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舆论环境建设 促进实现和谐社会
赵振宇
一、舆论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也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为达此目的,需要从多方面努力,但有一条是必须强调的,这就是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我的关系上,必须保持一种和谐有序的运动状态。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提出要不断提高我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还特别提出要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相互沟通、理解和配合,需要上下左右共同齐心、不懈努力。在此,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所谓舆论,它是社会大众或组织对现实社会各种人物、事件、现象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传播载体,表达的一种意见或建议、观点或情绪的总和,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一致性、普遍性、持续性和强烈程度。它以理智或非理智的作用力影响事态及社会的进展。卢梭曾充分肯定了舆论的巨大力量,认为它是正规法律以外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
舆论环境,是指在大致相对集中的时空内,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类别的众多具体舆论组成的有机联系体,它影响和制约着各种具体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也调适不同的个人、群体和社会组织间的相互关系。在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它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
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然而,民主的舆论环境将使得民众的言语与心愿得到畅通的表达与实现,非民主环境下的舆论将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使得民意表达不畅,同时影响社会结构中各要素的正常运作。在促进政治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建立和完善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是十分重要的。现在,各地都在强调改善投资环境,这是十分重要的。在投资环境中,除了各种交通、物流、水电、财政、税收等政府行为外,我以为,舆论环境也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和改善各项物质环境的同时,也要重视对舆论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二、创建舆论环境需关注三种声音
我们知道,传播是一种参与的过程,理想的参与形态是一种强而有力的参与方式,这种参与的类型强调人民的主动性,并且打破既定结构所造成的限制,不仅人民有权参与其身处的群体的各项事务,也能进入并影响限制参与的决策体系。通过参与,人民不但能在实践过程建立主体性,并且建构参与性民主的环境。[2]
然而,在我们努力为民众创建这样一个民主的舆论环境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三种声音:
第一,弱势群体的意见。弱势群体是哪些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认为,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一是下岗职工,或已经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人;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的农民工;四是一部分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退下来的,生活在大都市,靠养老金过日子的人。[3]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声音弱势群体本身却没有机会听到或者听到了也听不懂,弱势群体有意见不知道到哪里说。对于弱势群体在话语权上的这种弱势状况,我们应更积极地予以正视,并通过政策的参与和制定,保障他们的说话权利。特别是要设置一些特定的场所、环境和时间,让他们能无所顾忌、畅所欲言地说出心里话。
第二,少数人的意见。一个社会必须关注大多数人的意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还需要关注群体中少数人的意见。作为群体中的少数人,由于特殊的原因,他们需要某种特殊的物质照顾;他们也可能由于某种特殊的经历,有某种特殊的思想和意见,而这些思想和意见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检验才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我们不是常说真理往往在少数人一边吗?此刻,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第三,不同意见。由于人们不同的职业角色、经历、知识和看问题的角度,从而形成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认真有效地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对于我们科学决策、有效施政都是大有好处的。所以,我们不仅要倾听每个人的声音,更要倾听每个人真实的声音。那么,怎样才能让每个人都发出自己最真实的声音呢?这就需要为人们特别是不同意见者提供说真话的地方。只要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真正从法的角度认识了不同意见的重要性,又有了保障不同意见发表的具体举措,就一定会形成议论纷纷、畅所欲言的舆论环境。自然,不同意见者的意见也不一定总是正确的。但是,一旦发现不同意见是错误的或不合时宜的,就要收回,就要改正,其他人也需要有允许人家犯错误和改正错误的宽容精神。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任重道远
在当今中国,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比之于计划经济时代,政治生态环境已有了极大改善。但是,由于文化传统因素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人们舆论意识的淡薄以及民主、法制知识的缺乏,一个良好的舆论场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营造一个良好的适于各方面、各种意见表达的舆论环境,还任重道远。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就作出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决定指出:“吸引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教育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报纸刊物上作关于这些缺点和错误的自我批评,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起来了。”[4]《人民日报》也在1956年改版的《告读者》上明确指出:“在我们的报纸上发表的文章,虽然是经过编辑部选择的,但并不一定都代表编辑部的意见。——这不是说代表编辑部的意见就不可以讨论,而是说,我们发表的某些文章的某些观点跟编辑部的有所不同,这些文章的作者的观点彼此也不同,这种情形希望读者认为是正常的。”同年8月,中共中央在批转《人民日报》编委会就7月改版向中央的报告中指出:“过去有一种论调,《人民日报》的一字一句都必须代表中央。这些论调显然是不实际的,因为这不仅在事实上办不到,而且对于我们党的政治影响也不好。今后《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除了少数的中央负责同志的文章和少数的社论以外,一般地可以不代表党中央的意见,而且可以允许一些作者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同我们共产党人的见解相反的文章。这样做就会使思想界更加活跃,使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越辩越明。”[5]显然,中共中央机关报也需要倾听不同的声音,需要人民的监督,需要和人民一起探讨问题。这说明我们党不仅鼓励舆论监督,而且带头在报纸上实施舆论监督。
2004年7月29日媒体报道,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表示,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这是向社会发出一个信号:我们需要更多的舆论意见,欢迎大家监督。
深圳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其中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犯罪采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此外,海南省举报办法也明文规定:严禁检察机关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举报人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总的来看,以上的举措,只为着一个目标:建设一个自由充分、民主有序、健康有益的社会舆论监督环境,促进政治民主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从而有利于国家与人民的福祉。
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当务之急是正确认识和运用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改进和完善舆论环境建设中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舆论环境的宽松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问题,用新的观念、新的方法来武装我们自己,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自身的发现力、思想力与行动力。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独立精神问题。
所谓独立精神,是指人们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事件发表属于自己的、与众不同的、真知灼见的、能够引人思考、研究、共鸣或争鸣的意见。这些意见不受外界和其他舆论的影响,具有作者本人的独立性,反对人云亦云,亦步亦趋,见风使舵,阿谀奉承等不良风气。
要具有独立精神,首先要有自己的思想,并且要敢于发出自己的第一声。具有独立精神,还要善于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是需要高超的技巧的,它是一门学问,至少需要研究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对谁说——即研究说话的对象。我们的受众是各种各样的人群,他们有各种各样的经历、职业、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兴趣爱好等。传播者只有知晓受众的这些差异,针对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根据传播者不同的传播主题来确定我们的传播方向和策略。二是说者是谁,即明确传播者自己的身份。除了传播者个人的角色不同外,我们的传播媒体也有不同的角色,这就要求不同的社会媒体,要承担不同的传播任务,在传播的内容上也要有所区别,即便是讲同一内容,讲述的方式也是有差别的。三是说什么,即研究听话者的需求,确定传播内容。四是怎么说,即讲究描述和评论方式。采取适合接受对象、传播主体、传播内容的传播方式,将意见完整、清晰、准确地传达出去,并取得期望中的效果。
〔赵振宇:华中科技大学新闻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73页。
[2]转引自中国新闻研究中心:《传播权力、弱势发声与市民社会之形成》,管中祥,2002年8月21日。
[3]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3月7日。
[4]《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册,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5页。
[5]转引自顾潜《中西方新闻传播》,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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