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际法视野中的犹太定居点
如前所述,1967年“六五”战争以后,以色列占领了大量阿拉伯领土。为了阻止未来巴以和平进程中的领土妥协,也是受“大以色列”思想之主导,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地区和加沙地带进行了大规模的犹太定居点建设活动。被占领土上犹太定居点的大量存在不仅成为巴以和平进程的严重障碍,也严重违反了相关的国际法准则,给现存的国际法体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众所周知,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修建定居点。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相关禁止性条款的破坏使无数巴勒斯坦人的权利遭到侵害,这种违法破坏现象也体现在国际人权法当中。现以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为例,检视其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国际人权法的违反和破坏情况。
一、犹太定居点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的违反和破坏
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规定了国家在战争和占领状态下应该遵循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主要违反和破坏了这个国际法体系中的两个主要法律文件:关于战时平民保护的《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和《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即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1.犹太定居点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违反和破坏。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9条明确规定:占领国不得将其本国平民之一部分移送至其所占领之领土。[56]该公约作出这一规定的“意图就是阻止‘二战’期间一些大国所采取的实际行动:为了政治目的和种族原因,大国将其本国的部分公民迁至被占领土上以殖民被占领土”。[57]
以色列政府当然会反对这种论断,即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修建犹太定居点违反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9条之规定,并且给出了其反对的理由:[58]
(1)《日内瓦第四公约》有关禁止转移占领国人口至被占领土上之相关条款并不能被看做也禁止个人自愿地返回到他们或者他们的祖先曾经被驱逐的城镇和农村……
(2)应该强调的是:个人迁移到被占领土上之行动纯属个人行为;犹太定居点本身并不打算取代当地的阿拉伯居民,在实践中也不是这样的。
很显然,以色列的这种说辞包含了几处不容否认的法律错误和对事实的歪曲:
首先,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相关条款之规定,转移以色列公民至被占领土这一过程中即便缺少强制力也不能够使这种转移活动本身具有合法性。在该公约第49条开始时是这样表述的,“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武力转移或驱逐被占领土上的被保护人……”[59]在这里,公约在表述时明确而清晰地使用了“武力(forcible)”一词作为限定语。而该公约在第49条结束时却是这样表述的,“占领国不得将其本国平民之一部分驱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领之领土”。[60]在这个表述中就没有使用“武力”一词作为限定语。因此,“占领国不得将本国平民之一部分移送至其所占领之领土。”这句话的含义就更加宽泛,“非武力”转移也就理所当然被包括在禁止条款之内。[61]
其次,以色列有关“转移定居者至被占领土上无意于驱逐当地居民以及这种驱逐行为在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的辩解并不能授予定居点合法化。《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9条中的“占领国不得将其本国平民之一部分驱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领之领土”存在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地居民的权益并反对占领国的人口定居在当地居民的土地上。而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可谓百害而无一益——榨取当地的自然资源、破坏当地经济发展、限制当地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所以公约的表述不仅仅是保护他们不被驱逐!
再次,“自愿迁移”这个词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即便这种移民不涉及武力或也不构成事实上的驱逐行为,但在没有以色列政府通过建立和扩张犹太定居点这种方式来进行大规模干预的情况下,以色列公民移居至被占领土上之意愿是不可能得到实现和完成的。正如以色列一研究机构——被占领土上人权信息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所显示的那样,“在被占领土上的许多土地攫取行为都是在以色列国政府的授权下发动和批准的,并且以色列政府计划、资助了绝大多数的犹太定居点活动。”[62]此外,以色列政府还一直通过多样化的补贴刺激来鼓励以色列国境内的犹太人移民到被占领土上。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的最初倡议是由一些与以色列国家机构完全无关的组织譬如信仰者集团所发起,并且也遭到了以色列政府的反对。但以色列政府最终还是通过追认的方式批准了这些犹太定居点并提供了组织和资金支持。可见,“自愿迁移”纯粹是一种水平极高的欺骗性说辞。
最后,犹太民族同约旦河西岸的历史或宗教联系并不能授权以色列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明目张胆的违反和破坏。由于绝大多数犹太定居点无意于“回归到原来的城镇和乡村”(以色列外交部语),甚至回到1948年前犹太人居住的地点,所以它们实质上是全新的犹太定居点。[63]况且这种“回归”并不是将定居者织入被占领土上现存的生活方式当中,而是在犹太定居者和巴勒斯坦人之间造成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分离与歧视。可见,以色列外交部提出的这种犹太民族同约旦河西岸的历史联系只不过是为旨在占领约旦河西岸的犹太定居点活动披上一层貌似合理的历史和宗教外衣。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即便在1948年巴勒斯坦战争期间,约旦河西岸某些地区的犹太人在逃离或被驱逐过程中出现了财产损失,他们也可以在某种和平安排或在其他双方协定的框架下,要求恢复他们的财产或者给予赔偿,甚至是付诸法律解决。但这种权利与以色列的犹太定居点政策完全无关。
2.犹太定居点对《海牙公约》的违反和破坏。
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海牙公约》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认定了军事占领的暂时性。[64]也正是这种军事占领的暂时性特征限制着占领者在被占领土上旨在创建永久性设施之行为。[65]
以色列最高法院也认同《海牙公约》之条款:由于占领国不享有其所占领土之主权,所以对被占领土的管理只是暂时的。因此,在对被占领土进行管理时,占领国只能够考虑两个因素:安全需求和当地居民的福祉。
然而,以色列最高法院对《海牙公约》的认同并不能掩盖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违反《海牙公约》之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事实:将一片空旷之地(农业土地、牧场或原始山地)变成一个人口聚集的平民社区。可以这样说,时至今日,世界上还没有哪一种改变比以色列对约旦河西岸的改变更深远、更持久了。这种改变的持久性部分源于在建筑、基础设施、道路等方面的巨大投资。
为了逃避前述所提及的禁止永久性改变之条款,以色列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进行无理且荒谬的争辩。以色列提出:犹太定居点并不永久性改变被占领土。甚至以色列最高法院也支持以色列政府的这种说法。例如,在对征用私人所有之土地以修建贝特·埃尔定居点上诉案进行裁决时,法官米瑞姆·本·普拉特(Miriam Ben Porat)就指出“永久定居点”这个术语是一个“纯粹相对的概念”。尽管修建平民定居点和定居点区是永久性改变的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了,但普拉特还是作出了上述评论。以色列对“禁止建立永久性事实”的这种理解致使国际法的相关条款毫无意义。以色列采取的第二个规避措施就是:以“军事安全利益”之名行“其国家的民族、经济和社会利益”之实。因为犹太定居点主观上无意于惠及巴勒斯坦人这一点十分清楚,所以以色列在1979年以前一直打着满足“紧急安全需求”的旗号来征用当地巴勒斯坦人的私有土地。
即便是能够从某些犹太定居点获得一些军事安全益处,但满足安全需要并不是以色列大量修建犹太定居点的理由。实际上,以色列的定居点政策是基于政治、战略和意识形态原因基础上形成的,与狭义上的安全需要毫无关系。这一点,以色列政府在被占领土政府行动第一任协调员沙洛姆·盖泽特少将说得很清楚:“很明显,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定居点,尤其是在巴勒斯坦人口稠密地区的定居点具有深远的政治影响。这些定居点意欲建立新的既成事实以影响未来的政治解决。很显然,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政策的重要性不亚于以色列内阁于1967年做出的吞并东耶路撒冷之决定:这种定居点是建立在以色列不打算撤离的土地上。”[66]
也有一些以色列学者认为“纳哈尔”前哨定居点并不违反国际法。[67]他们的理由是:尽管这些前哨定居点可能会存在许多年,而且以军士兵以这些地方为基地进行军事行动,但它们并不是永久营地。因为这些前哨定居点的唯一人员就是处于服役期的士兵,他们也不在那些地方安家落户。[68]显然,这种论调有些荒谬。因为大部分这种纳哈尔前哨定居点营地实际上是在这些地方建立永久平民定居点的初级阶段。[69]
自1979年的埃隆·摩尔(Elon Moreh)定居点上诉案以后,以色列在修建犹太定居点过程中,就不再使用那些基于安全原因而征用的土地,转而开始使用被定义为国有的土地。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这些土地的确属于约旦政府——其中的很多例子是值得怀疑的——它们被用做修建犹太定居点也违反了《海牙公约》的相关条款。因为《海牙公约》第55条就有关允许使用在占领国控制下的政府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占领国应该被看做是隶属于敌国的并且位于被占领国的公共建筑、地产、森林以及农业地产的唯一管理者和有用益权者。其必须保卫这些资本并根据用益权的相关规定来管理它们。[70]
在这里,“管理者”和“有用益权者”这两个法律术语表明占领国管理其占领的敌国财产的权利和使用这些财产满足其需求时受到了特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源于占领的暂时性特征以及占领国(对所使用的敌国财产)主权缺失性特征。因此,除了安全需求或惠及当地人口外,尤其禁止占领国改变被占领国政府财产的特性和特征。[71]而修建于国有土地上的犹太定居点永久而严重地改变了土地的特征。这也就实质上构成了对《海牙公约》第55条的公然违反和破坏。
这里也有必要指出以色列官方对此的态度。1971年,以色列的总律师梅厄·谢姆嘎(Meir Shamgar)代表以色列政府表示: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并没有完全限制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行动。[72]按照谢姆嘎的说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并不适用于约旦河西岸地区和加沙地带,这是因为这两个地区在分别被约旦和埃及合并后从未得到国际承认。因此,被占领土不是适用《日内瓦第四公约》时所要求的“缔约方之领土”。所以,以色列就辩称其无义务遵守《日内瓦第四公约》。有趣的是,不像谢姆嘎当初的表态,以色列官方一般不去质疑《海牙公约》对被占领土的适用性问题,虽然《海牙公约》同样也存在着有关适用性之问题。[73]
以色列的这种态度从没有在国际社会赢得任何支持,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也遭到以色列人民的反对。并且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以及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法专家也一直表明:《日内瓦第四公约》一直约束着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活动。[74]
二、犹太定居点对国际人权法的违反和破坏
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在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进行公然违反和破坏的同时,也构成了对国际人权法的违反和破坏。
《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及的基本人权主要体现在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两个国际公约当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色列已经签署并批准了上述这两个国际公约。[75]负责解释这两个公约以及监督它们有效实施的联合国两个专门委员会已经明确声明这些公约适用于签约国控制下的所有人员,而不考虑这些人员的主权归属问题。而且,这两个专门委员会还特别声明这两个公约也适用于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行动。
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犹太定居点对巴勒斯坦人权的违反和破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巴勒斯坦人所享有的自决权的违反和破坏。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国际法文件的第一条里都有完全一致的明确表述:[76]
(1)所有人都有自决权。他们通过这种权利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追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2)所有人可以为了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自由地处置他们的固有财富和资源……一个人(民族)绝不能被剥夺其用于生存之财产。
众所周知,在最近几年,以色列政府、巴勒斯坦当局以及国际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已经就实现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建立一个毗邻以色列的独立巴勒斯坦国。
然而,以色列在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已经使这种共识成为美丽的幻境。因为那些紧邻巴勒斯坦人的犹太定居点及其控制区已经实现了对巴勒斯坦相互联系的整块土地的分割包围,致使其缺乏连续性,即现在被定义为A区和B区的区域。[77]这种连续性和整体性的丧失阻止了一个可见的巴勒斯坦国的建立,也因此阻止了巴勒斯坦人自决权的实现。
此外,犹太定居点拒绝了巴勒斯坦人民应该享有的实现城市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土地和水资源的实质性份额。这种现象在约旦河谷地区表现得异常明显,该地区所包含的重要的土地和水资源都被该地区的犹太定居点和定居者挥霍式地大量使用。
2.对巴勒斯坦人应享有的平等权的违反和破坏。众所周知,平等权是人权的一个核心内容。这一点体现在上述提及的两个公约第二条款里面。[78]《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款明确规定: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均享有此宣言所列的所有权利和自由。而且,非歧视应该作为一个人隶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司法或国际地位的基础,不论其是否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到任何主权限制。[79]
然而,以色列却利用法律、规章制度和军事命令等方式秘密地将犹太定居点合并到以色列。这种合并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居住在同一地区的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因而也受到不同的保护措施。在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以以色列公民这种身份而受益并享受基于公民的所有权利的同时,处于军事占领状态下的巴勒斯坦人却被拒绝了这些权利。
在《奥斯陆协议》签署后,以色列将某些权利转移给巴勒斯坦当局只是轻微地改变了这种情势。大部分巴勒斯坦人仍然受到以色列占领当局的官僚式统治,例如以色列IDF仍然能够对巴勒斯坦人的行动施加广泛的限制,限制他们出入被占领土以及拘役巴勒斯坦人。另一方面,定居者则不受巴勒斯坦当局的任何管理和控制。在这种情势中,实际上个人的权利是由其民族身份所决定的,因而也就构成了对巴勒斯坦人所享有的平等权的公然破坏。
3.对巴勒斯坦人财产权的违反和破坏。《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对财产权问题作了如下明确规定:[80]
(1)任何人都独自或伙同他人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
(2)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其财产权。
国际人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的重视还体现在《海牙公约》第46条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3条[81]的相关规定当中。以色列也在其《基本法》[82]的第三部分即人的尊严和自由这一部分中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这一权利:“不应该违反个人的财产权。”[83]
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为修建犹太定居点而占领的土地当中许多都属于巴勒斯坦私人或集体所有,因此,以色列在很大程度上的土地攫取活动违反了巴勒斯坦人的财产权。
4.严重侵犯了巴勒斯坦人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本公约的签约国承认人人都有为自己及其家人获取舒适生活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服和住房以及继续改善生活的条件。[84]
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犹太定居点活动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即犹太定居点的地理位置非常接近巴勒斯坦人的城镇和乡村,这样就限制了巴方城市的发展,至少限制了其在一个方向上拓展的可能性。另外一些情况下,以色列故意选择在位于巴勒斯坦社区未来拓展方向上修建犹太定居点,这实质上就阻止了这些巴勒斯坦社区未来在此方向上进行拓展的可能性。这一点在阿里·埃尔犹太定居点的选址上表现得异常明显。
在巴勒斯坦的一些地区,对巴勒斯坦城市发展的阻碍已经造成了住房短缺和人口密度的上升。巴勒斯坦人的这些生活困境部分源于以色列的犹太定居点政策,也就自然侵犯了巴勒斯坦人享有充足而宽敞住房和继续改善生活的权利。
而对巴勒斯坦农牧业用地的攫取通常严重地减少了土地所有者整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这种损害无疑导致了他们生活水平出现严重恶化,这实质上违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1条和第6条相关之规定,即承认所有人都有权工作以及通过他或她自由选择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5.侵犯了巴勒斯坦人自由迁徙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在其国内不受限制地自由迁徙。从一地迁移至另一地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迁移对正常生活以及行使国际法中所描述的其他权利诸如工作权利、医疗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保持家庭生活权利都是必要的。而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中部山区建造的很大一部分犹太定居点都位于约旦河西岸南北交通大动脉——60号公路附近。为了保证该地区犹太定居者的安全和活动自由,IDF就沿路建立检查站,并不时对沿该公路某些路段移动的巴勒斯坦人实施苛刻的限制措施。自阿克萨起义以来,IDF已经禁止了巴勒斯坦人在定居者使用的道路上行走。很显然,以色列因为犹太定居点而严重侵犯了巴勒斯坦人的自由迁徙权。
三、小结
被占领土上犹太定居点的大量存在,在阻碍巴以和平进程顺利推进的同时,也严重违反和破坏了现存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道义准则,影响着国际舆论对以色列的评判。从某种意义上说,以色列正在挥霍它的软实力和国际社会因为“二战”时犹太人的悲惨遭遇而对以色列产生的同情和怜悯之情。以色列的政治家和普通群众都应该从中东近代的历史(尤其是埃以关系史)中得到启示:巴勒斯坦人(其实任何一个民族都是一样)不可能在屈辱的状态下祈求毫无尊严的和平。作为巴以关系中的强者,以色列在设计和追求巴以和平时,必须放弃强者的姿态以及可能随之而来的傲慢心态,并将之调整至为了达成持久和平所需用的妥协求全状态,这样得来的和平才能够持久。要实现巴以间的永久和平,必须让巴勒斯坦人感觉到这种和平是一种有尊严的、体面的和平,那就是允许建立一个独立、可见的巴勒斯坦。而撤离约旦河西岸地区的绝大多数犹太定居点就成为这个独立、可见的巴勒斯坦国成立的必要前提之一。
【注释】
[1]尹崇敬主编:《中东问题一百年》,新华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63页。
[2]新华社联合国1974年11月13日电。
[3]尹崇敬主编:《中东问题一百年》,新华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29页。
[4]新华社科威特1982年4月7日电。
[5]路透社开罗1982年4月26日电。
[6]新华社开罗1997年3月29日电。
[7]美联社耶路撒冷1997年5月24日电。
[8]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1982年国际形势年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363页。
[9]新华社拉巴特1982年9月10日电。
[10]新华社开罗1996年8月28日电。
[11]新华社开罗1996年9月26日电。
[12]新华社开罗1997年8月5日电。
[13]法新社伊斯兰堡1997年3月23日电。
[14]路透社摩洛哥拉巴特1997年3月27日电。
[15]新华社科威特1981年11月11日电。
[16]徐向群、宫少朋主编:《中东和谈史——1913—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124页。
[17]法新社联合国1971年12月13日电。
[18]尹崇敬主编:《中东问题一百年》,新华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541页。
[19]新华社联合国1997年4月25日电。
[20]UN,EU warn Israel over building in WB,http://www.aljazeera.com/ news/newsfull.php?newid=144240.
[21]季国兴、陈和丰主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东战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4页。
[22]白玉广:《美国对以色列的政策及美以关系的发展(1948—1980)》,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论文,2003年4月20日,第49页。
[23]“Airgr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the Embassy in Israel,”in Smith,Louis J.(Ed.).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64-1968,V.20,Arab-Israeli Dispute 1967-1968.DC:GPO,2001.
[24]U.S.Position on Settlements,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 jsource/History/us76.html.
[25]尹崇敬主编:《中东问题一百年》,新华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78页。
[26]美国新闻署加利福尼亚州伯班克1982年9月2日电。
[27]新华社联合国1982年9月9日电。
[28]美联社联合国1995年5月18日电。
[29]新华社1997年3月7日电。
[30]美联社联合国1997年3月22日电。
[31]“美将减少对以色列建犹太人定居点贷款担保”,http:// www.csonline.com.cn.
[32]New York Times,August 21,2008.
[33]新华社华盛顿2005年4月18日电。
[34]殷罡主编:《阿以冲突——问题与出路》,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5月第1版,第349页。
[35]Mohammed Daraghmeh,“Britain's Brown demands end to Israel settlements”,The Associated Press,July 20,2008.
[36]新华社巴黎1967年11月27日电。
[37]“SarkozycallsforhalttoIsraelisettlements”,http:// www.taipeitimes.com/News/world/archives/2008/06/25/2003415670.
[38]“Israeli settlement expansion can't be justified,French FM says”,http://www.haaretz.com/hasen/spages/986489.html.
[39]Berlin“concerned”over Jewish settlements in West Bank,http:// www2.irna.ir/en/news/view/line-20/0807282448160603.htm.
[40]http://www.gulfnews.com/region/middle_east/10224667.html.
[41]新华社布鲁塞尔1973年11月6日电。
[42]新华社大马士革1978年12月13日电。
[43]新华社巴黎1979年3月26日电。
[44]新华社北京1979年6月19日电。
[45]法新社联合国1979年9月25日电。
[46]路透社威尼斯1980年6月13日电。
[47]新华社布鲁塞尔1982年9月20日电。
[48]新华社布鲁塞尔1991年5月6日电。
[49]新华社1997年3月13日电。
[50]http://domino.un.org/UNISPAL.NSF/2ee9468747556b2d85256cf 60060d2a6/882be19b29c5b4a785256de20057fe73!OpenDocument.
[51]the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August 8,2008.
[52]塔斯社莫斯科1976年4月28日电。
[53]塔斯社莫斯科1983年1月13日电。
[54]新华社莫斯科1995年5月18日电。
[55]Russia is calling on Israel to immediately stop building Jewish settlements,http://news.russiannewsroom.com/details.aspx?item=20922.
[56]Fourth Geneva Convention,Section 111 Occupied Territories,Article 49.
[57]Jean S.Pictet(ed.),Commentary:Fourth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Geneva: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1958,P283.
[58]Israel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Israeli Settlements and International Law,May 2001,www.israel-mfa.gov.il.
[59]Fourth Geneva Convention,Section 111 Occupied Territories,Article 49.
[60]Fourth Geneva Convention,Section 111 Occupied Territories,Article 49.
[61]B'Tselem,Israeli Settlement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as a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Legal and Conceptual Aspects,P18.
[62]Yehezkel Lein,Eyal Weizman,Land Grab-Israel's Settlement Policy in the West Bank,May 2002,ISSN 0793-520X.,P39.
[63]Yehezkel Lein,Eyal Weizman,Land Grab-Israel's Settlement Policy in the West Bank,May 2002,ISSN 0793-520X.,P39.
[64]Laws of War: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Hague IV);October 18,1907,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lawofwar/hague04.htm#iart1.
[65]Yoram Dinstein:Laws of War,Tel-Aviv:Schocken and Tel-Aviv University,1983,pp.209~220.
[66]Shlomo Gazit:Trapped Fools-Thirty Years of Israel Policy in the Territories,Frank Cass Publishers,2003,P217.
[67]殷罡主编:《阿以冲突——问题与出路》,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5月第1版,第338页。
[68]Yoram Dinstein:Laws of War,Tel-Aviv:Schocken and Tel-Aviv University,1983,pp.209~220.
[69][以]哈伊姆·格瓦蒂著,何大明译:《以色列移民与开发百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1页。
[70]Laws of War: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Hague IV);October 18,1907,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lawofwar/hague04.htm#iart1.
[71]Yuval Ginbar,“The Belligerent Occupant as a Usufructuary and Israeli Settlements on'State Lands'in the West Bank and Gaza Strip”,unpublished paper submitted to the University of Essex,England,March 1996.
[72]Meir Shamgar,“The Observa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Administered Territories,”Israel Yearbook of Human Rights(1971),262,esp.pp.262~266.
[73]Eyal Zamir and Eyal Benvenisti,“Jewish Lands”in Judea,Samaria,the Gaza Strip,and East Jerusalem,Jerusalem:Jerusalem Institute of Israel Studies,1993,P62.
[74]Yehezkel Lein,Eyal Weizman,op.cit.,P37.
[75]Yehezkel Lein,Eyal Weizman,op.cit.,P41.
[76]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http://www.unhchr.ch/html/ menu3/b/a_cescr.htm/ccpr.htm.
[77]参见殷罡主编《阿以冲突——问题与出路》,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5月第1版,第366页。
[78]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http://www.unhchr.ch/html/ menu3/b/a_cescr.htm/ccpr.htm.
[79]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http://www.un.org/Overview/rights.html.
[80]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http://www.un.org/Overview/rights.html.
[81]Fourth Geneva Convention,Section 111 Occupied Territories,Article 53.
[82]以色列并没有一部明文写成的宪法,《基本法》一直起着宪法之功能。详见孙正达等著《以色列国》,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40页。
[83]Yehezkel Lein,Eyal Weizman,op.cit.,P43.
[84]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http://www.unhchr.ch/html/menu3/b/a_cesc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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