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近年来,保健食品在我国销售日益火爆,但市场中鱼目混珠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占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些规定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警惕消费陷阱。
二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近年来,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标示方面,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
三是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2015年4月初,就有山东省即墨市、胶州市的消费者食用了产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后经抽检,发现九批次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涕灭威”。新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消除消费者对有“毒”蔬菜、瓜果的担忧,提升消费者对普通食品的消费信心。
【注释】
[1]王思北、崔清新:《食品安全立法司法重要历程回顾》,新华网,2014年6月23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前两款:“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陈丽平:《所有食品都应实行批次管理制》,《法制日报》,2014年8月2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5]《我国的食品添加剂高度发达》,《新闻晚报》,2013年3月14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7]张伟杰:《食品安全“变法”重典治理“吃祸”》,《工人日报》,2015年4月25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9]邢丙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粮食生产也应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澎湃新闻,2015年4月2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1]《刘振伟: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定要衔接好》,中国人大网,2014年8月8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13]张伟杰:《食品安全“变法”重典治理“吃祸”》,《工人日报》,2015年4月25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5]《史上最严新版食品安全法:10月施行最高罚货值30倍》,《检察日报》,2015年4月27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17]张伟杰:《食品安全“变法”重典治理“吃祸”》,《工人日报》,2015年4月25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19]《刘政奎:对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应追究责任》,全国人大网,2015年6月12日。
[20]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21]张伟杰:《食品安全“变法”重典治理“吃祸”》,《工人日报》,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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