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三年,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苏联相继发生剧变,社会主义事业受到了极大的挫折。在目前这种历史条件下,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十周年之际,阐明我国宪法在反对和平演变及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对加强我们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心,增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都有重大意义。
一
在政治生活方面,我国宪法宣布和规定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在行宪实践中创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坚持这种专政是一切取得革命胜利并掌握国家权力的工人阶级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宪法坚持了这个原则。
宪法序言宣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宪法序言又明确认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就说明我国宪法已经确认我国的政权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至于宪法在政权性质中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在序言中解释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则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它既反映了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特点,也总结了中国政权建设的经验。它还说明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重大发展。
我国宪法不仅在原则上宣布和规定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而且说明了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据和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措施。在根据方面,宪法序言宣布“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在措施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还规定属于人民的武装力量承担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任务。
任何政权都是专政和民主相结合的政权。只是由于政权性质的差异而导致专政的对象和民主的主体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和无产阶级专政相结合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享受民主的主体是以工人、农民为基础的一切赞成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这种人民民主又称为社会主义民主。
我国宪法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的根本目标之一记载在它的序言之中,并为实现这个目标作了许多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确认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真正的人民权力,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宪法在确认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的同时,还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它的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说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进一步探讨宪法关于这些形式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在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之后,紧接着就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可以运用其中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利。三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在上述三大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基本的形式,它具有代表全体人民全面地、全权地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
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在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肯定了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统一战线的历史作用,规定了这个统一战线今后的任务。在实施宪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从而加强了党的领导,并使政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中国立宪和行宪的实践为创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提供了依据。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有几个非无产阶级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了革命斗争。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八个民主党派拥护社会主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记载了它们的历史功绩,并在行宪过程中把这种长期合作的实践加以理论上的概括说明,称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种多党合作制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政党分庭抗礼、可以通过竞选取得执政党地位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不同于某些国家的除执政党以外,不允许其他政党合法存在,或者不允许其他政党参加政权的一党制。在我们国家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的存在是合法的,它们能够参加政权。因此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在经济生活方面,我国宪法宣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具体措施,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宪法序言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项任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即物质文明建设。它也包含精神文明建设。这种现代化建设任务的完成主要应该依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实际上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放在首要地位。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宪法还规定了各种具体措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在规定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我国宪法坚持了社会主义原则。它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它还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仅如此,我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构成的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它确认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并规定国家保障其巩固和发展;它确认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合作经济的各种形式,并规定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其发展。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可以和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结合,也可以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相结合。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杜绝了它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我国相结合的可能性,保证了我国的经济建设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
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宪法确认了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规定了许多实行改革开放的措施,是一部具有改革开放精神的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表现在各个方面。其中主要的有:
第一,在经济成分的管理体制上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地位,规定了国家对它的基本政策。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不高,而且发展状况不很平衡,不能只依靠公有制经济发展生产,必须改变以往那种着重于引导个体经济迅速走合作化道路、甚至排斥个体经济的做法,因此必须规定新的政策,使个体经济得以适当发展,使之成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此,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并且在第七届第一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确认了它的地位,明确了国家对它的基本政策。这样就形成了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成分的经济结构,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二,在计划管理体制上引进了市场调节。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在宪法中确认市场调节的作用不仅在中国立宪史上,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史上都是第一次。宪法的这一规定为建立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其后,在行宪过程中,我们又逐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这一机制的建立既要遵循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又要遵循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殊规律。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是和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与社会性质无关,商品经济的特殊规律则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相联系,而遵循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殊规律则主要表现为自觉运用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和自觉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两个方面,并采取了为完善市场体系而实行价格改革、开放市场、搞活流通,为改善计划管理而实行政企分开,以加强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等措施;此外,国家还在财政、税收、社会福利等方面采取了一些配套措施,从而使我国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两者的结合在实践中得到新的发展,收到实际效益。
第三,在企业管理体制上引进了竞争机制。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那种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管得太死的管理体制,纠正了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混为一谈的错误观念。它确立了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的正确关系。宪法赋予国营企业以法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作根据,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从而使各个国营企业都参与竞争,这对发挥企业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宪法也是一部具有开放精神的宪法。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我国各族人民有振兴中华的决心,也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面对当前日新月异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我们更应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同外国的经济合作,并且通过这种合作合理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各种规定经过十年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它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
二
在意识形态方面,我国宪法集中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条款。这在世界宪法史上尚属创举。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包括属于意识形态范围的思想建设,也包括和意识形态有关的文化建设。
我国宪法关于思想建设有明确规定。首先,宪法序言中宣布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则,这就为思想建设确立了指导原则。其次,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这一规定把理想、道德教育等思想建设提到了首要地位。再其次,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这一规定把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现实生活中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结合起来,提出了思想建设的各种具体课题。此外,宪法还规定要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概括地说,我国宪法关于思想建设的规定,除确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原则之外,还包含着积极的、正面的思想教育内容,同时也包含着对各种消极的、反面的腐朽思想的抵制。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是一种从现象到本质的科学理论教育。它要求受教育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因此,我国宪法在规定思想建设规范的同时,也规定了文化建设规范,使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构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思想建设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适应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现实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3]同传统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还存在着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痕迹”。这就需要思想建设,通过思想教育加以清除和纠正。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和劳动创造性,这就需要思想建设,通过思想教育指引方向,鼓舞干劲。
我国宪法关于思想建设规范的规定,虽然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适应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现实的需要,不是专为反对和平演变而设立,但它在反对和平演变中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它的这种作用在于通过它的实施能用马克思主义武装人民群众的头脑,增强对和平演变阴谋的识别力和战斗力;在于它坚持了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在于它集中规定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系列条款;在于它在序言中旗帜鲜明地宣布了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们只要严格按照宪法精神认真办好本国的事情,就一定能够挫败帝国主义的和平演变阴谋。
总之,这部宪法是指引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是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平演变阴谋的锐利武器。宪法颁布实施十年以来,在它的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尽管目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暂时的挫折,我国国内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仍然足以证明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足以坚定我们的信念,使我们在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上胜利前进。我们的一切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贯彻实施宪法的结果。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监督宪法实施制度,更好地实施宪法,在宪法的指引下从胜利走向胜利。
【注释】
[1]本文载于《现代法学》1992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1~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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