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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权益

时间:2023-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农业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

(一)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二)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生产经营合作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农业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

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集资,或者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三)禁止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即使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的筹资、筹劳,也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四)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五)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农业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六)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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