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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的自学考试要素

时间:2024-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刻苦自学是中国古代教育的优良传统。明清两代规定学校为科举的必由之路,童试录取者为府、州、县学的生员,只有科举生员才能参加乡试。因此,科举时代的考生多数是通过自学并获得一定的助学而进步的。当时科举考试要集中到京城去考进士,为了获得进士这一最高科名,必须远离家乡赴京赶考,所需费用不菲,一些家境清寒者能够得到资助,则有利于他们成行。

刻苦自学是中国古代教育的优良传统。隋唐实行科举考试,允许自荐报考以后,自学风气大为盛行。唐代中叶以后,随着官学的衰废和乡贡在科举中的比重日渐上升,进士及第者中多数是从乡贡途径报考的。当时自学风气盛行到如此程度,以至于有些年轻人“耻于学师”,出现了过分注重自学的现象。为此,教育家韩愈专门撰写了《师道》一文,辨明为师之道,对当时“师道之不传也久矣”之现象加以批评。他很怀念“古之学者必有师”,并提出“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以及“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的著名论断[8]。有些士子耻于从师发展到偏执的地步,对以师生相称者群聚而笑之,认为称老师的话“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柳宗元说:“今之世不闻有师,有辄讹笑之,以为狂人。韩愈奋不顾流俗,犯笑侮,收召后学,作《师说》,故抗颜而为师,世果群怪聚骂。……愈以是得狂名。”[9]当然像这样的情况只是特定时期的极端现象,但却说明当时崇尚自学的风气达到了何等的程度。

明清两代规定学校为科举的必由之路,童试录取者为府、州、县学的生员,只有科举生员才能参加乡试。但一般这些官学实际上很少进行教学活动。由于生员入学时多是已有相当高的文化水平的学生,他们在私塾或自学后已能诵读经书、作八股文并通过县试、府试才取得生员资格,而府县学不过是对已有知识提高一点而已。因此多数师生并不太注重教学,而注重月考和季考。明代著名清官海瑞在福建延平府南平县儒学担任教谕时,曾拟定教学条规,将南平县学生员分为在校住读与自学走读生两类。其中自学走读生一般半月或一月到校一次参加考试缴交课业,其余时间可在家自学。流变到明末清代,府州县学生员多不住校,官学基本上成为月书季考的场所,教学活动多在民间私学和书院中进行。这样,士子在蒙养阶段于私塾中学习,而准备科考时期多数在私学先生的指导下自学,或参加一些地方举办的文会互相切磋提高。当时政府主要是管考,用考试的办法来鼓励兴学,并没有花很多精力在办学上。而且,在中举之后到再去应会试阶段,就再也不是学生身份,不与学校发生关系,基本上是靠自学提高来备考的。因此,科举时代的考生多数是通过自学并获得一定的助学而进步的。19世纪来华西方人士看出科举制“激励人们向学的效应是不可估量的。所有的人都要求学习知识,向学之风在中国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更普遍”[10]

社会助学环节来看,科举时代社会助学与助考风气颇盛[11]。因为登科者不但可以奠定身家的经济基础,显亲扬名,而且可以援引提携惠及宗族乡里,有时甚至州县之报荒减税也与当地科名盛衰及第率不无关系。所以科第不仅是个人和家庭单独追求的对象,而且是地方和乡族集体竞争的目标,不少地区的富商大族为本乡本族的学子设立义学、族学,资助一些家境清寒的孩童读书。科举时代众多的义学、族学使不少贫困学生得有学习的机会,这也是为什么进士中有相当多的比例是出身于平民之家的原因之一。

除了助学之外,从南宋开始,许多地方还建立了直接助考的经济组织或机构,这主要体现在“贡士庄”、“科举田”和会馆、试馆的设立。南宋时,一些地方捐田置产,筹办“贡士庄”或“兴贤庄”以补助本籍举子赴京城参加礼部考试。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五十《靖州兴贤庄记》说:

至隋唐后,纯用科举。士幼而学,壮而欲行,非是无进也。裹粮负笈,侣役夫隶人,以群趋于有司。幸而升诸春官,则去畿愈远者,聚粮愈艰。……乃会居积行粮之余,市近郊田,积三岁所入,以给三邑之新旧进士。

当时科举考试要集中到京城去考进士,为了获得进士这一最高科名,必须远离家乡赴京赶考,所需费用不菲,一些家境清寒者能够得到资助,则有利于他们成行。南宋时广泛存在的贡士庄主要是以田产收入支持考生。元朝前期,科举停罢,原有的由地方政府设置的贡士庄田如何处置成为一个问题。《庙学典礼》卷一《省台复石国秀尹应元所献学田》载:至元十九年(1282),前赣州通判拟授长江县尹应远呈言:

江南地面,亡宋时,路、县各有贡士庄钱粮,三年一番开选场,赍发中选儒人作盘缠赴省殿试等用。到今九年未开选场,其各路、县贡士庄所收钱粮,路记数万贯石,县计数千贯石,未有归者。

他建议将其收归官府充救济民众用度,“候开选场,别议给还”。同书卷二《取贡士庄田粮》也说到“江淮等处未附已前,诸学并有贡士庄田产,所出租课,专一养育有学问士人等,津遣赴举秀才用度”。可见在南宋时期,贡士庄、兴贤庄之类的助考设施是广泛存在的。

明朝初年,政府对各省赴京参加会试的举人有正式的补助。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规定:“其中试举人,出给公据,官为应付廪给脚力,赴礼部印卷会试。”[12]清代对资助会试考生规定更为具体,《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贡举·起送会试》载:顺治八年(1651)规定,举人会试,由布政使给与盘费,安徽举人给银20两,江西、湖北皆17两,福建15两,湖南14两,其他各省不等,并给驿马供使用。但政府补助毕竟有限,所以明末以后直到清末,许多地方又建立了类似贡士庄、兴贤庄的组织“宾兴会”或“宾兴庄”,特别是江西、广东省各府县这类组织更多。而福建省则有不少“宾兴田”、“公车田”、“科举田”,将其收入作为“科举卷资”、“童岁科卷资”、“乡试卷资”,或笼统称之为“科举费”,这些田产有些是府县学田中专门划拨一部分作为助考费用,有些则是乡人捐置的科举专用田产。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福建省将乐县“邑人邱理德、伍绍瑛设立科举田,捐租数十亩。……岁收租以为赴闱资斧之费”[13]。另外,尤其是南方各省各地为保家保族设立的义庄之类,也往往有关于考试费的补助,还有许多家谱中也规定给参加各级科举考试的族人予经济补助和奖励[14]

而且,从明代中叶以后,各地还开始在北京建立科举会馆,目的是作为“贡成均诣公车居停之所也”。据李景铭《闽中会馆志》所载,清代仅福建省在北京就建有会馆22所,“京师之有会馆,肇自有明,其始专为便于公车而设,为士子会试之用,故称会馆”。这些会馆多由本籍乡绅和商人捐建,为本籍举人进京应试提供免费或廉价的住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各省省会,也设有许多供本籍秀才应乡试所居的试馆或会馆,发挥着助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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