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一般性的实证法除了是对抗任意特殊措施从而保障自由的利器,还至少具有道德、经济和政治三个方面的功能。
平等和安全是其能够提供的道德功能。纽曼分析,一般法要求立法者必须在抽象的意义上处理人和情境,那么就把人和情境看作是平等的,并排除了针对任何个人的歧视,这样就保证了最小程度的平等。并且,个人事先知道,一个行为一旦完成,不可能因行为之后颁布的法律而受罚;并且除非其他人出于同样的理由也受罚,他不能独自被迫受罚,这就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保证了最小程度的安全。法律一般性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最小程度的自由和平等是内在与法律形式结构的。
在竞争—契约社会中满足可计算性与可靠性的需要,这是一般法的经济功能。同时,纽曼指出,这种需要是对世袭君主或封建主义权力限制的理由之一。这种限制由议会建立立法权力而达到极致。通过这种方式,中产阶级控制了行政和财政机关,并且在法律系统变化中与王权行使了共同所有权。一个竞争性的社会需要一般法作为目的理性的最高形式,因为这样的社会由大量差不多平等经济力量的企业构成。经济系统的本质特征乃是:商品市场的自由,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成为企业家阶层的自由通道,契约的自由,纠纷事务中审判回应。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创造法律秩序,这种秩序可以保证契约责任满足。契约责任会被实现的预期必须被当成可计算的。但只有法律上的机构是一般的,这种可计算性才可以实现。国家与企业间的关系,尤其是关于财政责任和对财产权的干预,也必须尽可能是可计算的。特殊措施必然好此胜彼违反了创业平等的原则。[20]
一般法的政治功能体现在:法治而非人治(盎格鲁撒克逊的口头禅),法治国观念(普鲁士德国传统指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国家)。但是,纽曼认为,这两种表述都包含了明显的意识形态因素。现实中,法律不可能统治,只有人可以对另外一些人使用权力,说法律统治可能后果上意味着人统治其他人的事实将被掩盖。纽曼认为英国法治以及德国的法治国学说没有共同之处:对于德国人来说,法治国仅仅指法律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每一个国家,无论其政治结构是什么,都将表达其意志。德国自由主义保留了其抵制君主权权利的内容,尤其是财产权,但是不再关心征服政治权力,德国自由主义已经为了经济优越和安全而出卖了政治自由。[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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