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稳定通常表现出三种情况:政权斗争、民众骚乱和外来力量冲击破坏。作为国家治理理念和社会管理层次的具体实现形式,政权如何运转首当其冲,成为历朝历代关注和完善的重点。
权力就是利益,而且是最大的利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分配不当必起争端。如何分配权力是政权内部最重要的事,如果权力集中于君主,君主忙不过来;大量下放给皇亲国戚、重臣或外放给藩臣,则或出现臣下被猜忌迫害,或导致君主被架空、藩镇割据,甚至有“天子宁有种耶?兵强马壮者为尔”的夺权之虞。杀兄弑父祸起萧墙、谋朝篡位紊乱朝纲的血雨腥风贯穿中国历史始终。
(一)分配给“自家人”。作为利己动物,任何人将普通的利让出去都会不放心,何况让渡权力,从来没有毫无保留的信任。直到今天,任何人都会首先想到的解决本问题的方法是:用自家人,即选任配偶、子侄、兄弟、亲属等有血缘关系的人。君主们当然更是会如此。
西汉就认为,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使用皇族镇守地方,当反秦起义席卷全国时,各地官吏——这些外人们轻易就会叛变,故而分封诸王以求拱卫。孰料很快就发生了“七国之乱”,不得不自我否定,通过“推恩令”把诸侯国越分越小,转而倚重娘家人——外戚,结果又不停发生窦、卫、霍、王等外戚家族专权,最终王莽篡汉,把刘氏江山都丢掉。而且争斗的结果,不仅乱了国家,外戚自身也难以保全,所谓“汉兴以后,至于哀平,外戚二十余家,保全者四家而已。”之后的东汉和魏晋南北朝,封王一有权就容易发生“八王之乱”,外戚一有权就出梁冀这样的“跋扈将军”,以至于北魏都要制定出立太子时杀掉其母亲以防止女主和外戚干政的残忍制度。
“自家人”因为有血统,有法定的继承权,给点权力就觊觎,争起来个个“当仁不让”,实在是比外人还可怕。唐朝在开国不得不大封宗室的同时就开始削弱其力量,到玄宗时即全部召还京师,使封王们即使名义上有官位也无实权,到德宗时则已到了“凡皇族子弟,皆散弃无位,或流落他县,湮沉不齿录,无异匹庶”的地步。明朝更是制度化地规定藩王“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宗室子孙不仅不得参与朝政,在万历以前压根儿都不能做官,藩王们既不能待在首都,也不能擅自离开封地,与大臣交往都是重罪,成了彻底供起来的“泥菩萨”。清朝更进一步,不仅不封地,甚至去掉了宗室封号中有封地象征的“燕”“楚”“齐”等,代之以“雍”“嘉”“恭”等美称,子孙爵位递降,连王府都是国家的,用后收回。
(二)分配给“自己人”。即使用对自己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家奴或本民族、乡族、部落的人,这些人虽没有血缘,但与自己多多少少有点关系或背景、利益趋同,比纯粹的外人更容易得到信任。
宦官是典型的家奴,大量任用宦官监督百官、随军出征甚至直接掌握朝政权力,是唐、明等汉人政权的典型特点,因为对于汉族皇帝而言,他只有这一个“自己人”。而对于北朝、元、清这种少数民族政权,则可以优先使用本民族的“自己人”担任要职,因为少数族群有一种天然的不安全感,容易互相联合,较为自觉地抱团对外。
结果呢?从东汉至唐明,宦官们虽是家奴,受宠掌权后之专横擅权丝毫不逊色于王公外戚,其危害朝政乃至控制皇帝、操纵废立的程度之大、时间之久,甚至远超“自家人”,而当要背叛出卖皇帝投靠新主的时候,却从来不含糊。
信任同族,给本族重要的权力、特殊的待遇,就不可避免地在民众之间形成隔阂,其他部落、民族由于参与不了核心权力,等级差和被压迫感就油然而生,久之便演化成强烈的对立和仇恨。这就使得表面上稳固的权力分配,实际上埋伏下更大的问题,而且这种以族群划分的分配只要一开端,对立民族总会不停提出权力要求,顺之则其得寸进尺,逆之则视为没有诚意,立即引爆矛盾。清末“预备立宪”成立13人内阁,其中9人是满族,满族中7人又是皇族,这些满族和皇族阁员中不少的确是真正的宪政人士,且见多识广,但就因为他们是满族皇族,那无论其政治理念和才干,该内阁就是“亲贵内阁”、“皇族内阁”,立即被作为名为立宪、实则为满族皇族揽权之举,全国哗然讨伐,辛亥革命在数月后即爆发。元末农民起义是民族矛盾的大爆发,清末孙中山先生革命时也将“驱除鞑虏”排在口号第一位。
历史充分证明,以身边人为“自己人”赋予权力,能力缺失、恃宠而骄的缺点往往极为突出,而“靠得住”这一优点却大打折扣,经常只可共富贵而不可共患难,以部族民族区别决定“自己人”,以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更是必然在民族间埋下拆不掉引信的定时炸弹,后患无穷。
(三)分配给“外人”。外人权力的顶峰是丞相,历史上几乎所有的禅位夺宫者也都是从相位上再前进了小小的一步,相权作为君权的直接分割,两者此消彼长,天然矛盾。
君主当然可以不要丞相,完全自己领导。但自秦设丞相一职起至清末,不管君主愿不愿意,也不管怎么改名称,相权都一直客观存在,哪怕明太祖取消丞相一职,其后即发展出内阁,大学士成为事实的宰相,雍正朝再改设军机处,军机大臣又成为宰相。两千年的历史证明了现代管理学的“管理幅度”理论:一个人所能直接管理的下属和部门是有限的,一旦超过限度行政效率即大幅下降。在庞大复杂的国事领域,总需要专门人才负责不同领域,只要君主不能一把抓,就产生相权,这是必然。
但唐以后,相权再没有实质威胁过君权,原因有三:一是相权被有效分割;二是任宰相者不固定;三是最终决策权始终在君主手里。在唐所完善的三省六部制下的中央政府里,“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已经将相权一分为三,建议、决策和执行权分离。又增加其他官员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义参与机务,中级以上官员随时可被简拔,到唐后期三省长官这些名义上的宰相如果不加“同平章事”反而无权了。这就使得不仅没有集中的相权,连常任的相权都没有了,行使相权的官员不需具备足够的资历和威望,只是在任用时贡献自己的才能,失去职位就失去一切。
宋朝更进一步发展出“官、职和差遣”制度,官员的官职成了排资格发工资用的虚衔,有官职并不实际管事,实际管事的是接受“差遣”者,一个名义上是“司局级”的郎中可能被派遣为“副总理级”的参知政事主管全国事务,一个有多位“部领导”的部委里实际掌权的可能甚至只是一位“县处级”主事,一个人可能今天还行使着宰辅大权,明天就被赶回部委或地方去按本来级别当普通职员,所谓“乍登乍降,如拙棋之置子,颠倒而屡迁”。同时,差遣有严格任期限制,一般三年即换。这样一来,不仅是相权,连集中的军权和能够威胁中央集权的藩镇权等也被消灭,所有的权力、人选和职位都是“分散”、“临时”和“流动”的,基本没机会发展自己的势力,更别想对抗君权。
此后的明清虽然没有宋这么极端,但让权力分居于多人、“铁打的职位流水的官”等举措则长期保留下来,同时,无论是采用内阁还是军机处形式,即使决策意见完全是内阁的想法,最终的决定签字权都留在皇帝手上,哪怕皇帝其实是假手太监来秉笔批红和盖章。这样,除了皇帝外,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能把所有权力一把抓的官员,避免了长期执掌一地的“地方王”出现。明清两代,无论一个高官权相看起来多么权势熏天,依附者如何众多成党,只要皇帝动手,就不堪一击。在朝时无法威胁君权,致仕后更不可能干政。反之,每当稍微忽视,如让吴三桂的关宁军、袁世凯的小站新军长期自成系统,就失去控制,酿出大祸。
可以说,在如何分配权力防止内斗的问题上,中国历代的实践从事实上证明:认为“自家人、自己人”绝对靠得住是伪命题,“外人”靠得住反倒是真命题,但真命题有“必要条件”,即必须使权力分散化、职位任期化、官员流动化,防止任何个人、部门、团体或地方有长期、集中和不受干预的权力,防止出现任何培养或固化个人、系统、集团独大势力的机会。
就全世界看,这个命题也完全成立。凡是追求独裁擅权的,无不想方设法加强自己权力并让任期长久化,或以专业性、局面复杂为由,让自己的部门针插不进、水泼不入。比如迄今,由于部门独大,泰国、巴基斯坦、埃及及诸多非洲国家的军方势力庞大,能时常挑起政变,干预国事。西方国家则大多已规定防长由文官担任,美国甚至连三军军种部长都要是文官,并在位列最伟大总统之一的罗斯福刚去世就赶紧修宪规定总统连任不超过两届。
这种“全球都在想办法防范”的现象说明,即使权力分配了、分散了,其自我加强的倾向是天生的。可能一开始来自公推公选还谨小慎微,久之就可能逐渐形成权威,如果剪除异己更是唯我独尊。大禹是部落们推举的首领,地位刚巩固就能杀掉迟到的其他部落首领防风氏,刘邦、朱元璋是打天下时逐渐拥戴出来的,成功后就大肆屠戮功臣,去掉与自己抗衡的力量,树立起绝对权力。因此,为防止被分配后的权力“自我生长”,必须可以随时抑制它、调整它,在上述必要条件基础上加上一个“充分条件”:确保能重新分配权力的最终权力始终存在。显然,这个根本性大权也不能归于哪个个人、部门或团体,必然归于全体人民,要以“有据可凭”的形式固化,且以确实有效的方式在运转。
可知,讲究“尊上”的儒家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必要条件”,却当然提不出“充分条件”。当君主制已消亡,主权不在君而在民,站在更广义的国家权力分配角度,整个行政权力和官僚系统对于人民而言都已是交给“外人”,必须使用上述充分和必要条件,分散国家权力、固定执政任期、营造执政流动、确保全体人民有选择更该撤换等重新分配的最终权力,这样才能使权力和官僚们“靠得住”、被分配的权力不自我膨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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