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培育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都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锤炼人的优秀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将要走向工作岗位和建立家庭,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需要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学习、掌握婚姻家庭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为解答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职业生活与职业行为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竞争性,这就需要人们用法律和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以适应社会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制定和形成的行为规范,它们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一)职业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职业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由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社会分工的结果和表现,是一种以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每一种职业都要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人员与广大社会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可见,有职业就有相应的职业要求,职业要求是保证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些职业要求既有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职业与道德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在社会生活中,职业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业责任,即每一种职业都包含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职业权利,即每一种职业人员都有一定的职业权力,就是说,只有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才有这种权利,而在此职业之外的人不具有这种权利;三是职业利益,即每种职业人员都能从职业工作中取得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
(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道德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逐步形成,又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在现代社会里,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它不仅是社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有特色的分支,而且是一个较有代表性的道德层面。职业道德的特征主要有:
(1)主体特定性。某一行业或职业的道德规范只对该行业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对业外人士则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2)内容特殊性和多样性。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的要求,而是要反映职业、行业以至产业特殊利益的要求;它不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甚至造成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道德品貌上的差异,如人们常说的,某人有“军人作风”、“工人性格”、“农民意识”、“干部派头”、“学生味”、“学究气”、“商人习气”等。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至标语口号之类的形式,这些灵活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3)历史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职业道德与各种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在学校生活阶段和少年生活阶段所形成的品行,影响道德主体的道德风貌。
(4)阶级性。职业道德虽然是在特定的职业生活中形成的,但它绝不是离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的道德类型。在阶级社会里,职业道德始终是在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制约和影响下存在和发展的;职业道德和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形式的职业道德,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样,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在很大范围上都是通过具体的职业道德形式表现出来的。同时,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实际从事一定职业的成人的意识和行为中,是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成熟的阶段。
(三)职业中的法律
职业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这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对职业活动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四)职业道德与职业中的法律的共性和区别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其一,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了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规范与要求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职业领域中的道德与法律也有区别。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中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职业的发展、分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职业的发展、分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领域越来越广,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产生的一些调控职业活动的、带有道德蕴涵的行规,可以被看成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这些行规反映出了当时职业的属性、功能以及从业者的价值认同和心理需要,一些行规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后来的职业道德继承下来。资本主义时代,职业和职业道德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成为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重要舞台;职业的分工尽管也还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但由于各种职业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因而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矛盾,职业和岗位的不同只是分工的差别,而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差别。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其基本要求有以下方面。
(一)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是对人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热爱本职,就是职业工作者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种职业劳动,努力培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幸福感、荣誉感。所谓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岗与敬业总的精神是相通的,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道德操守;表现为从业人员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的职业行为。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爱”,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敬”,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从业者应该自觉遵守的道德要求。职业不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也是从业者完成自身社会化的重要条件,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自我不可或缺的舞台。个人的发展和完善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现实的行动,没有行动,一切都会流于空谈。因此,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应当是: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爱岗是敬业的基础,敬业是爱岗的具体表现,不爱岗就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也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一个人,一旦爱上了自己的职业,他的身心就会融合在职业工作中,就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
如何做到爱岗敬业?首先,要正确处理职业理想和理想职业的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个人兴趣爱好的关系,历史上这样的事例很多。例如,鲁迅原本学医,为了拯救国民的灵魂,弃医从文;孙中山原本学医,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弃医从事革命事业;我国著名的地质学家李四光三易所学,三次都是以国家需要为自己的爱好。再次,要正确处理选择职业与个人自身条件的关系。选择职业应根据自身条件,不能好高骛远,即使一时找不到理想职业,无论在哪一个岗位上,在一天就应兢兢业业做一天。最后,要正确处理所从事职业与物质利益的关系。正确的观点是热爱本职与人才流动相统一,忠于职业与物质待遇相统一,人能尽其才与物能尽其用相统一。不能以追求高收入为目标,任意“跳槽”。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为取得高收入而频繁跳槽,这样就很难做到爱岗敬业。
(二)诚实守信
所谓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所谓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诚实和守信两者意思是相通的,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很难做到守信,不守信也很难说是真正的诚实。
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原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秀的道德传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坚持诚实守信并使之发扬光大。诚实守信不仅是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体现着从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在职业活动中,缺失了诚信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失去社会的支持,失去成长和发展的机遇。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职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现象,一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的缺失,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败坏了一些企业的名声。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领域的诚信道德建设非常必要。
如何才能做到诚实守信?首先,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实事求是,不讲假话。其次,提高技能创造名牌产品。名牌产品本身就意味着诚实守信,但创造名牌并非易事,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只有不断提高技能,才能做到诚实守信,才能在现代化的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树立诚实守信意识。诚实守信是每一个行业树立形象的根本。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害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体现。办事公道是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办事公道需要有一定的修养基础。人们生活在世界上,就要与人打交道,要处理各种关系,这就存在办事是否公道的问题。
在阶级对立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职业有明显的高低贵贱之分,职业活动也必然由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体现出差异性,即所谓的富贵可重,贫贱可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职业的差别不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而只是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不仅从业者之间而且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社会公民。同时,职业的划分也不是为特殊的利益集团和个人创造谋取私利的机会,而是为了公平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以公道之心办事就必然成为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按照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要求和行为准则来处事待人。
从业人员要做到办事公道,就必须具体做到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这是从业人员做到办事公道的前提。
(四)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服务群众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从业人员都是群众中的一员,既是为别人服务的主体,又是别人服务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人的职业服务,同时又承担着为他人做出职业服务的义务。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职业活动使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也在职业活动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职业活动的属性、目的不是任意确定的,而是要基于群众的需要;职业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掌握在服务对象手中,因此,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服务群众的具体要求就是每个职业劳动者心里应当时时刻刻为群众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乐群众之所乐,即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职业活动中提倡服务群众,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个公民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自觉遵循服务群众的要求,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状态。
要做到服务群众,首先,要树立服务群众的观念;其次,要做到真心待群众;再次,要尊重群众;最后,做每件事都要方便群众。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精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做不到这两项要求,就很难做好工作。办事公道与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做基础。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提高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廉政建设离不开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的从政道德教育,这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人们的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和风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需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政要求融入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争优创先、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活动当中,促进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党政干部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廉洁从业,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起独具特色的行业新风。
在职业活动中,不同的价值追求所体现的人生境界是不同的,所产生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同的。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在谈到选择职业的理想和价值时曾经写道:“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1]马克思对职业的价值追求,归根到底是以奉献社会为最高目标的。这种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人生境界,值得当代大学生选择职业时学习和追求。
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要从现在起步,在学习和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合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力戒自由散漫,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探索,力戒消极保守,发扬开拓进取的精神;提倡艰苦朴素、勇挑重担,力戒贪图享乐,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养成执著认真、刻苦钻研的学习习惯,力戒浮躁不专的作风,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
同时,大学生还应该自觉培养廉洁自律意识,提升人格境界,为今后在职业生活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公务员法》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也有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即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该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以及各类公务员的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里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从步入大学的那天起,每个人就开始萌动着对未来职业生活的憧憬,也开始了积极的准备,这种准备是贯彻在大学生活的全过程中的。实际上,在填报志愿和选择专业的时候,就包含了对未来所从事的职业的期望,而随着大学生活的延伸,大学生对自己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的思考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都是大学生从事未来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但是这还不够,还需要做许多方面的准备和锻炼,其中就包括有意识地、认真地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实际生活来观察,一些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至遭受大的挫折、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上,而是出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上。因此,同学们要认识到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性,注重这方面的修养和锻炼。
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和提高的。
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的法律知识。只有首先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才能够掌握现时代职业道德和职业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大学学习阶段,同学们应当将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相关法律的知识纳入自己学习成才的规划中,有计划有目的地学习。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学生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应当停留在对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记忆和背诵的层面上,仅仅成为一个装载知识的“容器”,而应当内化为自身素质的组成部分,提高到自觉意识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大学不是与社会隔绝的“象牙塔”,它有通向社会的多种渠道。在大学里,学习虽然不是一种职业,但是也有许多做“职业人”的机会,所以,同学们应当积极利用假期或实习的机会,到职业领域寻找实践和锻炼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牵涉大学生本人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每个大学生都要面临就业与创业的现实。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坚定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意志和信念,对于大学生能顺利地走进职业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大学生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应当适应时代的需要,既要追求自己的职业理想,更要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是同学们理性择业、奋发创业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与再就业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二是就业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用人机制还不健全,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计划安置,人才流动机制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三是就业观念有待更新。当前在就业问题上,许多人的就业观念滞后,缺乏主动择业创业的积极性,“等”、“靠”、“要”的思想仍然存在,或者不从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出发,就业期望值过高。这些方面都影响到了大学生的顺利就业。
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国际市场需求的持续萎缩,全球通货紧缩日趋明显,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造成我国外部经济环境更加严峻,经济增速持续下滑,使一些行业产能过剩,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国内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这些方面也对大学生的就业造成了很大压力。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近年来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即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坚持通过深化改革、发展经济、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实践证明,国家采取的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实施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效果,近年来社会就业率和再就业率不断提高。因此,在就业问题上既要看到问题的紧迫性,但也无须持悲观态度。
解决就业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要化解上述各种客观矛盾的制约,还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特别要重视消除主观方面的因素对大学生就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并非所有的就业岗位都人满为患,既存在“人找岗位”的现象,也存在“岗位找人”的现象。当前,比较突出的是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的问题。所谓结构性失业,是指需要就业的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择业观念与经济结构调整或生产技术转变带来的就业岗位要求难以适应,导致有工作不能干。由于涉及经济体制转换、产业结构调整和教育模式改革等问题,这种失业状况解决起来费力费时。所谓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不如意,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大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暂时性失业。这种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一种常态,通过就业观念的引导和信息披露,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化解。
此外,失业类型中还包括发展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前者是指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常会造成一部分人处于失业状态;后者是指经济的不景气所造成的对劳动力需求的萎缩,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是各国宏观经济政策力图降低的指标。这两种失业均是由社会客观因素所造成的,与择业者主观愿望的错位关联不大。
从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当前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要较好地解决目前的就业问题,固然需要党和政府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更需要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与创业是每一个大学生都要面对的问题。“择”意味着选择、寻找、决定;“创”意味着开辟、创新、拓展。所谓择业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所谓创业则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的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与创业并不是两个孤立的环节,择业是创业的基础,创业又是择业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择业和创业往往是相互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一)自主择业和主动创业是当今社会发展对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
我国从1977年恢复高考到1990年期间,大学毕业生实行的是“统招统分”的计划分配制度,这种计划分配制度主要是由政府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这种就业方式在当时的条件下对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都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这种完全由政府和国家统管的就业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生产力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需要国家调整就业政策,打破原有的就业模式,在就业问题上引入市场机制,提倡劳动者自主择业和主动创业。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大学生“自主择业”的要求,规定: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1998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把自主择业确定为大学生的个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必须遵循就业市场的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迎接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市场竞争,对个人行为负责,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择业和创业虽然强调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但也不完全是个人随心所欲、纯粹由自己的兴趣和意愿所决定的。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职业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个人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在当代社会中,择业实质上是个人基于社会的需要和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和确定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创业实质上是通过创造性的职业活动,把自我价值的实现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的过程。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的基本要求
随着我国用人制度和大学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在自主择业时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有些人甚至陷入某种择业心理误区而无法解脱。
1.大学生择业方面存在的心理误区
大学生择业方面存在的心理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期望值过高。有些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对就业形势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了解不够,完全按照自己的理想一厢情愿地谋求高薪高酬职位,由于目标不切合实际,在择业过程中屡屡碰壁,结果导致心灰意冷,甚至丧失自信心。
(2)急功近利心理。一些大学毕业生一心只想留在大城市里挣钱多、待遇好的单位,或者到合资企业、外企或沿海沿边发达地区,为了功利不惜抛弃自己的专业和兴趣,但心理上难免会感到困惑。况且,越是大城市、大机关或沿海发达地区,人才就越密集,竞争也越激烈,离开自己的专业优势去竞争,使大学毕业生容易遭受挫折。
(3)“铁饭碗”情结。一些大学生受传统观念影响,固守着一次择业定终身的思维模式,希望一次择业就能抢占到生活的制高点,一劳永逸。其实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多次择业的机会,那种“从一而终”的传统择业观念违背了社会发展潮流,应该摒弃。
(4)同伴攀比心理。一些大学生在择业时不是从自身实际出发,而是与同学攀比,特别是看到与自己成绩、能力差不多的同学找到令人羡慕的工作、获得可观的收入时,觉得自己找不到理想职业,很没面子。为了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将自己择业的目标设计过高,其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陷入苦恼之中。
2.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观念上的误区
(1)盲目自大,脱离现实。许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未能对自己进行合理的评估,找准择业定位,从而盲目自大,比如,“不合我兴趣的工作我不干。”“我是学生会主席,我还怕找不到工作!”这些不合理的就业观念,不仅会贻误就业的良机,还可能导致择业的失败。
(2)忽视专业,急功近利。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了物质上的实惠,也导致了人们择业观念上的功利化,比如,“哪里有钱赚,我就往哪去。”“专业对不对口无所谓,关键是有无住房、奖金和福利。”
(3)注重自我,少虑国家。部分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考虑最多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而忽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4)消极懈怠,放弃竞争。由于竞争残酷,形势严峻,使得部分大学生产生了自我认同危机,于是,当竞争来临时,临阵脱逃,并给自己罗列出一系列退缩的理由。
(5)缺乏主动,依赖父母。现在许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条件优越,独立意识差,依赖心理严重。表现在就业上,即不主动求职,希望父母为自己安排好一切。
3.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对于大学生来说,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到如下几点是十分必要的: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是从个人的、工具性的和物质需要的角度来看待职业,就必然会忽视职业生活所具有的更丰富、更深刻的人生内涵。因此,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价值观的境界。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并不是空洞抽象的话语,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或实践性,不应单纯地把职业看成是谋求生存,更应把职业视为一生所追求的事业,它包含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择业的标准是什么、择业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人们在择业时应首先明确的。据调查,目前一些大学生在择业问题上注重选择“收入高”、“工作条件舒适而稳定”、“名声好”或者“社会地位高”的职业。仅从个人的主观愿望看,这样的选择也无可厚非。但是从客观现实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职业。人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择业固然要考虑个人的兴趣和意愿,但是,社会需求对择业有很大的制约性。从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来看,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这样的就业观是实现顺利就业的较为实际的选择。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实现顺利就业,就应当树立独立生活意识,克服消极依赖思想。充分利用大学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机会总是垂青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多种岗位,就不会为社会结构性失业的矛盾所束缚。
4.大学生除了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外,还应当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奠定立足创业的思想和心理基础。择业只是起点,创业才是保证。如果一个人选择了职业之后却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那么择业也就失去了意义。创业是拓展生活、一显身手的关键环节,在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环境中,善于创业就能够摆脱困境,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当今社会中增添的许多新职业,既体现了新的社会需要,又体现了创业者的智慧和贡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2004年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以来,已经向社会发布了许多新职业,并确定了今后向社会定期发布新职业的工作程序。新职业的发布也昭示同学们:自主创业的天地广阔,大有可为。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难磨难多,因此,只有创业的思想准备是不够的,还需要创业勇气,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成功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1998年10月5日至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中指出,为方便毕业生就业,高等教育应主要培养创业技能和主动精神,毕业生将愈来愈不再仅仅是求知者,而首先将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破除依赖心理和胆怯心理,勇敢地接受创业的挑战,做一个真正的创业者,这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精神品格和时代风貌。
(3)要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创业需要勇气,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匹夫之勇,也不是蛮干。创业不是追求时髦的感觉,而是获得成功的果实。大学生在创业的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心理准备之外,还要有善于创业、成功创业的理性思考。既要不拘泥于陈式,又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创业的环境等各种现实的因素。来过、走过、经历过的感受固然浪漫,但苦过、累过、成功了的收获才是宝贵的。打破“学历本位”的观念,树立“能力本位”的意识,努力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是需要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破解的一道难题。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大学生在对待职业的问题上,除了要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外,还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所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在人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客观环境不会主动地满足人的需要,人必须去改造它,才能使自己与环境相互适应。人才的成长,也必然要经历这样一个在改造环境中来适应环境,使环境成为自己成长发展的重要条件的过程。对于一个立志成才的大学生来说,直面艰苦,才会使自己对客观现实、人生真谛和自我价值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与更切实的体验,才能磨炼自己的意志,发挥自己的才智,挖掘自己的潜能。艰苦是开发人的巨大潜能不可或缺的动力。只有自觉地在艰苦中锻炼,才能变压力为动力,变困惑为通达,变逆境为顺境。“梅花香自苦寒来”,要真正成为人才,就应该是一个敢于面对艰苦的勇者,是一个善于战胜艰苦的强者。中国古人历来所强调的做人要立大志、吃大苦、耐大劳,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大学生在择业和创业的问题上同样应当有这样的胆识、气概和品格,这是一个超越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人生境界的现实过程。当代大学生在择业和创业的问题上必须直面艰苦,在艰苦中成长。
祖国各地城乡的基层单位求贤若渴,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单位。相对来说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都要艰苦一些,但是那里对人才的渴求最为强烈,也能够为大学生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空间。面向基层择业、就业和创业,对于大学生来说现实意义越来越大,这也是国家对大学生就业所作出的明确引导。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既对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多种鼓励和保障措施。
从个人生存发展的小环境来说,同学们也许会遇到许多“艰苦”的考验,这些考验有来自学习上的,有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生活和家庭的。职业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生活领域,这众多的考验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职业生活。每一种职业活动都包含着明确的责任和要求,任何从业者都必须受到约束和规定,这也会使人们产生“艰苦”的心理体验。因而,“在艰苦中锻炼”的本质,是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也是对人生历程的自觉准备。“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等格言警句都说明了,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炼,是成长、成人、成才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除了要经受艰苦的锻炼外,还要有在实践中成才的追求,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成为人才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人才不只是指具有特殊才能的社会精英,普通人同样也能成为人才。与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的人才观,强调“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成才,人才就在群众中”,衡量人才应“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而应主要看实际能力和贡献。要成为人才,只有通过实践。实践出真知,实践也是铸造人才的大熔炉。实践不仅是人才成长的动力,而且是衡量人才的标准。
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实践中成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这虽然是一个大家都熟悉的话题,但是在今天却具有全新的时代内涵。对于一个希望有所作为的大学生来说,什么是自我成才的最佳选择?这是一个不能不严肃思考、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有赖于对成才目的、成才动力和成才途径的正确认识。
一个人能否成才,并不取决于个人的一厢情愿,关键是必须把个人成才的主观愿望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祖国和人民的召唤与期盼中,去实现自己成才的理想,这样的成才目的才是明确的,成才的道路也才是宽敞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许多英雄模范、专家学者、热血青年,正是在面向基层、扎根农村、献身边疆的艰苦实践中,找到了增长学识、施展才华的舞台,开拓了为祖国、为人民建功立业的道路。他们的高尚品质,他们的辉煌业绩已光荣地载入了共和国的史册,祖国不会忘记他们,人民不会忘记他们;他们也因曾经有过的无悔的青春创业史,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事业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连。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大学阶段,妙龄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文艺作品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之间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1.爱情的基本要素
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地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对方和自爱的统一;一方对人品的期望会影响另一方对人品的追求,一方对行为的认同会影响另一方行为的标准,一方的言谈会影响另一方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真正的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地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地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
2.爱情的特征
作为人与人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爱情具有自己的特征。
(1)爱情具有自主性和互爱性。爱情是一种复杂、圣洁、崇高的感情活动,是由两颗心灵弹拨出来的和弦,彼此互相倾慕、情投意合。真正的爱情是不可强求的,只能以当事人双方的互爱为前提。在爱情发展中,男女双方必须始终处于平等互爱的地位。单恋不是互爱意义上的爱情。
(2)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爱情是两颗心相撞发出的共鸣,男女一旦相爱,就会要求相互忠贞,并且排斥任何第三者亲近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3)爱情具有持久性和阶段性。爱情的持久性表现为爱情的不断深化、充实和提高。真正的爱情不会随着岁月的增长而减弱,但在人生的不同年龄阶段,爱情的表现会有所不同,具有阶段性。
(4)爱情具有社会性和道德性。爱情虽然是男女之间相互爱慕的私情,但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爱情的内涵、本质以及追求爱情的方式,必然要受到各种社会关系及社会因素的影响。爱情的道德性是指爱情中蕴涵着对对方的强烈的义务感和责任心。
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着人对自然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
3.现代爱情的六种形式
(1)浪漫式。其特征是将爱情理想化,强调形体美,追求肉体与心灵融合的境界。
(2)游戏式。其特征是视爱情如游戏,只求个人需要的满足,对所爱者不负道义责任,对恋爱对象的更换视为轻易之事。
(3)占有式。其特征是对所爱者赋予极强烈的感情,并希望对方以同样的方式回应;对其所爱者极具占有欲,若对方稍有怠慢或忽视,便心存猜疑妒忌。
(4)伴侣式。其特征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由友情逐渐演变成的爱情,故而又称友谊式爱情。
(5)奉献式。其特征是信奉爱情是付出不是索取的原则,甘愿为其所爱牺牲一切,不求回报。
(6)现实式。其特征是将爱情视为生活之应用,但求彼此现实需求之满足,不求理想的追求。男子娶妻,煮饭洗衣;女子嫁汉,穿衣吃饭,正是此种爱情的典型。
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人生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展开,理解和把握爱情的真谛或本质,要考虑到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态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的美好不仅仅在于初恋时羞涩的浪漫、热恋时奔放的热情,更体现为成熟的爱情带给人的满足感与幸福感。恋爱不是“乱爱”,恋爱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激励和约束。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恋爱中的道德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际交往着重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恋人之间更着重于人格的交往和情感上的协调。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尊重平等人格。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做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或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2)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在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意味着始终不离不弃,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责任的担当,不是单纯的“我的心中只有你”的反复吟唱,而是需要付诸行动的自觉。责任常常体现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爱情是风雨里共同撑起的一把伞,是暮色中急切盼归的一种情,是寒夜灯影下温暖的一杯茶……
(3)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恋人在公共场所出入,要遵守起码的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恋人独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遵从恋爱道德,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去维护真正的爱情,是保持爱情长久的秘密所在。没有道德的保证,爱情也不会长久。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爱情之所以瓦解,他们爱的目的没有得到。他们所关注的不是事物的自身,而是那些附带的,不经久的东西。”
(三)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时代是人生的花季,爱情则是艳丽的花朵,花儿都需要精心照料才不至于过早凋谢,爱情也需要倍加呵护才不会中途夭折。因而,同学们要妥善对待大学时代的恋爱问题。
当代大学生对于爱情,从总体上看是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的,能够正确地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以及恋爱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恋人之间的误会、失恋,等等。大学校园中也不乏动人的“爱情故事”。
大学生应该对爱情持慎重的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有些同学在与异性同学的交往中,不能准确区分友谊与爱情两种性质不同的感情体验,给双方平添许多烦恼。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把爱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爱情至上主义,沉湎于感情缠绵之中。这样的恋爱观,很容易导致对人生目标的误解,这对需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上的大学生来说危害极大。因整天卿卿我我而耽误学习、虚度光阴的例子在大学校园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恋爱态度也不利于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挫折,常常会使一些同学在求爱不成或失恋之后,情绪和行为失控,甚至产生悲观厌世情绪,导致严重的后果。
(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无论是在自己心中勾画出一个脱离现实的恋爱偶像,还是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经济实惠,或者仅仅把恋爱看成是摆脱孤独寂寞的方式,都无法产生真挚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爱情。
(4)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如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把爱情当成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及自己。要遵循恋爱中的道德规范,避免婚前性行为。
鉴于这些问题,同学们在处理恋爱问题上应当处理好这样几种关系: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应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动力,同时还应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习,作为衡量这份爱情的价值的一个重要的、特殊的标准。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中的双方不应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脱离集体,疏远同学,会妨碍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爱的情感丰富博大,不仅有恋人之爱,还有父母、兄弟、姐妹、同志之爱和对社会、国家之爱。只专注于爱恋人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这样的爱情就会显得自私和庸俗;相反,对他人和社会具有爱心,则会使爱情变得高尚和稳固。
(四)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1.恋爱观的含义
恋爱观是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体现,它是指人们对恋爱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和态度。由于每个人的人生观不同,价值选择不同,对待恋爱的基本观点和态度也就不同。不同层次的恋爱观,对恋爱实践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导向作用。高尚的恋爱观不仅支持恋爱实践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而且也是推动人们塑造良好个性品质的力量;庸俗的恋爱观可能会使恋爱变质,也会让人庸俗。
当代中国大学生既受到古老的东方文化传统的熏陶,又难免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这就形成了当代大学生恋爱观的独特性;但从具体的每个同学而言,其恋爱观又具有个性差异,不尽一致。
恋爱观是一个人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大学生应当树立高尚的恋爱观。这不仅体现了大学生的精神风貌,也能为自己今后的爱情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2.大学生恋爱观的形成与发展
大学生恋爱观的形成和发展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恋爱观的准备阶段,一般从中学时代开始。初中阶段对恋爱问题只是有一些零碎的知觉;高中阶段不但有恋爱的意向,而且有对恋爱的思考,开始探讨爱情的真谛。
第二阶段是恋爱观的充实发展阶段,一般从大学时代开始。大学生由于对生活、对感情体验的深化,心境开始从浮动的激情向稳定的理性发展,爱情逐渐由朦胧走向真实,表现为择偶标准系统化。当从感性和理性方面完成恋爱观的准备时,就进入了恋爱对象的理想选择期,在头脑中勾画出“理想化”的异性形象,在心目中形成择偶标准。在这个阶段,需要开始认识爱情的本质,通过对恋爱的思考,明确地意识恋爱与社会责任等道德问题的关系。
第三阶段是恋爱观的完善成熟阶段。此时恋爱观基本形成,开始在恋爱观指导下付诸实践,并且在恋爱实践中审视和修改原有的恋爱观,形成初步的、比较稳定的恋爱观。
3.大学生判断和把握恋爱的时机
一个人在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定型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时,对爱情作出的抉择有可能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坚实的现实基础。在大学校园中,恋爱比例高但成功率低就是这种不成熟的表现。那么,大学生应该如何判断和把握恋爱时机呢?
(1)在心理发展相对成熟时。爱情是一种较为稳定的高级情感,需要有相对成熟的心理来保障。对于那些性格尚未定型、心理发展不很成熟的大学生来说,谈恋爱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他们的情绪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对自我和他人的认识缺乏全面、客观的评价,承受挫折的能力比较弱。因此,如果对爱情的理解过于理想、浪漫,遇到挫折时就难以应付。
(2)在人生观相对稳定时。爱情是建立在具有共同人生观和共同志向基础上的特定关系。人生观深深地影响着人们对于人生、幸福、爱情的理解与认识。对于那些人生观趋于稳定但还未完全定型的大学生来说,谈恋爱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果对人的本质和人生道路的选择、爱情与事业的关系等问题缺乏深刻的理解,就会对恋爱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等道德要求缺乏必要的准备。
(3)在社会阅历相对丰富时。社会阅历是人们认识社会的程度。有着相对丰富人生经历和社会经验的人,考虑问题时相对客观理智,其判断和选择比较科学。低年级大学生一般社会阅历少,缺乏人生经历和社会经验,对爱情尚缺乏准确的分析判断能力,考虑问题往往与社会实际有较大距离,与人交往多倾向于感情作用,因此很难对恋爱对象作出谨慎的选择与判断。
(4)在学识基础相对牢固时。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如果自己学有余力,恋爱时就不会感到有精神负担;相反,如果学习的基础不牢固,甚至学习很吃力,又把一部分精力和时间用于谈情说爱,不仅学习会受到很大影响,而且谈恋爱的心情也同样会受到影响。
(5)在有支撑谈恋爱所需要的一定的经济基础时。恋爱的过程绝不是纯理念式的,需要一定的经济支出。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撑,常使大学生在恋爱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只有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时,恋爱的顺利进行才能得到保证。
严格地说,何时开始恋爱为宜很难找到唯一的答案。从总的趋势看,随着社会生活逐步发展,人的社会化过程相对延长,人的心理成熟时间也相对后移,所以,恋爱时间以稍晚为宜,在大学低年级谈恋爱是不合适的。在大学生的恋爱过程中,表达和接受爱情都要慎重。同时,还要正确对待失恋现象,做到失恋不失志、失恋不失德。要使恋爱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需要摆正爱情的位置,正确处理好恋爱与学习、恋爱与集体、恋爱与道德、恋爱与博爱的关系。
4.高尚的恋爱观需要道德支撑
首先,道德有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择偶观。恋爱实际上是一个在相互了解和帮助的基础上选择生活伴侣的过程,择偶的标准直接影响着今后爱情生活的质量。外在的美是年轻的大学生所钟爱的,但它毕竟是表面的、肤浅的、易变的。只有内在修养的美、品德的美,才是深刻的、持久的,以道德来指导择偶,看重对方的品德、修养、志向,才能真正寻找到志同道合、心灵默契、情感共鸣的爱情。最好的,不一定是最合适的;最合适的,才真正是最好的。
其次,道德有助于大学生恰当地表达和接受爱情。表达和接受爱情是恋爱的前奏,以什么方式来表达和接受爱情,不仅直接关系到求偶的成功与失败,而且也体现出一个人的文明素养和自我形象。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2]在表达和接受爱情的过程中,注意举止文明、行为大方、诚恳坦率、尊重对方,才能使爱情显示出应有的圣洁、庄重、文明和高雅。
最后,道德有助于大学生在理智的准则下发展爱情关系。在爱情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以理智控制感情既是恋爱中的男女必须自觉遵守的自律准则,也是避免爱情悲剧的关键。热恋中的大学生情侣,当爱情的激情达到火热的境地时极易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甚至产生感情冲动而发生越轨行为,从而给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必要的消极影响。道德的力量能够使当事人产生对自己、对恋人的高度责任感,用理智战胜情绪冲动,自制有方,应对得当,获得事业与爱情的相互促进,率真又不失理智地发展爱情关系。没有道德的爱情是不能发展到永远的。
5.树立高尚恋爱观
(1)提倡志同道合的爱情。对于青年大学生,我们提倡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这种恋爱观是由经济关系和道德义务所决定的,受人生观和道德观的支配。理想是爱情发生发展的内在依据,道德义务是构成爱情的内在因素。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格、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马克思和燕妮的崇高爱情就是建立在志同道合的基础上的。正因为如此,他们的爱情才经受住了艰难困苦的考验。青年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栋梁,他们的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
(2)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事业是指人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并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性活动。如果把人生比作一部交响乐的话,那么在这部交响乐中,事业是主旋律,表现为永恒的第一主题,爱情是最动人的乐章,表现为第二主题。事业之所以重于爱情,是因为事业是人生价值的基础,一个人获得了事业的成功,我们说他实现了自己的价值,但我们很难说,一个人获得他所期盼的爱情便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真正有理智的人,永远会把爱情放在第二位,事业放在第一位。培根说过:“有些人,即使心中有了爱,仍能约束它,使它不妨碍重大事业,因为爱情一旦干扰情绪,就会阻碍人坚定地奔向既定的目标。”
爱情是人生内容的一部分,但不是人生的全部,它应该服从于事业,促进事业的发展。真正的爱情是人生中的伟大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除了爱情以外,生活中还有许多其他的人生意义。青年大学生应把事业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摆正事业与爱情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爱而放松了学习。没有事业的爱情如同在沙漠中播种,缺少坚实的根基和土壤,迟早会枯萎,只有将爱情同事业结合起来,爱情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3)懂得爱是一种责任和奉献。青年大学生进入恋爱状态之前就应该懂得,爱不仅是得到,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和奉献。在社会生活中,人具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二是个人对家庭、父母、孩子、朋友和爱侣的责任。第二方面的责任属于私人生活的性质,是社会干预最为微弱的生活领域,完全需要道德的以及审美的修养和自觉的责任感来维持。正因为如此,它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人格形象。青年大学生一旦进入爱的王国,就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以培养崇高的爱情。
总之,对于大学生来说,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把它看成是人生的一份珍贵礼物,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二、婚姻与家庭
(一)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社会属性作为婚姻和家庭的本质,给人们理解和把握婚姻家庭的内涵与价值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人类的婚姻和家庭不是亘古不变的,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的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内容和价值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进步和婚姻家庭的进步在总的趋向上说是一致的。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不能仅仅局限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狭小范围内,而应当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变的规律和现实状况,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既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又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婚姻中的道德要求
(1)爱护对方。婚姻是爱情的归宿,恩格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的。夫妻理所当然应该爱护对方,没有爱情的婚姻,即使郎才女貌,在别人看来有如天造地设的一双,但也是夹脚的鞋子,难以走路。但爱在婚前婚后有不同形式和内容,爱要不断更新,使爱情可以而且应该永远和婚姻共存。
(2)相互忠诚。这是由爱情的排他性所决定的。双方都应该把感情的注意力集中到对方的身上,与他人的交往必须做到男女有别,来往适度。在遇到有特殊男女感情纠葛时,必须首先想到相爱的双方都不愿意对方爱其他异性或被其他异性所爱,不要做出越轨行为。
(3)彼此负责。在婚姻生活中爱情与义务是相统一的,夫妻双方在精神上要互相关心,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要互相扶助、互相供养,不因为贫穷、疾病、年老等情况而发生改变。
(4)互相尊重。男女双方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要相互尊重,要坦率地相知、真诚地相处,互相理解、互相信任。
(5)男女平等。婚姻中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表现在双方都有独立的人格,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各自扮演好自己的家庭角色,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责无旁贷地尽自己的义务。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尊老爱幼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信念。老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付出了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成年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与培育。在我国社会中,强调尊老爱幼具有很强的社会针对性,它对于解决日趋凸显的老龄化问题和独生子女的培育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为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表现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并不是否定自然的伦常秩序。
(三)夫妻和睦
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中国历来用“相敬如宾”、“琴瑟和谐”,以及“比翼鸟”、“连理枝”等来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夫妻和睦往往体现的是妻子对丈夫的绝对依从,即所谓的“夫唱妇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三从四德”的陈腐的封建道德信条,严重地伤害了妇女的身心。今天所强调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四)勤俭持家
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要量入为出。在大学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应当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也应当勤俭以养德。同学们应当比品德、比学习、比情趣,而不能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需要或超越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学生要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的辛苦操劳,尽量减轻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负担。“可怜天下父母心”,能认识到这一点并体现在勤俭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对父母和家庭最实际的贡献。
(五)邻里团结
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中,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助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如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在当代社会,一个家庭不可能孤立存在,而是处于多维的联系之中,当家庭遇到困难甚至发生危机时,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邻居,友邻的作用常常胜过亲戚朋友,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邻里之间长期相处,难免产生误会和矛盾等,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理者主动认错,得理者宽以让人,这样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感情。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姻法》的含义与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就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只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此外还有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也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等等。
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基础。财产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和相互扶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等。
(二)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疾病若已治愈,则不在禁止之列。《婚姻法》作出这些禁止性规定,对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的健康都是必要的。
结婚法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要法定程序,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所有形式。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涉及离婚的原则、程序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等问题。
处理离婚时必须采取严肃的态度并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大学生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3.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你打算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4.你认为当代大学生成才所面临的障碍有哪些,成才的关键是什么?
5.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6.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阅读文献
1.马克思:《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胡锦涛:《在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5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方洲:《青年怎样适应社会》,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第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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