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以色列在犹太定居点问题上的 经济收益
以色列在犹太定居点问题上的经济收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就是通过犹太定居点活动,以色列将被占领土变成了以色列产品的“内部市场”;第二,就是通过犹太定居点活动,以色列将被占领土同以色列国内联系起来,搞成了强制性关税同盟,从而从中获益。具体如下。
一、以色列产品的“内部市场”
1967年“六五”战争以后,以色列正是通过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才保持着对巴勒斯坦领土的控制,这一点以色列自己也毫不讳言。以色列对巴方领土的控制也意味着其控制了巴方的所有边界,同样也就主导着巴勒斯坦土地上的所有贸易。这种情势必然使得以色列成为巴勒斯坦人的主要贸易伙伴:巴勒斯坦领土成为以色列产品的内部市场,而以色列也成为巴勒斯坦产品的主要市场。由于这两个贸易伙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所以巴勒斯坦人对以色列产品的购买要远远多于以色列人对巴勒斯坦产品的购买。显然,这种贸易局面是十分有利于以色列的。
为了保持这种以色列制造商乐见的非平衡贸易态势,以色列政府就竭其所能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经济发展实施种种限制性措施[2]:首先,以色列拒绝向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经济发展进行投资(当然,犹太定居点活动除外),同时也不鼓励,甚至阻挠和反对他人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经济发展进行投资。其次,以色列也不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比如道路、通信系统、给排水、医疗服务、教育等领域进行投资。以色列采取这种政策的目的,按照以色列政府在被占领土上的第一任政策协调员沙洛姆·盖泽特的说法就是“以色列的政策就是阻止以色列投资人向巴勒斯坦领土投资(哪怕向现有合资企业的再注资),使以色列的经济部门有绝对优先的机会和利益”。在工业和商业部门同样也是如此。
需要说明的是,以色列政府的这一政策并非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考虑,即通过利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来降低以色列的产品成本,而只是为了阻止以色列投资人的动机……为了保护以色列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以色列甚至阻止阿拉伯全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以防止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以色列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构成竞争。[3]
数年以来,处于被占领状态下的巴勒斯坦商业中,唯一得到发展和获得繁荣的就是处于以色列经济发展中产业链的下游经济部门:服装行业中来自以色列企业的转包业务或收费比以色列同行更加低廉的汽车修理厂。[4]
以色列对被占领土上的贸易和经济发展实施的种种限制性措施和政策已经将巴勒斯坦领土变成了以色列的大市场。一个有力的证据就是,在第一次“因特发达”运动之前,巴勒斯坦人购买了以色列所有出口产品总量的十分之一,巴勒斯坦也因而成为以色列的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出口市场。[5]
1998年,即第二次“因特发达”运动爆发前夕,以色列向巴勒斯坦地区的出口总额达到了65亿新谢克尔,而以色列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进口总额则只有区区19亿新谢克尔。巴勒斯坦人除了购买以色列的大量工业品、农产品和水泥之外,还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仰以色列之鼻息:以色列发电厂的电力供应,以色列提供的全球通信服务、燃料、汽油、相当一部分生活和工业用水,基本生活用品如面粉、大米、糖的供应等。[6]
二、强制性关税同盟
尽管以色列与巴勒斯坦间的贸易活动不受以色列海关的检查和限制,但如果巴勒斯坦人试图与外部世界发展贸易关系,进行进出口贸易,那么他们就会受到以色列设在边境地区的海关检查站的查验并被征收惩罚性的高额关税。同时,巴勒斯坦商品也被按照以色列的税率标准开征关税。这种贸易和税收安排对以色列的经济有以下两点好处:
第一,遏制了巴勒斯坦人进口那些与以色列出口到被占领土上的产品属于同类的商品。
第二,以色列向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出口还受惠于以色列针对其他向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出口的商品征收的相对高关税。这样,只要这种相对的高关税仍然存在,以色列出口商就无须担心有更便宜的同类可替代产品进入巴勒斯坦被占领土。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的这种贸易安排其实就是经济学家们所通称的关税同盟协议。在这种协议的安排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拆除它们之间的贸易壁垒并且在它们之外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税收收入再根据事先的安排在这些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然而,就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个经济体而言,这个关税同盟是强制性的,因而也就无什么“自愿”之说。之所以有如此论断,这是因为这个关税同盟是由以色列单边创设的。[7]之所以说这个关税同盟是强制性的,这是因为这个关税同盟中的强制性要素非常明显,那就是:一旦巴勒斯坦人有机会表明他们的立场和想法时,以色列总会拒绝回应巴勒斯坦人的合理诉求。一个有力的证据就是巴以双方在1994年讨论《巴黎议定书》[8]时,当巴勒斯坦人要求以一个自由贸易区取代“强制关税同盟”时,这种合理要求却遭到了以色列的断然拒绝。这是因为在这个自由贸易区里,除了允许双方货物自由流通外,还允许每一方同第三方建立经贸关系。除此之外,建立自由贸易区还需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存在内部边界,这显然与以色列现存的经济掠夺政策相冲突,所以以色列坚决拒绝巴勒斯坦人提出的有关建立自由贸易区之类的建议。更为重要的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一切需要一个前提,即以色列同意结束第一次“因特发达”运动期间针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所施加的封锁。[9]
作为控制强制关税同盟区域所有入口通道的一方,以色列对所有进入巴勒斯坦领土的第三方商品征收关税。这些关税收入本应在巴以之间公平地进行分配,但以色列并未如此,而是根据其意愿来决定是否将这些税收收入转交给应该得到它们的巴勒斯坦人。非常值得注意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在1967年至1994年,以色列根本就没有在巴以之间分配这种税收收入,更遑论公平二字了!这样,本应属于巴勒斯坦人的巨大份额税收收入都进入了以色列的财政系统。[10]虽然巴勒斯坦当局是在1994年的《奥斯陆协议》签署之后才正式出现,但如果以色列愿意的话,其很容易就可以找到将这笔税收收入转移给巴勒斯坦人的方法,如这些税收收入可以通过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军政府或民事管理局投入到巴勒斯坦领土上。根据经济学家阿隆(Arnon)、卢斯基(Luski)、斯派瓦克(Spivak)和温布莱特(Weinblatt)等人的估计,假如这些资金已经被转移到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那么巴勒斯坦人就可以以接近其他国家的水平进行公共投资。这样,他们也可以自己在巴勒斯坦领土上创造诸多新的就业机会。[11]根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官斯坦利·费希尔(Stanley Fischer)的估计,假如在1994年,即《奥斯陆协议》签署的年份,开始将税收收入转交给巴勒斯坦人,这些钱就会成为巴勒斯坦人进行预算开支的一个坚实起点。[12]
除此之外,以色列还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进口的以色列以及其他国家的产品征收了增值税。尽管这笔收入预定要根据关税同盟协议在巴以之间进行分配,但到《奥斯陆协议》签署时以色列仍然将之完全截留。
1994年《巴黎议定书》得以签署,尽管其并没有改变以色列在1967年后确定的经济框架,但却带来了两个其他方面的变化:第一个就是由以色列设计的、巴勒斯坦人被迫加入的关税同盟变成了基于双方同意的政策(尽管这种同意仍然涉及某种程度的强迫);第二个就是该议定书为关税分配确立了一个更加合理的安排。[13]
这种新安排所涉及的资金额度是相当大的。根据以色列财政部公开的资料,在《奥斯陆协议》签署后的四年内,以色列共计向巴勒斯坦当局转移了57亿新谢克尔的进口税、增值税、燃料消费税等的收入。[14]具体如下表:
以色列向巴勒斯坦当局的资金转移
注:不包括工资收入的2.5%医疗税收。资料来源:Ben Bassat,Avraham,“Draft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to Examine the Principles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Between Israel and the Palestinian Authority in the Economic Realm.”In Ministry of Finance,State Revenues Authority,Annual Report 2002-2003.Jerusalem,1999.
世界银行已经指出,这笔资金并不能够代表巴勒斯坦当局应该得到的全部,剩下的部分继续留在了以色列。
以色列将继续控制这些资金作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甚至是野心之手段。例如在1997年夏天的一波暴力抵抗袭击之后,以色列政府决定——与其签订的协议相反——停止转移那些其替巴勒斯坦当局代征的税款给巴勒斯坦当局。[15]
巴勒斯坦经济学家黑莫德和谢巴估计,从1970年到1987年间,以色列收缴的资金总量(包括存款利息所得)达到520万~940万美元。这笔资金绝对远远超出了以色列作为主权当局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除犹太定居点活动之外的开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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