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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在定居点活动中的土地占领方式

时间:2023-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色列实施的每一种土地占领方法都以不同的法律作为法理基础和依据。本节将试图讨论以色列在采用每一种土地占领方式时是如何利用和规避相关国际法条款的。在这些被征用的土地当中,大部分是为后来修建犹太定居点作准备的。

第一节 以色列在定居点活动中的土地占领方式

自1967年“六五”战争结束以来,为了修建犹太定居点,为了为犹太定居点的扩张储备土地,以色列已经控制了约旦河西岸地区数十万杜纳姆[2]的土地。为了占领这些土地,以色列可谓处心积虑,精心准备了一套复杂的土地占领机制与方法:以军事需要为幌子进行土地征用、将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宣布土地为遗弃无主财产、以公共需求为名进行土地征用。此外,以色列还想方设法帮助其境内外的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土地自由交易市场上购买土地以修建新的犹太定居点。通过这些方式,以色列已经控制了大约50%的约旦河西岸地区(东耶路撒冷除外)。

以色列实施的每一种土地占领方法都以不同的法律作为法理基础和依据。这些法理基础和依据融合了1967年“六五”战争之前被占领土上业已存在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法律残余、被约旦法律体系所吸收的英国托管法)和以色列军事占领当局发布的各种命令。本节将试图讨论以色列在采用每一种土地占领方式时是如何利用和规避相关国际法条款的。

一、以军事需求为幌子的土地占领

《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46款在明确规定“禁止征用被占领土上居民之财产”[3]的同时,也允许占领国临时占有属于被占领土上居民的私有土地和房屋以供占领国的军事力量和管理部门使用。由于这种占有是临时性质的,所以占领国不取得这些被征用的土地和房屋的财产权,而且也无权出售于他人。并且占领国有义务因使用这些财产而向财产所有者给予赔(补)偿。[4]

《海牙第四公约》的这一规定为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土地掠夺打开了方便之门并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途径。如在1968年至1979年间,以色列通过颁布几十道“紧急军事需求”令征用了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的大约47 000杜纳姆私有土地。在这些被征用的土地当中,大部分是为后来修建犹太定居点作准备的。例如下列犹太定居点就是建造在上述被征用的一些土地上的:迈提提亚胡(Matitiyahu)、尼弗·祖弗(Neve Zuf)、诺莫尼姆(Rimonim)、谢鲁(Shilo)、贝特·埃尔(Bet El)、考克哈夫·哈谢哈(Kokhav Hashahar)、阿隆·谢夫特(Alon Shvut)、埃尔·埃泽尔(El'azar)、埃夫拉特(Efrat)、哈·吉鲁(Har Gilo)、米格代尔·奥兹(Migdal Oz)、吉特提特(Gittit)、亚特夫(Yitav)以及凯尔亚特·阿巴(Qiryat Arba)。[5]

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当地巴勒斯坦居民也曾几次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以反对针对他们私人土地财产的征用活动。巴勒斯坦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是:使用这些被征用的私人土地修建犹太定居点严重违背了相关的国际法准则。

不过,在埃隆·默尔(Elon Moreh)犹太定居点上诉案之前,以色列最高法院拒绝了所有类似的上诉请求。以色列最高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其接受了以色列政府的辩解之词:即土地占用是合法的,因为犹太定居点发挥着关键性的防御和军事作用。如法官维特肯(Vitkon)所言:“就纯粹安全考虑而言,不能质疑被占领土上犹太定居点的存在——甚至是占领国的‘民用定居点'——的居民也对被占领土上的安全形势起到至关重要的贡献,促进着军队作用的实现……”[6]

在以色列工党政府时期,因其与阿隆计划的精神相一致,所以以色列政府和民众皆能够轻易地接受“定居点服务于军事需求”这种论调。当然,在右翼圈,比如在信仰者集团,这个论调就是无法接受的。为何?原因在于这些右翼人士是以宗教而非安全视角来看待和审视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的!

不仅信仰者集团,就连利库德政府中的特定派别也都不愿意以安全原因[7]来解释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尤其是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的存在。这种态度最终导致在埃隆·默尔定居点上诉案裁决中,以色列决定不再占领巴勒斯坦人的私人土地来修建犹太定居点。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1979年6月,位于纳布卢斯市东南部的纳吉布(Rujeib)村的几位村民向以色列最高法院递交了针对犹太定居点埃隆·默尔的起诉书。在该起诉书中,这些巴勒斯坦村民请求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定:该地区的IDF指挥官发布的有关征用5 000杜纳姆土地的征用令归于无效,因为该征用令征用的5 000杜纳姆的土地准备用于修建犹太定居点——埃隆·默尔。巴勒斯坦村民们之所以如此断言,是因为就在征用令发布的同一天,犹太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就已经开始了。以色列政府的理由一如既往,即该犹太定居点是基于军事需求而建,因此以色列政府发布土地征用令是合法的。埃隆·默尔犹太定居点果真是基于军事需求而建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信仰者集团中的一位领导人梅纳赫姆·菲尼克斯(Menachem Felix)针对此次土地征用的证词可以证明这一点:“此定居点(即埃隆·默尔)的地理位置是刻意选取的。从我们所有的合同以及来自政府部长,尤其是(梅纳赫姆·贝京)总理本人的承诺,加之征用令的发布是与总理个人的干预相一致来看,所有人都明白埃隆·默尔定居点是一个永久犹太住居区。”[8]

甚至连以色列国防军前总参谋长查姆·巴列夫也质疑犹太定居点埃隆·默尔的修建是基于军事需求之说。在一份呈递给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证词中,巴列夫说:“据我所知,埃隆·默尔定居点对以色列的安全没有帮助。”[9]

基于这两份证词[10],以及在信仰者集团尚未对以色列政府施压以批准修建该犹太定居点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充分证据,以色列最高法院最终裁决:以色列国防军拆除该犹太定居点并将所占领的土地归还给巴勒斯坦土地所有权人。顺便提及一下,以色列最高法院同时也决定另寻一地以修建犹太定居点埃隆·默尔。

可以说,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此次裁决成为以色列变更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土地占领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自埃隆·默尔定居点裁决案以后,以色列就不再使用军事征用令作为工具来攫取巴方土地以修建和扩张犹太定居点了。

这里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自1994年以来以色列又广泛运用军事征用令这一工具征用土地以修建约旦河西岸地区联结各犹太定居点的公路网。因为根据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当局签署的《奥斯陆协议》中的相关安排,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占领军需要重新布防,而约旦河西岸的道路建设是这个重新布防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重新布防计划的安排,以色列要在约旦河西岸地区修建一个覆盖广泛的公路网。以色列国防部为了便利以色列居民在被占领土上的通行,对这个公路网的建设提出了四点明确要求:第一,确保以色列公民在被占领土上自由通行但不穿越巴勒斯坦人口稠密地带和中心区;第二,允许以色列人以最短的路径穿过“绿线”;第三,在犹太定居点区内保持一个“内部组织生活结构”;第四,确保巴勒斯坦人的通行路径不穿越犹太定居点区。[11]根据以色列审计长公布的一份审计报告,在1994年8月至1996年9月期间,为了修建连接各个犹太定居点并和以色列境内相连的17条道路,以色列占领军当局通过发布土地征用令的方式共计攫取了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的4 386杜纳姆私人土地。[12]

例如,在一起上诉案中,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居民向以色列最高法院起诉以色列军方针对他们私有土地的征用令。他们在起诉书中声称为犹太定居点建设的道路不能够视为军事需要。但以色列最高法院拒绝了他们的上诉请求,因为其接受了以色列政府的冠冕之词即这种道路的修建是“(犹太定居者)绝对安全需要”所必要的。[13]

2000年的阿克萨起义之后,以色列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土地征用潮,这次同样也是以军事征用令的方式来攫取土地的。巴勒斯坦人的大量私有土地被以色列征用以修建取代老化的或者不再安全的新道路系统。[14]这些新修建的道路意欲满足那些犹太定居者的需求,因为自新“因特发达”运动[15]以来他们在道路上通行时不断遭到巴勒斯坦人的暴力抵抗袭击。根据一份新闻报道,八条新道路正处于建设的各种阶段,总成本达到2.28亿新谢克尔。[16]

二、将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

埃隆·默尔犹太定居点上诉案的胜利增强了当地巴勒斯坦人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信心和勇气,他们逐渐习惯于通过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来应对以色列军事当局以“军事需求”为名的土地征用活动。随着这种上诉案的日渐增多,以色列人认识到,以“军事需求”为名进行土地占领以修建犹太定居点的方式逐渐行不通了。一方面,貌似合法的土地占领活动无以为继,另一方面,犹太定居点活动还得继续。于是,这种供需矛盾就催生了以色列用以攫取巴勒斯坦土地的新方式。以色列政府以及犹太定居者们找到的变通之道就是巧妙地使用1858年的奥斯曼土地法。[17]通过对奥斯曼土地法的巧妙运用,以色列将大约40%的约旦河西岸地区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以色列接着又运用打擦边球战术,根据《海牙公约》之相关规定,在这些被宣布并被登记为国有土地的被占领土上修建犹太定居点。根据以色列国法律事务顾问代理办公室民事事务部主任皮利亚·埃尔拜科(Pliya Albeck)估计,大约有90%的犹太定居点是修建在被宣布为国有的巴勒斯坦土地上的。[18]

以色列将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的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并在其上进行犹太定居点活动所运用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就是1907年《海牙公约》中的两个关键性条款:首先就是第43条,要求占领国尊重适用于被占领土之法律。[19]而1858年奥斯曼土地法最初被英国托管当局立法时继续采用,后来又被约旦政府立法时继续采用,相应的,也继续适用于1967年以色列占领后时期。这样,以色列继续使用1858年奥斯曼土地法就“名正言顺”了。其次就是该公约的第55条,其允许占领国管理被占领国在被占领土上的财产以及在保持这些财产的价值和完整性的同时获取利润。[20]在这一条款的基础上,以色列辩称其所进行的犹太定居点活动是一项获取利润的合法行动,此外还有助于保护和保持约旦政府的财产。[21]

这样,运用国有土地修建和扩张犹太定居点就不像在“军事需求”名义下使用巴勒斯坦私人土地从事犹太定居点活动那样复杂了!因为其能够使以色列最高法院“合法”并且能够轻易地作出裁决。如以色列最高法院可以拒绝巴勒斯坦人反对将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的上诉裁决请求,因为以色列最高法院可以认定这种方式“合法”。在承认以色列国对这些土地的相关权利之后,最高法院就认为巴勒斯坦人无权反对对这些土地的使用,除此之外,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这里有必要顺便介绍一下1858年奥斯曼土地法对土地所有权所作的相关规定。奥斯曼土地法将土地的所有权分为以下六种类型[22]:

穆尔克地(Mulk),其指的是完全私有的土地,作为菜园和果园几乎长期归农民使用。凯恩斯·斯特恩认为在约旦河西岸地区被定义为这种类型的土地所占的比例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它们主要位于城镇建筑区。[23]

瓦克夫地(Waqf),这种类型的土地又可以分为两种:用于宗教或文化活动的用地;用于其他目的的用地。根据伊斯兰法律,这两种类型的土地是受保护而不能被征用的。[24]一般而言,以色列是竭力避免控制和征用这两种类型的土地的。

麦利地(Miri),这种类型的土地就是那些毗邻犹太定居点并且适宜于农业耕作的土地。一个人连续持有并耕作十年以上就可以获取这块土地的所有权。[25]假如这种类型土地的所有者由于该法律所承认(法律承认的原因包括服兵役、由于农业原因的休耕)之外的原因而连续三年没有完全耕种,这些土地就成为马克哈鲁拉(Makhlul)。一旦麦利地转变成为马克哈鲁拉地,那么对这些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就会被取消或被直接转移给他人。奥斯曼土地法制定这一条款的根本原因就是要创造一种刺激性环境以使尽可能多的土地得到耕种,生产农产品,这样政府就可以多征税。[26]

马瓦特地(Mawat),就是那些距离犹太定居点有半小时步行距离的土地。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这种类型的土地应该闲置,不能由任何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土地所有权者负责确保在这些土地上没有发生非法活动。[27]

迈特诺卡(Matruka)土地,就是作为公共使用的土地,这里“公共”是指特定村庄的居民,如同牧场地或墓地;或该国所有的公民,如同道路。[28]

穆沙阿(Musha'a)土地,其是巴勒斯坦地区存在的另外一种土地所有权形式。与上面的各种类型的土地所有权一样存在于约旦河西岸的许多地方。根据这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土地属于每一个村庄的居民集体所有。每一个家庭在固定期限内负责耕种一特定部分,最后每户耕种的地块实行轮换。[29]尽管这种土地所有方式在英国和约旦立法时所吸收的法律条文里面是不承认的,但其继续存在。

针对奥斯曼土地法里对土地所有权类型之不同规定,以色列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以将其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

以色列将约旦河西岸的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是根据其于1967年占领约旦河西岸地区后颁布的第59号法令即《关于政府财产令(犹地亚和撒玛利亚)》来进行的。这个法令授权占领约旦河西岸地区的以色列国防军指挥官委任相关人员去占有属于“敌国”的财产并且由他自由管理这些财产。[30]这个政府令自占领后就立即发布,并一直沿用至1979年。以色列颁布这一法令的目的就是为了占领和攫取以约旦政府名义登记的土地。占领军政府最初的核查显示这种类型的土地共计约有527 000杜纳姆。在占领的前五年里,以色列在核查土耳其和英国颁发的土地权证时发现还有160 000杜纳姆土地处于可以作为国有土地进行登记之状态。这样,到1979年,以色列占领军政府的政府财产管理处认为在约旦河西岸地区,占总面积的大约13%即687 000杜纳姆土地是国有土地。[31]工党政府在1977年以前一直使用其中的一些土地在阿隆计划所确定的界线内修建犹太定居点。

1979年12月,在以色列最高法院对埃隆·默尔犹太定居点上诉案裁决以后,被占领土上的政府财产管理处在隶属于以色列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民事管理局的指导下,准备了一份详细的土地所有权调查记录。此外,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民事管理局也使用航拍技术定期制作约旦河西岸所有土地耕种情况的系统地图。以色列正是通过这种双重调查来对约旦河西岸地区的土地进行准确的定位和标注。在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政府财产管理处将大约1500 000杜纳姆所有权不清晰的土地(即大约整个西岸地区26%的区域)重新进行了所有权确认登记。以色列进行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双重调查定位的意图很明显,那就是将所有权存在疑问的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可以说,这种现象一直伴随着这种土地所有权定位之始终。

以色列将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的程序大致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首先,相关部门将某些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的文件和决定提交给以色列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土地是否的确属于以色列政府部门声称的类型或处于这种状态。假如该文件或决定情况属实,是正确的,政府财产管理处就开始行动,向负责该地区土地事务的地区管理办公室提交文件。政府财产管理处在这个办公室的代表就召集与被宣布为国有的土地相毗邻村庄的穆卡特斯(mukhtars,即代表),将他们带到预定地点并向他们指明这块已被宣布为政府财产的土地的边界范围。[32]这样,政府财产管理处就将负责通知那些因为这种国有土地登记活动而蒙受财产损失的巴勒斯坦居民之任务交给了穆卡特斯。一旦作出决定,因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而蒙受财产损失的村民可以在45天内向军事上诉委员会[33]提起上诉。

在1980年至1984年间,在约旦河西岸地区大约有800 000杜纳姆土地被以色列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34]此后,以色列就加快了这种土地国有登记的速度。以色列为何加速实施土地国有登记活动?原因有二:其一,由于选举后以色列政府组成出现了变化;其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在这个阶段以色列意欲为未来的犹太定居点活动及其现有犹太定居点的进一步扩张储备大量土地。

在被占领土上,主要是在约旦河西岸地区,以色列之所以能够将几十万杜纳姆的巴勒斯坦私有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主要原因在于:该地区的大部分土地的所有人没有在土地登记办公室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尽管奥斯曼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人要登记每一块土地,但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统治时期很多当地居民并没有遵守这一条款。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种[35]:一是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体系;二是逃避税负以及努力避免被征召进入土耳其军队。不过,究竟哪一块土地属于第一种原因,哪一块土地属于第二种原因,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清晰资料而无从知晓。直到1928年,英国巴勒斯坦托管当局才开始系统性地调查所有国有土地的登记情况并基于具体地块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这种规范化进程以极其缓慢的方式一直持续到外约旦控制约旦河西岸地区时。到以色列占领约旦河西岸地区时,这种土地登记的规范程序才完成了将近三分之一,而且主要是在杰宁和约旦河谷地区。[36]在登记工作尚未完成的地区,继续基于以土地所有以及相连地块所有人的相互承认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

然而以色列在占领约旦河西岸地区后就立即发布了一道军事命令:暂停约旦河西岸地区居民的土地所有权规范和登记工作。[37]以色列采取这一招的意图很明显,那就是乘土地登记处于模糊状态时尽可能多地将约旦河西岸地区的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以便进行犹太定居点活动。不过其还是为这种登记规范工作的推迟找了一个貌似既合法又合理的借口:为了阻止侵犯战争期间离开居住地的(巴勒斯坦)居民的权利,严禁以他人的名字登记他们的土地。[38]然而为了使以色列能够继续将土地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其又宣布这道命令不适用于以国有财产管理处的名义所进行的国有土地登记活动,因此土地被宣布为国有这一进程继续基于1964年的约旦土地法而加速推进。[39]为了将宣布为国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犹太定居点机构,比如以色列住房和建设部或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40],以色列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特殊的土地登记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国有财产管理处所持有的土地交易进行登记。

巴勒斯坦人在努力阻止自己的土地被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过程中所面临的第一个障碍就是程序知识和相关信息的匮乏。一方面由穆卡特斯所提供的有关土地被宣布并被登记为国有的信息是模糊的,因为穆卡特斯他们自己从管理处获得的信息也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就出在穆卡特斯他们身上。由于他们是由以色列军事当局任命,因此通常被视为巴勒斯坦人的“基斯林”而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很糟糕。正因为如此,他们往往不愿意作为以色列相关决定的代言人。结果,往往是犹太定居点建设活动已经开始了,相关村民才被通知他们的土地已经被宣布并登记为国有土地。[41]另外,以色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总是玩弄花招,即实际的犹太定居点建设活动往往是在该土地被宣布并登记为国有的几个月甚至几年后开始,所以,当巴勒斯坦人知道情况时,四十五天的上诉时效早已经过期,这样当地巴勒斯坦土地所有者就不可能求助于军事上诉委员会。

马卡哈马拉(Makhamara)家族个案就很能够说明这一问题。来自马卡哈马拉家族的4个家庭联合拥有迈奥恩(Ma'on)定居点西南部亚塔(Yatta)附近约280杜纳姆的土地。这4个家庭已经持续耕种这些土地达数年之久。然而在1997年末,一名来自苏斯亚(Suseya)犹太定居点的定居者到达上述巴勒斯坦人的土地上并搭起了一个简易房,很显然,这名犹太定居者是要在这片土地上建筑新的犹太定居点。不仅如此,这名犹太定居者还以武器威胁这些到他们自己土地上进行劳作的巴勒斯坦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这些巴勒斯坦家庭联合向希伯伦警察局就该犹太定居者侵占他们的土地问题进行投诉。然而一名小职员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他们那名来自苏斯亚定居点的犹太定居者所住居的地区在1982年已经被登记为国有土地了。

心有不甘的马卡哈马拉家族又通过以色列境内的民权组织向军事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国有财产管理处在回应上诉时声称:“根据航拍照片显示,拓荒和耕种工作是于几年前在一片完全岩石化的区域进行的,因而这片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上诉人。”[42]国有财产管理处进一步指出来自苏斯亚定居点的犹太定居者搭起简易房的区域在一份分配协议中已经转移给了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而上诉人也错过了上诉时限。因此这个案例也一直被压在军事上诉委员会,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话说回来,即便是巴勒斯坦居民能够及时得到有关土地国有登记方面的音信以使他们有充裕的时间提起上诉,但是他们在向军事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时仍然面临其他障碍:包括上诉费在内,准备一次上诉需要一笔巨大的开支,因而一般巴勒斯坦家庭难以承受;很难准备由有资质的土地调查机构提供的能够证明上诉人土地所有权的精准地图;聘请一名律师以准备证词以及代表上诉人出席上诉。

即便是巴勒斯坦人能够克服上述困难并及时提起上诉,其还要面临更大的困难,那就是如何证明其拥有(被以色列宣布为国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因为这种宣布一般发生在英国或约旦并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的地区,所以军事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不可避免地集中在以所有和耕种为基础的土地权利上。上诉人被要求向委员会证明争议土地已经被其持有和持续耕种达十年之久以证明他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要取得上诉的成功,巴勒斯坦人还必须提供证据来否认由管理处提供的旨在显示耕种在任何阶段停止的定期航拍照片。在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个人争端时,提供向约旦当局或民事管理局缴纳土地税的收据可以构成确凿的证据,但这种证据是“不能构成违反政府以及危害政府权力的证据”[43]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很多巴勒斯坦人要么的确没有持续耕作,要么减少了其所从事的农业活动。不过这部分是由于以色列在两个关键领域里的政策所致:

第一就是水利资源利用。以色列在水利政策方面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拒绝巴勒斯坦人提出的一切农业灌溉钻井申请,这实际上是阻止了巴勒斯坦人对其耕地进行灌溉耕种。[44]这势必造成某些农耕土地的荒芜。第二就是劳动力市场问题。以色列鼓励巴勒斯坦人同自己的劳工市场实现一体化。由于以色列境内的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巴勒斯坦地区,所以以色列的这个提议对巴勒斯坦人而言极具诱惑和吸引力。这样,很多巴勒斯坦人往往倾向于放弃自己的农业耕种工作转而到以色列境内打工。[45]这同样会造成土地的荒芜。

即使一个巴勒斯坦上诉人提出了上诉委员会所要求的所有证据并能够向委员会成员证明其拥有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但该委员会仍然可以拒绝其上诉请求。这是因为这种听证会有时候在国有财产管理处同定居点实体签订允许合同,定居点建设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之后才举行。如果上诉委员会裁决上诉人胜诉,那么现存的形势便出现逆转,在争议土地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就要立即停止。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出现,以色列又出一招,制定了政府财产令,在其第五部分中规定:“即使证明这些财产在交易时不是政府财产,但由于是政府进行的交易,所以交易继续有效。”[46]这样,上诉人必然不败而败!因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非公开的而且也不接受公众的查阅,所以无法知道以色列上诉委员会有多少次使用了这一条款来解决被宣布为国有的土地的听证问题。

军事上诉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就是其“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其由以色列国防军组建又去裁决国防军的行动)这一角色使得它的存在对土地财产受到侵害的巴勒斯坦人而言,实际上是没有积极意义的,当然也不可能帮助巴勒斯坦人去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三、任意宣布巴勒斯坦人的土地为无主财产

根据以色列制定的遗弃财产管理条例之规定,任何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人在1967年“六五”战争以前、其间或以后离开约旦河西岸地区,那么这些财产就被视为遗弃财产,因而就归以色列国防军在被占领土上的代表——国有财产管理处[47]以“遗弃财产”的名义进行登记和管理。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国有财产管理处也有权占有该财产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管理该财产。为了尽可能多地攫取约旦河西岸地区的土地,以色列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发布命令将“遗弃财产”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属于敌国居民的财产或敌国居民控制的企业的财产。[48]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国有财产管理处便成为那些(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已经离开约旦河西岸地区的)财产的信托人。所以,国有财产管理处就有义务负责保护这些财产直至其所有人或持有人返回家园。而且,当遗弃财产的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返回家园后,国有财产管理处不仅必须归还财产本身,而且还必须归还从该财产处置中所获取的收益。[49]按照这一原则,一旦巴勒斯坦难民返回他们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家园,以色列就必须归还他们原来的财产及其从这些财产中获取的收益。这与以色列力图占有这些财产之目的是完全不相容的。为了一劳永逸地占有这些巴勒斯坦人的财产,以色列就形成了这么一种潜规则,那就是一般要禁止巴勒斯坦难民返回他们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家园,这样以色列就无须面对这么一种困境,即大规模巴勒斯坦人要求归还所谓的遗弃财产及其收益。

以色列国总审计长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占领的最初几年里,民事管理局登记了大约430 000杜纳姆土地和约11 000套房屋为遗弃财产。[50]因为这些土地中的相当一部分没有耕种,所以它们后来被宣布为国有土地。剩下的区域继续被定为遗弃财产并且也已经被财产管理处租赁给遗弃者的亲戚或犹太定居点机构以建立犹太定居点。[51]

四、以“公共需求”名义征用巴勒斯坦人土地

从法源的角度来说,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地区(除东耶路撒冷外)的土地征用来源于约旦的土地征用法。这部法律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土地征用过程中所必须历经的一些程序、阶段以及审查机构。[52]根据约旦土地征用法的规定,一公共实体(它们可以是地方当局或发展机构等)意欲征用某一私有土地时必须首先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其征地之意图。假如在十五天内该土地所有者没有提起上诉,该公共实体提交的征地申请就递交给部长委员会进行讨论,目的就是审核提出该提议的机构所宣布的征地目的是否真正出于公共利益,决定该机构是购买该土地还是只获取定期的使用权。当然,这个决定必须由约旦国王批准并且还要在官方公报上发表。随后,土地登记办公室就负责寄送该决定的副本给土地所有者,而提议征用土地的机构也必须同土地所有者就有关赔偿标准问题进行谈判。[53]根据该土地征用法的第12条,假如部长委员会相信土地征用机构立即持有该土地是有原因的,通知和谈判阶段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可以省略。

为了使约旦的这一土地征用法为以色列所用,为以色列攫取巴勒斯坦人的土地提供便利,以色列政府已经通过发布军事命令的方式两次对该法律进行“修正”。第一次“修正”的时间是1969年。其时,以色列对该土地征用法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订:第一,将土地征用过程中部长委员会和国王的权力转移给了代表地区军事指挥官的“授权当局”,后来这一权力又被移交给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民事管理局的副局长。[54]第二,宣布取消约旦土地征用法中有关在官方公报上公开发布征用决定的要求以及将征用决定的副本送抵土地所有者之规定。第三,将土地所有者反对土地征用的上诉法律机构由当地法院改为军事上诉委员会。第四,将拥有和管理被征用土地之权力移交到犹地亚和撒玛利亚政府财产管理处。

1981年,一位巴勒斯坦居民针对其私有土地被征用问题向以色列相关机构提起上诉。这位巴勒斯坦人声称其是在推土机开始在他的私人土地上作业之后才听说他的这块私有土地已经被征用的。[55]这让以色列感觉到其对约旦土地征用法的修订还不尽完善。如是,以色列就炮制了第二个土地征用法“修正”案。根据这个修正案,“授权当局”必须在其公告中公布征用决定并且必须亲自或通过土地所有者所在村庄的穆卡塔斯通知土地所有者。

实际上,在第二修正案前后,大部分土地征用通知都是通过穆卡塔斯送达给土地所有者的。而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私有土地的征用大部分也是援引约旦土地征用法的第12条。尽管约旦当局当初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紧急情况下的土地征用,结果无意中为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地区针对巴勒斯坦人私有土地的征用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并为之开脱罪责。

由于约旦土地征用法作出了特别声明即只有是为了公共目的,才允许对私有土地进行征用。这一限制使得以色列一般不运用这一法律去征用那些用来修建犹太定居点的土地。不过,也有例外,那就是以色列于1975年征用的,用于修建阿杜米姆犹太定居点的大约30 000杜纳姆巴勒斯坦人土地就是援引这一法律相关条款的。

尽管这一限制性声明对以色列企图攫取巴勒斯坦人土地修建犹太定居点起到束缚作用,但无法限制以色列基于其他所谓的公共用途的土地攫取活动。以色列又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其使用这一法律作为工具来征用土地以修建服务于犹太定居点的、用于定居点相互联系以及与以色列国内联系的便捷道路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道路故意环绕巴勒斯坦社区。当然,这些土地征用活动也得到了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支持,因为其接受了以色列的辩解即待建道路也满足于巴勒斯坦人交通运输的需要。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事实证明以色列有关迂回公路网意欲服务于所有的当地居民包括巴勒斯坦人的辩称是完全骗人的。但以色列当局继续在以色列最高法院里以这种荒谬的论调来对付巴勒斯坦人针对他们私人土地被征用的上诉,以色列最高法院出于自利之目的也就欣然接受以色列政府的这种荒谬论调。

五、在土地自由交易市场上购买土地

由于以色列工党政府在控制和攫取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上倾向于采取一种有所克制的政策,所以,其在1967年“六五”战争后就发布一道军事命令,其中规定:在没有得到地区军事指挥官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全面、彻底地禁止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土地交易。这样,犹太个人一般无法在约旦河西岸获取土地以实现他们的定居“迷梦”。因此,“六五”战争以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通过从巴勒斯坦人手中购买土地以进行犹太定居点活动的唯一机构(实体)就是由犹太民族基金会(Jewish National Fund)[56]为此目的而建立的子公司——赫迈拉特(Himanu-ta)。[57]

然而1977年利库德集团上台执政后,工党当初制定的,禁止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进行私人土地交易之政策遭到了彻底性的颠覆。原因在于利库德政府鼓励犹太人(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在约旦河西岸获取土地以修建犹太定居点。准确来讲,以色列的这种政策变化反映在1982年4月定居点部长委员会作出的一项有关犹太定居点的决定当中:原则上批准“私人提议”的犹太定居点建设活动。

毫无疑问,以色列定居点部长委员会的这种授权意味着以色列政府有义务确保犹太人购买土地和在整个约旦河西岸地区(包括那些土地不能被宣布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的土地是根据奥斯曼土地法以土地所有者名义登记和持有的)[58]定居。第二届利库德政府时期的农业部副部长米切尔·戴克尔(Michael Dekel)就负责“私人定居点”项目。他是在时任国防部部长的阿里尔·沙龙的严密、正式监管下工作。[59]

以色列政府通过颁布和实施几个军事命令修正了约旦土地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使其适应以色列的土地购买欲望。例如,将约旦法律所规定的由当地司法委员会对土地交易进行登记的权利转移给了代表军事指挥官的管理处。因为将土地卖给以色列人一直被巴勒斯坦人视为叛国行为,所以以色列就发布一道军事命令将代理权的不可撤销时效性从约旦法律规定的五年延长到十五年。[60]通过这一修正,就可以先行进行土地交易,延后进行土地交易登记,这样出售土地的巴勒斯坦人就不会因为身份的暴露而遭遇不测。[61]

六、以色列在东耶路撒冷的土地攫取方式

以色列在东耶路撒冷地区使用的土地攫取方式与在约旦河西岸地区有所不同,所以在此将之单列出来加以介绍。

在东耶路撒冷地区攫取土地以修建犹太定居点过程中,以色列使用的法律工具就是被以色列法律吸收的,而且在1943年由英国托管政府颁布的托管令。这道法令类似于约旦相关法律中的“有关基于公共需求的土地征用”条款。该托管令授权以色列财政部在基于公共需求的情况下发布针对巴勒斯坦私人土地的征地令。与约旦法律不同的是,这道命令授权财政部自行决定什么是公共需要。这就为以色列财政部在东耶路撒冷地区大肆攫取巴勒斯坦人土地打开了方便之门。在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规定方面,其与约旦法律的规定一样,即土地所有者有权要求以市场价给予赔偿。

自1968年起,以色列已经在东耶路撒冷地区征用了大约24 500杜纳姆土地。这个面积超过了被合并于耶路撒冷的地区总面积的三分之一。[62]尽管准确数字很难计算出,但大部分被征用的土地属于巴勒斯坦私人所有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63],只有一小部分属于国有土地,即瓦克夫土地或1948年以前犹太人所有的土地。[64]以色列将绝大多数征用来的土地用于修建位于该地区的12个犹太定居点。

尽管被征用的土地只打算给犹太人使用,但以色列政府和耶路撒冷市政官员却有一个冠冕堂皇的辩解之词,这一点几乎和以色列在征用约旦河西岸地区土地时所用的说词一模一样,即土地征用是服务于整个市民,“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然而,以色列的这些辩解与无数的由以色列官方或半官方作出的决定或声明自相矛盾。这些决定或声明反映了以色列意欲“犹太化”东耶路撒冷,旨在阻止未来有关这些土地的任何妥协。[65]1994年,巴勒斯坦人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反对征用耶路撒冷南部土地以修建霍马山(Har Homa)犹太定居点工程,巴勒斯坦人上诉理由是这个计划歧视这个城市的巴勒斯坦人。然而以色列最高法院却拒绝了这次上诉。

正是通过上述方式,以色列为其在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攫取了大量巴勒斯坦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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