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伯兰特·罗素看来,权力多种多样,各有其功用。权力可以分为对人的权力和对无生物或非人类的生物的权力。罗素声明他自己更多地论述了对人的权力,但也提醒不能忽略科学对物的宰制力量。同时,在他看来,军队警察、经济组织、学校均存有权力存在。[3]韦伯的权力概念乃是“一个有着一定社会关系的行动者将处在不顾和忽视其可能遭到的反对而行使自己行动的强制力量”。同时,他也认为权力是广泛存在的。
纽曼所主要探究的“权力”乃是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是一种关于国家的社会权力,影响国家行为,影响其立法、行政、司法行为,这种权力涉及对他人的控制,与对外部自然控制的权力不同。(下文所指“权力”皆指此种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尤其是现代的“主权”概念遭到诟病:
今天,毁谤主权这个概念非常时尚,尤其是,霍布斯从未在盎格鲁—美利坚国家受欢迎,而博丹,“主权”这个词的创造者,已经被理解为温和的自由主义。有些人坚持主权为我们时代所有的病负责。国家主义、帝国主义,甚至极权主义被看作是主权的直接继承者。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博丹、加尔文、路德、霍布斯,并且黑格尔当然为罪魁。[4]
为权力进行辩护往往与为国家辩护是相关的。实际上,对权力乃至对国家的不信任在西方文明历史上有着更为深刻的渊源。纽曼否定了一种习焉不察的意见,即洛克与霍布斯传统的对立。纽曼指出,政治理论的教科书习惯上在自由主义的洛克和绝对主义的霍布斯之间做一个基本区分:洛克被认为将人的自由置于其系统的中心,把国家的功能限制到最小值,仅在相当明确的、理性的可界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以干预公民自由。另一方面,霍布斯被看作不完全信任个体,因而除了少许微不足道的例外,他允许国家做一切。由此,洛克成为消极的理论家,霍布斯成为积极国家的理论家,洛克是自由主义拥护者,霍布斯是绝对主义国家的支持者。[5]哈贝马斯也曾分析过对待权力的不同态度,认为韦伯和阿伦特权力观有所不同,韦伯把基本的权力现象看作是社会关系中不顾反抗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阿伦特则把权力看作是非强制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共同意志的潜力。[6]
在纽曼看来,事实上权力不会被消解。即使在真正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政治元素也不可能完全被消解。被假设为扮演守夜人角色的自由主义国家,往往非常强大,以满足国内或国外政治任务。纽曼甚至认为,有史以来没有任何社会能够消除政治权力,这对于自由主义以及专制主义都一样真实,对福利国家以及干预国家都一样真实。而政治权力的真实性在古代曾经根本不是问题,他指出,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政治权力不只是组织化社会的分立功能,而就是社会本身。政治权力是社会全部权力,仅通过其技艺与其他关系区别开来。根据这个观点,在国家和社会、经济和政治、道德和政治、宗教和政治、文化和政治之间没有区分。人与公民是等同的。社会及其公民的所有行为都是政治的。只有通过政治行为,公民才可以获得其成就感,只有通过政治其才可以成为人。[7]权力的不可消解性也在当代学者那里得到了强调,美国学者菲利普·佩迪特在《反权力的自由》一文中指出,支配的模式是社会秩序的客观模式,尽管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敏锐地发现支配性权力,但更为重要的是,每个人必须承认他们的存在,支配乃是一种活生生的事实。[8]
认为权力会完全消解会成为实际上对自由的侵犯。按照常人所见,洛克传统的目标在于把政治权力消解在法律关系中,用法治替代个人统治元素,法治中所有关系成为目的—理性,即可预期和可计算。事实上,这多半是一种意识形态(通常无意识地),这反而妨碍了寻找政治权力核心,并给政治权力的实际拥有者提供了安全,这是纽曼最担心的地方权力的不可完全消解,对于卡尔·施米特的追随者当然是老生常谈,对于注重“现实”的学者来说也不足为鲜。但是,纽曼此刻却非重谈“现实”的基础地位,而是要提醒理想主义者:切莫仅仅把“权力”这个概念当做自由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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