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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日本贸易政策的政策设计

时间:2023-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国内外的严峻形势,美国政府在新贸易理论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指导下,对日本实行了一系列贸易政策,试图摆脱美国内忧外患的紧张局面。为了减少美国对日本贸易逆差,美国曾采取了降低美元汇率和迫使日元升值的办法,美元比率的明显下降并未改善美国对日贸易逆差。因此,美国从日本的“异质性”入手,来解决双方存在的经济结构问题。其目标是协调两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解决两国贸易不平衡问题。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日贸易摩擦逐渐升级。从贸易摩擦内容来看,美日贸易从钢铁、农产品、牛肉等货物贸易的摩擦转向胶卷、航空领域、保险等服务贸易领域的摩擦;从贸易摩擦对象来看,从服装、牛肉等个别产品到纺织品、半导体等单一行业再到多个行业全面摩擦;从摩擦范围来看,从单纯贸易领域发展到与贸易相关的金融、汇率、资本市场等其他领域,再扩展到整个经济政治体制。面对国内外的严峻形势,美国政府在新贸易理论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指导下,对日本实行了一系列贸易政策,试图摆脱美国内忧外患的紧张局面。

这段时期美国对日本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市场为导向的部门选择谈判(MOSS)

1985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和日本首相中曾根在日美首脑会议上启动了一系列广泛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部门选择谈判,其中涉及了四个部门:电器、电气通信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林产品。1986年启动了运输机器(零部件)的MOSS谈判。

美国之所以选择这四个领域和日本进行谈判,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尽管美国企业在这些领域拥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由于日本国内存在严重的贸易壁垒,使美国企业无法打开日本市场。第二,这些领域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贸易壁垒涉及面较广、矛盾较深,通过以往单一产品的谈判,难以在短期内取得显著的效果。第三,谈判中所涉及的不同产品分别属于单一领域,具有较为清晰的议程设定。第四,美国产业界被邀请参加谈判并愿意提供情报支持。第五,达成短期的(如3~5年)、可观察的谈判结果的前景较为乐观。[40]

1986年1月10日,日本外务大臣安倍晋太郎和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在华盛顿发表了关于市场导向的个别领域谈判中电器、电气通信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林产品等四个领域的共同报告。其中主要内容是,在电信通信产品领域,对电气通信终端机、电气通信服务市场、无线通信器材及其服务市场等方面实施自由化;在药品、医疗器材等领域,简化认证审查等手续,提高规制手续透明度;在电器领域,将电器制品的关税降低20%,取消美国关心的部分通讯仪器的关税;在林产品领域,大幅降低单板、合板、再生木材等木材制品和白板纸、牛皮纸等纸制品的关税。[41]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MOSS所涉及的四大领域产品中,美国对日出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987年,电信、电气产品、药品和林产品的美国对日出口额分别比上一年度上涨了26.5%、31.6%、14.0%、28.7%。[42]尽管美国出口到日本四个MOSS部门的产品从1985年到1987年之间上涨了45%,但是很难区分是MOSS还是汇率的影响造成了美国出口的上升。

由于1985年MOSS谈判的成本和负担过高,在以后的美日谈判中,美国不再重复使用MOSS。但MOSS却是日美经贸谈判一次全新的尝试,以MOSS为分界线,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日美双边贸易谈判的机制和框架更加制度化、程序化,使双边经贸谈判进入日美结构性障碍协议的新阶段。

2.日美结构性障碍协议

为了减少美国对日本贸易逆差,美国曾采取了降低美元汇率和迫使日元升值的办法,美元比率的明显下降并未改善美国对日贸易逆差。因此,美国从日本的“异质性”入手,来解决双方存在的经济结构问题。1989年 7月14日,在法国新凯旋门召开的日美首脑会议中,宇野首相与布什总统正式达成一致,同意在一年之内完成协议的共同报告书。其目标是协调两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解决两国贸易不平衡问题。

参与日美结构性障碍协议的美国政府代表主要包括六个部门,分别是国务院、财政部、贸易代表办公室、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商务部和司法部,前四个部门组成了联席主席。在日本方面,组成联席主席的三个部门分别是大藏省、通产省和外务省,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参与了谈判。

日美结构性障碍协议共召开了5次会议,于1990年6月美日双方于东京发表了最终报告。最终报告指出日本市场存在严重的“市场封闭性”问题,具体体现在储蓄—投资模式、土地政策、流通体制、排他性的商业惯例、企业系列制、价格机制等六个方面存在问题。日本指出了美国方面存在的结构问题,具体体现在储蓄—投资模式、企业的投资活动与生产力、企业行为、政府规制、研究与开发、鼓励出口、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等七个方面。

但是“美日结构障碍动议”并未取得美国所预想的效果,美国严重的贸易赤字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且逆差越来越大。1993年美国的贸易赤字上升到1157亿美元,是1988年以来逆差最高的年份,其中对日逆差近600亿美元,占美国整个外贸逆差的比例的51%。[43]

3.日美经济框架对话

1993年7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和日本首相宫泽以共同声明的形式发表协议,正式建立了“日美经济框架对话”。这一框架对话主要是在全球经济、宏观经济、产业的不同领域三个方面进行双边协调。双方商定“日美经济框架对话”奉行六方面的原则:第一,作为日美双边之间的对话渠道;第二,对话成果可在最惠国原则的基础上惠及第三国;第三,商议事项的内容限于两国政府的职能和范围之内;第四,在尊重关贸总协定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解决纷争;第五,慎重使用301条款等单边措施;第六,排除设定目标数值等管理贸易路径。[44]

日美经济框架对话包括宏观经济、个别领域(包括电讯、医疗器械的政府采购、汽车、零部件、保险)和全球经济合作(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开发、环境等)三个方面。日美经济框架从1993年4月开始一直持续到1996年12月共三年多的时间,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和保险、平板玻璃、金融服务和投资、企业关系和汽车及零部件、保险等方面分别达成了协议,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表4—8)。

表4—8 日美经济框架对话表

续表

资料来源:贺平.外来压力与内部改革——日美贸易摩擦及其国内后果的政治学分析[D].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8:100

日美经济框架对话与结构障碍动议相比,除了都关注日本的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如扩大公共开支进行宏观经济协调,改革日本流通体制和商业惯例等。而且,日美经济框架更加关注美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日本的市场准入问题,同时更加强调两国在一些领域上的国际经济合作。

除了以上双边争端解决机制外,美日之间又建立了日美次官级经济协议、日美贸易委员会、日美财界人士会议、日美贤人会议等机制来解决双边的贸易纠纷、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从而尽量避免愈来愈激烈的贸易摩擦。

4.在GATT框架下多边贸易谈判

多边回合谈判为单边和双边途径难以解决的敏感问题提供了一个谈判的平台,比如日本大米的国内支持和边境保护问题。在多边谈判框架下,还可以使每个参与方找到具有相同利益的同盟国。在乌拉圭回合中,日本和其他很多国家都支持采取农业进口限制措施来保护食品安全,反对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案,寻求与投资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的法律。美国也联合农业出口国家的凯恩斯集团争取日本对大米进口取消禁令,支持日本反对的反倾销法案,和日本在TRIMs中采取相同的立场。

5.在301条款下的双边贸易谈判

“301条款”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上来看它是一项具有报复性的法案。它是美国单方面发动调查,采取双边磋商解决的办法,并最终由USTR实施单方面报复的法律条款。

“301条款”从《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国会制定了美国第一个报复法)开始,到《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301节(301条款由此得名),再经由《1979年贸易协定法》和《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对“301条款”的两次修订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301条款”进行重大实质性的修改,最终把权力由总统转移给美国贸易代表,并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手段,形成了完整的“301条款”。

“301条款”规定,如果外国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否定了美国依照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违反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否定美国依协定应享有的利益,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地使美国商业受到限制,美国均应施以报复。当外国的贸易政策、法规及做法不合法或不公正,违反或否定了贸易协定所确定的美国利益,或不公正地限制了美国商业或增加了美国商业的负担,USTR应加以报复。国会立法授权USTR在其权限内采取任何适当的和可行的行动,以便消除上述的法规、政策或做法。[45]

美国从1976年到1995年对日本共发动了9次301条款的调查,涉及钢铁(1976年)、皮革(1977年)、香烟及烟草(1979年)、非橡胶鞋类(1982年)、半导体(1985年)、柑橘类及建筑、机械、建筑服务业(1988年)、卫星及木制品(1989年)、汽车零部件、配件(1994年)和胶卷、相纸(1995年)等各个产业,在克林顿政府初期达到高峰。

6.在超级301条款下的双边贸易谈判

超级301条款”(Super 301)是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修正案的第310条。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46]其一,要求ITC认定对美贸易顺差过多的国家,即指对美国年贸易额超过70亿美元且顺差超过30亿美元的国家,而其非石油产品对美出口超过其非石油产品从美进口总数的175%;但某一年的美国商品对某国贸易逆差低于美国该年国民生产总值1.5%的,ITC不认定为是对美顺差过多国家。其二,在ITC决定后的15天内,USTR必须决定该国是否涉及不公正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不利于美国对外贸易,并因而造成这类国家的贸易顺差。其三,USTR每年均应将主要贸易国对美国造成的出口障碍加以量化(Quantify)。其四,如果USTR认定上述条件成立,则USTR在6个月内与每一顺差国谈判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以便:第一,消除此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或消除该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第二,减少对美因不公平贸易行为产生的贸易顺差;第三,达到每年减少双边贸易10%的贸易顺差。其五,对于外汇短缺的国家,若美国总统认为,如果达到降低顺差的目标会对其经济造成重大损害或将对美国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不采取报复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4月向国会提交一份按国别分类的“国家贸易估计报告”,其中包括34个国家和2个地区贸易集团的货物贸易、服务、投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超级301条款”是以“国家贸易估计报告”为基础而认定的。1989年5月25日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根据“超级301条款”,认定日本等国家是不公平贸易的“重点国家”。1989年和1990年,美国对日本发动了移动电话、无线电、超级计算机、卫星、木制品等领域的“超级301条款”的调查,涉及了美日两国很多著名企业(表4—9),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表4—9 涉及超级301条款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美日企业活动研究

资料来源:Gary R.Saxonhouse,Trade policy,Constituent Interests and Politics in USJapan Economic Relations[J].Research Seminar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Discussion Paper No.417,February 11,1998:13

7.继续强迫日本实行自愿出口限制

所谓自愿出口限制(VER)是指出口国为了防止其他形式的贸易限制,应进口国要求对本国出口产品的限制。20世纪90年代,日本是使用VER最多的国家。美日之间使用VER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规避GATT禁止提高关税和限制进口数量的原则;第二,减少与美国的贸易摩擦,保障商品出口;第三,日本出口商可以得到数量可观的“租”,这是在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中无法得到的利益,美日双方都可以从自愿出口限制中得到好处,这是在有限条件下的一种“次优”的选择。

日本自愿出口限制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大幅增加,涉及滚珠轴承、金属餐具、陶器和瓷器、纺织品和成衣、乘用车、钢铁及钢铁制品、机械工具等制造产业(见表4—10)。

表4—10 美国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申诉与日本VER的案例(1975—1997年)

注:保障措施(Safeguards)是在美国法律201条款下的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是在美国法律731条款下的反倾销措施
资料来源:Chad P.Bown and Rachel McCulloch,U.S.-Japan and U.S.-China Trade Conflict:Export Growth,Reciprocity,and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R].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5102,October 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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