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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动机与传播效果的背离

时间:2023-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少“说法”类节目经常把法律与情感尖锐对立,使法律显得格外冷酷,而人们对法制的服从也归于无奈。如果过多在节目中传达法律“冷酷”的观念,有可能使法制教育适得其反。“说法”类节目应当站在全局利益,站在历史的、时代的、社会进步的高度来评价法律。与这种突出法律“冷酷”面的做法相反,另一些“说法”类节目屡屡对个案进行道德评价,随意性较大,又冲淡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实用主义之影响:传播动机与传播效果的背离

实用主义的影响之一是给观众造成法律背离人性本义的印象,从而使他们难以对法律产生认同感。

以某台一期名为《情理?法理》的节目为例,节目串词“于情,他让人萌生恻隐;于法,他致人家破人亡”便突出了情法的冲突。案件讲述两个来上海打工的孩子因为小矛盾发生争执,但不想决斗中的意外给一方造成致命伤害,致使其第二天突然死亡。生者诚恳的态度,终于打动了死者的父母,后者不再追究这个孩子的责任,转而向可能负有少部分责任的医院索赔,而医院被死者母亲的宽容所感动,在尚不知道自身是否负有责任的情况下,主动支付13万元补偿。死者父母和院方还共同向法院请求免除对这个孩子的刑事追究,整个事件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和谅解,受害方没有冤冤相报,事件对各方的伤害降到了最低,生者也被从轻判处4年徒刑。记者在报道时说道:“虽然情感上的矛盾彻底消除,但是法律的严肃却是无法回避。”主持人也从情感出发进行评论:“当然,这个案件无论它解决得多么完美,也只能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法律固然是严肃的,但这种严肃是为了保障更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维持全社会的秩序。其实,涉案各方最终达成了令人感动的相互谅解,实际是法院调解的结果,主持人评论中应当将观众关注的重点放于此,而不应过于强调法律无情处。

不少“说法”类节目经常把法律与情感尖锐对立,使法律显得格外冷酷,而人们对法制的服从也归于无奈。编导还常常加上这样的强调:法律是无情的。法制节目要达到的效果,不应当是使观众/百姓感到法律的“冷酷”,并因为畏惧“严刑峻法”的惩罚而守法,而应当是看到法治的意义和价值并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从而促成法治社会的形成。如果过多在节目中传达法律“冷酷”的观念,有可能使法制教育适得其反。当然,从情感出发、以某一具体个体或地方暂时的得失来否定法律的公正和价值,同样会导致错误的导向。“说法”类节目应当站在全局利益,站在历史的、时代的、社会进步的高度来评价法律。换言之,应当透过法律无情的表象,看到法制的背后是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刻板机械的法律条款背后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法律精神。

与这种突出法律“冷酷”面的做法相反,另一些“说法”类节目屡屡对个案进行道德评价,随意性较大,又冲淡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无疑,道德也是人们行为规范的一种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但对于传统中国社会来说,过多使用道德评价是极其危险的。道德是主观性、人为性很强的东西,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有新的涵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应当看到传统道德与市场经济、时代观念矛盾的一面,看到生活复杂的一面。如果分析问题过多诉诸于道德,对多义复杂的社会问题一味简单化、平面化处理,必然会影响到对事物的把握。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由传统的德治、礼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的特殊时期,“德治”、“礼治”文化对整个民族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到今天,仍然有许多人在不自觉地依照这种准则生活和行事,而这些准则有时候是与现代法律规范相左的,冲突就由此产生。如某“说法”类节目《逃跑的新娘》讲述一对农村青年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新娘因为新郎条件不如意,拒绝同居,新郎认为双方是合法夫妻,在婚礼后7天强行同居,新娘于次日控告新郎强暴了自己,新郎最终被按强奸罪判处三年徒刑。案件的焦点在于没有登记的婚姻是否合法,当地村民普遍认为,明媒正娶就是夫妻,至于领不领结婚证并不重要,因此普遍对男方的遭遇和法院的判决感到困惑。男方输了官司却赢得了理解,女方赢了官司却输了名声。

这些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律的遭逢、冲突、对峙的案例提醒人们思考,在传统乡土社会,如何建构现代法治秩序,同时也给法制节目本身提出了难题:法制节目应当如何报道和评价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非人为的问题,尤其是如何呈现和阐释传统与法治的矛盾。如果过多呈现法制与情理的矛盾,而又不作客观科学的评论,最终只能背离法制节目的宗旨。

事实上这种案例正给法制节目大有作为之机,法制节目不能将自己标榜为比法律或法律执行机构更公正,也不应过多涉入案件的调查审判,而应当在法律或法律执行机构不能、不便之处,发挥自己的解疑释惑作用。如果节目点评时强调,法律正是在保护女性权利的同时,在量刑上已经充分考虑当地民俗,对男方判处的是强奸罪最低刑期,其效果可能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有时是会和我们的传统观念、和我们的民俗相冲突,但是,法律始终是定罪的唯一标准”的简单直白更有说服力。

也许有人认为,对于多数尚不知法为何物的百姓而言,法律知识尚且没有,说什么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岂不奢谈?事实上,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法治观念的形成并不存在先后顺序,大多数人正是在法律知识的领受中,就形成了法律观念和法治精神。

时下,经常出现媒体力量凌驾于法制力量的现象:否定某法律机构对于某案的处理和判决,甚至通过各种力量促使判决改变,如此做法不仅干扰判案,而且影响法律机关的威信。当然,媒体也负有监督的责任,但如果仅仅依靠公开形式来实现这种功能,那么我们只能认为媒体试图通过对执法机关威信的颠覆,来确立自身的声誉并进而赢得观众。如果法制节目使百姓在需要法律帮助时,不诉诸于法律机关反求助于传媒,那么只能说这个节目是失败的。

此外,我国的法制建设存在不少问题,传达科学的法治观念应包括正确认识法治的有限性。法制节目的使命之一应当是去魅化。一要警惕当前法制节目对法治的绝对信任,二要校正“法律还能有错吗”这样的错误认识,但这种去魅过程并非彻底颠覆法律的权威。具体来说,应当让观众注意到法制的某些局限性,明白这种局限性只是阶段性的而并非不可弥补的。

法治节目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以法律为准绳,评论国事家事,激浊扬清,抑恶扬善,为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在实用主义的信条下,当前许多“说法”类节目选题趋于琐碎化、甚至难免陷于庸俗化之境;在叙事策略上,三段论式的结构、封闭的故事化叙述限制了节目的意义;在价值取向上,一味采取大众取向,追求煽情效果,阻滞了对案例的思考。换言之,对于当下的“说法”类节目,相对于体制的钳制、外部的冲击,自我的实用主义才是最大的威胁,只有改变这种现象,“说法”类节目才能更好地为法制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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