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有效防范学生在校伤害事故
一、进行防范意识教育
在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开展安全与防范意识教育,通过具体的事例让他们意识到事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与结果的严重性,从而为防止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建立起高度的预见性、敏感性、主动性和警惕性等综合防范意识,使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与学生自发的活动在充分发挥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在学生中树立起强烈的自我防范意识,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有效责任制
即谁能有条件有效地处理此类事故,谁就有责任出面解决问题,否则就应对这一事故负相应的行政责任。通常学校的日常工作总有一个明确的分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意外事故时会由于分工的不同而不及时或不得力,从而加重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和学校的责任。学校应把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看成是整体工作,人人都有义务出面处理,各岗位人员之间不应相互扯皮,延误对意外事故的解决。对学校日常工作的防范而言,要求谁在岗谁警惕、谁出事谁负责;但在意外事故处理时,则必须按“谁遇上谁处理、谁有效谁处理”的原则进行。
三、健全学生安全情况汇报制
未成年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遇伤害事故时,是没有能力处理这类事故的。因此,应充分利用学生干部(如生活委员、班长等)的作用,或在班里设置一位有爱心与积极性的同学做班级安全员,对各种伤害事故的防范进行宣传,提高同学们的防范意识;对危及学生安全或已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及早向教师或直接向校领导汇报,工作教师或校领导及时到达现场,解除危险情况或解决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减少伤害,减轻学校在安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
四、进行应急措施教育
学校应针对可预见的、经常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教育。通过课内、课外活动,组织大家学习各种基本的卫生常识,普及避险、紧急情况自救及救护他人的常识及方法,如人工呼吸、烫伤救护、火灾水灾防范等,增强教职员工的防范能力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得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突发事故面前临危不乱,能用科学的态度与方法对待,将事故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五、定期检查学校的各种安全设施
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大部分是由学校的安全设施损坏、质量低劣或安装不妥所致。因此,学校应提高安全设施管理者的警惕性与责任心,要求他们定期对各种安全设施及校舍的安全情况,尤其对各种体育设施和学生经常聚集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细致的检查,将管理这些设施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便及时排除隐患。
六、建立学生健康状况调查制度
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外来事故对学生直接造成的伤害;二是由外来事故而诱发的未成年学生本身所潜伏的病因或祸因,给学生自己造成的伤害;三是纯粹由未成年学生本身的病因给自己造成的伤害。因此,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的健康状况,如既往病史、药物过敏、血型、体质,以及学生的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掌握每位学生的健康现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以便于学校根据学生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照顾,对心理承受能力弱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心理疏通或治疗。此外,健康档案还可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查清原因,安排治疗,也有利于明确事故各方的责任,以利问题的解决。
七、建立学生安全巡视制度
从目前看,学生在校的活动时间,有一部分并不在学校的完全监控之下,如课间、午休、下午放学后及家长未接学生之前的情况。而学生的行动在长时间受学校监控后,正需要加以释放,事实是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伤害事故绝大部分都发生在这些时间内。针对此情况,学校应派教师到操场、楼道、走廊及各教室巡视,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事故苗头给予及时制止或解决,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此外,对放学后仍在学校玩耍的学生,学校要劝其安排适当的活动(如提供一定的地方给学生做作业),并派值班教师进行监护。
八、建立课外活动监护人签字制度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所进行的与教育及管理有关的活动有控制权。学校对校外活动或虽在校内却和教育与管理活动无关的活动无控制权。因此,学校要进行此类活动时必须征得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同意,这样才有利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情况,承担起学生不在学校控制范围内进行活动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的责任,对学校给予谅解。签字制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学校在每次活动前征求监护人意见,并要求其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字;二是在开学之初,学校将拟在该学期可能进行的课外活动汇总在一张表上,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请监护人签字表明,风险应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共同承担。
九、建立作息时间及时通报制度
学校的工作时间就是它对学生负教育与管理责任的时间,就法律意义而言,学校不应对学生在其责任时间以外的活动还承担责任。如放学以后,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尤其不是因学校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因此,学校有义务向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及时通报学校的作息时间,特别是对作息时间可能提前或延后的特殊情况,更应及时通知,以便于让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明确自己的责任时间,从而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与保护。只要学校将上学与放学的时间准确地通知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本身又无过错,那么,学生在上学和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都无任何责任。
十、进行法制教育
目前,学校管理者与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仍滞后于教育法制的发展,学校管理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与法治化还未纳入正轨,这也是引发或导致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一大原因。因此,在校领导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还应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学习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将各方的职责上升到法律义务的高度,从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自己的工作,树立防范学生在校事故发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理应具有一定的惩戒权,但不得超越这一权限,如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人格侮辱等。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惩戒权的实施,要求其必须合情合理更合法。此外,教师还应加强教育职业法律知识的修养,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自己教育方法的合法性,并形成教育守法的意识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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