就使得婚姻双方家庭对财礼十分重视。1951年天津市对于《婚姻法》贯彻情况的调查也指出,目前存在的买卖婚姻、公开使用身价的现象已没有,而是存在变相的买卖现象。如:八区南阁粪厂胡同的刘石氏是一个区代表,女儿结婚时,向男方要20万元和手表,并告诉女儿说:“如果给了手表,登记时就说愿意,不给就说不愿意。”后来别人说他这样不对,他却认为要那些东西是为了好看,打整好了我女儿也是给他送去。又如三区新开河窝铺后九号张某是一个三轮工人,今年与南少如结婚,女方要40万元、三角布(七丈五尺),群众讲穷人不花点钱谁嫁他。刘庄东街二号的韩发,去年与李素结婚,经媒人说合要了5尺布,媒人得了1尺。但那里的群众说:“我们这儿穷,要钱是不对的,不过是要几件衣服。”因为存在着变相买卖现象,一些旧有的媒人仍继续活动。这些媒人的行为是很恶劣的,如果他说媒成功了,他就要“吃”人一辈子,逢年过节都要送给他东西,因此群众很讨厌他。[38]这两份文件都表明,当时国家认为财礼是封建习俗,是导致婚姻不幸福的根源,财礼是买卖婚姻的标志。这种习俗在不合理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婚姻难题,因而即使婚姻变革的力度再大,也很难完全取缔这类现象,而且一些借机生财的现象也多有发生。1954年天津市《婚姻法》贯彻报告提到,“这是一种有目的的欺骗行为,达到目的后就藉词离婚,虽是个别问题,但也不断发生,从市法院三、四、五月份上诉案件看,14件草率结婚就有4件是属于欺骗性质的。如家庭妇女刘某过去搞过几个对象,都是因为要东西设成的。这次经人介绍与三轮工人张某相识,二人刚看了两次电影,女的就开始要衣料、化妆品等很多东西。花了男的二三百万元。结了婚又往娘家运东西,然后提出离婚。结婚前后不过十三天。四区李家台银行办事处干部王某和一个焊洋铁壶的恋爱,花了男的很多钱,后藉词思想不一致分了。又和一个挖地沟的工人谈恋爱,骗了很多钱又不结婚了。另一方面这种结婚以后也不巩固,有的因为达不到生活欲望,不久就又闹离婚”[39]。作为婚姻形式中重要的环节,财礼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在婚姻的成立过程中始终没有能够被完全取消,这不仅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有关,也与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有关。经济学家贝克尔曾指出,由于法律和习俗总是对丈夫有利,因而婚姻中的讨价还价大都发生在婚姻市场的隐性竞争中。“在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如果婚姻有一种规定资源配置的约束性契约,那么,婚姻市场的竞争就有可能完全弥补夫妻间极为不平等的权利。”[40]聘礼的多少,就成为婚姻市场的隐性竞争,同时也成为婚姻市场上一种约束性的资源配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的稳定。所以,聘礼的存在是符合文化和经济等多因素需要的。面对流传已久的习俗,国家法律最终采取了折中的处理办法,《婚姻法》规定:“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规定:“如果是双方愿意的馈赠,不属于财礼性质。”在实际生活中,这类问题是很难区分解决的,如果婚姻双方没有因财礼问题出现争执,国家并不会主动去干预此类问题。传统社会的财礼,一方面是婚姻双方地位的象征,另一方面则是传统社会女性地位低下的标志。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变革很大程度上逐渐消除了社会巨大的贫富差异,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财富地位趋于平等,因而在婚姻中财礼逐渐成为一种习俗,不再是财富和地位的代表。同时,伴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女性在财产权和社会地位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女性的财产不再只是自己的妆奁,对于家庭财产也有了继承权。故此,婚姻变革对于这种买卖婚姻采取了限制和批判的做法,但财礼来自于传统的习俗,完全取缔比较困难。在国家多年的政治批判和法律控制这种双重作用下,财礼渐渐淡化了买卖婚姻的色彩,财礼的多寡作为婚姻地位的标志也渐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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