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东非国家肯尼亚进行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诉讼。当该国第四任总统大选计票结果公布后,落选者、时任总理奥廷加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选举过程舞弊,要求推翻计票结果并裁定重选,当选总统肯雅塔则积极应诉答辩,表示起诉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己充分尊重,会服从裁决。最终,法庭判决肯雅塔胜选有效,奥廷加发布全国电视讲话表示尊重司法、服从结果。
这场诉讼的意义在于,两位权势熏天的竞争者选择把涉及总统这一国家最高权力的争议诉诸司法,让六位中立的大法官决定他们的命运,而不是利用自己数百万的支持者去“斗争”。正是在2007年大选中,奥廷加落败引发双方大打出手,全国爆发大规模冲突骚乱、数千人丧生,在国际社会的介入下才控制住局势,肯雅塔为此至今仍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多项反人类罪指控。
因此,这是一次有示范和先例意义的“伟大的尊重”。有这两位国家第一、二号人物带头,肯尼亚的司法将从此获得崇高地位,为后世确立坚定的法律传统。虽然肯尼亚完整承接了殖民宗主国英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实行西式民主垂五十年,但直到这一次司法才终于迎来春天。
在中国,司法改革的焦点是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多元社会一定要有中立的裁判者,这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也是保障包括人权在内各种权利的基石。随着政府、法院里法科毕业生的增多,对该点的共识其实毫无疑问。学者们为此设计了许多方案,让法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改革法院内部组织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等。
但这些其实都是形式,法院或法官再独立,判决也是一张纸,法官手中无钱无兵,所有的判决有赖行政体系的协助,若事涉行政机构本身,那能否执行完全靠其自愿。当今世界即使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行政和司法对立僵持、互不服从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中国法律界常常津津乐道于“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s.Madison)这一确立美国法院司法审查权和司法机构地位的伟大案例,称颂主审的马歇尔大法官的智慧和技巧,以之为楷模,以为可以靠司法机关自己的裁决和努力推动确立司法独立和法治约束。
但实际上,该案的成功不完全是马歇尔采取了多么聪明的策略和措辞,而是当时有巨大威望的美国开国先贤们自觉选择了尊重和服从,因为,只要当时美国国会或总统愿意,他们完全可以暴跳如雷,抗议驳斥法院越权并拒不服从。如果如此,马歇尔的裁决如同废纸,司法和法治在美国也许永远确立不了地位。另一个成功点则是,最高法院一方同时也十分注意尊重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权限,自觉克制,该案件裁决后五十多年都没有再动用司法审查权。试想,如果法院利用其独立权限任意干涉立法和行政事务,成为“司法暴政”,恐怕也将很快不容于立法和行政权,导致反弹重新打压和削弱司法。“伟大的尊重”绝不是一方而是双方的事。
正如文初提到的肯尼亚,有完整的英国体制,让司法独立的形式一应俱全,但司法一直就是没地位。如果两位竞选人不尊重司法——他们完全可以,该国的司法将一如既往地靠边站,而他们服从了——其中有一位已成为总统,以后法律在肯尼亚的权威和法治的地位自不必多言。他们做的,正是两百多年前美国发生过的“伟大的尊重”。
因此,司法的地位不在自身,如果立法和行政者不主动尊重和服从,法院系统自己再怎么“自视甚高”也没有用;司法的力量也不在权力大小,因为必然既无财政权和军事权,又无人事权和审批权,天生就会是弱势的。司法只有一个地位和力量,那就是尊重,既要立法和行政权对中立裁判有发自内心的价值信仰和尊重,又要克制自己的裁判权力,发自内心地尊重立法和行政一方。以上相互尊重的后者,往往被司法改革呼吁者所忽略,又反过来成为党政担心一旦放手后司法系统行为过火的源泉,毕竟,权力都是天生想自我膨胀加强的,司法毫不例外。
当然,尊重的开头,必然还是从强势一方即立法和行政开始。尤其需要党政机关领导者利用德高望重、在位行权时开个好头,形成传统。高位者不主动提出,谁敢谁又能挑战呢?就像小平同志不带头退休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恐怕谁也开不了口;小平不在南方谈话中强调“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有关问题可能永远争论、思想长期禁区,中国也没有后来的大发展。
中国司法改革,功夫不在系统之间,而在系统之外也。地位乞求不来,也靠不得赐予,更不能以独立地位凌驾于立法、行政之上肆意妄为。我们需要的是一次契机,一次实现“伟大的尊重”的历史性高瞻远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