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金融扶贫问题的国外研究现状
贫困的问题从社会发展的全球视角来看始终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贫困问题不仅是一种与经济直接挂钩的问题,还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对贫困的问题理解应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角度去探寻,只有这样才能从全方位去探究贫困问题的本质。金融一直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位置,所以说金融体系的发展可以有效地应对贫困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逐步朝向全面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这一时间,美国经济学者Adams,于2002年,提出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理论,这一新的理论形式从出现之初就明确地表明了农村金融市场与农业信贷补贴理论有着相对性。Adams的研究深刻地表现出其对农业信贷补贴理论的批评和怀疑,他认为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市场作用的发挥不吻合,在经济发展中,政府不应该过多介入,Adams的观点与E.S.Shaw、R.L.Mckinnon的理论观点高度一致,“金融深化论”和“金融抑制论”,在这两个理论中,两人充分地分析了“金融”和“经济”之间的关系,表明金融制度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相互影响作用。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是说:如果国家金融发展的相对弱后就会对经济的发展显示一定的限制作用,同样地经济的萧条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的发展,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就被其称之为“金融抑制”。如何有效地应对金融抑制,是经济学界一直高度重视的问题,对于解决的方法最突出地就是要适当地进行金融深化,也就是说要充分地发挥市场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尽可能地利用市场自身的作用机制以减少政府对金融的控制和影响作用,尤其是要通过社会的消费和储蓄或其他投资行为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所以说这一理论带有鲜明的自由市场主义理论色彩。
对于Adams的农村市场金融的理论,1981年Stiglita提出的金融思想却强调了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调节作用,Adams认为金融市场并不是完全的竞争化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各种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所以说金融市场就是一个不完全的竞争市场,在金融发展的领域,金融信息具有一定的“外部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信息还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在这一属性中,对借款人的信息安全进行了补充。其理论表明,如果完全的以市场作为金融资源配置的方式,那么金融市场由于市场自身调节的缺陷,可能会使金融市场出现问题,不能有效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因此就应该适当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应该适当地介入到金融市场中,以使受贷人形成专业化的组织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金融市场的缺陷。金融市场自身的信息不足等缺陷充分表明政府的作用,而这些控制因素,就被Stiglita称之为非市场因素,其中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就起到了非常明显的调节作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就是要为金融市场创设一个良好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同时这一良好的经济环境就是一种稳定的、低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农村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的规模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还不是很成熟之前,经济社会不应该过早地去追求利率的市场化,政府应该对金融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并采取相应地金融政策,以保障市场利率的正向发展。政府在金融市场中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就是要通过各种政策性的手段抑制金融市场贷款利率的过快增长,此外,当政府的政策干预进入到金融市场之后,还应该考虑金融市场自身的自我调节和保护作用,因此就要合理地控制好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农村金融市场的不规范行为。1964年Hayek提出了局部知识理论,这一理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研究方向,Hayek认为市场本身是存在一定缺陷的,所以农村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并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这一个方面的调节作用,他大胆从知识论的研究出发,研究出了一种新的金融局部分析范式,这种分析范式对于解决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完全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他的理论中,一些具有特定模式的局部性的理论知识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着,充分表明了金融市场中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完全信息的。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这些局部性的知识就必须进行知识分工,通过分工才可能调动各方面的合作效应。
对于农村金融小额信贷的研究当属孟加拉国的Muhammad Yunus教授,他在小额贷款研究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Muhammad Yunus教授对农村小额信贷的研究充分表明了小额信贷对农村贫困群众的积极作用,他一直坚持认为,人们总是过高的认识市场中的价格机制,却忽视了Adam Smith在其著作《道德情操论》中的“同情共感”的社会基础,Adam Smith认为如果社会缺少“德行”,那么这样的缺少“德行”的社会是不值得人们追求的。所以Muhammad Yunus教授的小额贷款扶贫理论就是建立在《道德情操论》中的“体面的有尊严的社会”基础上。他认为,在国家和社会中不论是多么贫困的人群或者弱者,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的机会或能力。因此他认为有效地解决贫困的问题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人群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平等地给穷人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最重要的就是要让这些人群参与到社会资源分配中,使他们可以均等地获得一定的资源和机会,虽然这对于普通的可以享有这些资源的人群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对于这些贫困的农户来说却是意义非凡。所以利用小额贷款,可以有效地解决贫困农户的资金问题,这种大胆新颖的切入点,通过理论实践的应用充分表明了Muhammad Yunus教授小额贷款在金融扶贫中的作用,虽然该理论还存在不足,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去解决,但是当前无数成功案例表明该理论对农村脱贫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20世纪50—70年代以来,国外关于农村扶贫问题的研究就层出不穷,一些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建立利益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障和福利机制来进行扶贫的。20世纪60—70年代,世界银行等一些奉行现代化理论的国际主流机构就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反贫困的根本就是要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这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有效应对贫困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贫困国家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经济的发展,只有有效地解决经济落后的局面,相应地通过“涓滴效应”就会使贫困问题层层弱化,但是这种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问题的解决,从实践上来看并不是正确地,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总体上经济发展了,但是贫困问题却不降反增。基于此许多经济和社会学家对其进行了反思,认为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的解决应该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尤其强调要利用人们自身的天赋,充分强调了一些民间组织在应对贫困问题的重要作用。认为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就是要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力度。亚太地区的市民社会组织认为当前的扶贫策略是不正确地、不成功地,所以该组织提出了扶贫的基本原则:(1)宏观上,一个国家在实施各项决议之前,应该要向当地的底层人士,包括广大的工人、农民等平民阶级,向他们进行咨询,从而可以做到政策性计划的参与性,让贫困人口真正地参与到各项扶贫的决议中;(2)微观上,国家各项扶贫项目的实施,应该建立在广大贫困人口的一致认同的基础上;(3)扶贫政策和扶贫项目的年度评估应该要充分地反映这些过程指标。总的来说,国外的扶贫研究大概从20世纪50—60年代的狭隘的只注重物质资本发展的投入,到20世纪70—80年代的人力资本开发,再到后期的综合分贫困的发展,充分表明了扶贫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地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的发展。国外许多研究学者的扶贫研究对扶贫发展进行了深入地阐释,如:(1)罗森斯坦-罗丹认为,广大的贫困国家应该采取全面的“大推进”的投资计划,来控制贫困的增长,就是要大规模的、全面的进行资本的投入,从而摆脱贫困区域市场狭小的障碍,从而实现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发展,达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策略;(2)阿瑟-刘易斯,认为在农村的传统农业部门和城市现代工业部门这两个不发达经济的部门,城市的现代工业部门应该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部门,而传统的农业部门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一般是被动的,因此只有城市现代工业部门的增长,才可以应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因此要改变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以解决不发达经济的未来发展问题;(3)弗郎索瓦-佩鲁,认为在社会经济的增长过程中,一些技术先进创新力足的现代企业在一些大城市中形成集聚,从而实现了资本和技术的集中,并产生一定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4)冈纳-缪尔达尔认为有效地应对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包括土地政策、教育改革和权利发展这三个方面,他在其著作《世界贫困的挑战》中分别从不同的发展角度(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阐释了南亚和东南亚的贫困国家之所以贫困的原因,并阐释了阻碍这些国家发展的症结,并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反贫困的政策性参与理论等相关建议,并形成了缪尔达尔的反贫困模式。
二、农村金融扶贫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政府和学者对贫困问题的关注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而关于贫困问题的理论著作则在90年代以后才开始出现,且相关研究的著作较少。1988年,周彬彬首次对齐国“双渠道”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阐释,认为在这种模式的运作下,扶贫项目的运作,包括项目申报、论证、立项等工作主要是由政府这一渠道管理,而后期项目立项完成后的资金下放则主要由金融机构完成。通过两种渠道相互配合的模式,既可以有效地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也可以最大化地将扶贫资金效益优化,但是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金融机构在资金的操作过程中,通常首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自身的利益发展,通常将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放在发展首位,这样就相应与政府的公共性质产生一定的冲突,由此不利于“双渠道”资金模式的发展,所以作者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这种“双渠道”的资金传递模式,实际上会降低政府资金扶持的使用效用。此后随着我国“三农”问题的提出,国内学者对农村贫困问题的研究逐渐深入,1995年,学者吴国栋,对从金融角度阐释了“目标转换”的产生原因。他认为扶贫资金不能投向扶贫对象的原因是由金融机构的商业性目标以及信贷资金的运行规律造成的。他认为信贷资金具有“二重支付、二重归流”的规律。并同时发现,扶贫工作监管不力,以及在扶贫对象的选择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使扶贫资金的目标发生偏离,也就是其所阐明的“目标转移”。与他观点相对应的是周彬彬,他指出造成“目标偏差”的原因在于扶贫工作的指导思想。
学者朱玲在1995年对我国政府的金融扶贫效应进行了探究,并对相关金融扶贫的模式进行了深入地探析,强调了我国金融扶贫运作机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扶贫制度不到位,扶贫对象的瞄准不清等问题。她认为,由于扶贫对象的瞄准不准确,最终导致国家专项的扶贫资金不能真正地落实到每一个贫困农户的发展中,最终使扶贫资金出现作用偏移的问题,让更多地扶贫资金被当地政府所利用,而并没有实际的惠及真正地最贫困人口。这种问题的产生与政府的扶贫机制不完备有着直接地联系,当前政府在政策扶贫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体制机制的建设不完善,扶贫行政力度不强化,政府扶贫组织运作不健全等问题,需要通过合理地措施,进一步完善。此外扶贫政策的运用上应该要共同兼顾贫困地区和贫困个人,既要多方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又要保障金融扶贫的资金可以真正地落实到贫困的农户手中,只有两者同时兼顾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贫困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才能真正地保障贫困人口的根本生活。此外在金融扶贫模式的运用中,信贷风险也应该充分引起政府的重视,兼顾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共同发展,可以更好地控制农村信贷的风险,有利于全面扶贫工作的顺利展开。2009年黄承伟通过对财政扶贫模式和金融扶贫模式的优劣势对比分析,得出了一定的扶贫研究成果,他发展政策扶贫和金融扶贫存在一定的共通性,那就是两者都具备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目的都是为了帮助贫困地区或贫苦人口摆脱贫困问题。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别性,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财政扶贫的资金,直接来源于政府,政府直接从财政资金中下发到贫困地区,政府财政资金的配置具有明显的无偿属性。而金融扶贫的资金来源,则是通过银行信贷的业务,使贫困农户通过信贷获得资金以维持日常生产,因此具有一定的有偿性特征,这些资金通常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运作。因此在两者差异性对比的基础上,他认为贫困扶持应该将政策性扶贫和金融性扶贫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互补作用。
2003年,学者温铁军提出了农村扶贫的发展离不开民营资本的推动,他认为民营资本在农村扶贫中应该予以引入,要让民营资本重复地注入农村的金融市场发展中,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总量扩展,并有效地拓宽民营资本进入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从而充分地调动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推动农村各项积极作用都参与到农村的扶贫工作中;2005年,学者何广文对农村的金融市场发展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要充分地发挥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就要适时地促进农村市场的多元化发展,这样才可以充分地调动农村多种积极力量,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问题,并强调以农村居民的消费和投资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市场的多元化构建为根本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性;2004年,罗来武学者将其研究瞄准到农村金融的制度建设上,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之间所存在的“机构概念”和“功能概念”之间的矛盾作为其论著的切入点,以充分地探究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2005年,学者周立对我国的扶贫历史进行了探究,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探讨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问题,指明了当前农村的金融发展之所以不能有效地满足贫困农民的根本金融需求,是与扶贫历史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强调是以城市工业化发展为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并以此来组织生活和生产,所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例外,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也是更多地在为工业化服务,很少与贫困农村农户的金融需求相挂钩,所以导致现在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2007年学者彭克强,对农村金融扶贫的问题进行的进一步探索,提出要对现有的农村金融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要积极地调动多方力量,通过金融合作,加快金融立法以建立安全的市场竞争环境;2009年,学者姜霞积极地探讨了农村金融供给的问题,并从这一角度阐明农村金融供给的增加,就要建立多方位、多层次、多功能的、全面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因此就要在这方面不断地为农村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强化政策性金融的基本支农功能,加大涉农银行支农力度等;2010年,徐莉萍在她的研究中,对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予以借鉴,并提出当我们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建设经验时,最重要的就是要立足我国的国情,通过创新观念的运用,建立有序的宏观金融环境和金融监督环境。此外2008年和2009年,学者田莹莹和王宁分别在其论著中提出相似的见解。认为无论是印度尼西亚的BRI银行还是发展较好的孟加拉国的格莱珉的乡村银行又或者是欧美国家建设的社区行银行等等多种的金融扶贫方式,我们在借鉴时都要立足本国的国情,要充分地认清中国发展的实际,扎根于我国农村的“草根银行”应该要真正地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要能够真正实现国家金融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三、湖南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随着全国金融改革的推进,湖南金融发展也逐步走向正轨,有关区域金融发展的研究进一步扩展。再加之现阶段国家对农村扶贫发展的重视,农村的扶贫问题已经成为了广大经济工作者和众多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许多研究论著对湖南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所存在的体系问题进行了探索,并对如何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和金融扶贫策略进行了重点分析。
首先在对湖南金融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上。国内学者张杰和谢晓雪认为从绝大多数中部地区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来看,湖南农村的金融服务和农村居民的金融业务需求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局面,近几年在国家金融发展的引导下,湖南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但是这些政策性的意见,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并没有得到预想的实施效果。学者唐双宁指出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的金融问题可以总结为“七大矛盾”,突出地表现为八个方面的不平衡状态,强调制约湖南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就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学者吴建人、腾春强、朱玉广、田为民,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认为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农村银行的问题,面临业务面窄和服务功能发挥完全等问题;其二是一些农村的银行试图进行商业化改革,在经营过程中过分注重自身利益的发展,使得农村的业务呈现逐渐萎缩的趋势;其三是农村的信用社发展也面临着困境,难以支撑“三农”发展的重担;其四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居民的保险不足问题十分普遍,农村经济的政策和资金补偿机制还不完备;最后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业务方面的萎缩,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体外循环”状况。学者温铁军和姜柏林认为当前农村信用社和一些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在对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上存在本质的不同。从湖南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来看,湖南的农村信用社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主要是因为所谓的真正地合作制,实际上需要金融组织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民主管理性、互助救济性以及非营利性等。但是现在的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的过程中并不能全部具备这四样要素,当前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中出现的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已经成为多目标矛盾突出地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多目标矛盾的相互碰撞,必然会使信用合作社经营者思维混乱或促使机会主义萌生,从而不利于信用社的发展,不能真正地将金融扶持作用于农民身上。
学者盛勇炜认为,不论是在经济很发达的地区或高度城市化地区,抑或是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同时还包括一些发展较为平缓的东部农业大省,其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在涉农方面还十分不足,甚至还出现明显的“非农化”的业务特征,首先表现在湖南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的设置方面,都呈现出城镇化发展的趋势,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业人员也大多呈现城镇居民化的特征,且资金流动方向也趋于城市化;学者张宏宇对湖南的邮政储蓄银行进行了调查,显示出当前湖南邮政储蓄银行有3.2万个网点在进行储蓄业务,其中有将近65%的邮政储蓄银行都坐落于县城或者县城以下的区域,其中所辖地区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设置占总量的34%。但是却呈现出邮政储蓄银行只存在存取款业务,而不能进行贷款业务的问题,其吸收的资金全部被转存到了中央银行,反之利用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将资金再贷款给农村的资金却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就造成了资金直接流出农村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学者张晓艳和杨文选也在其论著中阐述出邮政储蓄银行“只存不贷”的问题,将会使农村的资金大容量的流出农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农村信贷资金供给的减少,其最直接地影响就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农村居民的脱贫致富。学者何广文在对农村银行的研究中,认为农村银行的发展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制度上的问题,一些农村银行在设立时由于受到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就严格遵照了国家信贷配给的制度。银行作为贷款的提供者通常根据国家的政策性决定向特定的群体或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他们不必受到利率和经营效益的影响。此外农行缺乏商业银行所具备的风险管理和激励机制。因为一些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的对农村业务萎缩的问题,农村金融市场中对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的供给也十分有限,许多地区的农民为了发展就不得不转向一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如在学者温铁军等人对湖南东部、西部和中部的15个省份的民间金融发展的调查中显示,在随机抽取的34个市县的村庄的村民个案中,有将近95%的贷款村民显示,其资金的来源为民间借贷的形式,相对比正规的金融机构来说,其利息较高,但是却容易借贷。这种问题将严重影响着湖南农村金融经济扶持的发展。
其次在湖南金融体系的构建研究中,国内许多学者,在新形势下对于如何重新构建农村金融体系和重构金融体系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研究意见。如学者林毅夫表示,当前农村地区信贷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区域性的不平衡问题存在、农村资金的横向流动缺乏、大多数金融机构对农村居民信贷的限制以及非正式的信贷秩序缺乏和信贷市场环境不完善等造成的,从这些方面表明当前我国金融重构的必要性;学者吴润生在其研究中指出,当前湖南的整个的金融机构发展都呈现出明显的失衡状态,这与湖南原有的不完备的金融结构状态和不健全的金融制度有着直接地联系,从一定程度上也与湖南经济政策的调整尤其是金融政策的调整不平衡有关。除此之外湖南的金融结构失衡还与当前区域性的金融体系的功能性缺乏有关,因此他提倡要应对这种问题,就要逐步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有效竞争的发展;学者樊纲在其论作中指出,当前在发达的金融市场经济体系中,主要由少数的大型银行和众多的中小型银行组成,少数的大型银行不论是在资金上还是业务发展上都明显要高于多数的中小型银行,两部分分工合作,为群众提供多种多样的金融服务。作者还指出对于湖南的金融发展来说,为了有效地促进金融体系的完善,保障农村居民经济的发展,就需要构建多样性的地方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以此保证经济的有效发展,学者宋红谋认为为了促进湖南金融体系的重构,应该在区域内建立多层次的、全方面的金融组织机构,包括地方性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国家财政补贴型的额外的农业保险体系等;学者罗来武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进行探讨,认为当前湖南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矛盾,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观”的改革已经走到了尽头,需要根据当前湖南农村发展的实际,创新金融发展思路,要选择一条新的发展路径来促进湖南农村金融体制的革新,要用金融的“功能观”来创新湖南农村金融制度的整体思路。同时还要注重省内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间的作用关系,并根据创新思路,促进湖南农村金融机构的重新定位,此外更重要的就是要创新金融市场的机制建设,注重农村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学者徐良平等在其论著中表明当前湖南金融产业的构建在完成当前的创新性的发展策略的同时应该转变原有的机构观点的改革思路,将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作为农村金融扶贫的重点工作来做,并对现有的金融体系实施功能的整合。
最后关于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策略研究上,我国金融体系的研究目前还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所以有关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的策略,大多停留在表面上,农村金融体系在扶贫作用上还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因此需要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发展,许多经济学研究学者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发展提出了许多实际的应用策略。其一表现在政策的调整方面。学者吴晓灵在2006年在其发表的论作中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改革,要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实际,创新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同时要建立湖南农村金融风险的补偿机制和退出机制,以促进科学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要建设成一个分工合理、产权明确、监管得力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此外学者唐双宁在其论作中,从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方面,通过对当前银行业的金融机构的考察,提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思路,强调要在防范风险这个前提之下,有效地促进各大商业银行与政策性发展银行以及之间的合作效应,同时也不能将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重要作用排除在外,有效地引导其他的金融机构适时适量地增加涉农和支农的资金投入,进一步促进支农配套制度方面的建设完善。其二就是在湖南农村金融体系创新设计方面。学者李勇、孙晓霞、陈景耀等在2005年在其发表的论作中,明确地指出了湖南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中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管制,尤其是一些政府自办的金融机构的存在促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缺乏活力,其中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产权发展模式以及金融服务的方式和政府的政策监管等方面与农村经济的实际发展不相符,所以对于农业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应该要注重有序的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也就是要构建一个由商业银行主导的,众多地方性金融共同合作的,资金可以回流、国家政策合理支持和引导的农村金融市场。学者也通过对湖南金融体系构建的研究,指出要构建一个多钟金融机构合作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三在针对性地金融体系发展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对农村金融机构重构的研究中,应该要注重个案的作用,在策略实施上应该注重针对性,对于区域性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2006年,学者高勇、杜世光和邓雄就选取了相对欠发达的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例进行研究,提出了把农村金融需求与经济发展需要作为导向,来重构农村的金融组织体系,再建立起合理地一种金融制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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