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具体有以下八项: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具体有以下八项:
(一)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四)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六)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八)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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