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是指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它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可以有效地立即用来购买商品、货物、劳务或偿还债务。它是企业中流通性最强的资产。因此对现金的管理尤为重要。
一、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概述
现金管理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现金管理包括残缺人民币兑换、现金结算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人民币出入境管理;狭义的现金管理只指现金结算管理,指银行对开户单位提取现金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本书所述的现金管理是指狭义的现金结算管理。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与数量的监督与控制的制度,主要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再由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现金管理的对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都必须实行现金管理。
(二)进行现金管理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开户银行的现金监督管理权限
为了保证现金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转,该条例规定了开户银行的一系列监督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手段。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减少现金的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2.柜面管理
开户银行的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开户单位送存或支付现金时,要对凭证上写明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逐笔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出,银行予以拒绝付款;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入,应查明原因,反映给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3.现金管理检查
开户银行有权深入开户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账面库存金额和实际库存现金是否一致。
(2)是否有用白条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及公款私借问题。
(3)是否有擅自“坐支”和账外保留公款情况。
(4)现金收入是否正常,现金支付有无扩大使用范围,有无假造用途套取现金等情况。
(5)是否存在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问题。
(6)有无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7)有无出租借账户。
(8)有无发行变相货币,用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开户银行检查人员要编制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表,对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及时向银行领导进行汇报。开户银行对发观的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其处罚的手段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其停止违反活动,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另外,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四)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库存限额的管理、使用限额的管理、货币现金的审批、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处理等。
1.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
条例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了条例规定的范围以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包括以下业务。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资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主要是指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情况,此时还必须由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交书面申请,由开户银行批准才可以支出现金。
此外,还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于当天送交开户银行,当日送交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交的时间。此外,开户单位支取现金,只能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具体核定程序如下。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
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
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其余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与剩余现金之差。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领取的现金和库存现金之和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应在领取现金时说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3.使用限额的管理
(1)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3)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4)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6)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开户单位必须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支付现金。开户银行必须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于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4.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1)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现金坐支
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现金,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款项。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六)现金管理“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二、单位现金保管制度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无须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是犯罪分子谋取的最直接目标。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防止由于制度不严、工作疏忽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出纳人员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人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各单位的出纳人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币一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100张为1把,每10把1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是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10张为一扎,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一定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
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100枚为1卷,每10卷为1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币,应按照不同币面金额,分别存放在特别的卡数器内。
三、现金的提取与送存
1.现金的提取
单位要支付现金必须具有一定的库存现金才能开展业务。当各单位需要用现金支付而库存现金小于库存现金定额而需要现金补足时,按规定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的程序如下。
(1)签发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由存款人签发,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的票据。现金支票是支票的一种,是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
(2)开户单位应按现金的开支范围签发现金支票。现金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其付款方式是见票即付。
(3)签发现金支票应认真填写支票的有关内容,如款项用途,取款金额,签发单位账号,收款人名称(开户单位签发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是以自己为收款人),并加盖财务章和名章等。
取款人持出纳人员签发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时,先将现金支票交银行有关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支票交给经办单位结算业务的银行经办出纳人员,等待取款,银行经办人员对支票进行审核,核对密码及预留印件后,办理规定的付款手续,取款人应根据银行经办人员的要求回答应提取的数额,回答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即照支票付款。一般取款人收到银行出纳人员付给的现金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数量,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开柜台,清点时要注意。
(1)清点现金特别是在单位清点最好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清点现金应逐捆逐把逐张进行。
(3)在清点时发现有残缺以及假钞应向银行要求调换。
(4)所有现金应清点无误后才可以使用。
2.现金的送存
各单位必须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保管、使用现金,收取的现金和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现金送存的一股程序是:各单位对当天收入的现金或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①整点票币。送款前应将送存款清点整理。按币别、币种分开。纸币要平铺整齐,每百元张为一把,50元张为一捆,以此类推,用纸条在腰中捆扎好,余为零头;硬币每百枚或50枚为一卷,10卷为一捆,不足一卷为零头;最后合计出需要存款的金额。②填写现金进账单(缴款单)。根据整点好的存款金额填写进账单,各种币别的金额合计数应与存款金额一致。③向银行提交进账单和整点好的票币。票币要一次性交清,当面清点,如有差异,应当面复核。④开户银行受理后,在现金进账单上加盖“现金收讫”和银行印鉴后退回交款人一联,表示款项已收妥。⑤根据银行退回盖有“现金收讫”和银行印鉴的一联现金进账单,编制记账凭证。
(1)现金的整理。
各单位出纳人员在将现金送存银行之前,应对送存现金进行分类整理,其整理的方法为:
纸币应按照票面额(即券别)分别整理。纸币可分为主币和辅币,主币包括100元、50元、10元、5元、2元和1元,辅币包括5角、2角、1角。出纳人员应将各种纸币打开铺平,然后按币别每100张为一把,用纸条和橡皮筋箍好,每10把扎成一捆,比如100元券的纸币一把即为10000元,一捆即为100000元;10元券一把即为1000元,一捆即为10000元。不满100张的,19平1折或9平1折,从大到小平摊摊放。
铸币包括1元、5角、2角、5分、2分、1分。铸币也应按币别整理,同一币别每100枚为一卷,用纸包紧卷好,每10卷为1捆。例如,5角的铸币每一卷即为50元,每一捆即为500元。不满100枚的硬币,用纸包好另行放开。
残缺破损的纸币和已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的铸币,应单独剔出,另行包装,整理方法与前同。
(2)填写现金送款簿。
现金整理完后,出纳人员应根据整理后的金额填写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一般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回单,由银行签章后作为送款单位的记账依据;第二联为银行收入传票,第三联为收账通知,第四联由银行出纳留存作为底联备查。出纳人员在填写现金收款簿时,要按格式规定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开户银行、送款日期、科目账号、送款金额的大、小写及各券别的数量等。现金送款簿格式见表4-1、表4-2、表4-3。
出纳人员在填写“现金送款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出纳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现金送款簿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款项来源等。
第二,交款日期应当填写送存银行当日的日期。
第三,券别的明细账的张数和金额必须和各券别的实际数一致,1元、5元、1角、5分,2分、1分等既有纸币又有铸币的,应填写纸币、铸币合计的数量和金额。
第四,另外,出纳人员在填写“现金送款簿”时必须采用双面复写纸,字迹必须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最后将款项同解款单一并交银行收款柜收款。银行核对后盖章,并将第一联(回单)交存款单位作记账凭证。
表4-1 现金送款簿格式(一)
表4-2 现金送款簿格式(二)
表4-3 现金送款簿格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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