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以色列在犹太定居点问题上的资源性收益
一、控制水资源
众所周知,中东地区的淡水是一种十分稀缺的自然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战略资源。中东地区,尤其是巴勒斯坦地区的淡水也就成了生命之水。以色列通过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活动,在实现对巴勒斯坦领土持续占领和控制的同时,也控制了位于约旦河西岸地区的大量淡水资源。以色列通过对这些淡水资源的控制,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主导和规划这些淡水资源的供应。这种收益不仅表现在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用水上,而且还表现在其农业灌溉用水上。在水资源本身就很稀缺而且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以色列通过减少和降低对巴勒斯坦人的淡水资源供应量和消费量来尽可能满足以色列人的淡水消费需求,这样就必然造成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在淡水资源消费上的巨大差异。而淡水的消费量正是体现生活水平和经济活动的一个关键性指标。
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官方水利政策就是,宣布这一区域里的所有水资源均属于公共财产,这一点与以色列在国内的政策如出一辙。这实际上就等于规定,巴勒斯坦人进行与淡水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都必须首先向以色列占领军事当局提出申请,在获得相关机构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在现实管理中,以色列在1982年将以前隶属民事管理局监管的一些水力资源和设施移交给了以色列的国家自来水公司莫寇罗特(Mekorot)。此后,以色列国家自来水公司就成为负责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淡水业务的代理机构(剩下的仍然由巴勒斯坦市政水利机构负责)。[17]
约旦河西岸地区的淡水资源主要分布在以下三个地下含水层——东部水层、西部水层和北部水层。其中东部水层完全位于巴勒斯坦领土上,西部和北部水层各有一小部分处于“绿线”外以色列一侧。[18]因此,即便是1967年“六五”战争以前,以色列也在这些地带钻井取水,并且地下水抽取量要明显高于巴勒斯坦方许多,更遑论占领之后以色列在整个约旦河西岸地区的普遍开采了。这样,以色列通过几十年的占领持续抽取地下水,从而造成了在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之间在水资源使用上的巨大差异。
二、对水资源的利己式分配
根据《奥斯陆协议》签署时公开的相关资料,以色列通过在自己土地上的几百口水井每年抽取了高达5亿立方米淡水,而西部水层的淡水年度生产量也只有6亿立方米,也就是说,巴勒斯坦人每年只使用了其中的1亿立方米淡水。北部水层的使用情况类似。此外,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还大量使用东部水层的地下水。总之,以色列每年抽取了这三个水层年度淡水积累量83%的地下水,留给巴勒斯坦人的只有区区17%。
为何出现这种严重的用水不均衡局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实施的相关政策:严格限制巴勒斯坦人新钻井的数量和淡水抽取量。比较一下1967年至《奥斯陆协议》签署期间以色列国有自来水公司在犹太定居点里钻井数量(60~70口)同允许巴勒斯坦人钻井的数量(大约25口)间的差异,就会发现这种限制更加明显,而巴以间淡水资源使用上的巨大差异也就不言自明了。[19]
巴以间淡水抽取总量上的差异必然使得以色列人同巴勒斯坦人在人均淡水消费量上存在同样甚至更大的差异。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犹太定居点里,居民家庭的年度淡水消费量是被占领土上巴勒斯坦家庭年度淡水消费量的3~4倍。一学者基夫兹曼认为,巴以人均年度淡水消费量分别是25立方米和70立方米。而另外一机构提供的数字更高,即人均26.5立方米和105立方米。而对犹太定居者人均年度消费量的最高测算值是380.6立方米。[20]根据相关专家的测算,现代城市居民预期人均年度水消费量应该有100立方米左右。以色列人的消费水平正好位于其上,而西岸巴勒斯坦人的年度淡水消费水平却远远低于这一数值。[21]
此外,以巴之间在农业灌溉用水上的差异表现得更加明显,在以色列成功灌溉其95%的可灌溉土地时,巴勒斯坦人只灌溉了其25%的可灌溉土地。[22]根据另外一个测算,在巴勒斯坦所有的土地中,只有10%得到了灌溉,而以色列人耕种土地的50%得到了灌溉。[23]就灌溉用水上的差异而言,被占领土上犹太定居点同其周围巴勒斯坦人之间的差异表现得也十分明显。这是由于以色列对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实施了一系列的用水限制,而犹太定居点则不受此限制。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数字显示,约旦河西岸地区和加沙地带犹太定居点在水资源配额(其享有2倍于巴勒斯坦人使用量)的帮助下灌溉了将近47 000杜纳姆土地(顺便指出,实际上就是巴勒斯坦人的土地了)。[24]
十多年前,水问题专家艾丽莎·凯勒(Elisha Kally)就曾写道:“以色列单独享有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主要水资源预示着双方在水问题上存在着斗争的危险并且必然造成双方间的紧张局面。”[25]而笔者则认为,事实上这种紧张局面早已经出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