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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中的护身符

时间:2023-08-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中国古代称之为“契约”。契约用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本书所指的合同,主要指正式的合同书,即载明合同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引言说明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主体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合同的内容指合同应该包括的条款。标的,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以物作为标的的合同是最常见的,如商品买卖类合同的标的主要是各种货物,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引导台

合同是什么?人们用合同能做些什么?合同,中国古代称之为“契约”。“契”的本义是“刻”,后来也有契约的意思。古代人们在交往中将约定的事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竹子等载体上,一分为二,各执一半,需要验证时,将两半合在一起,相合即有效。契约用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作为现代词语的合同,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人类通过不停地交换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交易离不开合同。西方有句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

你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合同上的问题吗?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每天都要与合同打交道,到食堂买饭、到电影院看电影,甚至在自动售货机买一瓶水,都属于合同范畴。比如,我们乘坐公共汽车,和公交运输公司之间就产生了合同关系,我们购买了车票,就可以享受安全乘车到目的地的权利,公交运输公司则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当大家走上工作岗位后,合同的使用会更加广泛。合同与我们的关系如此密切,因此,我们需要学会怎样写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国家之间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仅仅指民事合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式有多种,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本书所指的合同,主要指正式的合同书,即载明合同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你可以签订合同吗?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银行、建筑公司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能以自己的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合伙等,比如你所在的院系就属于这一范畴。

展示厅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张华(附身份证号码)

乙方:李明(附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中山路1号401室;房型规格:坐南朝北;居住面积:98.5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1)电器:电话机1部,海尔电热水器1台,美的空调2台,西门子柜式冰箱1台,康佳29寸彩电1台,海尔滚筒洗衣机1台,格兰仕微波炉1台。

(2)家具:三座位木沙发1套。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5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

2.房屋租金:每月贰仟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另付押金叁仟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一次付款计伍仟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10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账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交纳情况;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提高房租;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房屋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发生人为损坏,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张华(签名)         乙方:李明(签名)

联系电话:13543561×××     联系电话:13123456×××

2013年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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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对内容的完备性和形式的规范化程度要求很高。那么,规范的合同应具备哪些基本内容呢?在结构和格式上又有哪些规定呢?

一、合同的结构

按照内容不同,合同可分为买卖(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几类。无论哪种合同,其基本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结尾几部分构成。

(一)首部

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构成。

标题就是合同的名称,标题应明确标出合同的性质,写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用合同的种类作为标题,如《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2)合同约定事项+合同种类,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

(3)时间+合同种类,如《2012年运输合同》。

(4)签约单位名+合同种类,如《恒发公司仓储合同》。

在标题之下,左半部分写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例如:甲方(供方、卖方等)、乙方(需方、买方等)等。

(二)正文

正文包括引言和主体两方面内容。引言说明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主体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常用的引言有:“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为了……(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引言部分也可省略,直接列出合同的条款。

(三)结尾

结尾包括署名和印章,在正文的下方。署名一般包括签订合同者的姓名(自然人)或单位的名称、签字代表的签名、印章或手印等。姓名和名称要写全称。以单位名义签署的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他人签字。另外,双方的通信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注册地址、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账号、开户银行等,一般都应写清。

二、合同的格式

合同的常见格式有条款式、表格式、条款加表格式三种:

(一)条款式

条款式合同是用文字叙述的形式,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内容列为若干条,一条一个意思,按照顺序逐条记载下来。条款式合同没有固定的框框限制,写多少条,各条内容是什么,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款式合同适用于偶尔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用于内容不固定的合同,但基本条款不变的格式化合同不在此列。

(二)表格式

表格式合同是指将某类合同的内容分项编印在表格里,签订合同时,把双方协商好的内容逐项填入印刷好的表格里即可。这种表格是根据业务实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而设计定型的,其内容周全,格式统一,可以节省时间,提高合同签订的效率。表格式合同适用于企业之间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合同内容做变更。例如:

1.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2.定做方带料

(三)条款加表格式

条款加表格式合同指在一份合同中,既有条款又有表格。这类合同内容比较繁杂,有些内容可以合并归类,列表说明,所列表格穿插在条文之中。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指合同应该包括的条款。一份正式的合同,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几个方面。商定合同,主要是就这些基本条款如何规定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称谓。名称应当写全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姓名,指公民个人的姓名。住所,对于公民来说,指其经常居住的场所;对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当事人条款在合同中可以放在首部,也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的第一条,还可以放在合同结尾部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务必明确、完备。

(二)标的

标的,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比如,彩电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彩电,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就是房屋,贷款合同的标的就是钱款。合同中有些条款可以是空白的,但标的条款不能是空白的。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合同就不能成立,也无法履行。

合同的标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物”,主要是各种有形物和货币。以物作为标的的合同是最常见的,如商品买卖类合同的标的主要是各种货物,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第二类是“行为”,如勘探、设计、建筑、安装以及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和一些商业服务行为等。运输合同中,标的就是承运人把旅客或货物送到目的地的行为,而不是旅客或货物本身。第三类是智力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在进行有偿转让时,合同的标的就是这些智力成果。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标的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就无效。走私物品,海洛因、可卡因、冰毒等毒品,黄色书籍、黄色录像以及枪支弹药、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限制类物品,都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总的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的物品非常广泛,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流转的各种物质财富和行为都可以作为合同的标的。

标的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确定标的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如果使用地方名称要加以说明。还要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马铃薯有的叫山芋,有的叫土豆,有的叫山药蛋。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这些必须写明。

(2)如果标的是有品牌的商品,则必须写明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

(三)数量

数量,也就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表示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在标的是物的情形下,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重量、物品个数;在标的是行为的情形下,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工作量;若标的是智力成果,数量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的多少与价值。合同标的数量是通过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来衡量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统一计算方法。合同应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有些产品数量难以做到十分精确,则应规定允许的磅差、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等。

合同标的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重量、长度、体积、面积等尽量使用国家标准。不要使用一车、一箱、一筐、一堆、一扎、一捆等含混不清的概念,如果需要使用“包”、“箱”、“打”等计量单位,则一定要明确每包、每箱、每打的具体数量,防止产生分歧。

必要的时候,标的的重量需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规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重、超欠幅度等。例如:“大米八十万公斤,以毛作净。卖方可溢装或短装百分之五,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用“根据实际数量交货”、“根据市场供需收货”之类的提法,一定要用具体的数字来量化。

(四)质量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同一种货物的质量相差悬殊,比如茶叶,有几元钱一斤的,也有几十万元一斤的。怎样确保自己按合同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物有所值呢?这就需要对标的质量做出明确规定。如《鸡蛋购销合同》中对鸡蛋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鸡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鸡蛋表面清洁,不黏附泥污等物。”这样就不会收购到外表破损、质量不好的鸡蛋了。在现实中,合同的标的质量没有写清楚造成合同纠纷或欺骗行为,在合同案例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要特别注意标的质量条款的写作。

什么是标的质量?就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质量及要达到的标准。质量往往通过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成分、包装等体现出来。如购买彩色电视机,除了明确名称和商标外,还要定明型号。是高清数字电视机,还是等离子或液晶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像素和尺寸大小是多少等等。再如,在购买大米、玉米等农产品时都要明确品种规格。大米有粳米、灿米、糯米以及产地之分。玉米有黄色、白色、红色之分。

不管是哪种合同的标的,都应有质量的明确规定。若标的是产品和工程,其质量可以根据自身的物理、化学、机械和工艺性能等特性,以及形状、外观、色彩、气味等方面来判断;若标的是行为,其质量可以根据行为成果、服务态度等来判断。质量标准要尽量具体、详细。在订立合同时,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国家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签订;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的产品还要提交样品,双方应将相同的样品(经双方签封)各自保存一份,作为验收凭证。

(五)价款或报酬

这是指取得标的一方向给付标的一方所应支付的代价。以实物为标的的叫“价款”,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的利息等。以行为或智力成果为标的的叫“报酬”,如运输合同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

价款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写作时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在我国,价款与报酬一般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支付。注意在约定价款或报酬时,应当同时约定计价的单位与单价,例如:“需方购买供方一级云雾茶5000千克,136元/千克;一级滇红茶3000千克,96元/千克;特级茉莉花茶2000千克,116元/千克。总金额120万元。”写作时注意数字的大小写,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履行一方或双方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是具体的年月日,也可能是一段时间。一般来说,履行期限宜定实一些,如果不是实际日期,其界定宜用“……以前”、“……以内”,而不应使用“月初”、“年底”、“在……以后”等易引起分歧的提法,更不能使用“抓紧”、“尽快”等模糊语言来约定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对于工程建设合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对于运输合同,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哪一方负担、风险由哪一方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一般来说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送货上门、自提)、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现金结算、银行转账)、运输方式(空运、铁路、公路)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支付违约金、赔偿对方损失、强制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在写作时一定要写实,不可过于笼统,否则就失去了该条款的意义。比如一份茶叶买卖合同是这样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的:“供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供方交货量不足,应处以货款总额20%的违约罚金;供方逾期交货则每天处以货款总额5%的滞罚金;质量不符合样品标准则重新议价。需方拒绝接货,则处以货款总额20%的罚金;中途退货则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额25%的违约金,并赔偿供方实际损失;逾期付款,则每天处以货款总额5%的滞纳金。”违约责任不能单方面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押对方货物或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金或赔偿金。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或履约时的心态不同而发生争议,是常有的事情,因而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好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接谈判消除争议;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方(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等),在调解人主持下解决争议。如果双方不愿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或者经过和解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仲裁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专门裁决合同争议的机关,其裁决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除上述条款外,还应根据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要求写明一些必需的条款。要注明合同份数、有效期、变更合同的条件、合同附件的名称及件数等。

下面举几个例子,想一想该怎么做。

(1)小王打算购买春江花园A座H单元的一套房子,建筑面积是110.58平方米,三房两厅,户型为南北通透型。这套房子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标的,该如何描述?注意写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在位置、图纸情况等基本内容。

(2)一份蜜梨买卖合同,标的仅写“蜜梨”,没有关于标的物大小、成熟度、外观要求的具体的限定词,结果卖方提供的是个小、疤痕多、品相不好的蜜梨,买方只好自认倒霉。现请你代买方对标的质量进行明确的文字规定。

(3)李华打算购买一批优质羊皮,对羊皮的质量要求是大小在四平方尺以上,无刀伤痕。合同条款是:“羊皮四平方尺以上、有剪刀斑的不要”,结果卖方将次等的小块羊皮卖给了他。你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吗?

(4)甲乙二人签订的茶叶买卖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方式、时间没有交代清楚,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供方自5月开始三个月分三批交货,由供方负责包装并将货物运抵深圳西站,包装费及运费由需方负责。”请你对其进行修改,使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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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到了,天美电器商场的2.5匹春兰牌柜式空调脱销了。为满足顾客需要,天美电器商场与春兰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一周内交货。请你代其拟一份合同,产品型号和价格自拟。

拓展基地

一、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按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同意后,合同即为成立,承诺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承诺一经做出,就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遵守。

二、订立合同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了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法律对无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认可和保护。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一份合同中,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无论其地位高低,抑或是上下级关系的机关,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谈判、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不能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

示例:××县政府采购中心与大发果蔬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公害蔬菜购销合同。该采购中心以财政困难为理由要求对方将所有产品低价出售。大发果蔬公司在履行合同一段时期后,发觉亏损惨重,拒绝继续履行。县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果蔬公司不守信用,便对其进行处罚。请问大发果蔬公司应该受到处罚吗?

分析:这是一份违反平等原则的合同。在一般行政活动中,政府是管理者,企业须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来做,二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但是,就这份合同来说,二者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地位是平等的,是买方与卖方的关系。政府(买方)不得以行政管理的身份强迫对方低价出售产品,更无权对其进行任何处罚。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此处强调的是“自愿”,也就是说当事人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以什么形式订合同,合同规定什么内容等等,都取决于他的自愿。从根本上说,合同是一种“合意”,是指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真正意愿,合理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形式,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如××市煤气公司在供气合同上写道:“需方须购买供方指定的神州牌热水器或神州牌煤气炉,否则供方不为需方开通管道煤气。”这一条款是利用一方的职能权力,强制另一方购买指定产品,违反了合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除单务合同外,在合同条款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违约责任也是对等的,即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如果说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损失、亏损,而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风险、亏损,却不享有权利,这就叫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不平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

示例:个体户李大发打算向龙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发现对方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遇车辆年检,甲方应提前5天至10天和乙方联系,并在临检前1天至2天通知乙方按指定时间将车送至指定地点,车辆年检占用时间的租金照付。”李大发认为车辆年检占用时间的租金不应由他支付,因此要求对方修改这一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对方则坚持认为,该合同体现了公平交易,不予修改。究竟该怎样看待这一条款呢?

分析:车辆年检是汽车租赁公司的义务,年检期间,租赁方应通过更换车辆等方式保障承租方有车使用,或退还租金。而龙华汽车租赁公司却只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不仅不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反而要求对方付车辆年检期间的租金,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言行要符合实际,意思表示要真实。信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言行一致,说到做到。在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下述义务:一是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如实地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的情况和事实;二是相互照顾和协力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三是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的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恪守合同之外,还应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随付义务,如瑕疵告知义务、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等。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损失的扩大。总之,合同条款必须在双方都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基础上确定,否则合同无效。

(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确保合同内容必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社会公德,不得订立赌博合同、卖淫合同、传播淫秽物品的合同等,不得利用合同进行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款或恶意串通危害第三人的利益。

例如,某出版社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李某翻译一本小说,出版社予以出版发行。李某如期交稿后,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在阅读该书稿时,发现该书属于黄色书籍,因此建议出版社不予出版。出版社采纳了编辑的建议,拒绝出版该书。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出版社的违约责任。经法院审查,该书确为黄色书籍。出版社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就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合同,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不具有合法性,因而出版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措辞要准确、严密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文书,它要求用语精确,表述严密。对于经常使用的专用词语,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其确切含义,尤其对那些极易混淆的术语应加以辨析,避免纠纷的发生。例如,一份合同中这样写道:“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预付货款一百万元。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预付货款;如果甲方拒不履行合同,则双倍返还预付货款。”此处的“预付货款”概念不准确,应该使用专业术语“定金”。“定金”具有法律担保性质,取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而取得预付货款方不履行合同对方只能要求原数返还。

在写作合同时要注意使用规范的书面语,勿以习惯性口语代替具体的概念。例如,“棉毛毡”不能写成“毛毡”,“马铃薯”不能写成“洋芋”等。一份合同中,同一名称的表述前后要一致,第一次出现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随意使用简化的称呼,更不能使用有损双方国格、人格的词语。还要特别注意汉语中同音、同义字词的区别和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避免“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例如,“还欠款一万元”这句话就容易产生歧义,既可理解为“返还欠款一万元”,也可理解为“仍旧欠款一万元”。

四、合同不得随意涂改

合同一经签订,即可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动。如必须修改、补充,则要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进行,须在修改处由双方加盖印章,双方协商的改动意见将作为合同附件。

五、协议书和意向书与合同的比较

协议书是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某一事项、某个问题或某项工作,经过谈判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后,共同订立的具有政治的或经济的或其他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订立正式合同之前签订的比较原则的协定,起意向作用。

(2)用于规定对已签订的合同的修订补充意见,作为正式合同的补充。

(3)作为合同使用。

协议书的意义、作用、格式和写法与合同大致相同,有时人们也把它称为“合同”。严格地说,二者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协议书中的项目比合同要多,内容则不如合同具体。如在中外合营企业的协议书中,往往伴有技术转让、产品销售、贷款、聘请外国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内容,因此,除签订合营协议和制定有关章程之外,合营者之间、合营者与合营企业之间以及合营者与外单位之间,还要订立一系列有关单项(专项)合同。

意向书是双方或多方就某一问题进行初步洽谈后,用来表示合作意向的一种文书。它不是正式协议,更不是合同,仅仅表示双方或多方的基本意图和愿望。要实现意向,还得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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