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康德的融合:简化是先在于认识和情感内真和美两种形式构造的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虽然作为一座古典哲学和现代哲学(包括后现代)都难于绕过的哲学高峰而享誉世界,(29)但这位东普鲁士的哲人却几乎未离开过他出生的哥尼斯堡市,在那里安然地度过了他平静的一生。他“心中的哲学”和“头顶上的星空”成为后世学者所景仰的至高境界。作为一位身处启蒙运动中的思想者,康德试图通过对理性的开明而普遍地运用来确立人的自主性,但他又与启蒙运动哲学家们的知性无神论保持了距离。像经验论、唯理论者一样,康德致力于发展一种以个体为基础的认识论,但是同时他又与18世纪末占主导地位的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决裂,他提出的先验哲学不仅拒绝了洛克和休谟的经验主义,也拒绝了笛卡儿的唯理论。
休谟批评启蒙运动的理性概念,他认为我们关于世界和我们自己所能拥有的知识,也就是基于经验的知识,是无法具有绝对确定性。康德拒绝了休谟的这种怀疑论,提出了在自然科学、伦理学和美学中存在着某种东西是我们的理性承认为严格的、必然的和普遍有效的。他指出,“时间”和“空间”这些知觉形式和“因果性”,是内在于人类心灵的。(30)对康德来说,拒绝休谟怀疑论的关键在于认识论视角的一种转换,像哥白尼和开普勒否定了地球是宇宙不动的中心一样,康德以同样的方式,把认为认识发生于主体受客体影响的观念逆转过来,他主张是客体受到了主体的影响。也就是说,我们所认识的客体是由主体的经验方式和思维方式形成的。认识论前提的这种转换,被称为哲学中的哥白尼革命。
康德虽然拒绝了休谟的经验主义,但他并没有因此回到古典唯理论(如笛卡儿)那里去。他试图在两者之间建立某种综合,其办法是避免在他看来经验论所具有的怀疑论和唯理论所具有的独断论。康德不承认对超越感觉对象(如上帝和道德律)的理性直觉,而引入对经验的基本条件的反思性洞见,他把这种洞见叫“先验性洞见”。那么,他是怎么证明我们有这种先验性的洞见呢?康德认为,经验中是有必然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例如因果律)的,因此必然存在着一些东西是赋予我们经验以结构和秩序的。康德同意休谟关于直接经验和归纳不提供必然的普遍有效的东西,即给我们经验以秩序和结构的东西本身无法来自经验,这种赋予秩序和结构的能力因而必须在我们的内部寻找。(31)(这就是康德认识论中的哥白尼革命)但是,在什么意义上这样一种赋予秩序和结构的能力在我们之中的?用一个比喻来说明,如果我们戴着一个装有红色镜片的眼睛,那么我们看到的每样东西都会显得是红的。如果我们知道了我们镜片的颜色,我们将完全确切地知道我们所看到的东西将会是什么颜色,即使我们还不知道将要看到的东西。这样,借用内容和形式的范畴,我们就可以说内容是由外部的东西决定的,而我们始终用我们的形式(这个比喻中红色镜片)来给内容打上印记。我们之内的赋予秩序和结构的能力就是形式,而进入我们感觉的各种印象则是经验内容,这些经验内容在进入我们以后被赋予了形式。在这种意义上康德是赞同经验论者关于知识开始于经验,但同时,他认为所有这些知识都由主体赋予了形式,所有的感觉经验都被“形式”烙上了它的印记,被它结构和秩序化了。康德把我们的知觉形式分为“时间”和“空间”,但是,只有到了用概念来设想感觉印象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我们的心灵运用诸如因果律之类的范畴来赋予所知觉到的杂多的时候,我们才拥有真正的有序的经验。康德认为人类认识具有同样原则性的“形式”,这些“形式”不是心理学性质的“形式”,而是具有普遍有效和必然性的“形式”,如时间、空间和因果性。但在什么意义上我们说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是普遍有效的必然的形式呢?康德回答,我们对事物的知识始终必定是带上空间和时间(认识的形式,或感觉经验的形式)和因果性(12范畴之一)的印记。换句话说,空间、时间和因果性之所以是必然的、普遍有效的形式,是因为我们的知识如果想要被人理解的话,就必定带上时间、空间和因果性的印记(如我们不可能描述一件不发生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和没有任何原因的事件),空间、时间和因果性是知识之可能性的条件。因为我们永远在自己之内拥有同样的形式,我们已经经历的、正在经历的或可能经历的每样事物必定是由这些形式塑造而成的。因此,我们关于未来将有所确知:不管我们将要经历什么,这种经历都将由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构成。这样我们的知识中的某些形式结构是普遍有效的,这些结构适用于任何一个人,适用于任何时间。因此,经验科学的一些必然的、普遍有效的根本形式是存在的;作为知识和经验的一个条件,形式是先在于经验的;关于这些形式的洞见因此并不属于某门具体的经验科学(如心理学),而属于对于这些经验科学的认识论条件的哲学反思。康德认为感觉印象起源于一个外部实在,自在之物。但同时,他又认为我们所能把握的仅仅是具有形式的感觉印象。未具形式的感觉印象和自在之物因而是无法把握的。(32)
康德认为,这种先验的形式结构不仅存在于人的认识中,而且在审美中也存在着。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把判断力的存在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目的论”的判断力,另外一种是作为“美学”的判断力。(33)我们对生活形式直接做目的性思考,尽管我们知道所有的说明实际都是因果性的;但是我们在思索时把生命当做似乎是有目的和有意义的,这样世界就对我们更有意义了,这种基于目的和意义的自发的思维方式,有助于减轻生活在两个世界(必然世界和自由世界)中所造成的紧张。美学则以另外一种方式协调两个世界,康德把它叫做无利害关系的鉴赏判断。康德认为美学基于对优美的经验和对崇高的经验,这里我要通过论述第一种(即优美)来说明这种内在于人的审美中的结构形式。
虽然审美属于“鉴赏性判断”,而不是认识论问题。但康德认为,这并不意味着鉴赏判断是全无根据的,是纯粹主观和任意的,“我们赋予鉴赏判断的那种主观必然性是有条件的”,在审美的问题上我们也能够达成共识。但鉴赏判断并不是像认识领域那样形成的,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主观的,但仍然是普遍有效的。(34)当我们放弃“快适”和“善”(35)等利害关系来冷静地关注一件艺术品时,我们都会对同一件艺术品经验到相同的感受,我们关于对这件艺术品的鉴赏判断达成了一致。虽然对于鉴赏判断经验到的感受我们无法用概念来表达,“假使一个对象在某个确定概念的条件下被宣称为美,那个鉴赏判断是不纯粹的”,(36)但是审美感受仍然遵循某些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作为在审美判断中所设想的必然性被称为示范性,即被看做某种无法指明的普遍规则之实例的判断加以赞同的必然性”。(37)因为一个鉴赏判断不是任何客观的和认识的判断,所以这种必然性也不能从确定的概念中推出来,因而是无可置疑的。它更不能从经验的普遍性中推出来。因为不仅经验不会对此提供足够的凭据,同样,这些判断的任何必然性概念都不可能建立在经验性的判断上。鉴赏判断要求每个人赞同,即谁宣称某物是美的,他也就想要每个人都以应当对面前这个对象加以赞许并将之同样宣称为美。(38)所以鉴赏判断必定有一条主观原则,这条原则只有通过情感而不能通过概念,却普遍有效地规定什么是令人喜欢的、什么是令人讨厌的,但这样的原则将只能被看做共通感,它与人们有时也称为共通感(Sensus Communis)的普通知性是不同的,因为后者不是按情感,而是按概念(尽管通常是作为依模糊表象出来的原则的那些概念)作出判断的。所以,只有在这前提之下,即有一个共通感(但不是把它理解为外部感觉,而是理解为出自我们认识能力自由游戏的结果),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做鉴赏判断。(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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