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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化外交

时间:2023-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的外交学家巴斯顿专门提出并论述了“正常化外交”,将国家之间从“关系极其对立或不正常”到重新达成正常外交关系过程中开展的一切外交努力称为“正常化外交”,并建立了一个正常化外交的模型。巴斯顿认为,非正常外交是指国家间或国家和其他行为体间的关系因为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事件造成了严重破裂、紧张或敌意,导致现有关系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事的外交。

四、正常化外交

外交不是万能的,外交也有失灵的时候。历史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历史进程中都会经历一些同其他国家或组织的关系极其对立或不正常的时期。然而,即便两国兵戎相见,只要双方仍然具有和平解决纷争的愿望,就存在外交舞台。英国的外交学家巴斯顿专门提出并论述了“正常化外交”,将国家之间从“关系极其对立或不正常”到重新达成正常外交关系过程中开展的一切外交努力称为“正常化外交”,并建立了一个正常化外交的模型。(60)

1.非正常外交

认识正常化外交前,必须首先弄清楚非正常外交的含义,因为只有理解了非正常外交,才能把握正常化外交的起点。巴斯顿认为,非正常外交是指国家间或国家和其他行为体间的关系因为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事件造成了严重破裂、紧张或敌意,导致现有关系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事的外交。非正常外交的标志是:国家之间提出正式抗议;对某项行动不满或反对某项政策;彼此相互进行政治攻击,甚至采取报复性政治行动,特别是驱逐外交官;极端情况下发出最后通牒,进而步入战争状态。(61)显然,非正常外交就是在国际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从事的外交,尽管都强调两国关系充满敌意的特征,但此种紧张状态也存在程度差异。根据紧张程度由高到低,非正常关系下的外交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

一是战争外交。战争和外交都是实现国家利益和目标的手段,战争是宣战或最后通牒届满而正式开始的武装冲突,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国家统治者可以通过外交增强实现国家目标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战争,但不能说完全可以取代战争。同时,战争的最终目的在于争取对本国更有利的和平,赢得和平最根本的是影响战败国的态度和行动,仍然需要用外交手段引诱性地瓦解其战斗意志。即便两国进入战争状态,仍然可以运用外交手段更好地实现政治目的。各国也大多不会关闭谈判和外交的大门,而是专注于同今天的敌人策划明天的和平。诚如傅立民所说,“战争屈人,却难以服人。建立在战败者屈辱之上的和平孕育了下一轮战争的萌芽。外交必须使战败者甘愿接受失败,使其相信化干戈为玉帛之利益所在”。(62)结束战争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比如停火时间和其他条件、领土处置和边界划分等,受各种偶然性突发因素的影响,对这些问题的商讨往往旷日持久,而且最终的和平协议条款往往模糊不清。尤其是适用于已经爆发武装冲突的某特定地区或整个前线以停火为目的的停火外交,涉及停火时双方要保持目前位置及其装备不动,比如“就地停火”或“静止停火”。进一步实现停火稳定化的措施包括划定或勘定停火界限,这条界限划出双方在停火时占有的势力范围,双方都不得超越,即“停火线”,又叫绿线。停火可以通过休战实现,并导致双方停战甚至可能达成和平条约。(63)这些因素在结束战争的外交中十分敏感,稍有不慎就可能令局势逆转。同时,与赢得战争更多依靠战场形势不同,赢得和巩固和平更多取决于战败一方能否接受战后秩序的合法性。一般人不认为外国军事统治是合法的,故而战胜方必须尽可能短地将权力交给警察和行政人员,以解除战胜国军队的国内安全责任,防止军队与战败国民众发生摩擦。同时,战胜国必须谦卑、自律,对战败的对手宽大为怀,一丝不苟地执行结束战争的条件,尽可能减少敌意,建立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关系,向外界塑造一种比原有政权好得多的形象,达到“服人”的战略意图,这对于巩固和平是有利的。

二是强制外交。又叫炮弹外交、炮舰外交。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强迫对方放弃或取消某种侵害。强制性权力的运用可以有三种方式。①外交制裁。这是一国通过中断或降低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层级和水平、对另一方带来可见或不可见的利益损失,胁迫另一国作出让步。②军事强制。比如集结军事力量,进行新武器试验,作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军队进入待命状态,进行军事威胁与威慑,与谈判对手的竞争者发展军事合作,都会给对手施加压力,提升了军事强制措施的可信性。③经济制裁。其中,经济封锁最为严厉,它全面禁止其他国家与该国的全部或部分贸易。由于这种封锁涉及所有其他国家的利益,通常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方能实际付诸实施。没收或冻结另一国在本国的资产也是一项极其严厉的经济制裁措施。禁运(embargo)是一国政府明令禁止本国国民向一国或若干国家出口产品。它可以是全面禁止出口,也可以仅对某些类型产品出口实行限制。抵制(boycott)是一国单独或数国联合禁止从某国或国家集团进口产品。经济制裁的其他主要方式还包括:提高来自对方国家进口商品的贸易壁垒,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禁止向对方国家列入黑名单的公司或实体出口商品或从它们那里进口商品;取消或减少向对方提供的双边或多边商业贷款或经济援助;从对方国家撤出直接投资或禁止新的投资项目等。(64)从具体策略和操作机制来说,强制外交还包括最后通牒策略和“走一步看一步策略”。最后通牒策略一般包括:向对手提出一项具体明确的要求,规定服从要求的时限,以及如不服从将采取足够可信且足够有力的惩罚。“走一步看一步策略”是先采取一项有限的行动,然后走着瞧,再决定是否跟进。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强制外交仍然强调立足于说服对手停止侵略,而非痛击对手令其让步,更强调维护利益的决心和采取武力的可信性,强调信号传递、讨价还价和谈判等和平的可能性。(65)可见,强制外交是一种带有欺骗性质的方略,这一方略能否成功,往往取决于强制国能否在对手心中造成一种服从其要求的紧迫感,能否影响双方动机的强弱对比,能否实现将强制国的动机和要求限定在不影响对手重要利益的范围内。

三是威慑外交。是一种旨在维持现状的外交,通过努力,说服对手不要采取一项尚未开始的某种有损其利益的行动,办法是使对手相信如此行事的代价和风险将超过其希望获得的利益。对于威慑构成的要素,亨利·基辛格在《选择的必要》中写道:“威慑要求把权力、使用权力的意志及潜在侵犯者对两者的估计结合为一体。此外,威慑是上述因素的产物,而不是它们的总和。如果其中任何一项等于零,威慑必然失败。”可见,构成威慑的要素主要在于力量、使用力量的决心以及信息传递产生的心理效果。尤其是威慑外交以理性对手假设为前提,对手被预料成基于可得信息来估算其各种替代性行动方针的理性行为体,威慑国让威慑在对手眼里显得既可信又有力,就可以改变对手的动机。威慑外交由来已久,核武器产生后逐渐成为一项独立战略。它具有四个重要命题。①威慑并非只是宣布一项承诺并以威胁支持之。一项特定的承诺是否有效,与它是否同承诺的真正国家利益有一种可明确显示或合理说明的关系直接相关。②威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境。威慑的环境变化时,对承诺/威胁的估计会随之变化。③威慑往往难以设计出一种遏阻不满现状的国家可用的所有各种行动选择的战略,往往逐步失败而非猝然垮台。④威慑充其量只是一种旨在赢得时间的战略。(66)当然在实践中,威慑外交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比如对理性的依赖,对收益—损失折算分析的假设、非理性因素的存在等,都会令威慑外交失灵。

战争外交、强制外交和威慑外交都是国际关系处于十分紧张的非正常关系下实施的外交活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外交的最后防线。各种所谓的“战争边缘政策”、“大规模报复战略”、“核讹诈”、“炮舰政策”等都属于此种非正常外交。非正常外交挑战的是各方政治意志和心理底线,核心是从围绕力量的竞争状态转变为围绕心理上影响力的竞争状态,关注的是如何把物理学规律转变为心理学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行为仍然是寻求和平的外交行为。

2.正常化外交

正所谓物极必反,长期处于非正常外交关系的高度紧张状态下,必然对各方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交流等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各方共同发展。于是,各方认识到有必要减少紧张或摩擦,采取相应措施隔离、控制或完全或部分地解决造成纠纷或紧张的主要根源,以促进关系的改善。此种外交努力就是正常化外交。正常化外交的标志是国际紧张程度呈现下降趋势,外交接触和国际交流趋于活跃。正常化外交的形态很多,常见的有缓和外交、诱导外交和渐进式外交。

一是缓和外交(détente diplomacy)。与战争外交和强制性外交相比,缓和外交致力于缓解紧张的外交关系,推动国际关系从非正常状态向正常状态转变。最明显的是冷战期间美苏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关系的缓和,目的是缓解作为冷战特征的极端不信任和冲突局势。随着1963年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签署,“缓和”一词开始为决策者和评论家使用。显然,缓和针对的对象是战略信任的心理学问题,采取的手段可能是象征性的姿态,如政治领导人乐观的表态、舆论宣传和造势活动;也可以是实际行为,如签订条约和协议,就某一问题达成妥协等。所有这些姿态和行动,只要能在各国心理和国际舆论中产生缓和趋势,就是缓和外交。在全球公民社会迅速崛起、公共舆论在各国外交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的背景下,以一个推动国际形势缓和的形象出现,越来越受到各国外交的重视。

二是诱导外交(inducemental diplomacy)。与威慑外交相反,一国可以通过向对方提供某种利益来促使对方采取或放弃某种行动,此种做法学者们称为“诱导外交”。比如用发展核能工业换取无核武器国家放弃发展核武器计划,就是典型的诱导外交。从理论上说,诱导外交采取的是将不满现状的国家转变为现存体制内国家的“容纳理论”(accommodation theory)。该理论强调,通过满足不满现状的国家的某些利益诉求,缓和双方矛盾,最终纳入现存体制。(67)诱导外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争端事项不是不可谈判的。某一事项对一方关系重大,使得这一方愿意在其他议题上向对方提供利益好处,而争端事项对另一方相对不那么重要,或在其议程上有更为重要的事项,愿意通过在争端事项上的让步交换其他议题上的利益。二是让步是有利可图的。一方在其他议题上提供的利益明显多于另一方认为在争端事项上让步所付出的利益。第一个条件说明争端事项对可能让步的一方而言不是不可谈判的,或不是不可以让步的。(68)从方式和手段来说,诱导外交有外交诱导、军事诱导和经济诱导三类。外交诱导包括外交关系水平的提升,外交交往的密切化和高层化,如设立首脑热线、邀请对方领导人到本国领导人的乡间别墅做客;或帮助对方提升其国际地位。军事诱导包括提供军事援助、提升对方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分享军事技术和情报、提供安全承诺、建立军事同盟等。经济诱导涉及各种经济利益的授予,比如无偿或低息的双边和多边贷款、资本市场的开放、降低贸易壁垒、取消出口管制、允许高技术产品和武器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鼓励对外直接投资、帮助对方有保障地获得包括能源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的供应等。(69)

三是渐进式外交(step‐by‐step diplomacy)。这是指在往昔敌手之间的谈判中,在解决最敏感的问题前,寻求找到一种方法在相对缓和的问题上达成协议。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亨利·基辛格在中东问题的谈判中使用而声名远扬。该理论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手段才能建立必要的信任和稳定,使冲突的最终政治解决成为可能。(70)此种谈判方式唯一的问题是需要大量时间,而往往时间又是不够的。渐进式外交最主要的特征是渐进的,需要逐步寻求外交关系的改善。根据巴斯顿的研究,正常化过程需要经历十个可能的阶段。①通过正式或非正式渠道重新建立联系。②非正式交换意见。先迈出无关痛痒的第一步,如在程序领域或存在实质性分歧的领域,以及就包括交换战俘在内的停火安排等非正式地交换意见。③低层次沟通信息。比如关于争端的和解声明,就人事变动发表公开声明,进行秘密非正式接触,恢复有限的外交关系等。④部分地恢复贸易和金融关系。⑤开始举行或恢复举行预备性谈判。比如通过第三方、保护国,间接或直接进行秘密谈判或在其他会议间隙举行秘密谈判。⑥取消贸易及其他禁运限制。⑦采取单方面实质性缓和行动。如修改政策,官僚人员寻求新的方案,愿意单方面或相互作出新的重要的实质性让步,高层公开传达信息。⑧就核心问题进行正常化谈判。⑨缔结正常化协议,重新建立全面外交关系。⑩正常化的执行。当然,外交正常化的过程并非严格按照公式直线前进,而是可能存在曲折和反复。(71)在某些情况下,争端当事方可能很快进入直接谈判,省去非正式的沟通信息或预备性交流等程序,尤其是当双方都有紧迫感或确定面临危险时。在其他情况下,正常化过程中可能因为某些环节陷入困境和僵局。

3.正常化外交策略及影响因素

外交关系从非正常状态到正常状态是一个很大转变,不仅涉及官方外交关系的恢复和建立,还涉及经济、社会、思想、安全、外交等全方位领域的巨幅调整。

在正常化模式上,根据正常化的方式不同以及是否具有重大负面效应预期,将正常化外交划分为硬着陆和软着陆两种策略。硬着陆原本是指航天器未经专门减速装置的减速,而以较大速度直接冲撞着陆的方式。在外交正常化中,硬着陆特指通过国家领导人访问、发表联合声明、建交或签订条约等强行闯关措施,不惜牺牲舆论的抗议和引发其他领域的负面反弹危险,强行实现外交关系正常化,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迅速正常化的“急刹车”行动。此种硬着陆的优点是重拳出击,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助于克服最严重的外交障碍。不过,硬着陆方式的缺点是经济、社会和外交格局震动较大,通常有很大的副作用,需要长期的外交努力予以调整和补救。当然,硬着陆的正常化外交方式一般是更急迫的外交问题使然,两利相权取其重,核心是为了实现外交或战略上的更大利益。同时,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和领导地位,以及对政治局势相当自信的驾驭能力,是实施正常化硬着陆模式的前提和保障。只要该国领导层能够确保硬着陆不会引发超出驾驭能力的危险,冒险还是值得的。

软着陆是相对于“硬着陆”即“大起大落”方式而言的,原指航天器经专门减速装置减速后,以一定速度安全着陆的着陆方式。外交上特指在相对长的时期内采用连续的政策组合,比较平稳地将公众舆论从非正常化中降下来,循序渐进地实现两国关系与舆论的平衡。此种正常化外交的优点是民意支持率相对牺牲较少,能够在局势平稳中实现外交关系的改善。缺点是时间较长,且受公众预期影响变数较大,不一定能达到合适效果。

值得指出的是,硬着陆和软着陆并无优劣之别,只有适应于何种情况和社会条件的差异。究竟选择硬着陆还是软着陆方式,取决于一系列影响正常化外交的外在因素。根据巴斯顿的研究,影响正常化过程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72)一是国内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二是正常化的范围因素。正常化的范围可以是有限的,方式可以多样,还可以根据所谓“剩余分歧”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三是接触层次之间的关系因素。包括各种功能性部门合作中产生的溢出效应、转移效应等。四是妨碍关系改善的障碍在多大程度上被消除或得到处理。外交正常化可以通过公开协议方式,也可以通过妥善处理分歧的方式,逐步消除关系改善的障碍。一般而言,正常化很少建立在明确的让步基础上,而是复杂的不断转换的政治和外交妥协的产物。

【注释】

(1) Thomas Princen,Intermediaries in International Conf lict,New Jerse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2,p.5.

(2)[英]杰夫·贝里奇等著,高飞等译:《外交辞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3)Jr.Chas W.Freeman,The Diplomat’s Dictionary,Washington,DC:The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second edition,1997 fourth printing 2003,p.163.

(4)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78页。

(5)钱其琛主编:《世界外交大辞典》,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5页。

(6)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7)[英]杰夫·贝里奇著,庞中英译:《外交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211页。

(8)William Zartman,Ripe for Resolution:Conf lict and Intervention in Af rica,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9)[英]杰夫·贝里奇著,庞中英译:《外交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10)S.Touval,The Peace Broker:Mediators in the Arab‐Israel Conf lict,1948—1979,New Jerse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2,p.321.

(11)Henry Kissinger,Years of Upheaval,Boston:Little and Brown,1982,p.883.

(12)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13)[美]托马斯·伯根索尔等著,黎作恒译:《国际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4)[英]萨道义著,杨立义等译:《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96—497页。

(15)[英]杰夫·贝里奇等著,高飞等译:《外交辞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16)[英]杰夫·贝里奇等著,高飞等译:《外交辞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17)Howard Raiffa,The Art and Science of Negotia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p.108—109.

(18)P.Terrence Hopmann,The Negotiation Process and the Re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f licts,Columbia,South Carolin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98,pp.231—241.

(19)Jacob Bercovitch,“Medi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nflict:An Overview of Theory,a Review of Practice”,In I.William Zartman et al.(eds.),Peacemaking in International Conf lict:Methods and Techniques,Washington D.C.: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1997,pp.137—138.

(20)[英]R.P.巴斯顿著,赵怀普等译:《现代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279页。

(21)[美]布里吉特·斯塔奇等著,陈志敏等译:《外交谈判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22)Marvin C.Ott,“Mediation as a Method of Conflict Resolu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26.(1972):597.

(23)Jacob Bercovitch,J.Theodore Anagnoson and Donnette L.Wille,“Some Conceptual Issues and Empirical Trends in the Study of Successful Media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28,No.1:14.

(24)[英]R.P.巴斯顿著,赵怀普等译:《现代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25) William Zartman,Ripe for Resolution:Conf lict and Intervention in Af rica,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26)[英]R.P.巴斯顿著,赵怀普等译:《现代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27)Henryk J.Sokalski,An Oaznce of Prevertion:Macedonia and the UN Experience in Preventive Diplomacy,Washington,D.C.: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2003,p.1.

(28)Mohammed Bedjaoui,“The Fundamentals of Preventive Diplomacy”,in Kevin M.Cahill(ed.),Pre‐ventive Diplomacy:Stopping Wars before They Star,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0,p.30.

(29)鲁毅等著:《外交学概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30)Micbael S.Lurid,Preventing Y’olent Conf licts:A Strategy for Preventive Diplomacy,Wash‐ington D.C.: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1996,pp.32—33;Amitav Achaya,“Preventive Di‐plomacy:Background and Application to the Asia‐Pacific Region”,in Desmond Ball and Amitav(eds.),The Next Stage,Canben‐a:Strategic and Defense Studies Centre,1999,p.16;周启朋:《关于联合国预防性外交的几点分析》,见袁十槟等主编:《联合国机制与改革》,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页。

(31)Introduction to the Annual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Work of the Organization,16 June 1959—June 1960,General Assembly,Official Records:Fifteenth Session,Supplement No.1 A (A/4390/Add.1).

(32)Wallensteen P.,M.Sollenberg,“The end of international war?Anned conflict,1989—1995”,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33(1996):353—370,quoted in Connie Peck,Sustainable Peace The Role of the UN and Regional orgnizations,Preventing Conf lict,Lanham and Oxford: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1998,pp.25—29.

(33)B.Boutros‐Ghali,An Agenda for Peace,June 17,1992,UN Document A/47277—S/24111.

(34)Michael S.Lund,Preventing Violent Conf licts:A Strategy for Preventive Diplomacy,Hern‐don,VA:USIP Press,1996,p.31.

(35)扈大威著:《预防性外交研究:从设想到实践》,外交学院博士论文,2004年,第62页。

(36)Michael S.Lund,Preventing Violent Conf licts:A Strategy for Preventive Diplomacy,Hern‐don,VA:USIP Press,1996.

(37)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38)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

(39)扈大威著:《预防性外交研究:从设想到实践》,外交学院博士论文,2004年,第54—55页。

(40)扈大威著:《预防性外交研究:从设想到实践》,外交学院博士论文,2004年,第61页。

(41)转引自[美]戈登·克雷格和亚历山大·乔治著,时殷弘等译:《武力与治国方略——我们时代的外交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99页。

(42)Phil Williams,Crisis Management:Conf rontationand Diplomacy in the Nuclear Age,London:Martin Robertson&CO.Ltd.,1976,p.25.

(43)Charles F.Hermann,Crisisin Foreign Policy,Indianapolis:Bobbs‐Merrill,1969,p.29.

(44)朱延智著:《危机处理的理论与实务》,台北:幼狮文化事业有限股份公司2000年版,第46页。

(45)T.C.Pauchant and I.I.Mitroff,Transforming the Crisis‐Prone Organization:Preventing Indi‐vidual Organiz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Tragedies,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92.

(46)Coral Bell,The Conventions of Crisis:A Study in Diplomatic Management,London:Oxford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971.

(47)Oran R.Young,The Politics of Force:Bargaining during Superpower Crisis,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1968,p.15.

(48)Leslie Lipson’s definition about crisis management,quoted in“Crisis Management or Crisis Pre‐vention”,NATO Letter(August September,1966);William R.Kintner&David C.Schwarz,A Study on Crisis Management,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Foreign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1965,Appendix B,p.21.

(49)参阅[美]柯姆斯著,林文益等译:《危机管理与传播》,台北:风云论坛出版公司2003年版。

(50)[澳]罗伯特·希斯著,王成等译:《危机管理》,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51)Jay Nunamaker,“Organization Crisis Management System:Planning for Intelligent Action”,Journal of Management In formation System,Vol.5,No.4,1989:12—16.

(52)[美]戈登·克雷格和亚历山大·乔治著,时殷弘等译:《武力与治国方略——我们时代的外交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01页。

(53)T.C.Pauchant and I.I.Mitroff,Transforming the Crisis‐Prone Organization:Preventing Indi‐vidual Organiz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Tragedies,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92,pp.184—193.

(54)詹中原著:《危机管理——理论架构》,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67页。

(55)Dieudonnee Berge,The First 24 Hours,UK:Basil Blackwell,1988,pp.5—18.

(56)Phil Williams,Crisis Management:Conf rontation and Diplomacy in the Nuclear Age,p.200.

(57)Dieudonnee Berge,The First 24 Hours,UK:Basil Blackwell,1988,pp.95—103.

(58)R.G.Rogan,et al.,“Profiling Crisis Negotiation Teams”,The Police Chief,Vol.61,1997:14—18.

(59)夏立平:《美国关于危机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中美关系为例》,《美国研究》2003年第2期。

(60)[英]R.P.巴斯顿著,赵怀普等译:《现代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61)[英]R.P.巴斯顿著,赵怀普等译:《现代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289—294页。

(62)[美]傅立民著,刘晓红译:《论实力:治国方略与外交艺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63)[英]R.P.巴斯顿著,赵怀普等译:《现代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64)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161页。

(65)[美]戈登·克雷格和亚历山大·乔治著,时殷弘等译:《武力与治国方略——我们时代的外交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6页。

(66) Henry A.Kissinger,The Necessity of Choice,New York:Doubleday,1962.

(67)Roy E.Jones,Nuclear Deterrence:A Short Political Analysis,London:Routledge&Kagan Paul,1968,pp.62—66.

(68)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

(69)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70)[英]杰夫·贝里奇等著,高飞等译:《外交辞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71)[英]R.P.巴斯顿著,赵怀普等译:《现代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72)[英]R.R.巴斯顿著,赵怀普等译:《现代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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