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魏玛时期对于国家学、公法学的研究各执一词,施米特的“例外”,凯尔森的“规范”,斯门德的“整合”等等,虽是对真理的探究,影响或大或小,但都是一孔之见。他们的共同点在于提出一个核心概念,围绕加以论证。这种概念要么是实质性的,要么只是形式上的,要么是一种动态的(由直观带来的描述性的概念)。这些概念本身是实在的。魏玛公法学论证对纽曼影响非常深。他始终承认权力现实性,可以说受到了施米特的影响;他强调在国家对个人进行干预时,应援引实证法而非自然法,立场与凯尔森接近。相较于以上四位学者,纽曼的论述方式不是围绕一个标志性的核心概念进行论战,他并没有提出新核心概念。或许,在他看来,提出一个核心概念,论证该概念并择善固执之虽然是学术上的贡献,但于现实并无太多教益,反而容易陷入纷争。但他并没有脱离上述“四驾马车”的理论关怀,只是没有直接采用穷究“合法性”甚至“正当性”的方式。(而追问并论证该问题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时尚,固然可敬,但并非唯一探究真理的方式)。在纽曼看来,对于真理的探究,既要反对独断,也要反对极端怀疑造成的真理空心化;既重视道德研究,又注重历史分析;既在国家学、政治学、公法学领域遨游,又涉猎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总之,纽曼的方法实际上比一般法兰克福学派学者的批判性更加开阔,同时法律专业出身加之较一般学者更为丰富的法律实践,对于实证法的病灶有着更为透彻地观察。追求真理的志向让他对于自由与强权、宪政与专制、自然法与实证法等诸多问题有着不懈的努力,并不只满足于描述经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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