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专门的考场,是科举考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科举制度诞生的早期,还没有专用考场,一般都是临时借用官府公廨举行考试。到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才开始设置贡院,并使用专门的印玺[3],使礼部贡院具有独立的职能。《册府元龟·贡举部》载:贡院“关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唐代为防止考生翻越,在贡院四周围墙上插满荆棘,贡院也因此有“棘闱”、“棘院”之称,这些名称为后世所沿用。
唐及五代的贡院规制较为简单,试铺之间没有分隔开来,但因当时科目繁多,且每年开科考试,贡院试务日渐繁重,加上当时每年都开科,而知贡举官并不固定,往往是临时差遣,到晚唐贡院便逐步变成一个具有一定考试行政职能的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考试场所。五代时,贡院的行政职能得到加强,其中尤以后唐为突出。据《册府元龟》卷六四一所载,各次有关科举考试事务的奏文多由礼部贡院上奏,而非由哪位具体官员如礼部侍郎上奏,朝廷敕文也直接下发给贡院,知贡举官各年常更换,而贡院却是一个常设机构,真是“铁打的机构流水的官”。天成二年(927)贡院奏请依旧设考试官两员,“数年系属贡院”,当时还有“五经考试官”、“五科考试官”之称。除知贡举官和考试官以外,贡院还有不少管理考试的人员。天成四年(929)十月,中书门下制定贡举人事务,规定:
诸色举人,至入试之时前五日内,据所纳到试纸,本司印署讫,即送中书门下,取中书省印印过,却付所司,给散逐人就试。贡院合请考官、试官,今后选学业精通、廉慎有守者充。若在朝臣门馆人,不得奏请[4]。
由此可见,考官、试官名义上是由贡院这一机构所聘请的,对其品学还有严格的要求。不过,对试卷在考试前五天之内由贡院盖中书省印再发放给考生的规定,后来又有所松动。清泰二年(935)九月,礼部贡院奏说:“入试前五日纳试纸,用中书省印讫,付贡院。院司缘五科所试场数极多,旋印纸锁宿内,中书往来不便。请只用当司印,”得到批准。当时贡院具有行政职能,充分体现在“院司”、“当司”、“本司”这些用词上,而《五代会要》卷二三《缘举杂录》中还有“贡院司”、“知贡院官”之称,说明贡院几近于一个行政实体[5]。
宋初沿唐五代之制,在中央一级设有贡院,为省试专用考场。宋真宗朝,对贡院的考校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发明了对同一试卷双重定等第法。史载:
景德四年(1007),命有司详定《考校进士程式》,送礼部贡院,颁之诸州。……寻又定《亲试进士条制》。凡策士,即殿两庑张巾,列几席,标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阙外,翌旦拜阙下,仍入就席。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款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付考官定等毕,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余如贡院旧制[6]。
这种严格的考校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一些做法,如双重定等第法还为当今高考中作文评卷所采用。在北宋前期,贡院也不仅仅是一个考场,还具有主管科举的行政实体性质,并与当时的政治起伏和文风变化息息相关。庆历六年(1046),同知贡举张方平奏上过一份与北宋古文运动和“太学体”密切相关的奏章,题目便是“贡院请戒励天下举人文章”,从“贡院”作为主语的用法,可以看出当时贡院具有行政机构性质,这与后世贡院仅为科举试场颇为不同。
北宋多数时间贡院并无固定场所,起初在尚书省礼部,后来一度以武成王庙为贡院,一度以开宝寺为贡院[7],或以太学为贡院。这种临时取具的贡院条件不佳,甚至在元丰八年(1085)二月发生过大规模火灾,烧死考官四人、吏卒四十人的惨剧[8]。《文昌杂录》卷六载:
开宝寺为礼部贡院,二月十八日,火,凡本部贡榜与夫所考试卷,须臾灰烬,略无遗者。自正月九日锁院,方定廿八日奏号,至是火。诏以太学为贡院,再令引试,前此未有也。
到宋徽宗时,礼部贡院设在辟雍内,成为一个独立的永久性的考场[9]。宋人魏了翁曾说:“礼部之有贡院,自唐开元始。国朝科举,虽袭其旧,而贡院或废或置,至崇宁而有所定。”[10]到南宋,礼部已有专门的省试贡院。关于贡院的具体细节,《梦粱录》卷十五载:
礼部贡院,在观桥西。……贡院置大中门。大门里置弥封誊录所及诸司官,中门内西廊各千余间廊屋,为士子试处,厅之两厢,列进士题名石刻,堂上列省试赐知贡举御札,及殿试赐详定官御札,并闻喜宴赐进士御诗石刻。别试院在大理寺之西,专以待贡士之避亲嫌者[11]。
淳熙六年(1179),“宰执进呈礼部状,乞修贡院,上曰:‘岁久不修,恐致倾倒,可令漕司修盖。’”[12]
随着参加科举的士人也越来越多,宋代一些地方也开始设立贡院。北宋元祐五年(1090),“朝廷下学校及孔子庙不得试进士之制”,于是福州开始建立贡院,“五月,乃择州治之东南公廨及隙地,广二百三十尺有奇,而深倍之,乃增筑厥址,崇其旧三尺,穹堂廷庑,中辟旷除,后敞公堂,缭以重室,以为考校之舍。外门之内,监门、巡铺、弥封、誊录之所皆具。旬五十而成,凡为屋百有二十区,是时举士才三千,峨冠鹄袖,雍容而入”[13]。宋徽宗曾于政和二年(1112),“从董正封建请,令诸州遍立贡院”[14]。但北宋贡院并未真正普遍建立起来,特别是三舍法取消以后,“贡院亦随废矣”[15]。到南宋时期,贡院才普遍修建起来,贡院已成为城市中一处常见的建筑物。其原因,除应试者的不断增加,要求建立专门用来考试的贡院来保证科举考试的正常进行以外,还由于贡院的修建具有拔举贤能的文化意义,以及维持考生自尊和考场庄重的心理。而贡院在当时城市中的普遍而且长期的存在,说明了科举文化发展到这时已趋向于成熟[16]。宋代贡院在地方教育的发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地贡院的创设,有其积极的作用与意义[17]。
美国学者贾志扬认为,贡院是宋代对传统中国城市景观所增添的东西,它可以建造得很精致复杂。它具有直观的效果,因为在只能看见围墙和外门的局外人看来,试院(贡院)很可能是考试前途的有点神秘而持久存在的标志,这种神秘性或许由它们只在每三年中的三天试期内使用而愈益加深。对于那些进去的人来说,深邃复杂的院子和庄严的中央主轴线(它本身是庄严的乾坤之轴的反映)无疑地会起加强崇高威严之感的作用[18]。
金、元两朝称考试场所为考试院。金朝设有“词赋考试院”和“经义考试院”,各有“考试官”、“同考试官”负责试务[19]。元代考试院开始有帘内官和帘外官之分。《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中说:“诸试院官在帘内者,不许与帘外官交语。诸色人无故不得入试厅。”“知贡举官隔帘受一拜。”而且分舍之制看来也始于元代,当时已规定“试院于翰林院东至公堂设席分舍”[20]。“每举人一名,给只应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又规定“差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21]。明代贡院的格局和形制看来有一些是继承元代的制度。
明代贡院在洪武十七年形成科举成式的时候,规定“试前二日,图画东西行席舍间数,编排开写某行,系某处举人某人坐。又于间内贴其姓名,出榜晓示。试之日,黎明,举人入场,每军一人看守,禁讲问代冒。黄昏纳卷,未毕者给烛三支,烛尽文不成者扶出”[22]。看来当时贡院内考生所处的地方也还是称为“席舍”,而还未称号舍。大概至迟到明成祖永乐十年(1412)以后,具有明远楼和号舍的贡院形制已形成了。“明朝代杨士奇主试,有柱联曰:场列东西,两道文光齐射斗;帘分内外,一毫关节不通风”[23]。后来各省贡院明远楼中都书有此联。从此,贡院格局基本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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