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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紧密相联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没有人民的权力,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作事实根据,就不可能产生反映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世界上任何历史类型的民主都是与专政相结合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如此。八大的论断合乎实际情况,因而是科学的、正确的,它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胡耀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党中央作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其中专题阐述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强调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他的报告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与指导实践的作用,认真学习,深入体会,将鼓舞我们为实现这一根本目标、根本任务,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奋斗。

一、民主的类型和内容

民主一词渊源于古希腊,它的原意是人民的权力。列宁说过:“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2]古代奴隶制国家、中世纪封建制国家曾经有过和它们相适应的奴隶制、封建制民主,但那种民主只是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的民主,奴隶、农奴没有权力可言,那种民主表现为对奴隶、农奴的公开的残暴和赤裸裸的专横。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有资产阶级民主。这种民主在形式上与以往的奴隶制、封建制民主有所不同。资产阶级宣扬社会全体成员人人平等地享有民主权利,他们用民主形式的普遍化掩盖民主的阶级内容。列宁对这种民主既给予了公正的历史评价,也给予了深刻的揭露。列宁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3]一切剥削者国家的民主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剥削阶级的权力,而不是人民的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有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只有这种民主才真正具有人民权力的含义,正如列宁所赞扬的那样:“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4]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权力,它包含着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实行人民代表制,由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机关由人民按民主的选举程序选出的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一经组成,即成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性机关,并且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种代表机关在我国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因为在我们十亿人口的大国里,一切国家大事如果都要由人民直接决定,势必产生困难,因而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由人民直接掌握管理国家、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力,特别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这些由人民直接掌握的权力在我国表现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第三,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所享有的自治权利。这种权利近似于直接民主。

要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权力,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也包括立法、司法、监督守法等方面的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概括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非常通俗,十分精辟。在社会主义法制中宪法是它的核心,因为它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切其他法律都必须根据它的精神和原则制定,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根据它提供的准则建立。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紧密相联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没有人民的权力,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作事实根据,就不可能产生反映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列宁说过:“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5]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如果没有反映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就难于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也难于保证人民的权力不受侵犯。列宁在论述法制是实现国家权力、实现民主的手段时曾经说过:“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6]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胡耀邦同志在报告中强调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效显著。除制定颁布了刑法等重要法律之外,最近又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进一步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扩展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新添了关于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的规定。所有这些都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增进了人民当家作主人的权力。新宪法宣布它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有这些都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古有名训。要用法制保障民主,除加紧制定法律之外,更重要的是贯彻并执行法律。要加强法制教育,使人民群众具备法律知识,具有守法的美德,并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善于并且敢于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三、民主、专政与阶级斗争

世界上任何历史类型的民主都是与专政相结合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如此。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对我国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曾作过科学的论述。他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7]

民主与专政是国家政权中的两个对立面,但它们又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里,只有充分地发扬人民民主,才能有效地实行对反动派的专政;也只有对反动派实行有效的专政,人民的民主才有保障,才能得以充分发扬。这就说明:在建设高度的社会民主过程中,必须根据国内的阶级状况与阶级斗争形势,正确地区分民主的主体与专政的对象,正确地处理民主、专政与阶级斗争问题。

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曾经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的事实,宣布我国的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被消灭,阶级矛盾已经不再是主要矛盾,同时还指明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八大的论断合乎实际情况,因而是科学的、正确的,它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八大的路线未能贯彻执行。后来在阶级与阶级斗争问题上,出现了所谓党的基本路线,以阶级斗争为纲,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革命等错误理论和口号,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社会主义民主受破坏和践踏。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取得了拨乱反正的重大胜利,纠正了关于阶级、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方面的“左”的理论错误,制止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行动,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恢复了正常的民主生活,并已为进一步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扫清了道路,创造了条件。

现在,胡耀邦同志在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报告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分析了我国现阶级的阶段状况与阶级斗争形势。他指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之后,阶级斗争仍然长期存在,并分析了存在的原因和斗争的主要表现。他说明阶级斗争将长期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历史上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各方面的遗毒不可能在短期内清除干净,我们祖国的统一大业没有最后完成,国际资本主义势力以及某些敌视我国的敌对势力还会对我国进行侵蚀和破坏。他指明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是人民同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的斗争,这种斗争在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领域里表现出来,目前在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对社会主义事业产生巨大的危害,就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阶级斗争的表现。胡耀邦同志还强调指出在某些条件下阶级斗争还有可能激化。根据这些分析,他提醒我们必须作好长期斗争的精神准备,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绝不容许危害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进行破坏活动。

在民主建设中,除正确处理敌我问题之外还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四、民主、集中与自由、纪律

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和集中制相结合的,这种结合即是民主集中制。毛泽东同志对民主集中制曾作过精辟论述。他说:“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8]

从国家的性质和职能来说,我们不仅能够而且也有必要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在我们国家里,人民和国家、部分和整体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而能发扬民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也能实行集中,统一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我们国家里,为了组织经济文化建设、防止外来侵略颠覆活动,也有必要不断地扩大民主的规模,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与劳动热情,有必要实行高度的集中,以统一人民的力量,集中人民的智慧。

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来说,人民权力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首先,必须反映出人民的意见,而人民的意见往往因其认识事物的能力、考虑问题的方式等因素而各不相同,有的正确,有的错误。一般地说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应该采纳,但是对少数人的错误意见不能置之不顾,应该作解释说服工作。同时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形成决定之后,也应该区别轻重缓急,确定执行的步骤计划。这些都要求领导机关实行集中处理。因而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必须与实行集中的过程相结合。

列宁说过:“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9]民主集中制就民主角度而言,是汇集多数人的意见;就集中的角度而言,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两者的运用方式与程序虽然各有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的运用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既然必须与集中相结合,而民主、集中的本质都是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惟我主义,反对不尊重多数人意见、损害人民权力的极端民主化、分散主义、地方主义等不良倾向。同时,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也必须反对借口实行集中制而独断专行。社会主义的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结合,在其运用方式上应该表现为集体领导制。脱离集体领导的集中必然损害社会主义民主,这一点应该特别予以重视。

社会主义的集中制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中的领导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最理解中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最善于把人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因而也最善于集中人民的意见,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因此,在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与民主、集中相联系的是自由与纪律的问题。毛泽东同志说,“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10]他把自由与纪律问题也归入民主集中制,指出“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11]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人民无疑应该享有广泛的自由,但也应该受纪律的约束。

五、社会主义民主与物质文明

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所取得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物质生产的进步与物质生活的改善。物质文明的程度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物质文明的建设实际上就是经济建设。

列宁说过,“任何单独存在的民主都不会产生社会主义,但在实际生活中民主永远不会是‘单独存在’,而总是‘相互依存’的,它也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这是活生生的历史辩证法。”[12]在这里列宁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是经济对民主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是民主对经济起着反作用。民主与经济的这种关系决定着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即物质文明建设对民主建设起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民主建设对物质文明建设起支持保证作用。

早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就提出要集中力量解决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1964年、1975年周恩来同志在第四届、第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先后两次提出:我们一定要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但是,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四人帮”的破坏,这一思想未能贯彻。“文化大革命”中江青反革命集团竟把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当做惟生产力论加以批判,由于他们的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才使我国经济渡过了最困难的时刻,走上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在党的十二大会议上,胡耀邦同志指出:把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继续推向前进是全面开创新局面的各项任务中的首要任务,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这样就不仅摆正了经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与民主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而且也指明了这两种建设彼此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保证,当人们为求得温饱而疲于奔命时,就会像列宁所说的那样“无暇过问民主”,因此经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应该置于首要地位。但是,物质文明建设需要充分鼓舞人民的政治热情、调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以增强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争取在建设中多作贡献,这就必须充分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在民主生活中接受教育、提高觉悟。同时,物质文明建设需要有安定的社会环境,需要保卫建设成果免遭破坏,这也必须充分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以加强对敌人的专政。可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是难以顺利进行的。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活生生的历史的辩证法。

与物质文明紧紧相联的是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与民主建设的关系也很密切。

六、社会主义民主与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精神文明的建设基本上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经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3]就是要树立共产主义的思想观念。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以共产主义的思想观念教育人们,是核心问题。很明显,如果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指导,我们的一切建设工作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失去共产主义理想和目标,就会不能抵制各种腐蚀和侵袭,甚至走上邪路。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影响、共同促进的关系。毫无疑问,我们的民主建设需要人民有高度的文化修养、高尚的政治道德品质才得以顺利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是民主建设的保证和支持。同样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也需要民主建设的保证和支持。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思想不能从工人中自发地产生出来,要经过斗争,从斗争中接受教育。而民主建设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从斗争中加强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使之在生活实践中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正确关系,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为共产主义献身的精神。不仅如此,民主建设本身具有加强专政、加强对敌人的强制力量的作用,它能够有效地反对、制止、制裁敌对分子对文化建设、思想建设的破坏活动,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七、目的与手段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来说,它只是一种手段。恩格斯曾经指出:“假如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末,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毫无用处。”[14]所以恩格斯看来,民主“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15]毛泽东同志也曾说过,“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16]他还说:“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17]民主作为一种手段服务于经济,这是一条根本的唯物主义原理。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当无产阶级、广大劳动人民还在受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压迫、处于毫无权利时,民主作为一种人民的权力,与无产阶级已经夺得政权时相比,不能不有所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8]列宁、毛泽东也曾强调革命的首要问题是政权问题。这就是说无产阶级不夺取政权、争得民主,不完成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谈不上共产主义,谈不上消灭私有制,也谈不上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即在无产阶级政党未夺取政权的条件下,民主也可以说是目的。

胡耀邦同志在报告中把经济当做开创新局面的首要任务,指出物质文明建设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我们在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和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所有这些,说明他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手段看待的,是从唯物主义的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出发的。

胡耀邦同志在报告中同时也把民主建设提到了几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未有的高度,他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通过学习和思考,我的体会是:第一,民主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本身有它的产生、巩固与发展过程,我们的民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还有亟待改进与提高之处,因此有必要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根本目标与根本任务,以期引起全党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

胡耀邦同志在报告中关于民主建设问题的论述,可以说是把民主的手段论与目的论结合起来了。这一论述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又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的愿望与要求。它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

胡耀邦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全面精辟地阐明了有关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为我们弄清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进行民主建设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在十二大精神的鼓舞下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将更加完善,它的作用将更加显著,它的威力将更加强大。

【注释】

[1]本文载于《法学研究》1982年第6期。

[2]《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7页。

[3]《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0页。

[4]《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4页。

[5]《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8页。

[6]《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75页。

[7]《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12页。

[8]毛泽东:《论党》。

[9]《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1页。

[10]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

[11]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

[12]《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1~27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3页。

[16]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

[17]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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