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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的政策问题建构权

时间:2023-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中,政策问题建构权掌握在立法部门手中,立法部门从事政策问题建构和制定政策,行政部门只负责政策执行。随着行政部门的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出现了政策问题建构权向行政部门转移的趋势,并形成了“行政国家”。在行政国家生成的过程中,“新政”时期是行政部门攫取政策问题建构权的重要阶段,自此之后,行政部门独大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

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体系发展走过了什么样的历程?是可以从多个角度去加以认识的,其中,在政策问题建构权的转移过程中去加以认识,也许能够更加清晰地描绘出社会治理体系演变的轨迹。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中,政策问题建构权掌握在立法部门手中,立法部门从事政策问题建构和制定政策,行政部门只负责政策执行。但是,从历史上看,19世纪的“党争”破坏了三权分立的政制框架,以至于在民主政体的重建中发展出了一整套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框架,提出了“政治—行政二分原则”。这样一来,社会治理体系被划分为两个部门,其中,行政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来加以建构。政治部门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则被规定为:政治部门是决策部门,掌握政策问题建构权,行政部门则是执行部门。随着行政部门的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出现了政策问题建构权向行政部门转移的趋势,并形成了“行政国家”。在行政国家生成的过程中,“新政”时期是行政部门攫取政策问题建构权的重要阶段,自此之后,行政部门独大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伴随着这一现象的发生,出现了民主政治的衰落和宪政体制的解体,不仅政策问题建构走上了科学化的进程,而且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也在科学化的向度中得到重新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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