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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特点

时间:2023-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期限在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转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即取得一定量的土地补偿后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转包

指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转包期限在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转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采取这种方式的转出方多是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人员,他们已不以农为生。此举利在:转出方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从事其他产业,转入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能有效地转移农村劳动力,暂时缓解增人不增地的矛盾。弊是:其不能根本解决不种地的拥有土地、种地的却没有土地的问题,会给转包期不长的土地带来被部分转入方掠夺性经营的情况。

(二)出租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此形式利在: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产业推动、规模经营,实践中承租土地的多是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单位或公司。弊是:承租方不能搞较长期的发展项目,不能大动作改变土地原貌,因为多是租期满后还原土地及附作物的。

(三)互换

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经营权。有同等面积的互换,也有不等面积的互换,双方多视互换地块的地级和远近条件决定。利在:对改变地块零星分散,实现农户的土地集中具有直接意义。弊是:仍不能解决一家一户为生产单元的形式,农业的规模效应仍不能很好发挥。

(四)转让

即取得一定量的土地补偿后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形式。这种多是因公路、桥梁、公共设施、城镇建设、工商业发展等建设用地的需要,被政府征用土地的部分。这部分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就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发包方或当地政府,从而再转交给建设方,承包方对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即行终止。利在:有利于改善交通条件和完善公益设施,有利于顺利推进小城镇建设,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对承包者来说,提前得到了实惠,多数能接受,地处偏远的和承包地较多的还很希望多卖地变现。弊是:在这种形式中,没现钱的事业办不成,同时混淆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实质上是使用权者把土地所有权一半进行了出让,因为出让的土地多是改变了用途和性质的,而真正的土地所有权者却没得到收益。

(五)入股

即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股红按经营效益的高低确定。这种方式目前还在初步尝试阶段,其利在风险共担,有利于企业、公司与当地农民的相互支持、相互关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弊是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目前还有不少农民是以土地为生的,如果企业、公司出现亏损、倒闭,农民血本无归,没有了社会保障,难免出现社会不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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